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收缴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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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收缴管理使用

宣传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经费拨缴具有法定性、强制性。自2018年1月1日起,铜陵市域范围内的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收,为了使各缴费单位进一步了解工会经费相关政策法规,特将工会组建、工会经费拨缴以及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管理使用等相关主要规定在此说明。

一、工会组建相关法规

(一)“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会法》第三条)

(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工会法》第十条)

(三)“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的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条)

(四)“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新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在筹建时,应当筹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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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工会组织或者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归属其他部门。”(《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七条)

(五)“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经地方总工会审核登记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工会主席是其法定代表人。”(《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八条)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的规定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

三、工会经费拨缴相关法规

(一)“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工会法》第四十二条)

(二)“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会法》第四十三条) (三)“工会会员按月缴纳会费,会费标准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经费。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计算。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财政拨款的,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季度划拨。具体划拨方式由各级总工会与同级财政部门商定。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日加收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四)“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备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

四、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相关说明

(一)相关文件

1、“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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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纳税登记的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代收、拨付和管理等事宜,适用本办法。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工会经费。”

“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以上地方总工会、地方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负责本辖区内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工作。”[《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皖工发〔2018〕2号)]

2、市总工会、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铜陵中支)共同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企、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规定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市总工会委托市地税部门负责代为征收。代收范围为全市范围内进行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市属缴费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由市地方税务部门代收上缴人行铜陵中支国库部门后再划拨至市总工会。枞阳县(义安区)所属缴费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由枞阳县(义安区)地方税务部门代收上缴枞阳县(义安区)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后再划拨至枞阳县(义安区)总工会。

(二)缴费标准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比例计提并拨缴工会经费,其中60%部分拨给所在单位工会,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报酬的全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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