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一级医疗机构)标准版本
【合同范本】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乙方: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委托,确定乙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约定书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乙方应当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并至少配备一名医务管理人员和一名财务管理人员(二级专科医疗机构视实际情况定),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约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将相关收费标准公布在醒目的地方。
同时,乙方必须向参保人员及时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各种清单要清晰、准确、真实。
第五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及特需服务等,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自费费用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执行。
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费费用。
第六条甲方应保证医保信息系统整体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及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乙方应保证其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保证与其系统连接的准确性;乙方应满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保证乙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乙方应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对乙方信息系统准确性和安全性的检查。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5137The Civil Subjects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Their Corresponding Civil Legal Relations, And Then Determine Their Respec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e Terms Are Binding On The Parties And Need To Abide By Them.(示范文本)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签署时间:_______________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正式样本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合同资料可用在各个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其对应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进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乙方:____________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xx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委托,确定乙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约定书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乙方应当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并至少配备一名医务管理人员和一名财务管理人员(二级专科医疗机构视实际情况定),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患者”)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保险合同条款等制定,为保证服务质量和效果,双方约定如下:第一章定义第一条保险公司: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指被保险公司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患者: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经过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人员。
第四条签约:指患者在医疗机构进行就诊时,与医疗机构签署本协议书的行为。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为患者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诊断、治疗、康复、护理等。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全面、准确记录患者的病情和医疗服务过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理赔。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予以保密,并不得将其用于其他非医疗目的。
第三章支付标准和结算方式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向保险公司申报费用。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清单,及时结算医疗费用。
第四章协议的终止和解除第十一条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双方可以协商延长。
在有效期内,双方如有变更协议内容的需求,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对方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双方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可以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协议终止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不再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第五章其他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书范本5篇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书范本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书范本甲方: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患者(以下简称乙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就诊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一、服务内容:1. 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诊疗、检查、手术、康复等服务。
2. 甲方保证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国家相关医疗标准,不会对乙方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3. 乙方享有在甲方就诊时,获得医生解释病情及治疗方案的权利。
二、服务费用: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乙方应按照甲方制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应的费用。
2. 乙方应当在接受甲方提供服务后,按照甲方要求及时进行费用支付。
3. 甲方在服务提供过程中如需变更费用标准,应提前告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执行。
三、保密义务:1. 甲方应对乙方的个人信息及病情资料进行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2. 乙方也应当对甲方的医疗工作及相关机构情况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公开。
3. 双方因履行合同需要共享个人信息,应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将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四、责任承担:1. 甲方承诺按照医疗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履行医疗行为,对乙方提供优质服务。
2. 若因甲方医疗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导致乙方受损,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乙方在甲方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需如实告知病史等信息,若乙方因隐瞒病史等情况导致医疗事故,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至乙方出院之日止。
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解释。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2. 若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存在违约情况,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争议解决:1. 若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2. 如协商未果,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_2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甲方:XX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乙方: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XX年10月20日XX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委托,确定乙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约定书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乙方应当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并至少配备一名医务管理人员和一名财务管理人员(二级专科医疗机构视实际情况定),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约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将相关收费标准公布在醒目的地方。
同时,乙方必须向参保人员及时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各种清单要清晰、准确、真实。
第五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及特需服务等,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自费费用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执行。
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费费用。
第六条甲方应保证医保信息系统整体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及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乙方应保证其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保证与其系统连接的准确性;乙方应满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保证乙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乙方应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对乙方信息系统准确性和安全性的检查。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尊敬的参保人:为了更好地保障您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达成以下服务约定:一、服务内容1. 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门诊、住院、手术、药品、检查、治疗等。
2. 提供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医疗技术和诊疗标准,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3. 提供合理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进行结算。
4. 提供必要的医疗咨询和指导,帮助参保人了解疾病情况和治疗方案。
二、服务承诺1. 定点医疗机构承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尊重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
2. 定点医疗机构承诺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可靠。
3. 定点医疗机构承诺提供公平、合理的医疗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费。
4. 定点医疗机构承诺提供及时的医疗咨询和指导,解答参保人的疑问和需求。
三、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1. 参保人有权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
2. 参保人有权了解自己的疾病情况和治疗方案,参与医疗决策。
3. 参保人有义务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疾病病史,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
4. 参保人有义务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如约就诊、按时就诊、服从医疗安排。
四、服务投诉和处理1. 如参保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有任何不满意,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投诉。
2. 定点医疗机构将及时处理参保人的投诉,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回复和解决方案。
3. 如参保人对医疗机构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投诉。
4.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参保人的投诉,并及时告知处理结果。
五、其他事项1. 参保人在享受医疗服务时,应携带有效的参保证件和个人身份证明。
2. 参保人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和要求进行预约、挂号、结算等操作。
3. 参保人应主动了解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相关规定,遵守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2020新版)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2020新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编号:MZ-HT-005562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2020新版)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委托,确定乙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约定书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约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将相关收费标准公布在醒目的地方。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编号: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甲方:乙方:年月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处理中心乙方:为确保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及相关政策法规,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市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办法及配套规定。
第二条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经办制度。
乙方必须有医院级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领导。
乙方要有专门的医疗保险部门,至少配备一名医务人员和一名财务人员(视二级专科医疗机构实际情况而定),配合甲方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工作。
如乙方未按上述规定提供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甲方可通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要设立“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公告栏”等形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法规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符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醒目位置公布相关收费标准。
同时,乙方必须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费用清单,各种清单应清晰、准确、真实。
第5条如果被保险人以B为目的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医疗项目、服务设施和特殊服务等。
,并由被保险人自费承担费用,应当征得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实施。
否则,被保险人有权拒绝自费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条甲方应保证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整体安全性和可靠性,并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及信息安全处理要求。
乙方应确保其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并确保其系统连接的准确性;乙方应满足甲方的信息安全要求,并保证乙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乙方应接受甲方或其委托的机构对乙方信息系统的准确性和安全性的检查。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精神病防治机构)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精神病防治机构)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精神病防治机构)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XX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委托,确定乙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约定书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并至少配备一名医务管理人员和一名财务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部门或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约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将相关收费标准公布在醒目的地方。
同时,乙方必须向参保人员及时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各种清单要清晰、准确、真实。
第五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及特需服务等,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自费费用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执行。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约定书。
第二条本约定书适用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医时,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供符合医学规范和技术要求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医疗保险信息等。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参保人员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参保人员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和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参保人员的投诉,并做好记录和反馈。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和医疗需求,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门诊诊疗服务:参保人员可以在医疗机构的门诊部门进行初步诊断、治疗和药物处方等。
(二)住院医疗服务: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护理和治疗服务。
(三)手术和特殊治疗服务:参保人员需要进行手术或特殊治疗时,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四)康复治疗服务:参保人员需要进行康复治疗时,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康复治疗服务。
(五)医学检验和影像诊断服务:参保人员需要进行医学检验和影像诊断时,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
(六)其他符合医学规范和技术要求的医疗服务。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安排,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及时就医。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设备、药品和医疗用品,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服务质量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一级医疗机构)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方:乙方: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委托,确定乙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约定书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约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将相关收费标准公布在醒目的地方。
同时,乙方必须向参保人员及时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各种清单要清晰、准确、真实。
第五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及特需服务等,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自费费用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执行。
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费费用。
最新的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一级医疗机构)【7】
最新的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一
级医疗机构)【7】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甲方可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对乙方的预付费用实行暂缓支付。
第十七条甲方在年终时对乙方实行考核扣减和分担清算,对超预算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乙方应当按甲方规定的程序与时限,在日对帐通过并正确上传数据后,申报参保人员上月的医疗费用,由甲方进行审核;对未能通过日对帐或明细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的定点医疗机构,甲方可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其医保费用的申报结算。
甲方在接到乙方医保费用申报后,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乙方拨付;对违反规定的医保费用,甲方有权作出暂缓支付、不予支付或扣减处理的审核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文7篇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文7篇篇1甲方:XXXXXX医院乙方:XXXXXX社会保险局鉴于甲方作为一家具备医疗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愿意为乙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一、服务内容1. 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门诊、住院、检查、治疗、康复等医疗服务。
2. 甲方应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与安全,遵守相关医疗操作规程,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3.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服务的合规性。
二、服务费用1. 甲方提供的医疗服务费用,应按照乙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执行。
2. 甲方应确保医疗服务的价格合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
3.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费用审核工作,确保医疗服务的费用真实、合法。
三、服务流程1. 甲方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流程,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高效性。
2. 甲方应提供便捷的预约、挂号、取药、检查、治疗等服务流程,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3.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服务质量1. 甲方应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2. 甲方应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工作,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
3. 甲方应积极处理患者的投诉和纠纷,提高患者满意度。
五、保密义务1. 甲方应对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医疗记录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滥用。
2. 甲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患者的隐私权益。
六、协议执行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XX年,期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
2. 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其他事项1. 双方可对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精神病防治机构)
上海基本医疗保险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精神病防治机构)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 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 号发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委托,确定乙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约定书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并至少配备一名医务管理人员和一名财务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部门或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 等形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约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将相关收费标准公布在醒目的地方。
同时,乙方必须向参保人员及时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各种清单要清晰、准确、真实。
第五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及特需服务等,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自费费用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执行。
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费费用。
第六条甲方应保证医保信息系统整体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及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第一部分:总则为了规范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之间的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约定书。
第二部分:服务内容1.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提供符合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门诊诊疗、住院治疗、手术治疗、医学检查等服务。
2. 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技术规范,提供安全、有效、合理的医疗服务,确保参保人的身体健康。
3. 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尊重参保人的人格尊严,倡导医疗人文关怀,关注患者的身心健康。
4. 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提供诊疗信息咨询、病情告知、医疗费用预算等服务,确保参保人对医疗服务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和知情权。
1.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报销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费用标准。
2. 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费用管理规定,对参保人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规范计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或强制患者支付医疗费用。
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4.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保障医疗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
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投诉和处理机制,对参保人的投诉进行及时、真实、有效的处理。
2.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3.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和舒适的就诊体验。
第五部分:责任和义务1.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本约定书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为参保人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2. 参保人应当如实提供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资料和医疗信息,配合医疗机构完成医疗服务。
3. 参保人有权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督和投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文7篇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文7篇篇1甲方(医疗保险机构):乙方(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二、服务内容1. 乙方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为甲方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2. 乙方应严格遵守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医疗服务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3.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险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服务范围1. 乙方提供的医疗服务应涵盖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科目,包括但不限于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中医科等。
2. 乙方应提供24小时急诊服务,确保参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救治。
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医疗咨询、健康教育等延伸服务。
四、服务价格1. 乙方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应执行国家及地方规定的价格政策,确保价格合理、透明。
2. 乙方应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服务价格,接受甲方及参保人员的监督。
3. 甲方将按照乙方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结算,并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报销。
五、服务规范1. 乙方应制定完善的医疗服务规范,确保服务流程顺畅、高效。
2. 乙方应提供整洁、舒适、安全的就医环境,确保参保人员的身心健康。
3. 乙方应建立严格的医疗质量管理机制,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六、协议变更与终止1. 甲乙双方可协商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到期后,如双方同意续签,应在协议期满前______天内办理续签手续。
如一方不同意续签,应提前__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
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
如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3)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委托,确定乙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约定书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并至少配备一名医务管理人员和一名财务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部门或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约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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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4240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一级医疗机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一级医疗机构)
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一级医疗机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一级医疗机构)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
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xx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委托,确定乙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约定书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上海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约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将相关收费标准公布在醒目的地方。
同时,乙方必须向参保人员及时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各种清单要清晰、准确、真实。
第五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及特需服务等,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自费费用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执行。
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费费用。
第六条甲方应保证医保信息系统整体安全性和
可靠性,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及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乙方应保证其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保证与其系统连接的准确性;乙方应满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保证乙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乙方应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对乙方信息系统准确性和安全性的检查。
第七条乙方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当认真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包括《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在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就诊时还应当认真核验登记项目。
发现就医者身份与所持医保就医凭证不符时应当拒绝记账,扣留医保就医凭证,并及时通知甲方。
对乙方明知他人冒名顶替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对乙方认真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并向甲方举报违规情况的,经查实,甲方应对乙方予以奖励。
第八条乙方应当按照《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沪医保〔2001〕92号)为参保人员配药。
急诊处方限1至3天用量,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限2周内用量。
对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第九条参保人员要求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品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
第十条乙方如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任务的,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的有关规定,为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包括养老机构的住养老人)开设家
庭病床,提供打针、补液等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乙方应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合理选择检验项目,不得对参保人员使用自费检查和化验项目,杜绝“套餐式”检查。
对本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和其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临床检验结果,凡尚未超出该检验项目周期性变化规律所允许的时间,应对其予以认可。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乙方应保证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医保药品供应,不得对参保人员使用超出《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自费药品。
第十三条乙方应加强对临床医疗器械使用的管理,杜绝伪劣医疗器械在临床使用。
第十四条乙方在机构新建、扩建,购置大型仪
器设备,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新的一次性贵重医用器械等时应事先与甲方协商,未经协商事项所发生的医保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甲方可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xx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对乙方的预付费用实行暂缓支付。
第十七条甲方在年终时对乙方实行考核扣减和分担清算,对超预算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乙方应当按甲方规定的程序与时限,在日对帐通过并正确上传数据后,申报参保人员上月的医疗费用,由甲方进行
审核;对未能通过日对帐或明细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的定点医疗机构,甲方可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其医保费用的申报结算。
甲方在接到乙方医保费用申报后,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乙方拨付;对违反规定的医保费用,甲方有权作出暂缓支付、不予支付或扣减处理的审核决定。
第十九条乙方应当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和检查。
乙方应按规定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当予以合作。
甲方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向乙方反馈,并在10日之内接受乙方的陈诉和申辩。
第二十条甲方应当加强医保支付费用的预算管理,若乙方当月及年内累计费用超过预算指标比例较
高的,甲方将对乙方的医保费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甲方在对乙方监督检查时,可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门诊处方、住院病史或原始凭证,对违规费用加倍予以追回。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整改、追回费用、根据情节轻重处予通报批评或3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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