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主体资格详细研究(含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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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主体资格详细研究(含经典案例)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对IPO申请的审核主要从企业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持续盈利能力、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审核,而企业上市被否的原因也主要集中在这些方面。根据以往的上市失败案例及相关资料,我们应该注意到,企业IPO被证监会否决,并不仅仅是某一个重大问题或者单一原因,往往是由于多个原因共同所致。同时注意的是,证监会的公开否决意见可能是众多被否原因的一部分或是最重
要的原因之一。我们所将以系列连载的方式就被否原因进行详细阐述并佐以案例进行分析。一、企业上市必须具备的条件主体资格从公司的组织形式上看,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基础条件。因此,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有上市的发展需要,首先进行的就是股份制改造,将有限责任公司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不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可,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是不能上市的。1.从公司的经营状态看(1)对公司的经营期限有严格要求,公司必须持续经营3年以上。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可以连续计算。(2)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要合法、合
规,并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3)公司最近3年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2.从公司的设立上看公司的股东出资按时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如发起人或者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办理完成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即已经将出资的财产由出资人名下转移到公司名下。公司的股权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3.从公司的股本数额来看公司的注册登记显示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二、根据相关的法规以及审核中的实践,一般对于“主体资格”的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发行人历史沿革清晰,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2、发行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持续时间可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满三年;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创业板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三、在具体的审核中,就“主体资格”一般会出现以下问题,我们将在文中列
示这些问题并辅以案例进行说明:1、出资瑕疵问题:主要
分为出资不实和出资程序瑕疵问题。(1)出资不实的情形有:①出资未能及时到位;②出资资产价值低于认购股本的价值;
③出资之后抽逃出资;④出资资产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⑤股东拿不能用于出资的资产出资;⑥股东拿公司的资产出资等。(2)出资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形有:①没有验资报告;
②没有评估报告;③出具报告机构不具有执业资格等。案例一:大连华信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8月大连华信实际控制人刘军以对大连金座广场商品房的相关权益作
价750万元对公司增资,增资额占当时注册资本2000万元的37.50%。该项增资不符合当时情况下《公司法》的相关
规定,同时刘军用以增资的房产权益当时未办理权属转移手续。虽然2004年公司根据股东大会有关决议对上述750万元债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且2008年1月公司根据董事会有关决议将上述权益作价858万元出售给刘军,但2007
年8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出资到位的理由不充分。该案例是房产出资瑕疵的典型案例。案例二: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4月25日,在证监会第65次发审委工作会议上,天虹商场上市申请遭到了否决,公司前身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在1994 年增资时,中航技深圳公司以其拥有
产权的中航苑2 号大厦一至二层(共5,551.42 平方米,扣除一层其他租户占用面积901.42 平方米外,实际面积为4,650 平方米)从1994 年5 月至2000 年5 月共72
个月的房产使用权作价3,840 万元投入。虽然当时《公司法》尚未实施,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也无此种出资方式。发行申请材料中并没有提供当时的验资报告,在其他材料栏目中,无法证明大股东当时投资的是房屋所有权还是房屋使用权。如果是房屋所有权,则在1994年公司延长经营期限时,在公司没有清算分配剩余财产的情况下,大股东无权将该房产的72个月使用权作价再向公司增资。因此,根据申请材料无法判断1994年大股东向公司增资的合法性。2010年2月,公司二次上会审核通过,上会前对上述事项的解决方案为:2008年9月5日,中航技深圳公司、天虹商场以及天虹商场其他股东签署《协议书》,约定中航技深圳公司在《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扩大投资之补充合同书》项下应履行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3840万元,中航技深圳公司以现金方式履行和完成其在该合同项下的出资义务,原出资方式所形成的资产及天虹商场的股权比例和总股本维持不变。中航技深圳公司在2008年9月27日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天虹商场支付人民币3840万元。2、”股权结构瑕疵”一般表现为以下问题:(1)历史股权转让瑕疵如国有股权转让瑕疵、集体资产产权转让瑕疵;(2)内部员工股权转让瑕疵的
问题;(3)公司的股东存在委托持股情况;(4)股权结构分散。以下例举两个案例来进一步阐述上述这个问题:案例一:云南变压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案例存在国有股权转让不
规范的问题。2005年9月,根据昆深改27号文精神,认定冷铆厂和82名自然人合乎“云南变压的深化改革及国有股转让符合企业属优强企业,享受1∶1.2的优惠政策,一次性付款下浮20%”。2005年9月,冷铆厂和82名自然人股东实际出资1975.3万元购买了2963万股云南变压,每股价格0.67元。冷铆厂为云南变压的发起人之一,是当地国有企业。此后,冷铆厂先后4次以0.67元/股的价格将这些股份转让给云南变压的管理层和员工,最后一次转让是2007年2月27日。2007年4月7日,冷铆厂与浙江瑞银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云变电气300万股股份转让给浙江瑞银,转让价款2154万元,转让价格7.18元/股。可以看出,在短短2个月内,相同股权的转让价格相差6.51元或972%。虽然上述国企改制时管理层持股的价格、数量已经昆明市国资、云南省国资确认,但管理层持股价格的公允及合理性受到质疑。案例二: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案例存在内部员工股权代持及股权转让瑕疵问题。为吸引人才,公司在成立之初设计了一套“动态的股权机构体系”,把股东分为三种:一是原始股东并且在一线工作;二是原始股东由于各种原因,还参与公司运作,但不在一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