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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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15•【文号】•【施行日期】2005.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通知(2005年3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实施以来,各地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格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使全国的制作经营活动日趋规范,节目数量稳步增长,节目质量明显提高,节目制作产业发展格局初步形成。

但也有个别地方在管理中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和日常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批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事宜通知如下:一、要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的规定,严把行业准入关。

34号令第六条已对制作企业的准入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各省级管理部门应严格掌握准入条件,认真履行审批职责,本着“保证质量,控制数量”的原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总局将结合对制作机构的2004年度业绩审核工作,对各地制作机构审批情况进行核查,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将责成相关发证机构撤销许可。

二、要加强对制作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

要切实扭转目前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只审批、不监管”的问题。

为确保正确导向,各省级管理部门要建立对制作机构制作和发行节目内容的审查机制,完善节目审查标准,加强对制作机构制作和发行的节目内容质量的把关。

凡发现制作、发行有不良内容节目、栏目的,要及时、坚决制止和纠正,对内容导向存在问题的制作机构,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反应的,要取消其节目制作资格。

文化政策法规

文化政策法规

讨论:1、如果你是一个出版人或者音乐人,对于盗版你是如何看待的?2、在演出过程中演员假唱,对此你有何评论?3、商场超市播放背景音乐用付费吗?4、你是如何评价韩剧的?5、看过电影《阿凡达》,你对中国的电影有何评价?相关参考书:1、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陈杰、闵锐武编著,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 2006年。

2、文化产业与政策导论,张玉国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

3、国家利益与文化政策,张玉国著,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

4、文化产业政策汇编增订本,文化部文化产业司编,2005年。

5、2009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张晓明、胡惠林、章建刚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

6、文化多样性与人类全面发展——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报告,张玉国翻译,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

7、文化政策学,胡惠林著,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年。

8、欧盟各国文化产业政策咨询报告,李庆本、吴慧勇著,大象出版社,2008年。

9、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文化产业政策与立法研究,潘嘉玮,人民出版社,2006年。

相关网站:1、中国文化产业网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3、文化政策图书馆绪论一、政策法律(一)政策、法律的含义1、政策是指一定的社会集团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达到某种政治、经济或社会目的,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而制定的政治对策。

具有普遍性、指导性、灵活性等特征。

2、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具有普适性、规范性、稳定性等特征。

法律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二)政策和法规的区别1、意志属性不同2、规范形式不同3、实施方式不同4、稳定程度不同(三)政策和法律的联系政策和法规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都是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工具,共同调整、控制和规范社会关系二、文化、文化政策、文化产业政策的含义1、文化的含义(1)文化或者文明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风俗以及人作为社会成员继承下来的其他的素质和习惯。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3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3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4号)
3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3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7号)
3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
57、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影字〔2008〕358号)
58、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影字〔2008〕404号)
5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影字〔2008〕430号)
60、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863号)
2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广电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能否直接没收违法设备问题的复函(广办函法字〔2009〕148号)
23、总局机关档案、资料借阅规定(广办发办字〔2010〕81号)
(二)宣传
24、关于印发《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46号)
25、关于进一步办好电视谈话类节目的通知(广发编字〔2000〕616号)
1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广发办字〔2004〕952号)
1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三个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5〕175号)
1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19号)
13、广电总局关于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加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的通知(广发〔2007〕34号)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县(市、区)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新广发〔2015〕21号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县(市、区)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新广发〔2015〕21号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县(市、区)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县(市、区)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新广发〔2015〕21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县(市、区)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广播电视建设、管理和发展,夯实宣传思想工作基础,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要求,根据广播电视管理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广播电视基本管理职能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和网络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广播电视管理法规,认真履行广播电视管理职责。

(一)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在广播电视管理中主要履行好以下职责。

1.负责本地广播电视台和从事广播电视相关业务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社会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履行好行政监管职责,实施行业准入退出的审批管理,督促广播电视台依法依规办台。

2.关心支持广播电视台的建设和发展,积极争取有关方面对广播电视台的政策、资金扶持,督促广播电视台加强节目平台、技术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按领导机关要求协调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广电惠民公共服务工作。

3.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广电播出机构和从事广播电视相关业务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社会机构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二)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台在党委、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坚持正确的办台宗旨,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1.04.28•【文号】广电办发〔2021〕126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广电办发〔202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广电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促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现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作用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完善标准管理、构建标准体系的重要意义,贯彻党的十九大“必须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精神,立足广电行业,加强前瞻性研究,形成工作合力,持续优化完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体系,进一步发挥好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基础性、引领性、战略性作用。

二、积极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广电总局每年度将制定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培训计划,并采取现场培训、网络培训等多种方式对标准开展宣贯培训。

各省级广电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做好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宣贯培训工作。

各单位应组织参加相关标准的培训活动,进一步提升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标准贯彻执行水平和能力。

三、切实推进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规范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各省级广电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广电总局适时组织对各单位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执行情况予以抽查。

2019全国广播电视网络法纪知识竞赛答案题库1

2019全国广播电视网络法纪知识竞赛答案题库1

2019全国广播电视网络法纪知识竞赛答案题库1广播电视-判断题(共10题,合计20.0分)1. 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2.0分)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解释说明:《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2. 国家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以及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实行备案制度。

()(2.0分)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解释说明:《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以及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实行许可制度。

3. 生产企业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撤销入网认定证书。

自撤销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

(2.0分)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解释说明:《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企业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撤销入网认定证书。

自撤销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

4.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0分)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解释说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5. 广播电视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可以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2.0分)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解释说明:《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6. 各电视频道不得以栏目短剧或介绍境外影视剧的形式变相完整播出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获得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02•【文号】新广电发[2016]124号•【施行日期】2016.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局直属各单位: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是大势所趋,是广播电视媒体革新图存、赢得未来的必由之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广播电视媒体转型升级,提升广播电视媒体在网络空间的传播力影响力公信力和舆论引导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快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认真履行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职责和使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持续创新加快推动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深度融合,不断巩固壮大主流宣传思想文化阵地,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思想舆论支撑。

2.基本原则。

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应坚持以下原则:坚持正确方向。

牢牢坚持党性原则、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正确舆论导向和正面宣传为主,把正确舆论导向要求贯穿到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各环节、全过程。

大力传播正能量,深化“中国梦”主题宣传,激发全社会共同奋进的精神力量。

着力壮大广播电视主业,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坚持协同创新。

用深度融合的战略谋划,推动广播电视媒体和新兴媒体在内容创新、渠道拓展、平台运营、流程再造、组织重构、安全保障等各个环节的协同演进和一体化发展,通过双向驱动、并行并重、资源共享、此长彼长,实现广播电视媒体与互联网从简单相“加”迈向深度相“融”的根本性转变。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8•【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该篇法规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已被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2021年第10号)自2021年10月9日起修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经商务部同意修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修订。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修订以下18个规章和5个规范性文件。

一、规章新闻出版方面: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删去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1.22•【文号】广发编字[2003]49号•【施行日期】2003.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对电视剧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对所属机构申报题材规划的剧目要切实把关,凡属涉及外交、民族、宗教、涉案(包括公检法司、纪检、监察等)等题材、重大题材、敏感题材的剧目,事先送相关主管部门或请相关专家协助审查,对题材撞车的要进行有效协调。

凡未经总局题材规划批准立项的剧目,一律不得先行开拍,各级管理部门有责任及时发现并查处违规行为,以保证创作生产和电视剧市场的有序发展。

2.所有申报规划立项的剧目,申报单位和负责协助审查的单位须同属一地,原则上不得异地审查或跨省区申报。

凡审查机构提出明确修改意见的,均须改后重新申报。

3.向总局申报的所有剧目,均须由省局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省局级公章。

4.题材规划表格填写不得有漏项,文字须打印,特别是表中“内容提要”的填写要对时间、地点、人物、剧情有完整的表述,不得使用笼统的评价性语言概括,也不得用上千字的“故事梗概”代替。

5.题材规划申报期仍为每年的1月和7月份的前15天,补报时间在5月和10月份的前15天。

30天内由总局下达规划审批通知。

题材规划的具体受理工作由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联系电话:86093748、86093463,通讯地址:北京复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28•【文号】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局机关各司局,中央三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电影频道,中国教育电视台:一段时间以来,个别编剧、导演、演员等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因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败坏了社会风气,尤其是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损害了行业形象,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对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尤为不利。

广播影视作品是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

总局历来倡导广播影视从业人员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道德,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历来倡导广播影视文艺工作者追求德艺双馨,通过优秀作品和良好形象在社会上传播正能量。

为进一步净化音频、荧屏、银幕和网络环境,营造良好从业氛围,现重申有关要求如下: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正确导向,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制作、播出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二、各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在电视视频点播、电视回看等业务服务中,暂停播出(点播)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和各类电视节目。

三、城市电影院线、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院线和电影队暂停放映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

电视广播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

电视广播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

电视广播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电视广播行业是我国文化产业中一项重要的领域,为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合法、健康传播,维护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该行业的运营。

本文将对电视广播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

一、《广播电视法》《广播电视法》是我国关于广播电视行业最基本和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该法明确了广播电视行业的管理责任,并对行政处罚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广播电视法》,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电视广播机构或个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同时还规定了各种违规行为对应的具体罚款金额和处理方式。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是对《广播电视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针对电视广播行业的具体细节进行了规范。

该细则明确了电视广播机构违反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整改、责令停播等。

对于违反广告管理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等严重违法行为,还可以吊销许可证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广播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通知》为了加强对电视广播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电视广播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该通知规定,对于电视广播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广电部门将按照《广播电视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且要求电视广播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积极整改,确保问题的彻底解决。

四、《传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传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依据,该基准对于电视广播行业的行政处罚也具有指导性。

根据该基准,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都将作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因素之一。

基准中还列举了各种违规行为对应的处罚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为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了较为明确的处罚依据。

综上所述,电视广播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广播电视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广播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通知》以及《传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办字[1996]338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办字[1996]338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办字[1996]338号1996年6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影视)厅(局):为提高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整体水平,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管理,现通知如下:一、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要加强节目播出前的审查,播出的节目要坚持正确的导向,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大多数人的审美情趣,特别是有益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严禁播出思想倾向不好、格调低下的节目;严禁播出盗版侵权节目。

二、地方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只能播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国际新闻节目和新华社总社的新闻电讯稿。

严禁擅自播出从境外卫星电视收录或从其它渠道获得的广播电视国际新闻节目和国际时事政治专题节目;也不得将新华社的电讯稿配以境外卫星电视的图像进行播出。

三、各级电视台、有线电视台要严格控制境外影视剧在播出影视剧节目总量中的比例,其中,黄金时间(18点至22点)不得超过15%。

四、我部对境外影视剧实行统一审查制度。

各地必须严格遵守送审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北京、上海、福建、广东、四川五家省级电视台引进用于本台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也改为报部统一审查后方可播出。

五、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加强对直播类节目的选题审查,播出前必须认真准备,播出时要严格监控,发现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03•【文号】广发[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日益活跃,全国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数量已超过四千家。

对丰富节目创作,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

但是,有机构违反总局规定,违规从事节目制作、发行和交易活动,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损害了制作业的整体形象。

为进一步整顿节目制作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第34号令)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是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重要主体,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充分认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好对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和播放的管理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决防止出现偏差。

二、暂停审批新的制作机构。

自2010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各地原则上暂不批准新的制作机构。

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受理的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各省要按照确保质量、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从严审批,严把准入关,除实力特别雄厚,且以往确实实际参与合作制作过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外,一律不予批准。

三、开展制作机构清理整顿工作。

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立即对辖区内所有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进行清查,重点清查各机构执行总局规定的情况。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97)-广发编字[1997]76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97)-广发编字[1997]76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97)正文:----------------------------------------------------------------------------------------------------------------------------------------------------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1997年2月19日广发编字(199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把握广告宣传正确的导向,正确引导群众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重视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工作,坚持广播电视广告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领导,严格把关。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成立专门的机构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禁非广告经营部门进行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

三、广播电视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

五、广播电视广告应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有明显的区分。

由产品的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承担费用,以宣传其产品或服务为内容的广播电视栏目,应标明为“广告栏目”。

六、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播电视节目,应保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不得插播本台的广告。

七、电视台播放电视节目,不得在电视画面上叠加字幕广告。

八、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15%,18∶00至22∶00之间不得超过该时间段节目总量的12%。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11•【文号】广电发〔2019〕74号•【施行日期】2019.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总局印发《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广电发〔201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国教育电视台:《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经总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19年8月11日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广播电视行业实际,现就加快推动我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发展理念,落实《关于深化影视业综合改革促进我国影视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产业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产业高质量创新性发展为目标,坚持守正创新,强化资源整合,加强扶持引导,不断优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结构布局,健全现代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培育新型业态和消费模式,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和文化消费,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新期待。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导向。

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守主流文化责任担当。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坚持改革创新。

着眼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推动体制和机制改革、科技和管理创新、产品和服务创新,实现自主创新驱动发展。

1992-2012广电大事记

1992-2012广电大事记

• 1997.6.30,央视播出72个小时的直播特别节目; 10.28,央视直播黄河水利枢纽工程——小浪底工 程大坝成功合龙工程;11.8,央视直播长江三峡水 利枢纽工程胜利实现大江截流。故1997年称为电 视直播年。 • 1997.7.11湖南卫视开播《快乐大本营》 • 1997.8.1 国务院(第228号)发布于9.1正式实施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997.12.31,江泽民通过中央三台发表新年讲话。 这是我国国家主席首次通过央视发表新年讲话。此 后每逢新年,国家主席都在中央三台发表新年讲话。 • 1998.1.1中央三台首批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 • 1998.1.11-3.1 央视派出8人报道小组,赴伊拉克报 道武装核查情况。
• 2006.2.27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肯尼亚内罗毕调频 台正式开播。这是我国建设的第一座境外调频电 台。 • 2006.4.17 上海东方宽频传播有限公司与美国在 线(AOL)和MediaZone三家携手,通过网络宽 频技术向全球华人提供中文电视。 • 2006.8.30,由央视、山西省广播电视总台联合摄 制的电视连续剧《乔家大院》荣获韩国首尔国际 电视节最佳长篇电视剧奖,电视剧《守望幸福》 获得迷你剧优秀奖。 • 2006.9.6北京人民广播电台DAB移动多媒体广播 正式开播。 • 2006.12 央视手机电视试播。
• 1996.9.1 央视第四套节目正式进入澳大利亚有线电 视系统。 • 1996.12,中办、国办发布了《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 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两办”37号文件),其 中明确提出要“重点解决擅自建台、重复建台和乱 播滥放”规范广播电视行业管理 • 1996.12.27 经中央批准,中央三台升格为副部级事 业单位。 • 1997.3.5 广西有线广播电视台开播。它是全国首家 通过广电部验收并批准正式成立的省级有线广播电 视台。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02•【文号】广电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电发〔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总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0年1月2日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共服务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取得了显著成就,实现由“村村通”向“户户通”的跨越,基本解决全国人民听到广播看到电视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听好看好用好广播电视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突出表现为标准化和均等化建设有待加强,覆盖面和适用性亟须提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高质量公共服务需要,不能完全适应信息技术革命发展实践。

为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新发展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和智慧广电等战略部署,聚焦人民听好看好用好广播电视,以标准化建设为引领,以均等化享有为基础,以提高覆盖面和适用性为关键,以推进转型升级为方向,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增效能,加强改进传输覆盖网络,完善公共服务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服务机制,大力推进“智慧广电+公共服务”,深度融入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建设,加快构建现代化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18.10.31•【文号】广电发〔2018〕60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广电发〔201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国教育电视台: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创新创优,不断推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节目,文艺创作呈现出良好态势。

但是,一些文艺节目出现了影视明星过多、追星炒星、泛娱乐化、高价片酬、收视率(点击率)造假等问题,不仅推高制作成本、破坏行业秩序生态,而且误导青少年盲目追星,滋长拜金主义、一夜成名等错误价值观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纠正。

为确保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强化价值引领。

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制作机构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政治家办台办网办节目,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着力营造清朗的文化环境和健康的精神空间,承担启迪思想、滋养心灵、涵育审美、成风化人的重要使命。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要坚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坚守底线红线。

各节目制作和传播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争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当二者发生冲突时,经济效益要无条件服从社会效益,绝不能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迷失方向,绝不能做市场的奴隶,使作品充满铜臭气。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决遏制追星炒星、泛娱乐化等不良倾向。

影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目录(仅作参考)

影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目录(仅作参考)

一、行业主管部门1、中宣部中宣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的综合职能部门。

中宣部对电视剧、电影行业的监管体现在对电视剧题材、立意、导向等方面的管理。

其相关的职能包括:负责指导全国理论研究、学习与宣传工作;负责引导社会舆论;负责从宏观上指导精神产品的生产;负责规划、部署全局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改进群众思想教育工作;负责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2、广电总局广电总局是我国电视剧、电影行业主管部门,其电视剧、电影相关的监管职能包括:负责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负责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依法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应急广播建设;负责广播影视节目的进口、收录管理,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走出去”工作。

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著作权管理和公共服务,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和涉外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和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应对事务。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07]74号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07]74号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7月30日广发〔2007〕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近年来,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秩序明显好转,社会反响良好。

但一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仍存在违规播放广告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有的电台、电视台大量播放内容虚假、格调低俗的医疗、药品、性保健品广告和各类性暗示广告;二是播放影视剧时违规超时、超次插播广告(有的电视台播出一部电影时,竟插播8次广告,时长达20多分钟);三是违规播放游动字幕广告、挂角广告及不良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四是有的转播机构在转播其他台节目时,违规遮盖、覆盖和替换他台的广告。

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广播电视的社会公信力,群众意见较大。

为坚决纠正这些问题,现将有关进一步强化广告播放管理的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把握导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广播电视广告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一样,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并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利益密切相关。

因此,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和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职责,要确保广告宣传导向正确,内容格调健康向上,要提高广告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促进和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二、严格依法播放广告,坚决纠正违规行为。

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依法、依规播放广告,凡属虚假违法、内容不良、格调低下的医疗、药品、性保健品广告和各类性暗示广告一律不得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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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9月26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通知说,近年来,经过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的共同努力,全系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播出机构侵权或盗播影视剧情况有明显改观。

但仍有部分播出机构无视国家法律和总局有关规定,违规、侵权播出未获得合法授权或未取得发行许可的节目,影响了广播电视的社会形象。

为进一步严肃纪律,整顿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秩序,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总局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从广播电视发展的全局出发,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任务来抓,贯彻管理工作始终。

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挂帅,辖区内播出机构负责人参加,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指导和监管辖区内各播出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健全制度,严格审查。

各级广播影视版权管理部门要切实督促各播出机构做好播出节目的审查把关工作,要在机构内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节目播出行为。

要认真落实节目“三审制”和重播重审制度,确保节目内容导向正确,坚决杜绝播出存在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和总局有关规定内容的影视节目。

三、认真审验各项手续。

各播出机构在播出非本机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其它电视节目时,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总局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所播节目的《许可证》手续或批准文件,要确保所播节目具备合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对于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批准文件或相应发行许可的节目,坚决不得安排播放。

四、取得合法授权。

各播出机构在购买已经取得上述合法批准文件或相应发行许可的节目,还须同时取得著作权持有者的合法播出授权,并依合同、协议在授权许可播放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进行播放。

未取得合法播放权利的节目,一律不得安排播放。

在境外落地的国内电视频道,要妥善解决好落地国家或地区的节目合法版权问题,避免版权纠纷。

各播出机构开办的各类介绍境内、外电影或电视剧的影评、剧评资讯栏目,使用电影、电视剧片段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须事先依法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

五、认真进行清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播出机构要对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对本机构备播节目进行对照清理和认真自查。

全面清理未取得合法播出授权和批准文件的节目,重点清查各类非法播出境内、外电影或电视剧的栏目,对于违规行为要立即停止并认真进行整改,对清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并报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切实加强监管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利用现有监播手段加强对辖区内播出机构所播节目的监看工作和节目备案及抽查工作。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督促相关播出机构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对屡教不改,侵权、盗播情况严重的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要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规定严肃查处,查处情况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备案。

总局社会管理司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将对全国各台贯彻情况进行专项监看,对仍不改正的播出机构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请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各播出机构,并认真监督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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