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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重整制度
• (一) 重整的概念 • 破产法上的重整,是指对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
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保护其继续营业并挽救其生存 的程序。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重整制度
•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 重整申请人 • 重整期间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人的营业;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9)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 •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 六、债权人委员会
对破产程序的启动,我国采取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依 当事人的申请开始。 •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宣告申请 的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 (三)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下列债权人的表决权受限制: • 第一,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 第二,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
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以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

破产法第六章

破产法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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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价和分配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 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 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
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 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 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 分配的权利,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分配的权利,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 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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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1)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企业董事、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 上述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 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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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4、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 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 、 终止执行职务。 终止执行职务。
(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
破产企业的董事、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 资计算。 资计算。

第6章--破产法

第6章--破产法

委托人
结果由委托人承受
第三人
委托关系
受托人
以委托人名义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6.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7.债务的保证人代替其清偿债务后依法可 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 的债权。 9.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被 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债务人企业
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甲企业
开户 出票
海尔公司
工商银行
债权人
破 产 企 业
背书
乙公司
提 示 付 款
付 款
背书
丙公司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4.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 清算组解除合同受到损失的,以损失赔 偿额作为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 原则。 5.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 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 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9、政府无偿拨付的资金不属破产债权。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四、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与撤销权
(一)取回权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由破产企 业保管、租用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 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取回。
债权人企业
保证关系
保证担保
保证人企业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10.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 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1.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 视为已到期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予以清 偿,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第六章 破产法

第六章 破产法

2、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管理人一般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若以个人名义担任管理 人的,依法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3、管理人的职责
二、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由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3、债权人委员会
成员不超过9人,由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
工会代表组成。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
重整制度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 而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 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 营其业务。
二、和解
和解制度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就有 关债务减免、延期清偿、分期付款等事项达成协议,以求暂时 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一次性地清理其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 破产清算
三大破产程序
三大破产程序:和解、重整、清算
和解是预防中小型企业破产的有效措施。
重整制度是预防大型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制
度。
清算是债权实现和债权消灭的终极途径。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产人所负的债务相互抵销的权利。 为防止利用抵销权非法谋利,规定某些情形不得 抵销。
撤销权(否认权):
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危及
债权时,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行使的几种情形。
追回权:
对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并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
处分的财产,由管理人依法予以追回该财产的一种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 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 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 (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 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 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 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 偿?

《破产法第六章》PPT课件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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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院须有管辖权
重整程序的开始
•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权人的重整申请后,经审查认为重整 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2021年7月2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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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期间保全处分措施
• 为保证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企业破产法》规定了重整 期间的保全处分措施,表现在:
极走向积极,由一元走向多元。正是在这层意义上,
人们才称清算型的破产为“消极的破产法”或“单功
能的破产法”;称预防型的破产为“积极的破产法”
或“多功能的破产法”。也正是从这时开始,所谓债
务人的“破产保护”、“破产救济”、“破产自愿”
等概念才得以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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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及意义
2、重整成功的终止
•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 为通过。
•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 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 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 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 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 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 表决组的利益。
• 破产和解制度产生约五十年后,随着社会化生产程度的日
渐提高,英美等西方国家开始不满意于它,认为破产和解
仅是对破产债务的减额而没有触及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能力。
这样实际上是“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此,应当扩大破产预防的内涵,融进深入企业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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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六章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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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4、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 终止执行职务。
(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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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6、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 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 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 任。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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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宣告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 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 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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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宣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 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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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 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 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3、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 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 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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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价和分配
(二)分配方案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
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第6章-企业破产法课件

第6章-企业破产法课件

(四)管理人
§ 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清理、估价以及处 理分配的专门机关。
§ 1、选任和资格 §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表决权。 § 表决权的例外: §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
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第6章-企业破产法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1)核查债权; §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 (3)监督管理人; §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6)通过重整计划; § (7)通过和解协议; §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破产债权人
§ (一)破产债权人的意义 § 享有破产债权并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请求
权人为破产债权人。 § 代表债权人团体的利益行使权利的组织包括: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
第6章-企业破产法
(二)债权人会议
§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 1、组成 §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
本 章 小 结
第6章-企业破产法

第6章破产法分解

第6章破产法分解

• ②新《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
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 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由法院来确定具体申报期限 。

新破产法延长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即新破产法
并不因债权人逾期申报而视为放弃债权,解决了有些时候
• 附:破产法的基本程序 。

企业破产法的基本程序:破产界限-破产申请-破产受
理-破产债权申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 —破产宣告-破
产分配-破产终结—破产终结后续事宜。
•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82-83)
• 申请主体。债务人;债权人;清算人(清算组)。
• 破产管辖(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
•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83-86 )
业、学校、医院等)的清算,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 用新破产法。

新破产法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
产作了特别规定。
第2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82-86)
• 一、破产界限(破产原因)(82)

破产界限。《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解释。

高院第31条的司法解释。
• “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必须达到破产界限,但这并非所 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均宣告破产。可以依照《企业破产 法》进行重整、和解。”
• 1、参考答案:A BC
• 2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和解,法院依法裁定和解,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债务人 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该债务人企业共有12人申报债权, 共有2人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额共计1300万元。 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的有10位债权人,代表的债权总额为 1200万元,其中债权人甲、乙的债权额为300万元,有破 产企业的房产作抵押,并且没有放弃抵押权。根据《破产

第6章 企业破产法

第6章 企业破产法
0 6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企业破产的原因、企业破产的申请与 受理、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程序终止等内容; 重点阐述了有关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财产、破产清算、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并解释了有关破产的关联问题。
第一 节
企0业破产法0概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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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被清算的法律后果。
根据《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 (1)核查债权。 •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 (3)监督管理人。 •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6)通过重整计划。 • (7)通过和解协议。 •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 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 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对于债权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
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 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2.管理人负责管理。
(三)重整计划
(四)重整程序的终止
C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
D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在重整期间,
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

新版第六章-破产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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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破产程序的内容 • 1、在整理破产财产的基础上,
对财产进行清理和变卖 • 2、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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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清算组的成立及其职权 清算组的职权: ⒈破产企业接管权 ⒉接受清偿债务和交付财产 ⒊解除和继续履行合同的决定权 ⒋财产权利人取回财产的准予权 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议和执行权 ⒍终结破产程序提议权
机构 •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 人民法院指定主席
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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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⒈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等 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⒉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 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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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一般决议,过半数通过,并占无财产担保 债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和解协议草案,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占 无财产担保债权数额的代表通过
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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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顿
1、整顿的含义 是指企业处于破产界限且由债权人申请
破产的情况下,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在一定 期限内通过改善企业的生产经营以避免企业 被宣告破产,使之复苏的一种法律制度
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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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整顿申请的提出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法院受理案件
三个月后,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企 业进行整顿 3、整顿的进行 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公布生效后开始整 顿。期限为两年 整顿方案
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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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总称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试行)》
精选
3
二、破产制度的沿革
《十二铜表法》(公元前五世纪) 《威尼斯条例》(1240年) 《米兰条例》(1341年) 法国1673年的《商事条例》
精选

破产法 第六章

破产法 第六章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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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债权人会议成员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自己行使出席会议的权 利,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包括代理人)有权依法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有权在会 议上发言、进行询问,有权依法行使表决权(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别除权人 对特定事项的表决除外),有权依法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提出异议等。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而只是具有自
治团体性质的机构。债权人会议不能与破产程序之外的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 系。其虽属于法定必设机关,但不是常设机构,而是临时性机构,仅于会议 召开期间存在。债权人会议仅为决议机关,虽享有法定职权,但本身无执行 功能,其所作出的相关决议一般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性质
1、债权人团体机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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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说基于债权人对破产程序中的诸多事项具有共同利益,主张全体债权 人构成债权人团体,债权人会议则是该团体的机关。 2、事实上的集合体说 该说主张债权人会议是由法院召集的临时性集合组织,不承认“债权人 团体机关说”。 3、自治团体说 该说认为债权人会议是非法人性质的特殊社团组织,是表达债权人共同 意志的一个自治性团体。 此外,有的学者还主张,债权人团体是一个法人,债权人会议是该法人 的机关。也有的人认为,债权人会议是破产财团的权力机关。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我国新破产法采取第三种模式。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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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对债权人的通知和发布的公告中规定日期召集
的债权人会议是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便是中间会议。 新破产法第62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 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 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 席提议时召开。” 《破产规定》第40条规定:“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 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享有会议召集提议权的主体,包括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和占债权总额 1/4 以上的债权人。 新破产法第63条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 的债权人。”

经济法(最新版)精品课件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最新版)精品课件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受理后的破产管理
一、管理人
二、债务人财产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四、债权申报 五、债权人会议
一、管理人
• • (一)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重整、 和解和 • 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 他事项的 • 机构和个人。 • 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见图6-3)。
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 申报债权的期限。
图6-3 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二)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

• 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会 • 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 机 • 构担任。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相 关 链 接
• •
• • •
• •
• 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 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 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 续或者 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 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从债务人财产中 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 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 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 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四、债权申报
(三)人民法院受理后的破产保 全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维护债

• 人的利益,破产法规定了破产保全制度, 其 • 旨在中止所有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行为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C: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只要求一个债权即可。 D: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E:其他
例:下列哪些可破产?多 A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B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 (债务人提出申请,且资不抵债通过形式审查
可判断) C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权人提出申请,但资不抵债通过形式审查不
易判断) D 资不抵债
BC
三、 破产申请
(申请是破产程序的唯一依据。法院不得主动)
1. 申请人:
2. ①债务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②债权人:重整、破产清算(不主动要求和解)
③清算组: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对正常公司终结 进行清算时,发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与 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清偿方案,清偿方案经全 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 法院可予以认可。按此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向 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但债权人对债务 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 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自收 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并提交证明材料。
(3)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无论谁提出的),应 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 告。
4. 上诉
(1)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申请人 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与第一 章讲的一致。)
AB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管理人进住) 6条:
1.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担保的在限额内可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 交付财产。债务人占有的非自已财产其所有人向“管理人”取回。

第六章 破产法

第六章  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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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 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 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 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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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 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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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受 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 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 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 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裁 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 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3.破产申请的形式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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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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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是 否 受 理
(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 本法规定的程序。 (二)《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1.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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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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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分析
【例题·多选题】某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此下列说 法正确的有( )。 A.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 B.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C.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 D.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 清算申请 【答案】ABD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时对享有的,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四条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五条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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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限制
香港破产管理署规定:破产人全部收入交给受托人管理,不能买屋,不 能有私车,不能有豪华家具,不能自费出国旅游,每月服装、剪发费用 不超过800港元饮食不超过3000港元等。被限制进入高消费场所、出国等
2006年,对于香港艺人钟镇涛来说是噩梦结束的日子。破产令终于到期 解除,无债一身轻的钟镇涛向媒体宣布:“终于可以娶老婆了!”
序”, 1995年5月公布的《商业银行法》第71条对商业银行
破产作了特别规定》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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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体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的法人企业 企业法人以外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
(三)适用地域范围
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外的财产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
涉及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请求法院承认 和执行的,法院对符合规定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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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的程序 图示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人
1、债权人申请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重整 或破产清算
2、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提出重整、和解或者产清算申请
3、清算人提出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 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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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不能清偿=资不抵债?
(1)资不抵债 资债比例关系及因此产生的清偿风险,仅以实有资 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其他偿还因素 计算债务总额时不区分是否到期
(2)不能清偿的着眼点 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持
信用对于企业意味着什么?
失信破产第一案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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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待机破茧
香港艺人钟镇涛因借钱炒楼失误欠下巨债(2.5亿元)而无力还钱,最终 申请个人破产。2002年10月,钟镇涛被香港法院宣告个人破产。
破产的好处
在英美法系地区,破产是逃避债务最好的手段,它的最大意义就在于, 法律上承认了你没有还债的能力,债主不会再找你了。香港沿用英美法 系,个人可以申请破产,破产人在一定期限内生活受到监督和一定限制。 期限过后,限制会取消,破产人基本与常人权利无异。而钟镇涛的破产 令的期限是四年。
《企业破产法》赋予债务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
赋予债权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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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申请书应载明事项
1.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 申请目的; 3.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 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 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 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向谁提出
债务人所在地法院(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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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1、能否对非法人提出破产申请?
可以
2、在无人申请时,法院能否宣告企业破产?
法院不得依职权在无人申请时,宣告债务人破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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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破产申请受理(注意日期债5日权)内人通申知请债的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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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某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
B.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C.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
D.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申请的提出。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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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
破产简要程序图
法院受理 通知公告 申报债权
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终止程序 OK 终结破产程序
NO
破产宣告
管理人
清理债权债务
清偿处理
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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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重点:
破产的实质性标准 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06第六章破产法
新企业破产法权威解读:九大制度创新与突破
适用范围扩大 企业破产法适用所有中国境内公司不分中资外资 引入管理人制度 企业破产法新设立“企业重整”制度 重视债权人自治 假破产、真逃债”行为被企业破产法禁止,担保债权优先职
工债权 强化破产责任 首提跨境破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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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上级法院
7日异议权
批准可延长15日
异议权期满10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
不受理பைடு நூலகம்
(裁定5日内通知;
申请人裁定送达之日 起10日内可上诉)
申请
受理
指定管理人(裁 定受理同时)
债权人提出的: 5日内送达债务人 送达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 文件 法院裁定受理起25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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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破产法
本章重点:
1.破产界限、破产管理人、债务人财产 2.债权人会议、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的界定 4. 债权申报。
2020/10/28
4
第一节 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二、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及其适
用范围 三、破产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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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界限(破产原因)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实质标准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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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
1.破产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2.破产的程序 3.破产界限 4.破产申请的提出、向谁提出、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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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的概念
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 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 权人的法律制度。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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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及其适用范围
(一)我国关于破产的法律规范
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简称《破产法》)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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