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破产重整程序)

合集下载

企业破产重整财务制度规定

企业破产重整财务制度规定

企业破产重整财务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财务管理,确保债权人权益和企业重整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进行破产重整过程中涉及的所有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平衡。

第四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依法独立进行,严禁干预司法机构、政府机构的正常运作。

第五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真实和完整。

第二章资产清收和债务清偿第六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合理确定破产债务的优先顺序,确保优先清偿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费等基本债务。

第七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加强资产清收工作,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最大化地实现资产价值。

第八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务,不得擅自变更债务清偿方案。

第九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遵守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第十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充分保护债务人的生存和发展权益,鼓励债务人积极参与重整工作。

第三章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披露第十一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建立财务监督体系,保障财务管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加强对破产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向债权人、债务人、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公开破产重整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提示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财务审计第十五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建立合理的资金管理制度,控制好资金流动,杜绝挪用、侵占等行为。

第十六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工作,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与破产律师、审计师等专业机构密切合作,共同完成资金管理和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对资金流动、债务清偿等重要财务活动进行记录和备查,确保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律师实务】破产重整流程及其法律后果

【律师实务】破产重整流程及其法律后果

【律师实务】破产重整流程及其法律后果【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前沿,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微信公众号“上海不良资产”破产重整流程及其法律后果一、破产重整概述与流程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1、破产重整的申请(1)申请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债务人及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在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

(2)法院审查时限:52天。

(3)流程图:2、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后重整期间(1)重整期间: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一般11个月左右。

(2)流程图:(3)重整期间相关后果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终止;b、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c、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d、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期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e、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破产管理人是承担企业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准备阶段、破产申请阶段、破产清算或重整阶段、结案阶段等四个阶段,具体流程如下:第一阶段:准备阶段在准备阶段,破产管理人需要进行以下工作:1.了解破产企业情况:破产管理人应仔细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债权人情况等,以便为后续工作做好准备。

2.研究破产方案:破产管理人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方案,以达到最大化债权人利益的目标。

3.确定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需要根据破产方案,确定破产程序。

在中国大陆,可以选择法院指定破产、债权人申请破产或者企业自愿申请破产。

第二阶段:破产申请阶段在破产申请阶段,破产管理人需要进行以下工作:1.提交破产申请:破产管理人将破产申请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同时通知债权人和相关方。

2.组织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需要组织债权人会议,公告相关信息,并邀请债权人参加。

会议主要讨论破产方案的通过与否,以及选举债权人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等事宜。

3.监督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需要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包括通知债权人、处理债权债务关系、追回涉案资产等。

第三阶段:破产清算或重整阶段在破产清算或重整阶段,破产管理人需要进行以下工作:1.确定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方案: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申请阶段的情况,进一步完善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2.进行清算或重整:根据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破产管理人进行相应的清算或重整工作,包括变卖资产、追回涉案资产、清偿债务等。

3.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管理人需要保护债权人利益,确保其能够按照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获得相应的债权。

第四阶段:结案阶段在结案阶段,破产管理人需要进行以下工作:1.编制破产管理人报告:破产管理人需要编制破产管理人报告,向法院提交,并向债权人予以通报。

2.结案审查:法院对破产管理人报告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结案,如果判决结案,则进入结案阶段。

管理人破产重整流程

管理人破产重整流程

管理人破产重整流程企业破产重整流程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成立并进驻债务人后,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主要职责包括:2、法院确定债权人申报期限(该期限在法院发布受理公告之日起30日—3个月内),管理人接受债权人申报,就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登记造册,并对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申报表;3、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状况,依法行使法定权利,通过诉讼、仲裁等程序主张追回债务人财产,制作财产报告;4、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的,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5、组织专业机构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模拟分析债务人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形成分析报告;6、在法院召集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交债权申报表供债权人核查债权;7、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8、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后,管理人与出资人、债权人、重组方等相关各方,就重整涉及的相关事项反复沟通、反馈,听取多方意见,草拟重整计划草案;9、再次与各利益相关方反复沟通、协调,努力推动各方就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10、对照模拟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制作重整计划草案;11、确保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裁定延长3个月,最长9个月内)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重整转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程序以及破产重整程序的关系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程序以及破产重整程序的关系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程序以及破产重整程序的关系简介: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程序以及破产重整程序的关系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程序和破产重整程序构成了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三块基⽯,现代破产法律制度就是由清算、和解与重整这三个⽅⾯的内容整合⽽成的,这...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程序以及破产重整程序的关系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程序和破产重整程序构成了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三块基⽯,现代破产法律制度就是由清算、和解与重整这三个⽅⾯的内容整合⽽成的,这三部分内容在⼀定意义上说是共⽣共存、缺⼀不可的。

所以,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是⼀个包含三层含义的综合概念,⽽远⾮“破产还债”这⼀层含义了。

这是现代意义上的破产与传统意义上的破产的⼀个质的区别。

传统意义上的破产概念向现代意义破产概念的这种转化,标志着破产法律制度内容的丰富化和多样化,也表明破产法律制度价值⽬标的综合性和多元性。

这⽆疑是⼀个历史性的进步,也是现代⽂明国家通常奉⾏的⽴法体例结构。

我国破产法尽管姗姗来迟,从它1986年年底⾸次产⽣直到今天也不过只有15年左右的时间,但是,这部法律⼀经产⽣,就使它融合到了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列,就奠定了由清算、和解与重整等三⼤法律制度形成的三位⼀体结构形式。

这是它值得充分肯定的先进之处。

毫⽆疑问,这种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的⽴法结构形式应当为将来修订的破产法所承继,换⽽⾔之,我国将来制定的统⼀破产法典应当由清算、和解和重整这三⼤块内容组合⽽成。

但是值得进⼀步探讨的是,清算、和解与重整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对此可以设想有三种选择模式:第⼀种选择模式是,将清算、和解与重整依其通常的逻辑顺序予以纵向排列,使它们之间形成⼀种先⾏后继的纵向推进关系。

这⾥⼜有两种组合⽅式:⼀是将清算程序前置,先清算后和解,然后再重整。

这种做法姑且可称之为“清算前置主义”。

我国现⾏破产法采取的就是这种组合⽅式。

⼆是将和解前置,先和解,和解不成再清算,或者先和解,和解成功后,如有必要也可以转化为重整。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公司上市流程改制上市的基本业务流程来看,一般要经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市辅导、发行申报与审核、股票发行与挂牌上市等阶段。

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1、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的金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2、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

13、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处领薪。

14、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15、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16、所募集的资金有明确用途,投资项目经过慎重论证,酬资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值的两倍。

为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制作做好准备工作1、聘请律师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分别着手开展核查验证和审计工作。

2、和保荐机构共同制定初步发行方案,明确股票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并形成相关文件以供股东大会审议。

3、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募集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有关部门的批文。

4、对于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的设备、生产线等,应组织专门人员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测试,并获得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整理公司最近3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公司最近3年是否存在税收违规的证明。

制作股票发行申请文件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摘要;2、最近3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3、股票发行方案与发行公告;4、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函;5、保荐机构关于公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6、辅导机构报证监局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8、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9、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10、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11、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12、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13、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14、其他相关文件,主要包括关于改制和重组方案的说明、关于近三年及最近的主要决策有效性的相关文件、关于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重大关联交易的说明、业务及募股投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说明、原始财务报告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及注册会计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历次资产评估报告、历次验资报告、关于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意见等、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原始财务报告。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介绍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破产管理人在执行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或其他破产程序时的财务管理活动,确保所有财务交易和资产管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本文档将提供一个详细的财务管理制度框架,包括财务管理流程、财务记录和报告的要求、财务风险管理以及财务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财务管理流程1.收集和记录财务信息:破产管理人应当收集和记录与破产案件相关的所有财务信息,包括债权人信息、资产清单、债务清单和其他相关文件。

2.财务分析和评估:破产管理人应当对收集到的财务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以了解破产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债务优先级、可能存在的资产隐藏等情况。

3.制定财务管理计划:根据财务分析和评估的结果,破产管理人应当制定合理的财务管理计划,包括清算资金的管理、债权的支付顺序和方式、资产的处置方式等。

4.执行财务管理计划: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财务管理计划的要求,合理、透明地执行相关财务管理活动,包括保管和管理破产债务人的资金和资产。

5.监督和审核:财务管理人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监督机构,监督和审核破产管理人的财务管理活动,确保其合规性和准确性。

财务记录和报告要求1.财务记录:破产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记录系统,准确记录所有财务交易和资产管理活动,包括资金入账和支出、资产处置和转移等。

2.财务报告: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向相关方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财务状况报告、资产清单报告和债务清单报告等。

3.透明度和披露:破产管理人应当确保财务记录和报告的透明度和披露程度,确保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对财务信息的了解和监督。

财务风险管理1.内部控制机制:破产管理人应当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包括财务管理流程的规范、职责分工的明确以及风险评估和监控等。

2.风险评估和控制:破产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或减少可能对财务管理活动造成的风险。

3.合规性监督:破产管理人应当接受外部审计和监督,确保财务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一、概述破产重整程序是指债务人因经营困难,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经债权人申请或债务人自行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以实现对债务人的债务清偿和企业的挽救。

在此过程中,管理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规范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财务管理行为,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

2.制定和执行重整计划,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3.处理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包括债务的清偿、债务重组等。

4.监督债务人的经营活动,确保其合法合规。

5.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报告,接受债权人的监督。

三、财务管理制度1.财务报告制度管理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提交财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债务人的财务状况;(2)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和权益;(3)债务人的经营状况;(4)债务人的资金使用情况;(5)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情况。

2.资金管理制度(1)管理人应设立专门的财务账户,用于管理债务人的资金。

(2)债务人的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重整计划执行,未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不得挪用、侵占债务人的资金。

(3)管理人支取管理人账户资金超过5000元的,应当向法院书面申请。

(4)管理人应于每月初将上月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法院备案。

3.财务凭证、账簿管理制度(1)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债务人的财务凭证、账簿,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

(2)债权人会议或法院要求管理人提供财务凭证、账簿的,管理人应及时提供。

(3)管理人完成银行账户开户后三日内将开户许可证提交法院备案,并将财务印鉴章中一枚印鉴章交由法院管理。

4.审计监督制度(1)经债权人会议决议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对管理人进行任中或离任审计监督。

(2)审计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提交审计报告。

四、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责任1.管理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破产重整制度-详解

破产重整制度-详解

破产重整制度-名词详解出自 MBA智库百科()破产重整制度(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System)目录• 1 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 2 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 3 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 4 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 5 相关条目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

破产重整,又称企业再生或破产保护,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

它源于英国,由美国立法发展至典型与极致。

该制度的确立旨在防止濒临危困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以积极挽救危困债务人使其摆脱困境为主要目的。

它在债务人经营发生困难和最终清盘之间设置了缓冲地带,给债务人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

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较之破产清算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1、重整申请人的范围更为广泛,扩展至债务人的股东。

新破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一般情况下,重整申请为债务人或者其债权人,该申请无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提出。

新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该规定则将重整申请人的范围扩展至债务人的出资人(股东)。

根据这一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受到两点限制:一是出资额必须占债务人注册资本额的十分之一以上;二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并为法院受理后,且法院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才能提出重整申请。

一般来讲,债务人是否提出重整申请,由其权力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等)以会议决议的形式做出意思表示。

破产重整下的财务处理

破产重整下的财务处理

破产重整下的财务处理(基于模拟条件下的可能的重整方案)第一部分重整程序一、重整流程申请----法院立案审查----法院同意预重整(庭外重组)---法院指定管理人(或引导人)---管理人清理债权债务、招募重整(财务)投资人、审计评估、重组方案沟通(在此期间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庭外重组成功----法院正式裁定受理重整正式进入破产重整阶段---法院指定管理人(可能与预重整阶段相同)----管理人在前期预重整基础上开展后续工作---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资产处置/债务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管理人职责终止---注销担保物权登记/解除保全措施二、重整阶段及重整事项法院正式裁决受理破产重整,若法院批准债务人在破产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与重整相关事务由管理人管理。

1、重整债权申报:债权人提交管理人若存在预重整,债权人已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并经管理人(引导人)核查确认的债权将继续适用于破产重整阶段,不需另行申报。

2、重整投资人遴选1)重整投资人尽调保证金、投资保证金一般上缴管理人指定的自身账户,按规定使用或退还。

2)意向投资人提交管理人重整投资文件,涉及的主要事项A、违规担保事项的解决方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B、资金占用事项的解决方案C、偿债方案D、经营方案(经营计划、业绩承诺)3、重整计划债务人或管理人按重整投资文件编制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决议和法院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1)重整阶段信息披露义务人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2)偿债基金A、重整投资人(财务投资人)投入资金若上市公司重整投资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否则触发要约收购,为规避比例限制,可引入财务投资人(或其指定的投资主体),财务投资人可由重整投资人指定或引入。

破产重整是指什么 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指什么 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指什么破产重整一、什么是破产重整一、什么是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不对破产企业立即进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二、公司破产清算要经过哪些程序1、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3、破产财产分配。

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2)破产案件诉讼费;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3)破产债权。

4、清算终结。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5、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三、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二、关于破产重整什么意思?一、关于破产重整什么意思?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

企业破产重整的流程

企业破产重整的流程

企业破产重整的流程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在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最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其中提出的一项制度——破产重整,是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破产但又有重生希望的企业的一项挽救措施。

那么当遇到破产困境时,企业破产重整的流程该如何具体推进呢?下面就由小编为您简要概述。

▲企业破产重整的流程破产重整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进行生产整顿和债权债务清理,以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

破产重整的具体流程如下: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法7、70条)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破产法71条)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

破产重整流程详解

破产重整流程详解

破产重整流程详解比例等;二是债权分类。

将债权按照种类、性质、优先级等进行分类,确定每类债权的权利和义务,为后续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的制定提供基础;三是债权调整方案。

根据债权分类,制定调整方案,包括债务重组、债务减免、债务转让等措施,以达到债务的清偿和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四是债权受偿方案。

根据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制定每类债权的受偿方案,包括分配比例、受偿方式等;五是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监督期限。

明确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监督期限,以确保重整计划的有效实施;六是其他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方案。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方案,如引进战略投资者、调整经营模式等。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提交给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人民法院批准。

如果债权人会议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人民法院应当宣布债务人破产,并依法进行清算。

如果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批准重整计划。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应当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认真履行义务,债权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和推进重整计划的实施。

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这个草案应该包括进行业务调整、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改组企业组织结构、变更管理层、企业合并或分离、引进外来投资、裁员、借款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二是债权分类。

除了《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外,还应该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所欠税款等债权进行分类。

同时,还要考虑到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债权,以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等。

三是制定债权调整方案。

对于每类债权,应该制定具体的调整计划,包括延期偿付、减免本金清偿额、减免利息、变更清偿条件、债权转股权等方面的调整方式。

四是制定债权清偿方案。

这个方案必须对调整后的债权清偿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包括清偿时间、地点、清偿条件、债务履行担保等内容。

同时,必须保证同一类别的债权得到公平清偿。

五是制定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方案。

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等制度

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等制度

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等制度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

由于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企业经营管理的不确定性,一些企业可能出现经营困难或者破产状态。

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国家设立了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制度。

一、企业破产清算制度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资不抵债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未偿还债务而宣告破产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程序将企业的资产变现以偿还债务,并解散清算的制度。

企业破产清算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清算程序合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清偿企业债务,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主要包括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破产财产分配、清算申报、清算管理、清算分配等程序。

在清算程序中,法院、破产管理人、债务人及债权人等各方均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

二、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企业破产重整是指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诉讼程序或者自愿协商程序,依法进行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以恢复正常经营和偿还债务的制度。

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协商重整程序,促进企业真正的救助和重生,促进企业的合理运营和偿还债务。

在重整程序中,法院、债权人委员会、企业债务人等各方应当积极协商,合法合理地进行债务重组和资产调整,以便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企业的经营再生和发展。

三、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制度的意义1. 保护债权人权益。

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制度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按照法定程序获得应有的债权清偿。

2. 促进市场秩序。

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制度通过合理的破产程序和重整程序,促进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3.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制度有助于对经营困难的企业进行有效的救助和重生,保护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并推动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制度的完善为了更好地发挥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制度的作用,我国还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加强: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破产管理人工作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工作,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破产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在破产程序中的工作。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公开地执行职务。

第四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破产管理人职责第五条破产管理人依法行使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企业,调查债务人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经营状况等,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等资料;(二)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三)管理、处分债务人企业财产;(四)代表债务人企业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五)请求人民法院许可其执行特定事务;(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制定破产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期限。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七条破产管理人接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报告,并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一)组建工作团队,明确各成员职责;(二)调查债务人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经营状况等,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等资料;(三)制定破产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期限;(四)组织实施破产工作计划;(五)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六)完成破产工作,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终结报告。

第八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企业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一)债务人企业的资产状况;(二)债务人企业的负债状况;(三)债务人企业的权益状况;(四)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五)债务人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九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对债务人企业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一)清收债务人企业应收账款;(二)处置债务人企业非货币财产;(三)追回债务人企业被非法侵占的财产;(四)拍卖、变卖债务人企业财产;(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的财产管理、处分行为。

破产重整的财务管理制度

破产重整的财务管理制度

破产重整的财务管理制度什么是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债务,由法院接管企业经营并实行财务重整。

其目的是清理企业在过去因经营不善造成的债务,并通过重新组织优化经营管理,实现企业的健康发展。

财务管理制度在破产重整中的作用财务管理制度在破产重整中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财务管理制度能够规范企业日常的财务管理活动,有效控制经济风险,减少财务风险。

其次,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确保企业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流失,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最后,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提高企业内部运作效率,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破产重整中的财务管理制度在破产重整中,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资金监管制度破产重整后,法院会对企业的资金进行监管,以确保公司按照财务重整计划进行资金运作。

资金监管制度包括对企业资金流向的监管、对企业资金使用的严格审批和限制、对重要资金决策的监督等。

这些措施都有助于确保企业的资金安全,并有效防止出现资金流失的情况。

2. 预算管理制度企业必须建立完整的预算管理制度。

预算管理制度应包括对预算编制的规划、编制程序的制定、预算执行的管理、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审查、反馈等。

通过预算管理制度,企业能够清楚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规划经营计划。

3. 财务账务管理制度在破产重整中,企业必须建立完整的财务账务管理制度。

财务账务管理制度应包括纳税、审计等工作的开展、债务的记录、追溯以及公司账务的处理等。

这些措施都有助于确保公司财务账务安全,防止出现财务作假或者账务被篡改的情况。

4. 资产管理制度企业必须建立完整的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应包括对企业材料、设备、发票等资产的管理、使用、维修、报废等程序以及资产盘点工作。

通过资产管理制度,企业能够确保企业资产安全,并且有效降低企业的经济风险。

总结破产重整是企业经营不善造成的债务问题的解决方案之一。

财务管理制度在破产重整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资金监管、预算管理、财务账务管理以及资产管理制度都是破产重整中必须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破产与重整会计处理了解破产程序和会计要求

企业破产与重整会计处理了解破产程序和会计要求

企业破产与重整会计处理了解破产程序和会计要求企业破产与重整会计处理:了解破产程序和会计要求破产是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常见的一种情况。

当企业无法还清债务,资不抵债时,破产程序就会被启动。

破产程序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为企业重整创造条件。

在企业破产和重整的过程中,会计处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详细探讨企业破产与重整会计处理的程序和会计要求。

I. 破产程序企业破产程序是根据法律规定,由法院主持并依法进行的一系列程序。

下面将介绍常见的企业破产程序。

1. 申请破产企业破产的第一步是向法院申请破产。

申请破产的企业应提交相关的申请文件,并交纳相关费用。

法院会受理申请,并对企业的状况进行调查和审查。

2. 破产清偿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成立清偿委员会或者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的财产,并进行债权清算。

债权人应向破产管理人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核实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破产分配在破产清偿过程中,根据债权人的优先级,先偿还优先权债权人的债务,然后再依次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如果企业的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那么剩余的债务将被宣告无力清偿。

4. 破产结案最后,法院会根据清偿委员会或者破产管理人的报告,作出破产结案的决定。

这意味着企业的破产程序正式完成,企业被宣告破产。

II. 会计要求在企业破产和重整过程中,会计处理要遵守一系列的要求和规定。

以下是在会计处理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 会计记录企业在破产程序中需要建立专门的破产账户,对所有与破产有关的交易和资金进行记录。

这些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破产过程。

2. 金融报表企业在破产和重整期间,仍需按照法律要求编制和提交财务报表。

这些财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同时,还需要提供破产管理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报表。

3. 资产评估在破产程序中,资产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破产管理人会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应收账款等。

这些评估结果将影响到债权人的清偿顺序及资产的处置方式。

企业破产重整清算的程序 - 公司破产

企业破产重整清算的程序 - 公司破产

企业破产重整清算的程序 - 公司破产企业破产重整清算的程序相信大部分人对于破产重整清算和破产清算不是很了解,将两者混为一坛,其实两者是有很多方面的异同的。

今天法律就给大家普及有关企业破产重整清算的程序,还有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有什么异同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想必大家也也迫不及待想知道吧,那我们一起看下文吧。

一、企业破产重整清算的程序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1)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

(2)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初始申请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可以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提出。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的,应当裁定许可债务人进行重整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债权申报有哪些规则1、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企业破产重整流程

企业破产重整流程

企业破产重整流程企业破产重整流程第一章概述企业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无法偿还债务并且无力继续经营时,依法进行债权债务重组而避免破产清算的一种法律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破产重整的流程。

第二章法庭申请1.检察债务问题:企业在遇到经营困难时应及早发现并评估债务问题,并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破产重整。

2.资产评估:提交资产评估报告,详细记录企业的资产情况,以确定是否具备进行破产重整的条件。

3.债务清单:提供债务清单,列出所有的债权人及其债权金额。

第三章申请审理1.破产申请: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包括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和债务清单等相关文件。

2.审理程序: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理,判断是否符合破产重整的条件,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破产管理人的确定:法院在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可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和重整事务。

第四章债权人会议1.通知:破产管理人将通知所有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并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重整计划的相关信息。

2.会议程序:债权人会议由破产管理人主持,债权人就重整计划进行讨论,并进行投票表决。

重要决议需达到法定的表决比例要求。

第五章重整计划的制定与审议1.初步重整计划:破产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前制定初步重整计划,并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审议。

2.重整计划的审议与修改:债权人会议对初步重整计划进行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

破产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的意见对重整计划进行修改。

3.最终重整计划的通过:经债权人会议表决,达到法定的通过比例要求后,最终重整计划生效。

第六章法院裁定1.重整计划的提交:最终重整计划提交法院审查。

2.法院裁定:法院对最终重整计划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通过。

若裁定通过,重整计划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开始执行。

第七章实施重整计划1.重整管理人的任命:破产管理人将成为重整管理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及监督企业的重整过程。

2.资产处置:根据重整计划,进行资产的处置和债务的偿还。

3.经营调整:重整管理人可对企业进行经营调整,优化企业运营模式,提高经营效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来凤民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财务工作及保障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处理原则:规范程序、严格审批、厉行节约、控制成本、相互监督。

第三条财务管理分为公司经营费用和破产费用两部分。

经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工资、社保、履约保证金、差旅费、税费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产生的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费用的来源采取管理人垫资、财政借支、债务人借支三种方式。

第四条建立重大款项报备制度,即单项支出超过壹拾万元的由管理人报清算组、法院备案。

第五条管理人设置一个账户,对外进行结算。

根据税务的要求并经过法院批准保留债务人原有账户。

第六条关于账务处理的印章分为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印模交法院备案。

第七条管理人设财务室,由一名主管会计、一名会计和一名出纳三人组成。

第八条支付流程
经营费用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经办人、科室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清算组(管理人)五方签字同意后按财务程序发放。

破产费用由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通过后由破产财产优先支付。

第九条借款及报销审批程序
(一)凡因工作需要的借款人员,必须先到财务室领取“借款单”,写明借款金额、用途、用款时间、归还日期,由财务人员、企业负责人、清算组(管理人)审批后,可以借支。

之前有借款未归还或未销账不得再次借款。

(二)借款人员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到财务室报账,报账后结欠部分金额当场归还。

(三)报销审批时应具备的凭证:“付款审批单”或“费用报销单”,原始发票、物品明细表。

在所附凭单上,要有经办人签字。

第十条出差开支标准
公司工作人员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伙食、市内
交通费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外出人员,并考虑完成任务的期限,确定出差日期及各项费用限额。

管理人员出差只报销交通费、过路费、燃油费、住宿费及餐饮费,本着节约的原则,实报实销,不报补助。

第十一条业务招待费标准及审批
(一)因业务需要开支招待费的,由部门负责人填写招待费审批单,报管理人批准。

超审批金额外的业务招待费,一般不予报销。

(二)业务招待费报销单据必须有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才予以报账。

第十二条会计账务处理
(一)会计应负责审核原始凭证的各项经济内容真实性、合理性,对不能确定的事项报财务室主管会计审核。

(二)会计审核传票时,应先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

(三)会计人员应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取得的合理、合法的单据按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管理人的生活费、非出差类燃油费及过路费、市内住宿费及用于个人的开支不得在债务人处报销。

第十四条案件的审计和评估费用按照法院决定的数额及支
付节点在破产费用中支付,如需要通过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会议通过,则以通过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及事项按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人民法院批准之日起实施。

*****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