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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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作为可能性。 (三)行为人没有履行应为义务。 (四)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造成了或者可能造成 一定的结果——结果回避可能性。
六、关于持有行为的性质的探讨 (一)各种观点 1.作为行为说。 2.不作为行为说。 3.始于作为终于不作为行为说。 (二)张氏之观点——持有行为说。
五、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一)行为人必须具有某种特定的作为义务。 1.特定的作为义务的来源 (1)法律的明文规定; (2)职务、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 为)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一,如何确定“法律义务”的含义? 笔者认为:这里的法律义务应该做如下理解: (1)联合国法律文件中所设定的法律义务必 须内化为各国国内法所承认并设定的义务, 才可以成为这里的法律上的义务。
刑法中的行为研究
杨辉忠
一、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刑法上的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识实 施的客观上侵害法益的身体活动。 (二)特征 1.有体性。 2.有害性。 3.有意性。
(三)关于行为的各种学说 1.因果行为论。将行为理解为一种因果事实,作为 物理的、生理的过程来把握。 (1)自然行为论。将行为理解为纯粹的肉体的外部 动作。包括身体的“动”与“静”。至于这种动 作是否受意识支配?意识的内容是什么?并不是 行为概念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责任的内容。 (2)有意行为论。将行为理解为行为人在意识支配 下表现于外界的一种因果现象。表现为:意识 性—有体性—结果性。
(四)实行行为的种类 1.作为 2.不作为 3.持有行为 【持有行为到底能否作为实行行为的一种,刑法理 论上有所争议】
三、作为 (一)概念:是指行为人以积极地身体活动实施刑 法所禁止的行为。 (二)作为的实质 作为违反的是法规范中的禁止性规范,即“不应为 而为”。
(三)作为的表现形式 1.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等等。
3. 目的行为论。将行为看做是人实现特定目的的一 种活动,是一种目的事物现象,而不是单纯的因 果事物现象。 【目的行为论的缺陷】 (1)使故意成为违法的要素。(故意应该是责任要 素) (2)难以说明过失行为与不作为行为。
4.人格行为论 将行为看做是行为者人格的发现或者人格表现。 【人格行为论的缺陷】 (1)精神病人的行为看作是刑法上的行为能否成为 刑法上的行为?(精神病也能表现出来一定的人 格) (2)将疏忽大意过失不作为犯(忘却犯)的行为不 认为是刑法上的行为,同样不可理喻。
第三种分类: (1)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2) 既可以由作为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 犯罪 (3)同时包含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的犯罪 (4)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犯罪
第四种分类: (1)消极的不作为犯罪——消极地不履行法定 义务[如遗弃罪] (2)积极的不作为犯罪——以抗拒的方式不履 行法定义务[如抗税罪、拒执罪]
第二,实质上的不作为犯概念 (1)不作为犯是指负有特定义务、能够履行 义务而不履行的情况。[高铭暄] (2)不作为犯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在能够 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而不履行,以致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依照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 (3)不作为是指实施不依法应当实施的行为。 [何秉松】
(4)不作为犯就是故意或者过失地不履行特定义 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的行为。[赵秉志] (5)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积极义 务却未实行的消极行为。 (6)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 某种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情况。【马 克昌】 (7)不作为犯是指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犯罪。【黎 宏】
第二,先行行为能否包括犯罪行为? 张氏之观点: (1)在刑法就某种故意犯罪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或 因发生严重结果而成立重罪时),先前的故意犯 罪行为并不导致行为人具有防止严重结果发生的 义务。 (2)在刑法没有就某种故意犯罪规定结果加重犯 (或因发生严重结果而成立重罪时),则该故意 犯罪行为可以导致行为人具有防止另一法益受侵 害的义务。 (3)过失犯罪样态为标准: (1)作为 (2)不作为 (3)持有行为
2.依照阶段为标准 (1)预备行为 (3)实行行为
3.依照分工为标准 (1)组织行为 (2)帮助行为 (3)实行行为 (4)教唆行为
二、实行行为 (一)实行行为的概念: 形式上符合某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实质上具有导致 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危险的行为,就是实行 行为。
(四)不作为犯 1.不作为犯的概念 不作为犯,是指负有某种特定义务的行为人,在能 够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而不履行,致使一定的危 险状态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
2.关于不作为犯概念的各种学说 第一,形式上的不作为犯罪概念 (1)所谓作为犯,就是以作为的方式犯罪, 所谓不作为犯,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犯罪。 [日本:西原春夫] (2)刑法以作为的方式规定的犯罪,就是作 为犯罪;刑法以不作为的方式规定的犯罪, 就是不作为犯罪。[日:曾根威彦]
四、不作为 (一)概念: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 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二)不作为的实质 不作为不仅违反了法规范的禁止性规范,而且同时 也违反了某些命令性规范。即“应为而不为”。
(三)作为和不作为的区分 1.传统观点: (1)不应为而为之,为作為。(违反禁止性 规范) (2)应为而不为,为不作为。(违反义务性 规范)
【有意行为论所存在的问题】 第一,仅强调行为的意识性,但意识的内容 则不提及,需要到责任中去寻找,造成了两 者的分离。 第二,过失行为无法理解为行为(主要是指 疏忽大意过失)
2.社会行为论。将行为理解为具有社会意义的身体 动静。 社会行为论将“社会”理解为行为的核心,着重强 调行为的社会意义,对刑法上的行为缺乏界定功 能。如条件反射、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行为, 有时也具有社会上的意义,但却没有刑法上的意 义,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行为。
3.不作为犯的种类 第一种分类: (1)纯正不作为犯 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2)不纯正不作为犯 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通常由作为形式构成 的犯罪。
第二种分类: (1)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2)既可以由不作为也可以由作为构成的犯 罪 (3)同时包含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的犯罪
2.其他学说: (1)能量说。向一定方向投入一定能量的, 是作为;末投入一定能量的,是不作为。 (2)因果关系基准说。引起结果的行为是作 为,未引起住何现象的是不作为。 (3)社会意义说。行为的社会意义是引起结 果发生的,即是作为;行为的社会意义是防 上结果发生的,是不作为。
(4)法益状态说。使法益恶化的,是作为; 没有使法益状态好转的,是不作为。 (5)介入说。法益向好'的方向发展时,行 为人介入的,是作为;法益向恶的方向发展 时,行为人不介入的,是不作为。 (6)非难重点说。在某一具体案件中,若非 难的重点是作为,则评价为作为犯;若非难 的重点是不作为,则就评作为不作为犯。.
(2)一国根本法宪法中所设定的义务必须细 化为个基本法律中所设定的义务,才可以成 为这里的法律上的义务。 (3)这里的法律必须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或者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所指定的法律、规章、 章程或者条例,对全国公民必须具有一体遵 行的效力。
(4)各单位自己所指定的规章、地方政府和 人大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行业所指定 的行规法纪,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方可适用。
(二)实行行为的特征: 1.必须是形式上符合某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 2.必须对法益具有现实的侵害结果或者危险。 3.必须是一种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而不是偶然 性的。
(三)实行行为的机能 1.一般认为,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行为,都是实 行行为。 2.实行行为的开始,可以看作是犯罪着手的标志。 3.实行行为是刑法上因果关系判断的起点。 4.在共同犯罪中,实行行为的实施者是正犯,其他 的都是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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