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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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讲义】新东方理论强化班刑法-刘凤科讲义

司法考试:【讲义】新东方理论强化班刑法-刘凤科讲义

专题一罪刑法定原则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思想基础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3.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预测可能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等。

2.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

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三)刑法的解释1.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2.刑法解释的目标与态度3.刑法解释的理由(1)文理解释(2)体系解释(3)历史解释(4)比较解释(5)目的解释4.刑法解释的技巧(方法)(1)平义解释(2)扩大解释(扩张解释)(3)缩小解释(限制解释)(4)反对解释(5)补正解释专题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一)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二)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三)客观(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四)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五)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专题三不作为真正(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

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

(2)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2.作为可能性3.结果回避可能性:不履行作为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法益侵犯的等价性与法律条文中动词包含不作为方式专题四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一讲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第一讲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第一讲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罚的适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即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了其中一行为为犯罪,并且规定了对该行为的刑罚,才能对犯罪行为实施刑罚。

这一原则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被广泛应用,并在刑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从法律效力、法律确定性、法律公正性、适用情节和法律追溯性等方面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论述。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确保了刑法实施的法律效力。

根据刑法学说,法律作为国家所制定的规范行为的准则,其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的适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样才能保证刑罚的法律效力。

只有刑罚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才能使罪行得到惩罚,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其次,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了法律的确定性。

法律确定性是指法律规定的内容应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以方便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为。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的适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使人们能够预见和遵守法律。

只有法律的规定明确,人们才能依法行事,并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罪刑法定原则保证了刑罚的公正性。

刑罚的适用必须建立在法律的规定之上,并且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量刑,以实现刑罚的公正性。

罪刑法定原则保证了对于同样的犯罪行为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制裁,避免了刑罚的不平等和偏向。

再次,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在刑罚的适用中考虑适用情节。

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的基本要素和最低刑罚,但在具体适用刑罚时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如故意程度、主观恶性、危害程度等。

这样能够根据不同的情节对犯罪行为进行更加公正的刑罚量刑。

最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的适用具有追溯性。

即一旦其中一行为被刑法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那么这一行为应该追溯到法律规定之前,不能对之前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与惩治。

这一原则保护了人权,避免了法律的变动对人权的侵犯。

总结来说,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重要的法治原则之一、它要求刑罚的适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刑罚的法律效力、法律确定性和公正性,在适用刑罚时应考虑适用情节,并具有法律追溯性。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即立法原则、认定原则、惩处原则和保障原则。

这些原则是我国罪刑制度的核心要素,他们起着维护刑法的客观性和稳定性的作用,也是我国罪刑法的精神内核。

一、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刑法的立法者应当依据法律原则,以明确、严格、合理的方式立法,确定犯罪行为、犯罪责任和犯罪处罚。

立法者应当考虑到国家的实际情况,考虑到社会的发展需要,以及社会的公正意识,制定严格的刑法,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认定原则
认定原则是指在确定犯罪行为时,法官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依据刑法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查明和证实犯罪事实,并依据该事实进行犯罪责任的认定。

三、惩处原则
惩处原则是指在对犯罪人施加刑罚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以法律为准,依照刑罚的种类和数量,依法施行刑罚;
2. 遵循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施行刑罚的权力,应当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
3. 根据犯罪的程度,选择最合适的刑罚,力求尽量减轻犯罪人的刑罚;
4. 根据犯罪人的行为特点,采取合适的矫正措施,力求改造犯罪人,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5. 维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犯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应当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尊严。

四、保障原则
保障原则是指法律应当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同时,在施行刑罚时,应当遵循犯罪人的一般社会性权利,如体罚、缉拿、拘留、监禁等,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维护犯罪人的基本权利。

第1讲 刑法的基石原则-罪刑法定

第1讲  刑法的基石原则-罪刑法定

刑法的基石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与沿革(一)概念所谓罪刑法定,就是指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对其应该科处什么样的处罚,有应该由法律事先进行规定,没有法律规定为犯罪和应该科处刑罚的行为,不能进行定罪处罚。

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沿革A.英美国家1.1215年6月15日的英国的大宪章第39条:“任何自由民,如果没有基于统一身份者的合法裁判并且根据国家的法律,就不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流放国外,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侵害……”。

2.1682年的英国的《权利请愿书》、1689年的英国的《权利法案》相继确立了该原则。

3.1788年的《美国宪法》第1条第9款第1项:“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律”;第1条第10款第1项:“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禁止事后法】4.1791年的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1870年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分别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无论何州,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

【正当程序原则】综上,我们认为,在英美法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主要规定和体现在刑事程序法之中。

B.欧洲大陆1.1789年的法国的《人权宣言》第8条:“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制定公布并且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2.1810年法国的《拿破仑刑法典》第4条规定:“无论何种违警罪、轻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实施犯罪前法律未规定的刑罚处罚之。

”3.法国刑法典的内容相继被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的刑法典所仿效。

4.1880年日本的刑法典以法国刑法典为蓝本,在其第2条规定:“法律无正条者,无论何种行为,均不得罚之。

”综上,我们认为,在大陆法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主要规定和体现在刑事实体法之中。

C.罪刑法定原则的挫折1.1922年的苏俄刑法典第10条、1926年的苏俄刑法典第16条规定了类推制度。

论述罪刑法定原则

论述罪刑法定原则

论述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这可真是刑法里超级重要的一个原则呢。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说呀,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以及对于这种犯罪应该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得由法律事先规定好。

不能说今天法官看这个人不顺眼,就随便给他定个罪,想怎么罚就怎么罚,那可不行。

这就像是玩游戏得先知道游戏规则一样,大家都得按照这个规则来。

如果没有这个原则,那整个社会就乱套啦。

就好比在一个班级里,如果老师想惩罚谁就惩罚谁,没有一个事先定好的规则,同学们肯定会觉得特别不公平,然后就会各种不服气,这个班级也就没法好好管理啦。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这原则可不是突然冒出来的呢。

它可是经过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在古代的时候呀,法律可没有这么完善,那时候很多时候是君主或者当权者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性,于是就开始慢慢建立起这个罪刑法定原则啦。

这就像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的一个标志一样。

就像我们小时候不懂事,做事可能比较任性,但是随着我们长大,就知道要守规矩啦,这个原则的发展也是类似的道理呢。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1. 法定化犯罪和刑罚必须得由成文法来规定。

比如说在咱们国家,就得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行。

地方上的一些小规定可不能随便就给人定个罪啥的。

这就好比在一个公司里,只有老板或者高层制定的正式规则才是有效的,下面的小团队不能自己搞一套惩罚人的规则。

2. 明确化这个法律规定还得明确呢。

不能模棱两可,让大家猜来猜去。

比如说不能说“做坏事就有罪”,这“坏事”的范围太模糊啦。

得明确说出来哪些行为是犯罪,比如盗窃达到多少钱算犯罪,抢劫在什么情况下怎么判等等。

就像我们给人指路,不能说“往那边走就对了”,得说“往东走500米,然后左转”这样明确的话。

3. 合理化刑罚的设置要合理。

不能说偷个苹果就判死刑,这也太夸张啦。

要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来合理地设置刑罚。

这就像我们给别人的奖励或者惩罚都得和他做的事情相匹配。

第一讲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

第一讲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

第一讲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一、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一般关系罪刑法定原则是制定刑法、适用刑法的根本原则,是刑法的生命所在。

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释、理解或揭示。

在刑法理论中,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解释都属于基础性范畴(属于刑法概论的部分)。

罪刑法定——观念性刑法解释——技术性刑法的目标是什么?是立法时“法定”的内容?是遵从立法原意还是实现刑法的正义?立法原意不仅有时难以把握,而且遵从立法原意作为解释的目标本身值得怀疑。

刑法解释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二、刑法解释方法运用刑法解释的方法包括扩大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等等。

刑法理论研究表明,没有哪一种解释方法能够将刑法所有条文都解释得符合正义、达到合理期望而又不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为了追求刑法目的,应当在不同场合使用不同的解释方法揭示刑法规范的含义。

在此主要就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一些问题予以介绍:(一)体系解释体系解释主要是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把一项刑法条文或用语作为有机组成部分放置于更大的系统内寻求协调,得出合理的解释结论。

结合当前实践和理论中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讨论:被教唆者实施了预备行为成立预备犯时,教唆犯如何处罚?1.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2.金融诈骗罪中未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6个罪,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我国刑法规定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而没有把出售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行为规定为犯罪。

那么,对于实践中出现的自己没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但将这些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予以购买并出售的,如何处理?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运用体系解释方法时,要注意刑法用语的相对性。

也就是说,同一个用语,未必含义相同。

如果不分场合对同一用语进行完全相同的解释,不是体系解释的要求,恰恰违背体系解释所要达到的协调要求。

运用体系解释方法时,要注意,当照应性规定与所照应的条款存在差异时,应以所要照应的条款为标准进行解释。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刑法讲义-1-刑法概述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刑法讲义-1-刑法概述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三章刑法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 3 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事实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刑相称、罚当其罪。

三、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空间效力1.属地管辖原则(1)法律规定:第 6 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领空、领陆、领水)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旗国主义,在公海中也适用,但不包括国际列车)。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地域: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2)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属人管辖原则第 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即:中国人在外国犯罪),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管辖原则以保护管辖原则为根据适用我国刑法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即:外国人在外国伤害了中国人)(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受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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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刑法概论、犯罪总论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派生原则)和价值1.内容:依“法”定罪判刑:依照①成文的、②行为时有效的(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③适当(确定)的法律,经司法④严格解释、适用(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定罪判刑。

(1)成文法,排斥习惯法;(2)事前法,禁止不利被告的事后法(重法)。

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3)适当法,明确、合理。

禁止不确定、不人道刑罚,不得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4)严格解释刑法,禁止不利被告的类推解释。

*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为准,因此可以适用于其“出台”前发生的行为。

【例题·单选题】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2010年)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答疑编号2772010101]『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罪行法定原则,要求依照成文的、行为时有效的、明确(确定)的法律,经严格的司法解释、适用,定罪判刑。

因此选项D正确。

2.价值基础:①民主、②人权。

人民法律制定“自律”(民主)·(法律规则)“可预测”(保障人权自由)。

类推:法官造法、破坏民主(立法);公民不可预测、侵犯人权(自由)。

【例题·单选题】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2011年)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答疑编号2772010102]『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性法律。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编制刑法的根本出发点,下面就详细介绍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即刑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禁止任意制定罪名和对于罪行的不合法惩罚。

这个原则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清楚知道哪些行为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和后果,以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刑罚。

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得随意制定罪名,不得以法外之罚来处罚犯罪行为。

刑罚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任何对于被告的刑罚都要在法庭上经过法官的裁判,判决必须符合法律,有妥善的理由和证据支持。

这种原则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禁止人身随意、意气用事的惩罚,保障了公民的基本人权。

二、犯罪与刑罚的平等原则犯罪与刑罚的平等原则,是指不论是何种身份、背景、地位和职务的人犯罪,法律都要一视同仁的作出相应的惩罚措施。

这个原则显现出了诸如权力滥用、虚伪审判、不平等处理等问题难以出现。

这个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它不仅是公正公平的保证,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要素。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应该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应,并足够适用于惩罚罪犯。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重、轻、减、增等情形必须根据案件本身的事实,以及犯罪者的主观和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最终确定合适的刑罚。

刑罚不能过于严重,也不能过于轻微。

罪刑相适应原则最大程度地保证了刑罚的合理性,使刑罚的执行具有公正性和有效性。

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法律是以实现法律目的为前提的体系,任何法律不具有追溯效力,即仅适用于未来的行为,无法适用于过去的事实、言论和行为。

这意味着,法律规定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不会因过去的事实而改变法律的适用。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确立了司法公正的基础,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制的尊严。

五、独立性和人权保障原则独立性和人权保障原则是指刑法应该独立运行,不受其他法规的干扰,以捍卫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人权为宗旨。

什么叫罪刑法定原则

什么叫罪刑法定原则

一、什么叫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普遍接受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在刑法各项基本原则中处于首要地位的核心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有哪些
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

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

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

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

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

法律快车提醒您,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法无明令禁止即允许,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行为不得随意处罚。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对于罪名的描述和罪行的处罚也必须做到明确具体。

刑法中的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阐述

刑法中的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阐述

刑法中的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阐述在刑法中,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是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

它确保了犯罪的界定和刑罚的确定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不能凭借任意或主观判断。

本文将对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进行阐述。

第一节: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的定义及作用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罚的确定和适用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不得随意扩大或减轻刑罚。

这一原则在现代刑法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

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公民权益: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确保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限制了执法者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2. 法律确定性:该原则要求刑法必须明确规定罪名、构成要件和刑罚,使人们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为行为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准则。

3. 防止司法任意:依据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司法机关在量刑和判决时必须依法行事,避免出现主观想象、个人喜好或偏见对判决产生的影响。

4. 保障刑罚公正:根据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刑罚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且与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相当,以确保刑罚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二节: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罪刑法定:依据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犯罪及其刑罚,包括罪名、犯罪构成和刑罚范围等。

2. 物刑分离: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要求刑罚必须是以剥夺自由为主的情况下施行,而禁止对被判刑人进行体罚、酷刑或虐待。

3. 罪责划分:根据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判决机关在罪行量刑时必须严格按照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犯罪责任,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 刑法解释的适用:为避免司法任意,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按照法律及其解释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扩大或减轻刑罚。

第三节: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局限性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适用于刑法领域,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1. 司法裁量权:尽管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要求严格依法量刑,但需要给予司法机关一定的裁量权以适应各种特殊情况。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要求: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

- 自然人犯罪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单位犯罪主体。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 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

-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的法律工具。

为了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刑法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

本文将围绕这两个原则展开论述。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刑法中,这一原则被强调为“刑法平等原则”,即法律对所有人都应一视同仁,不因身份地位、财富差距或社会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偏袒或歧视。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刑罚的适用必须有明文依据,即只有在法律中明确定义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且相应的刑罚也必须明确规定。

3.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程度必须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即犯罪行为越严重,刑罚越重;犯罪行为越轻微,刑罚越轻。

4. 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权刑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尽可能减少对被告人的不必要短暂禁锢,保护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其合法权益,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首要原则之一,也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罪刑法定的法律意义罪刑法定原则首先要求国家制定刑法明确划定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确保对犯罪行为有明确的认定和相应的刑罚规定。

这种明确性既体现在犯罪行为的定义上,也体现在刑罚的种类和适用上。

2. 刑罚的法定性刑罚的法定性要求刑罚的适用必须有明文依据,并确保刑罚的种类、程度和适用条件都在法律范围内。

刑罚不能超出法律赋予的权限,同时也不能随意增加刑罚或者扩大其范围。

3. 惩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是在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基础上进行的,必须经过合法的刑事审判程序。

判决和执行刑罚的过程必须公正、透明,并遵守法定的法律程序。

4.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种类、程度和适用必须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及适用原则

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及适用原则

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及适用原则在刑法领域,罪刑法定原则和适用原则是两项基本法律原则,它们为刑法的适用提供了基本的依据和规范。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为法无定罪,意味着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原则则是指,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具体案件的情节和实际情况,确保刑法的适用公正合理。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石,它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是为了保护公民免受滥用刑事权力的侵害。

罪刑法定原则通过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为刑事法律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才被认定为犯罪,才能进行刑事追究。

这不仅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也是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合法性。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适用中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为法律制定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的种类、幅度等。

其次,它确保了司法的公正和合法性,限制刑事权力的滥用。

最后,它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避免了个人的非法惩罚和违法行为。

二、适用原则的基本内容适用原则是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适用原则主要包括实质的适用原则和程序的适用原则。

1. 实质的适用原则实质的适用原则是指在刑法适用中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后果,以及犯罪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确定刑事责任和刑罚。

实质的适用原则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刑法将罪行分为轻罪、普通罪和重罪,根据社会的需要确定不同的刑事责任和刑罚。

对于危害性较小的轻罪,可以适用较轻的刑罚,而对于危害性较大的重罪,则应适用较重的刑罚。

(2)犯罪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

刑法适用中应当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程度,以及犯罪人的身份、年龄、前科等情况。

对于主观故意较重、社会危害较大的犯罪人,应适用较重的刑罚。

而对于主观故意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人,则应适用较轻的刑罚。

2. 程序的适用原则程序的适用原则是指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合法性。

刑 法 案 例 分 析

刑 法 案 例 分 析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 2.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 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四、犯罪过失
(一)概念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 预见, 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 种心理态度。 种心理态度。 (二)类型 1.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2.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4.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
四、危害结果
1.概念 概念 广义: 广义: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 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 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 狭义: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狭义: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 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2.特征: 特征: 特征 A客观性 客观性 C侵害性 侵害性
五、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三、刑法的溯及力 1.刑法溯及力的定义--是指刑法生效后 刑法溯及力的定义--是指刑法生效后, 1.刑法溯及力的定义--是指刑法生效后, 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 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2.各国关于溯及力的原则 2.各国关于溯及力的原则 3.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3.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2.种类 种类 A.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 C.依照法令行为 依照法令行为 D.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 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 E.正当义务行为 E.正当义务行为 F.自救行为 自救行为 G.经被害人同意的行为 经被害人同意的行为 H.科学研究和自然探险行为 科学研究和自然探险行为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刑法基本原则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刑法基本原则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刑法基本原则在下面的文章中,我将为您整理和总结一些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基础知识。

请注意,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准确的信息和帮助理解,而不是提供法律咨询。

一、刑法基本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意味着只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并且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程度和方式下才能被处罚。

这意味着法律对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必须进行明确的规定。

2.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种类、程度和执行方式必须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刑法应该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来确定相应的刑罚,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适度。

3. 独立责任原则独立责任原则指出每个犯罪行为必须以独立的个人责任来追究。

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因为与他人共同犯罪而减轻自己的刑罚,也不能因为他人共同犯罪而加重自己的刑罚。

4. 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未被裁定有罪之前,被视为无罪的原则。

这个原则认为,只有在法庭上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下,被告人方可被判有罪。

5. 有罪推定原则有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一些特定的行为被推定为有罪的原则。

例如,在持有大量毒品的情况下,法庭可以推定被告人有意储存和贩卖毒品。

6. 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刑事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合法并且有权才能开展刑事调查、审理和执行工作。

7. 轻罪从宽原则在轻罪从宽原则下,对于犯罪行为的刑罚力度会相应减轻。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犯罪行为不严重或第一次犯罪的情况下,通过减轻刑罚来鼓励犯罪人改正错误。

8. 严罪从重原则相反,严罪从重原则要求对于严重犯罪行为的刑罚要比较轻罪更加严厉。

这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并惩罚犯罪行为。

二、总结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和实施刑法的基础。

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独立责任、无罪推定、有罪推定、法无授权不可为、轻罪从宽和严罪从重原则共同保障了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了解和理解这些基本原则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引言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法律原则。

它要求国家在制定刑事法律时,必须明确规定罪名和刑罚,不能以法律之外的其他规定来追究和惩罚犯罪行为,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实施。

本文将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历史渊源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全面探讨。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罪刑法定原则,又称“法无定罪,不罚无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法律明确规定罪名和刑罚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国家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各种犯罪行为的罪名和刑罚,确保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之间的关系明确、合理和公正。

法律对于不同犯罪行为的定性和定罪必须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以便公民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 禁止逆法解释和类推适用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法律进行逆法解释和类推适用刑法。

司法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必须依法适用刑法,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

类推适用刑法是指将一个罪名适用于与该罪名不同但具有相似特征的行为,这种做法容易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司法的不公正。

3. 禁止追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禁止追溯刑法,即不得以法律之后的时间来追究和惩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

这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其不会因为法律的变动而受到不当的惩罚。

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惩罚。

4. 禁止惩罚无罪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国家不得对无罪的人进行惩罚。

只有在经过合法的审判程序,经过法院的判决认定某人有罪后,才能对其进行刑罚。

这是为了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欧洲启蒙运动。

启蒙思想家们认为,国家的刑罚权力应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由统治者的意志来决定。

他们主张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罪名和刑罚,以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的保护。

这一思想在法国大革命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实践,成为现代刑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体现 法硕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体现 法硕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体现一、引言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围绕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体现展开探讨。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国家依法对犯罪行为作出定罪和量刑,依法严格适用法律。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罪刑法定原则首先体现在法律的确定性上,即刑罚的确定应当有法律依据,不得随意违反法律规定。

这意味着不得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非法定罪”和“非法定刑”,刑罚应当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制定刑罚标准。

2.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犯罪行为作出定性,即要求法律对犯罪行为作出具体的定性,不得模糊不清。

这就要求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犯罪的对象、主观方面等作出明确规定,不得有不确定的罪名。

3. 罪刑法定原则还要求对刑罚作出量刑,即要求法律对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量刑规定,不得任意量刑。

这就要求法律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作出量刑规定,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刑罚的轻重。

以上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也是保障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在国家法律制度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的确定性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即我国的《刑法》对各类犯罪行为和刑罚作出了明确规定,不但对犯罪的构成要素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对刑罚的种类和数额也有明确规定,保障了刑罚的确定性。

2. 程序的确定性也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即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侦查、起诉等程序均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规定,保障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正义性。

3. 司法裁量权的限制也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即我国的法官不具有随意裁量刑罚的权力,而是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刑罚,不得随意滥用司法裁量权。

以上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体现,也是保障公正司法和刑罚公正的重要体现。

四、结语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也是保障公正司法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大宪章第39条确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罪刑法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是指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这一要求也被称为禁止事后法。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

根据预测可能性原理,罪刑规范应当具有明确性、稳定性。

刑事司法应当以成文法为准,排斥习惯法。

(3)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

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有类似规定的其他条文予以处罚。

类推解释实际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地对国民的行动自由进行压制。

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因此,对刑法的适用应严格适用,而不能类推适用;对刑法的解释也应当严格解释,而不能类推解释。

(4)刑罚法规的适当,包含刑法明确性、禁止不确定刑和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项内容(确定的罪刑法定)。

刑法明确性,是指刑法条文应当清楚明确,使人能够了解什么是犯罪行为,让人具有判断可能性。

禁止不确定刑,是指刑罚应当规定得清晰确定。

刑罚越不确定,越容易被滥用。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刑罚的适用应保持补充性、谦抑性,适用范围应当合理适当。

上述这些内容表明,刑罚法规应当明确、确定和适当。

需要注意,刑法分则的罪状表述方式多种多样,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的,也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在刑事司法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对刑法的解释要合理。

任何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都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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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3 : 类推制度的兴起是罪刑法定主义遭到破坏的 主要原因以及主要标志。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复苏 • 1.1949年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取消了类推制度。 • 2.1975年的《联邦德国刑法典》第1条规 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 3.1946年的日本国宪法第31条和第39条第 1款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 4.1960年的《苏俄刑法典》第3条规定了 罪刑法定原则,取代了类推制度。 • 5.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取消了类 推制度,同时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
问题3:判例法能否成为刑法的渊源? 笔者认为:判例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 1.判例法具有非民主性。 2.判例法具有溯及既往性。(判例法产生的本 身就是溯及既往的表现)
问题4:对于“初见案件”如何处理? 观点一:不能作犯罪处理。
观点二:可以创制判例法,以犯罪处理并加 以处罚。 观点三:可以作犯罪处理,但不进行处罚。
2.1966年12月6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 际公约》第15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 主义原则。
结论5: 罪刑法定原则的国际化,标志着世界人权运 动和法治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开启了罪刑 法定主义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发展的新的篇章 (不仅局限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少数国 家)。
三、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基础 (一)民主主义 1.民主主义是在批判专制主义的基础上而产生 的,是法治国法律的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罪 刑法定主义的最基本的前提。 2.民主主义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罪刑 法定主义得以存在的最坚实的基础。
(二)实质的侧面 1.明确性。 该原则源于1914年的美国的“因不明确而无 效”的宪法原则。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聚众淫乱当罚 否?】
3.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罪刑法定的形式的侧面的内容主要限制司 法权,而罪刑法定的实质的侧面的内容则主 要限制立法权】
4.1880年日本的刑法典以法国刑法典为蓝本, 在其第2条规定:“法律无正条者,无论何种 行为,均不得罚之。”
结论2: 综上,我们认为,在大陆法系国家,罪刑法 定原则主要规定和体现在刑事实体法之中。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挫折 1.1922年的苏俄刑法典第10条、1926年的苏 俄刑法典第16条规定了类推制度。 2.1935年的纳粹德国刑法典第2条也规定了 类推制度。 3.1979 的中国刑法第79条也规定了类推制度 。
(二)大陆法系 1.1789年的法国的《人权宣言》第8条: “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制定公布并且依法施行 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2.1810年法国的《拿破仑刑法典》第4条规 定:“无论何种违警罪、轻罪或重罪,均不 得以实施犯罪前法律未规定的刑罚处罚之。”
3.法国刑法典的内容相继被德国、意大利等 国家的刑法典所仿效。
第一讲 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杨辉忠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 • 所谓罪刑法定,就是指什么样的行为是犯 罪,对其应该科处什么样的处罚,有应该 由法律事先进行规定,没有法律规定为犯 罪和应该科处刑罚的行为,不能进行定罪 处罚。 • 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 规定不处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及沿革 (一)英美国家 1.1215年6月15日的英国的《大宪章》第39 条:“任何自由民,如果没有基于统一身份 者的合法裁判并且根据国家的法律,就不受 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流 放国外,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侵害……”。
结论4: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可能在其 发展过程中会遭受到暂时的破坏,但永远也 动摇不了其刑法基石原则的地位。
(五)罪刑法定原则的国际化 1.1948年12月10日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 条第2款规定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任何人 实行时根据国内法或者国际法不构成犯罪的 作为、不作为,不认为犯罪,不得科处比该 犯罪实行时应适用的刑罚为重的刑罚”。
4.1791年的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1870年美 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分别规定:“未经正当 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与 财产”;“无论何州,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 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 【正当程序原则】
结论: 综上,我们认为,在英美法系国家,罪刑法 定原则主要规定和体现在刑事程序法之中。
笔者观点:不能作犯罪处理,对于同种性质 的行为,却有处理的必要,可以进行刑法的 修正,但修正的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2.禁止溯及既往 (1)禁止溯及既往,源于法律的本质。 a.法律一方面具有安定的机能,另一方面又具 有推动和塑造的机能。 b.法律一方面是裁判规范,另一方面又是行为 规范,但首先应该是一种行为规范。
问题1:行政规章能否制定刑罚? A.某些国家的宪法规定,当法律委任行政罚 则可以制定刑罚罚则时,行政法规可以制定 刑罚罚则;反之则不能。 B.我国宪法规定,行政规章不能制定罚则,遇 到犯罪时,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交由司法机 关处理。
问题2:习惯法能否成为刑法的渊源? A.习惯法不能成为刑罚的渊源。 B.但是习惯法在人们解释人们的行为的违法性 和责任性时,可以作为参考的因素。(比如: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2.1682年的英国的《权利请愿书》、1689年 的英国的《权利法案》相继确立了该原则。
3.1788年的《美国宪法》第1条第9款第1项: “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或者追溯既 往的法律”;第1条第10款第1项:“不得通 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 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禁止事后法】
(2)禁止溯及既往的意义 a.禁止溯及既往是保护公民自由权的要求。 但要注意“从旧兼从轻”的意义。 b.禁止溯及既往,既是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原则,也是司法原 则。
3.禁止类推解释 (将在第二讲“刑法的解释问题”中详细讲 解,在此不赘述。)
4.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 (1)刑法禁止绝对的不定期性,一般也禁止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2)刑法不禁止相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二)人权保护主义 1.刑法的主要机能之一就是保护人权。 2.在刑法中,保护人权的含义就是保证没有实 施犯罪行为的人不受刑法的追究。 3.保护人权,不仅指保护普通人的人权和被害 人的人权,还指保护犯罪人的人权。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形式的侧面 1.法律主义 犯罪和刑罚一般应由刑事法律来规定,也可 由刑事法产生前提的根本法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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