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范本)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临时管理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内的秩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业主、使用人员及相关合法单位。
第三条本规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管理责任、临时管理费用、临时管理办法等。
第二章临时管理责任第四条本小区内的业主、使用人员及相关合法单位对小区内的安全、秩序负有责任。
第五条物业公司作为临时管理的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小区内的临时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使用人员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的临时管理工作,不得干扰物业公司的工作秩序。
第三章临时管理费用第七条业主、使用人员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临时管理费用,用于支付临时管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临时管理费用的具体标准,由物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物业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业主、使用人员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临时管理费用,逾期未缴纳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临时管理办法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临时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流程和具体实施方法。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内临时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便于业主、使用人员及相关合法单位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1. 临时管理费用缴纳通知书2. 临时管理责任书附件1:临时管理费用缴纳通知书附件2:临时管理责任书附件详见附件页。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公司:指负责小区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临时管理责任书:由业主、使用人员及相关合法单位签署的书面文件,明确各方的相关责任。
3. 物业业主大会:小区内业主的集体决策机构,负责审议物业管理相关事宜。
第七章结束语本规约是本小区内临时管理工作的依据和指导,希望广大业主、使用人员及相关合法单位能够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公约为加强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 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它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附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对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8、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边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专项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企业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共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明确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以及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特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XXX华府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对本物业区域范围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转移所有权或对外出租物业,应将本管理规约作为房产销售(租赁)合同附件。
本规约对物业的继受人、承租人自动产生效力。
第四条词语释义【业主】:指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物业使用人】:指业主以外的物业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法人或自然人。
【共用部位】:建筑物中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非承重结构的内外墙体、梁、柱、楼板、屋盖、屋面;大堂、门厅、公共通道、楼梯间、电梯井、共用排烟道(管)等;污水管、雨水管、楼道灯、避雷装置等。
【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共用的上下水管道、雨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空调系统、供电设备和线路、楼宇自动化系统、通讯线路、天线、照明、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等。
【公共场所(地)】:包括但不限于本物业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道路(市政道路除外)、路灯(照明)、广场、沟渠、池、井、园林绿化、连廊、地下排水管等;【专有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拥有所有权/使用权,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的包含设施设备在内的空间或区域。
【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按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缴纳,用于共用部位、公共场所(地)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翻修、改造的资金。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基本信息物业名称:XXX华府坐落位置:XXXXXX物业类型:住宅、附属配套商业项目宗地编号H307-0038,项目占地面积42928.49㎡,计容建筑面积约为202234.97㎡,项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175982.48㎡(可售商品房建筑面积173607.4㎡),幼儿园总建筑面积2431.84m²,小学风雨操场总建筑面积927.07m²,小学教学楼总建筑面积4614.90m²,商业总建筑面积6782.34m²,覆盖率:17.5%,容积率4.71。
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示范文本供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时参考使用。
2.建设单位可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涉及选择性条款的选项内容排序无先后。
3.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物业项目名称)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装饰装修、房屋出租(出借)、垃圾投放、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关于物业使用的有关要求,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一)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绍兴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路(街、巷、弄)号。
(三)物业类型:(住宅、非住宅、综合)。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坐落:;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坐落:。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具体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六条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一、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定本规约。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
四、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物业基本情况(应与买卖合同内容一致)五、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坐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物业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六、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建筑面积为:七、物业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注册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第二部分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八、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机构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五)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本规约的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九、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机构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二)按规定交存、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三)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四)配合物业服务活动(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六)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七)参加业主大会并予以表决(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十、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容。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第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物业名称:会昌农产品交易中心坐落位置:会昌县206国道西侧小鱼潭总建筑面积:53249.55㎡物业类型:商服用地总户数:一期商铺278户,公寓18户容积率:1.3绿化面积:8103.72㎡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2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为维护(以下简称“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位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2、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协议>>内容;4、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5、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义务:1、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履行<<临时管理规约>>的各项条款;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告及制止;4、按时交纳物业服务各项费用;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倡导精神文明一、不随地吐痰二、不说粗话脏话三、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四、不乱扔乱倒垃圾五、不损坏公共设施,不乱贴乱画六、不乱停乱放车辆,不违犯交通规则七、不搞封建迷信八、不无证养犬九、教育子女、文明礼貌十、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十一、热爱社区、热爱家园十二、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第三条毗邻关系各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有责任处理好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毗邻关系。
第四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需经毗邻业主、使用人书面同意后,并报有关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二)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房地产住宅小区项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房地产住宅小区项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为了规范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维护小区的秩序和良好环境,特制定以下《房地产住宅小区项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所有业主、租户、承租人等均需遵守规约。
第二条小区业主自觉执行《物业管理条例》、《消防条例》、《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
第三条物业公司应当按规定履行小区经营管理服务职责,同时定期履行卫生清洁、环境美化、绿化养护、道路维护和保安巡逻等职责。
第四条物业公司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服务合同,合同需要明确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价格、服务质量要求和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二章小区管理第五条凡是小区内公共设施、绿化、垃圾处理、道路维护等方面的问题,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建议,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条小区内禁止乱倒垃圾、乱停车、乱摆放杂物等行为,如发现上述行为,物业有权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
第七条小区内禁止商业广告、政治宣传、组织集会等活动。
如确有需要,需要提前征得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第八条小区内禁止在公共区域放置私人物品,如自行车、垃圾桶、布置个人风格的花盆等。
业主不能占用公共空间。
第三章交通管理第九条小区门口禁止停车,如有业主需要停车,必须停放在小区内指定的停车位或小区附近的公共停车场内。
第十条小区内禁止大型车辆进入。
如需要进入,需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同意,事先安排好时间和路线。
第十一条电动车、自行车应当停放在指定位置,禁止在楼道、消防通道、门口等公共通道随意停放。
第十二条在小区内骑行自行车和滑板车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和骑行装备。
禁止在小区内进行竞技、追逐等危险行为。
第四章环境卫生第十三条业主应当自觉维护小区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及时清理自家门口的垃圾、落叶、杂物等。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对小区进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房地产项目交房:物业公司业主临时管理公约
业主临时管理公约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的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基本情况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___·一期座落位置:位于。
物业类型:城镇住宅建筑面积:___平方米物业管理区域四至如下:东至:___路南至:___路西至:___路北至:___路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由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使用的房屋。
物业的使用第五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六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到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关系。
第七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九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生活环境,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本公约受中国法律、法规、政策所限制及约束,内容如与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规定有任何抵触,以中国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本公约对本物业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商、管理者均具有约束力,公约涉及之对象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商及管理者。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在本公约内,下列用语(除公约中另有规定外)应具有以下含义:该土地(指:物业地址,占地面积)本物业指座落于该土地上的所有住宅建筑及相关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
开发商指依据合法程序获取该土地使用权,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发建设本物业的*****开发公司。
业主指一切通过合法方式拥有本物业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产权人。
使用人指依照合法程序向房屋产权人租赁或接受产权人馈赠,获得其产权名下物业面积使用权的一切自然人或法人。
物业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指在本物业内或该土地内由全体业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共同拥有或使用的区域面积和为本物业的正常使用建造、安装的变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燃气系统、给排水系统、通讯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园林景观、绿化及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以上包括公共建筑、公共园林小品、公共绿化、公共水系、公共道路;公共设备及设施、配电室及配电设施、各类机房、公用水池、化粪池、为各产权人和使用人设置并供其使用的其它交通设备设施、市政设备设施、环卫设备设施、绿化设备设施等。
所有机器、设备、仪器、装置,包括上水下水管道、水景景观设施及设备、照明线路、照明灯具、排水设施、公共智能化系统、公共保安监控系统、沟渠、井、池、槽沟、公用通告牌和其它机械设备等,及为本物业的使用人和访客而特别设立的共用区域或范围,但不包括业主、使用人拥有独立使用权的区域面积和业主、使用人独立使用的设施设备。
业主临时规约
XX项目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经营环境,维护全体业主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公司(下称“开发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管理者”)、_ 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商业管理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就 XX项目(下称“本商业街”)的经营与物业管理事宜,订立本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规约”)。
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及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约,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本规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为“《买卖合同》”)的附件,对开发商、业主、商户、物业管理者、商业管理者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在签署本规约前,开发商已根据相关规定,选聘相关物业管理者为本商业街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业主及商户承诺愿意接受物业管理者提供的服务,并遵守开发商、物业管理者制订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与规定。
第四条为实现本商业街的统一经营管理,为商户开展经营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服务,塑造良好商业形象,促进推广工作,实现最佳经营组合,商户承诺愿意服从开发商或开发商指定的商业管理者的管理,并遵守开发商、商业管理者制订的各项制度与规定。
第五条商户应根据业主与开发商或开发商指定第三方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将房屋用于开发商指定用途,并同意服从开发商及商业管理者对该物业区域内的功能定位及商业规划的统一安排。
业主房屋所经营的商品品牌、品种及质量(或经营的具体业态)由开发商指定的商业管理者进行统一招商(或要求)及经营管理。
如业主将买受房屋转让或交由租户、其他使用人经营或与其他使用人共同经营等,应将本规约的内容告知受让人、租户或其他使用人,并保证受让人、租户或其他使用人也遵守上述规定。
业主与其安排的租户、其他使用人(如有)就本规约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定义第六条在本规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语所指含义如下:⏹“业主”:指本商业街内房屋的买受人、产权拥有人,并包括其日后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及互易等)。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条(目的)为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建筑区划名称:;建筑区划座落:;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
第三条(物业共有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二)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共有部分的保险)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代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五条(建筑区划的调整)对本建筑区划进行调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并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区域内20%以上业主向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建筑区划要求。
第六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约适用于业主自愿组织、临时管理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业主临时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民主法制原则,依法行使管理权利,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四条业主临时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尊重邻里关系,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业主临时管理应从优化物业管理、改善小区环境出发,促进邻里和谐,提高小区整体品质。
第六条业主临时管理应公布管理条例,明确业主权益、义务,保障相关权益的实现。
第七条尊重科学、民主决策,听取业主意见,确保决策透明、公正,维护业主权益。
第二章业主权益第八条业主享有合法物业使用权,依法选择或者撤换临时管理组织,并参与管理决策。
第九条业主有权了解小区管理情况,监督临时管理组织运营状况,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第十条业主有权拒绝强制消费,不得被强制和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业主享有公平公正的物业服务,享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业主享有个人信息保护权,不得被非法收集、使用和泄露。
第十三条业主享有维护小区安全的权利,有权参与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业主享有依法维权的权利,包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章临时管理组织第十五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由业主自行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成立前,应公示成立的目的、范围、方式、程序和组织结构,并征求业主意见。
第十七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应当制定组织章程,明确组织机构、管理职责、选举制度、经费收支和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业主信息管理机制,保障业主信息的真实、准确和保密。
第十九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选举管理人员,确保管理人员具备合格的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制定重大事项决策。
第二十一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财务收支的公开透明,防止财务违规行为。
第四章管理职责第二十二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应当协助物业公司或者责任人做好小区安全防范工作,制定相应安全管理制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一、背景随着小区规模的不断扩大,业主对小区内共有设施的管理需求也越来越多。
在管理公司或物业公司不能及时处理的情况下,业主经常需要参与到小区的临时管理工作中来。
为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建立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良好沟通机制,小区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二、管理范围本规约适用于小区内共有设施的临时管理工作。
共有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照明设施、绿化景观、垃圾处理设施等。
三、管理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
业主在进行临时管理工作时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2.公平公正。
业主在进行临时管理工作时需公平、公正、无私,不得有擅权、谋私、暴力等不良行为。
3.自愿参与。
业主在进行临时管理工作时是自愿参与的,不会因未参与而受到任何不利影响。
4.依法行动。
业主在进行临时管理工作时需依法行动,维护社会稳定和小区安宁。
5.与物业公司合作。
业主在进行临时管理工作时需与物业公司保持良好沟通,遵循统一安排、有序推进的原则,确保工作效果。
四、管理流程1.业主发起申请。
业主可以发起小区共有设施临时管理的申请,包括具体管理内容、时间安排、人力物力等。
2.物业公司审核申请。
物业公司收到业主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核与评估,确认管理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能够保障小区安全。
3.确认负责人。
在审核确认后,物业公司会指定专人负责协调临时管理工作,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4.实施临时管理。
具体的管理工作在负责人的带领下实施,业主需按时到场参与。
5.评估和总结。
在临时管理工作结束后,物业公司会对业主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反馈相关建议和意见。
五、管理注意事项1.业主在参与临时管理工作前,需仔细阅读本规约,并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确保自身安全。
2.业主需要沟通、配合、支持物业公司的工作,积极协助物业公司安排好具体管理事宜。
3.业主在进行临时管理工作时,需保持文明礼貌,不得出现过激行为。
4.物业公司会给予业主一定的奖励或补偿,但不得侵犯物业公司或其他业主的利益。
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临时管理规约为维护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公约。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三)在指定地点安排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开场合。
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时至次日上午时和节沐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规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七)使用电梯,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第四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动)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动:(一)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______四)_____________________五)_____________________六)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物业的维涵养护)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涵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物业临时管理规约为了维护小区内的秩序和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以下物业临时管理规约,望广大居民遵守。
一、小区内道路和车辆管理1. 小区内道路只允许小汽车、电动车等机动车辆通行,禁止非机动车在小区内行驶。
2. 禁止车辆在小区内超速行驶,最高车速限制为每小时20公里。
3. 小区内严禁乱停乱放车辆,禁止占用他人车位,车辆停放区域应按规定进行停放。
4. 车辆报废后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将无法行驶的车辆丢弃在小区内。
二、小区内环境卫生管理1. 每户业主应自觉保持小区内环境整洁,禁止随意倒乱垃圾。
2. 业主应按时将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垃圾桶内,不得乱扔垃圾。
3. 禁止在小区内乱扔烟蒂、矿泉水瓶等一次性用品,保持小区内环境卫生整洁。
4. 小区内禁止乱堆乱放杂物,保持小区公共区域的整洁和美观。
三、小区内安全管理1. 业主应加强对家庭门窗的安全防护,确保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
2. 室外门窗应保持关闭状态,禁止长时间开启或未上锁。
3. 室内门窗应定期检查,确保能正常关闭和锁紧,防止入室盗窃事件发生。
4. 居民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车辆时,应及时向物业或公安机关报警。
四、小区内噪音管理1. 居民在小区内应注意控制音量,尽量减少各类噪音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2. 禁止在小区内高声喧哗、放音乐或进行吵闹活动,尊重邻居的生活和休息。
3. 室内装修应按规定施工,避免产生过多的噪音污染。
4. 居民有特殊情况需产生一定噪音时,应提前向邻居做说明,并尽量避免晚间时段。
以上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即日起施行,希望广大居民自觉遵守。
如有违反规约的行为,物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物业也欢迎居民提出宝贵建议,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文明、舒适的小区环境。
【完】。
业主临时规约(印刷版)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常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目录目录 (1)总则 (2)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3)第二章、适用法律法规 (3)第三章、定义 (3)第四章、管理 (4)第五章、管理细则 (8)第六章、物业服务费用 (10)第七章、其它事项 (12)第八章、附则 (12)第九章、承诺书 (1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14)总则为了加强****·****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优良环境,详尽规范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确保小区的管理能够达到相应标准,特制定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本规约由****·****项目小区的建设单位盐城中体地产有限公司制定。
规约对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均有约束力,规约涉及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均包括其受让人、继承人、合并人、接办人、承租人或占用人。
规约泛指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附件及依据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赋予之权力而规定的各项守则。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1、物业名称:****·****2、坐落位置:盐城市机场路99#;建筑面积:44671.16m23、物业基本情况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常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向东注册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33幢乙单元401室邮编:电话:3、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建设单位所有的专有部位和设施设备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章适用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及其他全国性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政策和所有有关修订及补充,均适用于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内容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优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章定义在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中,除个别明确解释外,下列用语的解释意义为:1、“小区”是指****·****之物业。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出临时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法,违反本规约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本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平台花园等;2、由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平台花园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平台花园等。
第五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1、未售的商业及办公和住宅;2、停车库(不含公共设备、设施用房);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九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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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规约的内容。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规约为准。
第三条本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赋予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小区概况第五条本临时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小区的基本情况如下:物业名称:坐落位置:总建筑面积:物业类型:第六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栋建筑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公共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
2.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栋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讯视网络等。
3.由物业管理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景观、监控设施等。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名称:法定代表人:邮编:联系电话:第八条本物业管理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置,由该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业主应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验收完毕且入住3个月后房屋无无违约之处退还装修保证金(无利息)。
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协议》,遵守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在指定的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业主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8:00 时至12:00 时下午:14:00 时至18:00 时午休期间及夜间不得有噪声装修作业,以免噪音扰民。
第十五条业主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没有预留位置的,应当按物业管理企业事先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儿童应在大人的陪同下乘坐电梯;运送货物应使用载货电梯,拆除、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本物业小区的临时停车场公用于停泊机动车,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小区临时停车库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我市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
第十九条在物业使用时,禁止下列行为:1.未经相关业主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外貌。
2.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业主/住户不得占用地上或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擅自加层增层,如自行强建后果自负。
4.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5.高空抛物,在非指定的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物或超标噪音。
7.未经许可或未办理相关手续,在物业管理小区内私设摊点。
8.在外墙上私开窗或乱安装、乱张贴、乱涂画。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活动。
10.随意在公共小区敞放宠物或宠物随地大小便。
11.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物业的维护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在保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保修事宜,双方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一条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但其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财产安全及生活安宁。
业主因维修养护物业专有部分的需要,必须进入或使用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二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本小区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主可以提请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为维修养护需要必须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时,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当配合和支持。
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为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可在本地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并应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第二十六条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幢建筑物内的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物业管理小区内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中支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其他更新改造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小区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缴纳方式为接房前自行到区房管局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因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未批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影响物业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免除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物业所有权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等原因发生更改时,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原业主名下的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继受人所有。
第五章物业的管理第二十九条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业主同意由建筑单位在物业管理中代行业主大会的以下职责:1.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2.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3.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4.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本小区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以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放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公共物业经营,等等。
第三十一条为保证有效管理,全体业主同意在管理服务工作中授予物业管理以下权利:1.根据本规约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形式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
2.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及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
3.物业管理小区内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
4.对欠费业主停止特约服务直至履行交费义务。
第三十二条全体业主同意,在以下条件下造成的损失,可免除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1.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害。
2.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设备需要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3.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
4.因非物业管理企业责任造成损失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
第三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价局核准标准执行:住宅多层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向乙方交纳;(不含公摊水电费用)。
非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向乙方交纳,具体是电梯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元向乙方交纳;(不含电梯及公摊水电费用)。
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后,物业管理企业按前期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预算方案,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公共小区清洁、保洁费用;4.物业管理公共小区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公共小区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法定税费;9.不可预见费用;10.合理利润;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应当全部用于本临时规约约定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专业审计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争议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应独立计量核算,据实向业主分摊计收。
第三十六条业主同意自物业备案合格之日起承担其所拥有物业的服务费用或服务资金。
物业的服务费用服务资金按年、季、月缴纳,各业主应在每年、季、月前十日内履行交费义务。
第六章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三十七条建筑物的外墙面、楼顶平台、公共走道等,未经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变更构造和颜色或设置广告物;物业管理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围墙等设施,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置目的与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地方作为私人用途。
第三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