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与管理人职责 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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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管理人业务讲解

破产(清算)管理人业务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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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操作流程
十三、分配 十四、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十五、工商、税务注销 十六、归档(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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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难点讲解----如何调查破产财产
一、财务资料齐全
二、财务资料缺失 1、法院调查令(证券结算中心,已知银行余额、车管所) 2、高院执行庭协查(银行、房地产) 3、审计工作底稿
3%
10000-50000
1%
50000以上
0.5%
高级法院认为必要,可以根据上述比例在30%范围内调整,媒体公告,最 高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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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现状有关制度规定
注1:强制清算案件中的管理人报酬,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参照破 产管理人报酬裁定; 注2:计算标的不包括抵押、质押财产,该部分财产按标准10%收取管理 费;
是否具有职业资格 律师
会计师事务所
熟悉
精通
注册会计师
清算事务所
熟悉Leabharlann 一般无编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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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有关制度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一、二、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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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难点讲解----债权申报和审核
一、债权申报的有关法律规定 1、时间规定:裁定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
公告次日起,最短30天(收到通知后),最长90天(公告后) 逾期可以补充申报,分配结束日为止,不可逆转 2、法律意义:申报、确认的债权可以参加分配,享受表决权 职工债权无需申报

破产管理工作内容及流程

破产管理工作内容及流程

破产管理工作内容及流程破产管理是一种处理企业破产及债务追偿的法律程序,它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并试图将债务人的资产转化为现金以清偿债务。

本文将讨论破产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流程。

破产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破产债务人:在开始破产程序之前,需要确定哪些企业或个人是破产债务人。

这通常是由债权人提起申请并由法院确定的。

2.收集资产和债务信息:一旦确定了破产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将开始收集债务人的资产和债务信息。

这可能涉及审查财务记录、银行账户、资产登记、合同文件等。

3.管理债务人资产: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和保护债务人的资产,确保其价值最大化。

这可能包括对资产进行估值、采取措施保护资产免受损失,并尝试出售或转让资产以获得现金。

4.制定还债计划:破产管理人将与债权人和法院合作,制定还债计划。

这个计划将规定如何使用资产来偿还债务,并考虑到债权人的优先顺序。

计划可能包括提议出售资产、减少债务金额或延期支付等方法。

5.债务追偿:一旦还债计划获得批准,破产管理人将开始执行该计划。

这可能包括出售资产、收取债务人的款项、追回拖欠款项等。

6.通知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破产管理人负责向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通知破产程序的进展和相关信息。

这可以通过邮件、公告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破产管理的流程通常如下:1.提起申请: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债权人通常会通过提交债务证明来证明债务人已不履行债务。

2.确定破产债务人:法院将审查申请,并决定是否接受破产申请。

如果接受,法院将确定破产债务人,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3.收集资产和债务信息:破产管理人将开始收集和整理破产债务人的资产和债务信息。

4.管理资产:破产管理人将对资产进行估值、保护和管理,确保其价值最大化。

5.制定还债计划:破产管理人将与债权人和法院合作,制定适当的还债计划。

6.债务追偿:破产管理人将执行还债计划,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清偿债务。

这可能涉及出售资产、收款、追回拖欠款等。

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是指由法院指定的专门负责管理破产债务人财产的人员,其职责是在法律框架内最大化地保护债权人权益。

在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有以下的责任和义务:
1. 财产管理责任:管理人必须保管和管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包括清点、评估和处置财产等工作。

管理人还需制定和执行破产方案,以便最大化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 财务管理责任:管理人需要对破产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以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管理人还需协助债权人制定债权清单,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 法律管理责任:管理人必须遵守破产法规定,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管理人还需协助法院处理争议和纠纷,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4. 报告和通知责任:管理人需要向债权人和法院定期提交财务报告、破产进展情况报告等,以使债权人和法院了解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

总之,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必须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以最大化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管理人未能履行职责,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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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破产清算管理人是干什么

破产清算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破产清算管理人是干什么

破产清算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破产清算管理人是干什么的?热门城市:甘井子区律师宁城县律师常熟律师旅顺口区律师新抚区律师石狮市律师长海县律师农安县律师公司在无力经营时申请破产也是保护资产的选择之一。

在申请破产时,会有清算这个过程,破产清算有专门的管理人员,那么你们知道▲破产清算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吗?现在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吧。

▲破产清算管理人的职责: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根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此外,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及全部账册、文书、资料、印章、营业执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和支配,破产人原进行的营业活动和诉讼或仲裁事务也应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破产人如不为移交或不为全面移交,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

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

破产管理人独立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破产法讲义》课件

《破产法讲义》课件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案件应由特定地区
的法院负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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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权
某些破产案件可能由专门的法院或机构 负责审理,如国家破产法院。
破产债权的特点和分类
债权特点
• 优先权 • 抵押权 • 担保权
债权分类
1. 优先债权 2. 一般债权 3. 次级债权
破产过程中的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定义
债务重组是指通过协商和改组债务的方式,为债务 人提供能业避免破产,保护职工权益, 促进经济稳定。
破产案例分析
案例 雷曼兄弟
航空公司破产
公司 投资银行
航空公司
原因 次贷危机
疫情影响
教训
监管不力、风险控制 不当的后果
内外部风险因素对企 业的重大影响
《破产法讲义》PPT课件
本课程的目标是通过这个PPT课件向大家介绍破产法的基本概念、法律程序、 破产管辖权、破产债权、债务重组和破产案例分析。
破产法的基本概念
了解破产
破产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无法偿还债务,需要通过 法律程序对其财产进行清算以偿还债务。
常见的破产原因
破产的原因可以是管理不善、经济衰退、巨额债务 等多种因素。
破产法的法律程序
破产申请
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 提交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 序。
清算和分配
破产管理人将债务人的财产 进行清算,并按照法定程序 进行债务的分配。
破产注销
在完成清算和债务分配后, 破产程序将被注销。
破产管辖权的涵义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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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辖权定义
破产管辖权是指处理破产案件的权利和
地域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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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引言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清算或重整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专业人士。

他们的职责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深入探讨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以期全面了解他们在破产案件中的角色和责任。

二、破产管理人的权利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1. 收集和保管债务人的财产破产管理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收集和保管。

他们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文件和记录,并对其财产进行评估和清点。

2. 向法院提起诉讼破产管理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他们可以对债务人的债权人提起追偿诉讼,追回债务人的财产并分配给债权人。

3. 处理债务人的财产破产管理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处理,包括变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他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人的债务。

4. 要求债务人提供信息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与破产案件相关的信息。

他们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财务报表、合同文件、债权人名单等信息,以便更好地管理破产案件。

5. 管理破产案件的资金破产管理人有权管理破产案件的资金,包括收取债务人的债权、支付债务人的债务和管理破产案件的费用。

三、破产管理人的义务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应承担以下义务:1.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管理人的首要义务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他们应尽力追回债务人的财产,并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分配给债权人。

2. 保持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破产管理人应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他们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保证所有债权人都能平等获得其应得的权益。

3. 真实记录破产案件的情况破产管理人应真实记录破产案件的情况。

他们应准确记录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债权人的债权和分配情况等信息,并向法院和债权人提供相关报告。

4. 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破产管理人应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他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破产法课程讲义

破产法课程讲义

破产法第一节一、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一)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

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1)和解;(2)重整;(3)破产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

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

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

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二)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第2条规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破产法将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再区分是否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此外,破产法附则中对于国有企业破产、金融机构破产和非法人组织破产还有特别规定(参见本章第^一节)。

二、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

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按照现行法律,它也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

其特点是:(1)它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事实状态。

破产管理人法律义务与责任制度

破产管理人法律义务与责任制度

破产管理人法律义务与责任制度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专职中介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债务人的资产,并按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分配和处置。

作为破产程序的执行者,破产管理人必须履行其法律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制度。

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义务1. 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管理人的首要法律义务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是优先受偿的对象,破产管理人要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破产管理人应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查和评估,确保债务人不会将财产转移、变卖或隐匿。

此外,破产管理人还需要及时向债权人提供有关破产程序进展和资产分配情况的相关信息。

2. 开展破产清算和分配破产管理人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

清算工作包括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登记和保管,并进行资产变现。

破产管理人应公正、公平地进行资产分配,确保债权人按照其优先权获得相应的清偿。

同时,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合理安排破产债务的偿还顺序,并及时进行分配。

3.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重要参与者,应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破产管理人要及时向法院、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提供与破产程序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破产程序的进展、财产清算和分配情况等。

信息披露是破产程序公正、透明进行的基础,破产管理人应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性。

4. 合规行事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合规行事。

破产管理人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接受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贿赂。

破产管理人还应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审慎管理债务人财产的同时,尽量保留债务人的经营机会,促进企业的重整和再生。

二、破产管理人的责任制度1. 民事责任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向破产管理人追索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并要求赔偿。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与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与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与职责破产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专业人员,其主要职责是监督与管理破产程序中的各项事务,并确保债务人的资产被合法地清偿给债权人。

下面我们将介绍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与职责。

一、工作流程1.接收委托与申报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法院接受申请后,会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将申请的资料转交给破产管理人。

2.资产调查与评估破产管理人必须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全面的调查与评估,以确定债务人的资产总值和分布状况。

3.暂停债务清偿与破产保护在破产管理人开始工作后,债务清偿程序会被暂停。

与此同时,破产管理人会采取措施保护债务人的财产,防止其被不当处理或流失。

4.管理债务人资产破产管理人需要管理债务人的资产,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其职责包括清理库存,出售资产,整合债权人的资产等。

5.处理债权人的申诉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权申请或提出对破产管理人的财产管理行为不满或其他异议。

破产管理人需要及时处理这些申诉,并与债权人进行沟通。

6.制定还款计划破产管理人需要根据资产清单的情况,制定出合理的还款计划,并向债权人进行公布。

该还款计划需要获取债权人的同意,并被法院法定审核通过。

7.监督破产程序进程破产管理人需要确保破产程序的进程得到法院的批准,并根据程序执行时间表监督各项操作,管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纠纷。

二、职责1.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管理人的最终职责是确保债权人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其追索的权益。

同时,破产管理人也需要确保债务人在整个程序中得到公正对待。

2.管理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防止其被侵占或流失。

管理过程中,破产管理人需要保持中立,并根据与债权人的协商,制定出合理的清偿方案。

3.执行法院暂停命令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需要执行法院的暂停命令。

命令的完成需要得到法院的批准,并且需要尽可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4.执行法院命令在程序过程中,法院可能要求破产管理人执行一些命令,例如清理资产,清偿债务等。

破产终结后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终结后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终结后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终结后,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需要将破产程序结束,并向法院提交终结破
产程序的申请,法院审核后予以结案。

2.清算破产遗产:管理人需要清算破产遗产,包括向债权人返还款项、协助卖出资产、处理破产债务等工作。

3.偿付破产债务:管理人需要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对债务进行偿付,优
先偿付破产清偿费用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基金费用,然后按照优先权和平均
分配原则偿付破产债务。

4.维护债权人权益:管理人需要尽可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及时向
债权人公布破产情况、协助债权人获取债权、保障债权人公平分配款项等。

5.完成破产报告:管理人需要根据破产法要求、破产裁定书和破产重
整计划,编制破产报告,详细记录破产程序中的工作情况、资产清单、债
务清单、债权人名单等信息。

总之,管理人在破产终结后仍需完成一系列清算工作,为债权人和破
产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破产法管理人职责

破产法管理人职责

破产法管理人职责
破产法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财产清算和管理,破产法管理人负责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管理,包括收集、保管和评估破产债务人的资产,以便清偿债务。

2. 债权人代表,破产法管理人作为债权人的代表,负责向债权人通报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并接受债权申报和债权确认。

3. 破产财产的处置,管理人有责任根据法院或破产委员会的决定,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处置,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4. 破产债务人管理,管理人需要监督破产债务人的日常经营管理,确保其不会继续扩大债务或进行其他不当操作。

5. 向法院报告,管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破产程序的进展报告,包括财产清算情况、债权确认情况、债务清偿情况等。

总的来说,破产法管理人的职责是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破产债务人的财产清算和债务清偿工作顺利进行。

同时,管理人还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以维护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效率性。

如何认定破产和解程序中管理人的地位及其职责?

如何认定破产和解程序中管理人的地位及其职责?

如何认定破产和解程序中管理人的地位及其职责?【法院观点】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案件,指定A公司破产清算小组为A公司破产管理人,尚未宣告该公司破产。

在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对外代表债务人做出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应当是破产管理人,而非债务人原法定代表人或股东。

【案情简介】A公司以严重资不抵债为由,申请破产清算,签订和解协议的债权人甲公司向法院反映情况,不同意和解,要求法院尽快拍卖处置破产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A公司提出的和解方案,即使该方案顺利实施,A 公司仍然是资不抵债。

该和解协议草案并不能避免破产清算。

且A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上加盖的公章并非管理人保管的公章,该材料的真实性无法认定。

故不予受理A公司的和解申请。

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法院已经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案件,指定了A公司破产清算小组为破产管理人,尚未宣告该公司破产。

在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对外代表债务人做出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应当是破产管理人,而非债务人原法定代表人或股东。

故一审对和解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同理,周某兵、周某亮也无权以A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上诉。

但破产案件的审理也应尊重债务人企业原管理层的意见,保护他们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若周某兵、周某亮与管理人就和解协议草案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在破产宣告前由管理人呈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重新予以审查。

至于和解是否能使A公司摆脱资不抵债的状况,并不是和解成立的必要条件。

【律师点评】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成立的,在破产程序中负责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性工作,并由法院指导和监督的专门机构。

管理人也是破产程序中的最关键的角色,各国破产法都赋予管理人以充分的职责与权利,我国也不例外。

破产法讲义

破产法讲义

破产法讲义企业破产法(一)一般规定1、受案范围(F2)企业法人具有破产原因可以适用本法。

2、破产原因(F2)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从而得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定原因或界限。

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有如下两种标准:(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债务人所欠债权人债务的期限已经届满,并未实际履行该债务的情形。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债务人所欠债权人债务的期限已经届满,并未实际履行该债务的情形。

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表明其明显不具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

(二)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1、破产申请的提出(F7)(1)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具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申请的撤回(F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立案)后果1、指定管理人(F1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F15)(1)合作与协助(提供材料);(2)信息提供(接受询问);(3)附属义务(不擅离,不新任)3、破产冻结(1)清偿冻结:为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执行冻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诉讼冻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论述破产管理人的义务

论述破产管理人的义务

论述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一、引言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角色,其职责是协助法院对破产债务人进行清偿和资产处置。

在这个过程中,破产管理人承担着一系列的法律义务和职责。

本文将从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入手,全面论述其职责和要求。

二、破产管理人的基本义务1.协助法院进行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法院对债务人进行清偿。

具体来说,他应当在财务上对债务人进行核查,并制定清偿方案,以保证债权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2.保护债权人利益除了协助法院进行清偿外,破产管理人还应该积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他必须尽力争取债权人的利益,并防止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清偿责任。

3.履行公正、诚信原则作为专业机构,破产管理人必须遵守公正、诚信原则。

他应当遵循破产程序的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者滥用职权。

三、破产管理人的具体职责1.资产清查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破产管理人需要对债务人的财务情况进行核查,包括对债务人名下所有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告给法院和债权人。

2.资产处置根据清查结果,破产管理人需要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并在法院批准后开始实施。

他需要尽快将所有可变现的资产转化为现金,并按照法律规定分配给债权人。

3.债权确认在资产清查和处置完成之后,破产管理人需要对所有债权进行确认,并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出每个债权人的应得份额。

4.编制报告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需要编制多份报告,包括财务报告、清偿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等。

这些报告需要提交给法院和相关利益相关方。

四、破产管理人的要求1.专业能力作为一名专业机构,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包括财务、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2.独立性破产管理人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的干扰。

他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正、客观的工作。

3.保密性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需要处理大量敏感信息,包括债务人的财务情况、债权人的利益等。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与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与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与职责破产程序开始以后,为了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防止债务人随意处置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来具体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整理、变价、分配等工作。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这一工作由管理人负责。

管理人制度是企业破产法新创设的一项制度,法律以专章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规定。

管理人制度是国外破产法中普遍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1986年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了清算组制度,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清算组在一定程度上担当管理人的职能。

但是,企业破产法(试行)有关清算组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

新的企业破产法将清算组制度修改完善为管理人制度,并设专章予以规定。

这一方面是与国外通行的破产法律制度相衔接;另一方面,企业破产法通过对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指定办法,管理人的职责以及义务等问题做出具体细致的规定,有利于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从而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一、管理人的资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即以机构担任管理人作为一般原则。

同时,对于有些规模较小、债权债务关系比较简单的企业,也可以考虑由法院通过有关机构指定符合条件的个人担任管理人。

因此,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同时,鉴于管理人工作的重要性,企业破产法还对管理人的消极资格进行了规定,以下四类人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吊销相关专业证书的人员;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具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浅析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

浅析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

浅析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一、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受法院任命或由债权人选举的负责管理破产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的专业人士。

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管理债务人的资产:管理人要对破产债务人的所有资产进行清点和评估,提出合理的资产处置方案,确保破产财产的最大化回收。

2. 资产处置和清偿债务: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要确保债务人的资产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置,并优先清偿破产债务人的债务。

3. 维护债权人利益:管理人要向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了解债务人的破产情况,并行使其合法权益。

4. 参与破产程序:管理人要参与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包括债权人会议、破产重组、申报债权等,确保程序的公平和合法进行。

管理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以便更好地执行其职责。

管理人的权利主要包括:2. 对债务人行为和资产调查的权利:管理人有权对破产债务人的行为和资产进行调查,包括调取相关账目、开具财产清单等。

3. 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权利:管理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相关申请,包括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申请对破产债务人进行拘留等。

4. 取得相关信息和文件的权利:管理人有权要求破产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以便更好地行使其职责。

三、管理人制度的问题和改进管理人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职责界定不清:在一些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具体职责和权利没有明确界定,导致管理人无法充分行使其权利,影响了破产程序的进行。

2. 司法干预过多:一些地方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存在过多的司法干预,影响了管理人的独立行使权利,甚至干扰了管理人的正常工作。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完善管理人制度:相关部门可以进一步完善管理人制度,明确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提高其行使权力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加强管理人的培训和监督:对于管理人的选拔和培训应该加强,同时加大对其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力度,确保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破产重整过程中管理人权利与职责

破产重整过程中管理人权利与职责

破产重整过程中管理人权利与职责破产重整,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在破产程序中所进行的一种交易。

重整程序是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一种组织形式。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管理人作为独立于债务人的第三方,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将对企业的生存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破产重整程序的目的就是恢复和改善企业经济结构(从而帮助企业进行产业升级,改善资源配置)和增强企业自主决策能力(通过重整降低负债规模,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目前,我国企业面临的经济形势不容乐观——企业经营环境恶化,财务负担沉重;经营成本增加,社会资源投入不足;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现实问题。

一、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条件破产重整程序,作为我国破产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制度,具有独特的价值。

破产重整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市场不能正常运行或因其他因素导致企业不能继续运营,导致企业价值受到重大损失而出现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即:因被纳入破产清算而出现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但企业有可供分配利润)。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重整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破产重整制度是具有市场价值的一种制度安排。

从某种意义上说,破产重整制度可以使债务企业通过一系列机制调整后走出困境、焕发生机。

但是破产重整程序存在一定风险——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需要经过破产程序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批准和监督两个步骤。

若破产法规定破产主体无力偿还债务而导致企业破产,则该债务人应当启动破产重整程序;若该债务人无法继续经营导致企业被宣告破产或者无法进行分配利润的情况下需要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二、破产重整可以说是企业破产清算的另一种形式破产重整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债权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债务问题等进行分析、评估、协商决定的过程,从而达到使企业摆脱困境、重获新生的一种必要形式。

重整程序的目的在于挽救那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或个人,以实现企业的再生效益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职责

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职责

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职责1.引言1.1 概述企业破产法是一项关于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企业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管理和处置破产企业的财产,以实现债务的清偿和债务人的整体解散。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执行者,他的职责十分重要且多样化。

他既要代表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谈判,协商债务清偿事宜,又要根据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评估和清算。

此外,破产管理人还需要处理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并协助法院或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和取证等工作。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不仅限于对企业财产的管理和处置,还包括了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审计。

他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合理分配企业财产,确保债权人能够按照其优先权享受清偿。

破产管理人还需要积极参与破产重整或清算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与债权人合作,推动债务的清偿和企业的重建。

在此过程中,他需具备良好的法律、财务和管理知识,运用专业技能来协助债权人和债务人实现互利双赢。

总的来说,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关键角色,他的职责涵盖了对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和处置、债务清偿谈判、纠纷处理、审计调查等多个方面。

他既是债权人的代表,也是破产企业的执行者,其职责的履行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权益的保障至关重要。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内容是对整篇文章的组织和框架进行说明。

它通常包括提供读者快速了解文章内容的概览,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的逻辑和层次结构。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可以使用以下内容来描述文章的结构:2. 正文:在正文部分,我们将详细探讨企业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我们将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分别是职责一和职责二。

2.1 职责一:在这一部分,我们将重点介绍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第一个主要职责。

我们将深入研究破产管理人所承担的法定义务以及其在整个破产流程中的具体职责,包括资产清算、债务重整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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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与管理人职责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民商法务部学习研讨会讲义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不少年了,但破产案件不升反降,为什么?(适当说明)我认为,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规范。

公司作为最普遍的市场经济主体,从生到死应当按照法律规范有序进行。

建立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塑造商业信用,增强投资人的危机意识、责任意识、规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有利于社会稳定,一些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在扭亏无望的情况下选择自杀、跑路,把包袱甩给政府,群众上访又加重了地方政府的压力。

如果企业或者政府善于使用破产这个法律工具,特别是破产重整,挽救濒死企业,相信会促进社会和谐。

还一个重要意义在于,通过破产,平等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对于防止债务人片面清偿、坑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将发挥积极作用。

相信随着信用制度建立健全,法人破产乃至个人破产必将成为能为广大群众接受的日常现象。

今天和大家讨论三大问题:一、破产程序的启动和后法律后果;二、管理人职责与工作流程;三、破产宣告和破产程序终结;四、管理人过失责任。

一、破产程序的启动和后法律后果;(因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不消灭法人资格,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破产,而且内容更复杂,所以今天不做探讨。

今天我们探讨的是消灭法人人格的破产清算。

)(一)破产申请1、破产申请人: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法人的清算责任人在企业解散未清算或清算未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执行局在执行中发现债务具有法定破产事由的依职权移交(民诉法新的司法解释规定)。

2、破产申请的理由: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举例,执行不到位,但被执行人又不存在并列事由的情况)为此最高院在2011年出台了司法解释一,对破产法第二条做了细化。

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备破产原因:A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B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如何理解?也就是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了,且资不抵债了应当破产,这是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也应当破产。

为了进一步界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概念,解释一又给予了细化。

解释的第二条、第四条。

时间关系大家自己去阅看。

但要指出的是,第四条的第三款是执转破标志。

民诉法司法解释实际是对这一解释的深化。

3、提交申请。

债权人人申请,除了提交申请书,还应提供证明材料;债务人申请的,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还要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

(二)破产申请审查、裁定及时间要求。

债权人申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七日内提出异议,异议期满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了上述情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特殊情况,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延长十五日。

裁定受理或不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或不受理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不受理裁定可以上诉。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后十五日内,应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

例外: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法第二条的情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三)、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律后果。

A指定管理人,并有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及管理权;B受理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第14条);C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法定代表人,经法院决定的财务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权利受限,并承担破产清算过程中相应义务(第15条);D债务人个别清偿无效(第16条);E债务人的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应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及归还财产(第17条);F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由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第18条);G所有针对债务人的执行中止,保全措施解除(刑事查封有待明确),诉讼或仲裁中止,管理人接管后,继续进行。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法院提起。

二、管理人的管理职责与工作流程。

(一)管理人由法院指定,依法行使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行使职务或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管理人经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管理人履行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务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营业(需要法院许可);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三)管理人工作流程(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并加以核对,登记造册。

(2)、接受债权申报、进行法律审查并登记造册,债权表及债权资料由管理人保管,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编制的债权表应交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无异议的,法院裁定确认。

债权人、债权人对记载的债权有意义,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事项:1、债权申报期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天,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内申报,未到期的债权,在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2、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是连带债权的应予说明;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政策性规费、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予以公告,职工有异议,可以要求更正,管理人不更正的,可以诉讼。

4、特殊债权的申报按规定办理。

破产法第47、51、52、53、54、55条规定情形(理解一下)。

5、申报期内未申报,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分配的,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未依法申报的债权人,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6、债权审查。

审查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诉讼时效。

审查完毕,处分优先债权(相当于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编制债权表,供债务人、债权人审核。

(3)接管债务人财产,登记造册。

清收债权、撤销权、追偿权,收拢债务人的资产。

债务人的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等能通过拍卖、变卖变现的全部财产。

1、清收债权(不需解释了)。

2、行使撤销权。

有两种情况: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有分歧申请日还是受理日)前一年内,债务人涉及下列情形,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A无偿转让财产的;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C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D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E放弃债权的。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收益的除外。

3、行使追索权。

除行使撤销权得到法院支持后对财产的追回,还因下列原因导致债务人财产转移、藏匿、灭失的,应予追回。

A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的财产;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导致债务人丢失的财产;B债务人的出资人未完成出资义务,出资人认缴的出资应当追回;C债务人的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非法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应当追回;4、质物留置物、在途货物的处理。

5、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处理。

一般可主张抵消。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主张抵消。

A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B债权人已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C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权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4)管理债务人日常事务。

决定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支出。

1、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因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产生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赔偿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支付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赔偿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5)参加债权人会议并报告工作,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债权、管理人费用、报酬,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变价、分配等各类方案。

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第一次有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召开,管理人应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的事项、程序、效力、救济方法。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下次再讲)(6)破产宣告、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及终结破产程序。

1、管理人经过调查、登记、追索,确认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

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

2、变价与分配。

A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B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行使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其债权未能完全受偿的,未能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C管理人根据通过的或人民法院裁定的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一般通过拍卖进行。

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D分配次序。

分配方案(内容第115条)应及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通过后经法院认可,交由管理人执行。

破产财产分配应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及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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