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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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权保护主义 1.刑法的主要机能之一就是保护人权。 2.在刑法中,保护人权的含义就是保证没有实 施犯罪行为的人不受刑法的追究。 3.保护人权,不仅指保护普通人的人权和被害 人的人权,还指保护犯罪人的人权。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形式的侧面 1.法律主义 犯罪和刑罚一般应由刑事法律来规定,也可 由刑事法产生前提的根本法进行规定。
笔者观点:不能作犯罪处理,对于同种性质 的行为,却有处理的必要,可以进行刑法的 修正,但修正的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2.禁止溯及既往 (1)禁止溯及既往,源于法律的本质。 a.法律一方面具有安定的机能,另一方面又具 有推动和塑造的机能。 b.法律一方面是裁判规范,另一方面又是行为 规范,但首先应该是一种行为规范。
结论3 : 类推制度的兴起是罪刑法定主义遭到破坏的 主要原因以及主要标志。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复苏 • 1.1949年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取消了类推制度。 • 2.1975年的《联邦德国刑法典》第1条规 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 3.1946年的日本国宪法第31条和第39条第 1款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 4.1960年的《苏俄刑法典》第3条规定了 罪刑法定原则,取代了类推制度。 • 5.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取消了类 推制度,同时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
2.1682年的英国的《权利请愿书》、1689年 的英国的《权利法案》相继确立பைடு நூலகம்该原则。
3.1788年的《美国宪法》第1条第9款第1项: “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或者追溯既 往的法律”;第1条第10款第1项:“不得通 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 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禁止事后法】
2.1966年12月6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 际公约》第15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 主义原则。
结论5: 罪刑法定原则的国际化,标志着世界人权运 动和法治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开启了罪刑 法定主义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发展的新的篇章 (不仅局限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少数国 家)。
三、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基础 (一)民主主义 1.民主主义是在批判专制主义的基础上而产生 的,是法治国法律的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罪 刑法定主义的最基本的前提。 2.民主主义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罪刑 法定主义得以存在的最坚实的基础。
(二)实质的侧面 1.明确性。 该原则源于1914年的美国的“因不明确而无 效”的宪法原则。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聚众淫乱当罚 否?】
3.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罪刑法定的形式的侧面的内容主要限制司 法权,而罪刑法定的实质的侧面的内容则主 要限制立法权】
第一讲 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杨辉忠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 • 所谓罪刑法定,就是指什么样的行为是犯 罪,对其应该科处什么样的处罚,有应该 由法律事先进行规定,没有法律规定为犯 罪和应该科处刑罚的行为,不能进行定罪 处罚。 • 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 规定不处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及沿革 (一)英美国家 1.1215年6月15日的英国的《大宪章》第39 条:“任何自由民,如果没有基于统一身份 者的合法裁判并且根据国家的法律,就不受 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流 放国外,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侵害……”。
4.1791年的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1870年美 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分别规定:“未经正当 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与 财产”;“无论何州,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 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 【正当程序原则】
结论: 综上,我们认为,在英美法系国家,罪刑法 定原则主要规定和体现在刑事程序法之中。
问题1:行政规章能否制定刑罚? A.某些国家的宪法规定,当法律委任行政罚 则可以制定刑罚罚则时,行政法规可以制定 刑罚罚则;反之则不能。 B.我国宪法规定,行政规章不能制定罚则,遇 到犯罪时,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交由司法机 关处理。
问题2:习惯法能否成为刑法的渊源? A.习惯法不能成为刑罚的渊源。 B.但是习惯法在人们解释人们的行为的违法性 和责任性时,可以作为参考的因素。(比如: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结论4: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可能在其 发展过程中会遭受到暂时的破坏,但永远也 动摇不了其刑法基石原则的地位。
(五)罪刑法定原则的国际化 1.1948年12月10日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 条第2款规定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任何人 实行时根据国内法或者国际法不构成犯罪的 作为、不作为,不认为犯罪,不得科处比该 犯罪实行时应适用的刑罚为重的刑罚”。
4.1880年日本的刑法典以法国刑法典为蓝本, 在其第2条规定:“法律无正条者,无论何种 行为,均不得罚之。”
结论2: 综上,我们认为,在大陆法系国家,罪刑法 定原则主要规定和体现在刑事实体法之中。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挫折 1.1922年的苏俄刑法典第10条、1926年的苏 俄刑法典第16条规定了类推制度。 2.1935年的纳粹德国刑法典第2条也规定了 类推制度。 3.1979 的中国刑法第79条也规定了类推制度 。
(2)禁止溯及既往的意义 a.禁止溯及既往是保护公民自由权的要求。 但要注意“从旧兼从轻”的意义。 b.禁止溯及既往,既是立法原则,也是司法原 则。
3.禁止类推解释 (将在第二讲“刑法的解释问题”中详细讲 解,在此不赘述。)
4.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 (1)刑法禁止绝对的不定期性,一般也禁止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2)刑法不禁止相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二)大陆法系 1.1789年的法国的《人权宣言》第8条: “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制定公布并且依法施行 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2.1810年法国的《拿破仑刑法典》第4条规 定:“无论何种违警罪、轻罪或重罪,均不 得以实施犯罪前法律未规定的刑罚处罚之。”
3.法国刑法典的内容相继被德国、意大利等 国家的刑法典所仿效。
问题3:判例法能否成为刑法的渊源? 笔者认为:判例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 1.判例法具有非民主性。 2.判例法具有溯及既往性。(判例法产生的本 身就是溯及既往的表现)
问题4:对于“初见案件”如何处理? 观点一:不能作犯罪处理。
观点二:可以创制判例法,以犯罪处理并加 以处罚。 观点三:可以作犯罪处理,但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