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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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实施 一、调解员应当坚持原则、主持公道、 耐心细致 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三、教育引导当事人遵守调解秩序 四、有敏锐的观察力、有针对性的预防 措施,做好调解记录 五、要注意调解方式与技巧, 拿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第一节 调查、取证、调解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纠纷后应及时进 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查明纠纷事实。
自愿平等原则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主要表现为:一是调解组织受理纠纷时,必 须坚持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是人 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前提,双方或一方 当事人拒绝调解时,调解委员会不能强迫调 解;二是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时,必须坚持 自愿平等原则;三是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必须 双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 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 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 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 份。 第二十三条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 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 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 约定履行。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 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 的义务。
调解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职业、单位、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 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电话;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 应认真审查,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并将审查决定告知当事人。
人民调解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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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调解的发展脉络 二、人民调解原则 三、如何规范人民调解活动 四、纠纷当事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五、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守则
小调解 大和谐
春有百花秋有月,夏有凉风冬有雪; 若无烦事挂心头,便是人间好时节。
什么是调解?
调解是指经纠纷当事人的同意,由第三 方介入纠纷协商、解决的过程,促使其在 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非对抗方 式解决争议,消除矛盾的制度。 息诉止讼 和谐共融 以和为贵 案结 事了乃调解之目的。 有人群的地方必有纠纷,“天下熙熙皆 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有纠纷不 可怕,怕的是解决不了纠纷。
第十六条 调查时应做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 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勘验物证或现场, 应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当事人或未成年人的 家属应当到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取物证应 出示证件并出具收据。
第十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有 调解员一人或数人进行,在征得当事人的同 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 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 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 调解。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下列 方式查明纠纷事实:
(一)审阅当事人的调解申请;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三)走访知情人和有关单位; (四)察看有关物品或现场; (五)查阅有关书面材料和资料; (六)其他较适宜的调查方式。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查时,应由 2名以上调解人员参加,并向被调查人员说明 原因,必要时出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证明材 料。
第二十六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 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 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 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 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 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法》七大亮点
1、进一步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 民间性、自治性的性质和特征 2、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3、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 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 4、进一步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5、法律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 之间的衔接机制 6、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 确认制度 7、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流 程
《人民调解法》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 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但调委会 排查出的纠纷,即使当事人没有申请,也可 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 不得调解。
第五条 民间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当地 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 形式。口头申请的,由调解人员记入笔录, 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 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 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 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
本法共6章35条
1、第一章 2、第二章 3、第三章 4、第四章 5、第五章 6、第六章
总 则(1---6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7---12条) 人民调解员(13---16条) 调解程序(17---27条) 调解协议(28---33条) 附 则(34---35条)
二、人民调解原则
一、人民调解的发展脉络
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1922年,中国共产党 的创始人之一彭湃 领导的广东农民成立 了“赤山约农会”, 下设“仲裁部”, 专门调解农会会员 之间的纠纷。 这是人民调解委员 会最早的萌芽。
一、人民调解的发展脉络
人民调解制度确立于新中国的成立
1954年,政务院颁布了 《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 织通则》,1982年,人民 调解作为人民群众自治的 基本原则载入《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社区调委会受理和负责调解本社区的 纠纷 第十一条 跨社区、跨单位的纠纷由新型社区 调委会、街道调委会、行业调委会或有关方 面调解组织调解。
尽量避免哪些人员参加调解
调解目的在于资源协商解决纠纷,但是如下人参加,则可能激 化矛盾,不利于定纷止争: 1、酗酒的人; 2、携带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 3、其他有可能妨碍调解室秩序的人。
合法合理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 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 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主要表现为:一是受 理和调解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二是调解纠纷要以法律、政策和 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三 是调解达成的协议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的规定。
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力的原则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 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如何规范人民调解活动
● ● ● ●
调解的启动 人民调解员的选择 调解的实施 调解案卷归档
● 调解的启动 1、当事人申请或调委会主动; 2、受理后,调委会指定或当事人自选; 征得当事人同意后, 邀请其亲属、邻里参与(人性化的规定); 3、调解中,坚持原则,明法晰理 ,主持公道 及时、就地; 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调解人员与纠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可以自行回避;纠纷 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调解主任的回避,由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 位负责人决定,人民调解员的回避由调解委 员会主任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执行职务,但是纠 纷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 应在申请提出后的2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 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一、人民调解的发展脉络
人 民 调 解 发 展 历 程
调解起源于中国奴隶制社会 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人民调解制度确立于新中国的成立
人民调解法实施于2011年1月1日
一、人民调解的发展脉络
调解起源于中国奴隶制社会
我国最早以法 律的形式规范 民间纠纷调解 的《大明律》
明朝 在地 方设 置了 调解 民间 纠纷 的专 门处
立法背景和立法意义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 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 “东方经验”。多年来,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 等共同构成的“大调解”体系,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 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0年8月28日通过的《人民调解法》作为人民调 解工作发展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 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矛 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法制保障。
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称《人 民调解法》)。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人民 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对于推 动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有 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

人民调解员的选择


根据需要指定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 调解 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 调解 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具有专门 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及有关社会组织、社 会人士参与调解 前提: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一)、任职条件:1、公道正派 2、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3、具有一定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4、成年公民 (二)、行为规范:偏袒一方、侮辱当事人、 索取收受财物、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行 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三)、保障措施:误工补贴;因公致伤致残 生活困难,政府应提供必要医疗生活救助;因 公牺牲,配偶子女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宣传 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在弄 清事实,明确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 相谅解,达成协议。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将调解 的基本活动制作笔录,简明记载 下列内容:
(一)调解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的基 本情况; (二)当事人的陈述和请求; (三)证人证言、调查笔录; (四)调解结果。
一、人民调解的发展脉络
人民调解法实施于201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8月28日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无权管辖的纠纷申 请,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并说明原因,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稳定工作。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受理调解的民间纠 纷,一般应在15日内调解完毕,疑难纠纷应 在30日内调解完毕。对超过上述调解期限, 当事人仍未达成和解协议的,调解人员应在 做好双方当事人稳定工作的同时,尽快引导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解决纠纷,防 止纠纷久拖不决,增加解决难度,引发纠纷 激化。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下列情况 之一的民间纠纷,应当主动调解:
(一)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的; (二)侵犯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 (三)容易发生激化的; (四)单位转告、群众反映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委员不 予受理:
(一)已构成刑事犯罪或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当事人一方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三)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另一方当事人不 同意调解的; (四)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收养、遗嘱、继承等 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要求更改、废除而引起纠纷; (五)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 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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