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第六章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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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重整制度
• (一) 重整的概念 • 破产法上的重整,是指对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
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保护其继续营业并挽救其生存 的程序。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重整制度
•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 重整申请人 • 重整期间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人的营业;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9)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 •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 六、债权人委员会
对破产程序的启动,我国采取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依 当事人的申请开始。 •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宣告申请 的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 (三)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下列债权人的表决权受限制: • 第一,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 第二,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
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以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

破产法第六章

破产法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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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价和分配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 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 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
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 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 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 分配的权利,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分配的权利,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 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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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1)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企业董事、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 上述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 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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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4、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 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 、 终止执行职务。 终止执行职务。
(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
破产企业的董事、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 资计算。 资计算。

第六章破产法--财务会计法律与法规

第六章破产法--财务会计法律与法规
第六章 破产法
第六章 破产法
学习目标
理解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⒈ 理解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掌握破产的申请和受理,债权的申报,债权人会议, 2.掌握破产的申请和受理,债权的申报,债权人会议,管 理人的有关规定; 理人的有关规定; 理解和掌握重整计划与和解的相关内容. 3.理解和掌握重整计划与和解的相关内容. 掌握破产宣告和清算,破产财产,取回权,撤销权, 4.掌握破产宣告和清算,破产财产,取回权,撤销权,破 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破产分配等规定; 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破产分配等规定; 了解破产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5.了解破产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人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三)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受理
(二)通知和公告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 (一)债权申报的概念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 (三)债权申报的要求 (四)受理破产案件的效力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又称破产条件, 破产原因,又称破产条件,是人民法院据以 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 债务. 债务.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和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及其特征 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由人 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 地向各债权人清偿的法律制度. 地向各债权人清偿的法律制度.

第6章--破产法

第6章--破产法

委托人
结果由委托人承受
第三人
委托关系
受托人
以委托人名义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6.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7.债务的保证人代替其清偿债务后依法可 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 的债权。 9.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被 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债务人企业
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甲企业
开户 出票
海尔公司
工商银行
债权人
破 产 企 业
背书
乙公司
提 示 付 款
付 款
背书
丙公司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4.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 清算组解除合同受到损失的,以损失赔 偿额作为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 原则。 5.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 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 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9、政府无偿拨付的资金不属破产债权。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四、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与撤销权
(一)取回权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由破产企 业保管、租用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 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取回。
债权人企业
保证关系
保证担保
保证人企业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10.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 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1.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 视为已到期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予以清 偿,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第六章 破产法

第六章 破产法

2、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管理人一般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若以个人名义担任管理 人的,依法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3、管理人的职责
二、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由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3、债权人委员会
成员不超过9人,由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
工会代表组成。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
重整制度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 而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 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 营其业务。
二、和解
和解制度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就有 关债务减免、延期清偿、分期付款等事项达成协议,以求暂时 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一次性地清理其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 破产清算
三大破产程序
三大破产程序:和解、重整、清算
和解是预防中小型企业破产的有效措施。
重整制度是预防大型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制
度。
清算是债权实现和债权消灭的终极途径。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产人所负的债务相互抵销的权利。 为防止利用抵销权非法谋利,规定某些情形不得 抵销。
撤销权(否认权):
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危及
债权时,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行使的几种情形。
追回权:
对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并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
处分的财产,由管理人依法予以追回该财产的一种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 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 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 (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 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 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 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 偿?

第6章-企业破产法课件

第6章-企业破产法课件

(四)管理人
§ 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清理、估价以及处 理分配的专门机关。
§ 1、选任和资格 §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表决权。 § 表决权的例外: §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
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第6章-企业破产法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1)核查债权; §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 (3)监督管理人; §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6)通过重整计划; § (7)通过和解协议; §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破产债权人
§ (一)破产债权人的意义 § 享有破产债权并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请求
权人为破产债权人。 § 代表债权人团体的利益行使权利的组织包括: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
第6章-企业破产法
(二)债权人会议
§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 1、组成 §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
本 章 小 结
第6章-企业破产法

第6章 企业破产法

第6章 企业破产法
2.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论是重整、 和解还是破产清算,都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经营、权利行使进行管理。由于在破产清算的预期下, 债务人及其管理层存在较高的道德风险,各当事人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因此,有必要设立中 立的专门机构,即破产管理人执行破产程序,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
0 6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企业破产的原因、企业破产的申请与 受理、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程序终止等内容; 重点阐述了有关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财产、破产清算、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并解释了有关破产的关联问题。
第一 节
企0业破产法0概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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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被清算的法律后果。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 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因此,合伙企业、个人 独资企业破产对《破产法》的适用,将由有关法律规定。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破产法》没有 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 节
以清偿全部债务。
(2)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
三、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因企业破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破产程序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企业破产法包括企业破产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破产法》的制定与施行,对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 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具有重要意义。

第6章破产法分解

第6章破产法分解

• ②新《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
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 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由法院来确定具体申报期限 。

新破产法延长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即新破产法
并不因债权人逾期申报而视为放弃债权,解决了有些时候
• 附:破产法的基本程序 。

企业破产法的基本程序:破产界限-破产申请-破产受
理-破产债权申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 —破产宣告-破
产分配-破产终结—破产终结后续事宜。
•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82-83)
• 申请主体。债务人;债权人;清算人(清算组)。
• 破产管辖(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
•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83-86 )
业、学校、医院等)的清算,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 用新破产法。

新破产法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
产作了特别规定。
第2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82-86)
• 一、破产界限(破产原因)(82)

破产界限。《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解释。

高院第31条的司法解释。
• “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必须达到破产界限,但这并非所 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均宣告破产。可以依照《企业破产 法》进行重整、和解。”
• 1、参考答案:A BC
• 2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和解,法院依法裁定和解,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债务人 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该债务人企业共有12人申报债权, 共有2人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额共计1300万元。 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的有10位债权人,代表的债权总额为 1200万元,其中债权人甲、乙的债权额为300万元,有破 产企业的房产作抵押,并且没有放弃抵押权。根据《破产

06.企业破产法习题及答案

06.企业破产法习题及答案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规定,企业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

A.企业经营管理不善B.企业无法继续经营C.企业严重亏损D.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前,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中止B.继续进行C.移交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D.终结审理3、下列有关管理人产生方式和组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依法指定B.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担任C.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但已经刑满释放的人可以担任管理人D.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担任管理人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A.无偿转让财产的B.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C.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D.以公允价格进行交易的5、A企业向B银行贷款50万元,C公司作为A企业的连带责任担保人。

当贷款尚未到期时,A企业和C公司分别被甲、乙两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下列关于B银行申报债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只能向甲、乙两地先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申报50万元的债权B.只能向甲、乙两地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分别申报25万元的债权C.只能向受理担保人破产的人民法院申报50万元的债权D.可以向甲、乙两地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分别申报50万元的债权6、人民法院受理了B债务人的破产案件,经查,A债权人对B债务人拥有300万元的债权,其中,B债务人将其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对A债权人的债权设定了担保,A并未放弃该担保。

根据规定,A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事项享有表决权的债权额为()。

A.100万元B.200万元C.250万元D.300万元7、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在债权人会议中应当设置债权人委员会B.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人C.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人民法院指定D.债权人委员会中应当有1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8、某公司因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C: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只要求一个债权即可。 D: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E:其他
例:下列哪些可破产?多 A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B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 (债务人提出申请,且资不抵债通过形式审查
可判断) C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权人提出申请,但资不抵债通过形式审查不
易判断) D 资不抵债
BC
三、 破产申请
(申请是破产程序的唯一依据。法院不得主动)
1. 申请人:
2. ①债务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②债权人:重整、破产清算(不主动要求和解)
③清算组: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对正常公司终结 进行清算时,发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与 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清偿方案,清偿方案经全 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 法院可予以认可。按此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向 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但债权人对债务 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 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自收 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并提交证明材料。
(3)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无论谁提出的),应 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 告。
4. 上诉
(1)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申请人 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与第一 章讲的一致。)
AB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管理人进住) 6条:
1.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担保的在限额内可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 交付财产。债务人占有的非自已财产其所有人向“管理人”取回。

第六章 破产法

第六章  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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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 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 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 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
4
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 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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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受 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 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 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 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裁 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 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3.破产申请的形式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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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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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是 否 受 理
(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 本法规定的程序。 (二)《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1.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5
(二)《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9
习题分析
【例题·多选题】某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此下列说 法正确的有( )。 A.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 B.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C.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 D.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 清算申请 【答案】ABD

06破产法

06破产法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一、破产申请与受理★★1、破产原因(界限):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人,不一定马上被宣告破产,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或和解。

过程:破产申请->法院->指定管理人->成立债权人委员会->重整或和解如果重整或和解失败->法院宣布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破产申请债务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债权人:重整、破产清算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两类特殊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破产法》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破产企业的职工也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但申请破产的债权应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或无争议。

为慎重起见,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多数同意。

3、破产受理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法定的5项义务。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将造成债务人的财产减少,必然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个别债权人清偿,人民法院有权宣告该清偿行为无效,依法予以追回。

(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5、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1)继续履行:①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2)解除合同: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②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第六章破产法(修改版)

第六章破产法(修改版)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一、破产(一)破产的概念破产既是一个法律概念,又是一种经济现象。

它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终止其经营资格,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用以抵偿所欠债务,公平清偿全体债务人的法律制度。

就破产的性质来看,破产乃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债务清偿手段,其目的在于通过破产程序使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破产的特征从“破产”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破产是一种偿债程序,但它与一般的偿债程序不同,有自己的特殊性。

其具有以下特征: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债务人的偿债行为是一种最为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

然而,与一般偿债不同的是,破产是通过债务人主体资格的丧失来实现其债务清偿的。

这就意味着,这种清偿行为具有双重法律后果,即:一方面,它使债务得到部分或全部清偿;另一方面,当清偿完结、作出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经济生命也随之丧失;法律上民事主体资格以及反映这种资格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相应消灭。

这与债务人一般的债务履行行为及其后果显然不同。

2、破产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与经济关系为清偿对象的偿债程序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与经济关系进行彻底清算。

这里所说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实施破产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债务人并不具有所有权、但法律上规定应用于承担财产责任的全部财产。

比如,其他人因对破产企业实施侵权行为所支付的损害赔偿金等。

3、破产是公平清偿债务的程序所谓公平清偿,并非平均清偿,而是指依照不同类型债务的性质进行清偿,同时对相同类型的债务依照相同的比例进行清偿。

公平清偿是破产过程中所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原则。

4、破产是以司法审判形式而实施的清偿程序破产自始至终都处在审判过程中,整个破产过程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这与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清偿行为不同。

5、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这种手段的运用必须有法定的事实前提,否则不能运用。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课件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课件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人 申请:债权人和债务人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立案 (二)发布通知和公告 (三)指定管理人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2、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
取得所有权 (4)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为求偿权, (5)债务人未到期的债权,减去利息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
1、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但价款 超过债务数额的作为破产财产
2、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 3、因所有权保留约定未取得所有
权 4、党、团、工会等经费、财产,
公益福利性设施,学校、托儿 所等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 1、申报债权的期限: 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
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第三节债务人财产
• 一、债务人财产: (一)财产构成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
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 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债权人会 议通过
人民法 院审查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 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 用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的工资等; (二)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 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 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 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 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 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 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 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 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 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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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我国有多少企业破产?
来自国资委的数据显示 截至到2019年4月,全国共已安排企业关闭破产项目3377项,
核销国有银行呆账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2238亿元, 安置破产职工620万人,消除亏损源1341亿元。 中央财政累计拨付破产补助资金493亿元
2019/9/12
1
还要有多少企业破产?
2019/9/12
21
四、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1、债务人有关人员的5项法定义务(自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
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
资料; 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
询问; ③列席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人
1、债权人申请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重整 或破产清算
2、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提出重整、和解或者产清算申请
3、清算人提出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 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01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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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
破产简要程序图
法院受理 通知公告 申报债权
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终止程序 OK 终结破产程序
NOLeabharlann 破产宣告管理人清理债权债务
清偿处理
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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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重点:
C.乙公司以欠甲公司的8万元债务抵销了甲公司欠乙 公司的8万元债务
D.清算组决定由甲公司继续履行与丙公司的合同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受理的效力。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01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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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回顾
一、破产界限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时间) 四、破产申请的法律效力
2019/9/12
14
思考:不能清偿=资不抵债?
(1)资不抵债 资债比例关系及因此产生的清偿风险,仅以实有资 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其他偿还因素 计算债务总额时不区分是否到期
(2)不能清偿的着眼点 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持
信用对于企业意味着什么?
失信破产第一案
2019/9/12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受理破产的效力。人民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 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7、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 院提起,但是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除外
适用于所有的法人企业 企业法人以外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
(三)适用地域范围
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外的财产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
涉及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请求法院承认 和执行的,法院对符合规定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201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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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的程序 图示
201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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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待机破茧
香港艺人钟镇涛因借钱炒楼失误欠下巨债(2.5亿元)而无力还钱,最终 申请个人破产。2019年10月,钟镇涛被香港法院宣告个人破产。
破产的好处
在英美法系地区,破产是逃避债务最好的手段,它的最大意义就在于, 法律上承认了你没有还债的能力,债主不会再找你了。香港沿用英美法 系,个人可以申请破产,破产人在一定期限内生活受到监督和一定限制。 期限过后,限制会取消,破产人基本与常人权利无异。而钟镇涛的破产 令的期限是四年。
【多选】甲公司被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后,以下 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货已交但款未付,管理人 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B.丙公司借用甲公司一台货车,管理人要求丙公司交还该车
C.丁银行直接从甲公司账上扣缴贷款30万元
D.戊公司与甲公司协商,以一台设备充抵所欠的加工费
破产的限制
香港破产管理署规定:破产人全部收入交给受托人管理,不能买屋,不 能有私车,不能有豪华家具,不能自费出国旅游,每月服装、剪发费用 不超过800港元饮食不超过3000港元等。被限制进入高消费场所、出国等
2019年,对于香港艺人钟镇涛来说是噩梦结束的日子。破产令终于到期 解除,无债一身轻的钟镇涛向媒体宣布:“终于可以娶老婆了!”
有关人员的义务 对个别债权人清偿无效 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和交付财产 之前成立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等七条 五、债权申报(申报期限、连带债权人的求偿申报权、
预先申报权) 六、债务人财产(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取回权、抵
销权)
3、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 财产,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 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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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中止
6、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 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 续进行。
【判断】A公司与B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 申请,仲裁机构受理了该申请,且正在审理过程中,人 民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该仲裁仲裁应当中止。 ()
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上级法院
7日异议权
批准可延长15日
异议权期满10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
不受理
(裁定5日内通知;
申请人裁定送达之日 起10日内可上诉)
申请
受理
指定管理人(裁 定受理同时)
债权人提出的: 5日内送达债务人 送达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 文件 法院裁定受理起25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公告
受理后驳回
《企业破产法》赋予债务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
赋予债权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
2019/9/12
17
(二)破产申请书应载明事项
1.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 申请目的; 3.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 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 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 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序”, 2019年5月公布的《商业银行法》第71条对商业银行
破产作了特别规定》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 2019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019/9/12
8
(二)主体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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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企业破产法权威解读:九大制度创新与突破
适用范围扩大 企业破产法适用所有中国境内公司不分中资外资 引入管理人制度 企业破产法新设立“企业重整”制度 重视债权人自治 假破产、真逃债”行为被企业破产法禁止,担保债权优先职
工债权 强化破产责任 首提跨境破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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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甲企业和乙企业正在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双方尚未开始履行时,甲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并 被人民法院受理,该合同应由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 继续履行。(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受理破产的
效力。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
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
破产的实质性标准 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201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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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界限(破产原因)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实质标准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019/9/12
13
回顾
1.破产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2.破产的程序 3.破产界限 4.破产申请的提出、向谁提出、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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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某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

B.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C.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

D.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申请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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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破产法
本章重点:
1.破产界限、破产管理人、债务人财产 2.债权人会议、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的界定 4. 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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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二、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及其适
用范围 三、破产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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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法院有权宣告该清偿行为无效,依法予以追回
【单选】甲公司被乙公司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甲 公司的破产案件。以下相应的机关和当事人实施的行为 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法院批准甲公司为维持经营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 万元
B.开户银行直接从甲公司账上扣划5万元抵还所欠本 银行的贷款
(三)向谁提出
债务人所在地法院(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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