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与管理人职责 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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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与管理人职责

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

民商法务部学习研讨会讲义

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不少年了,但破产案件不升反降,为什么?(适当说明)

我认为,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规范。公司作为最普遍的市场经济主体,从生到死应当按照法律规范有序进行。建立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塑造商业信用,增强投资人的危机意识、责任意识、规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利于社会稳定,一些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在扭亏无望的情况下选择自杀、跑路,把包袱甩给政府,群众上访又加重了地方政府的压力。如果企业或者政府善于使用破产这个法律工具,特别是破产重整,挽救濒死企业,相信会促进社会和谐。还一个重要意义在于,通过破产,平等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对于防止债务人片面清偿、坑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将发挥积极作用。相信随着信用制度建立健全,法人破产乃至个人破产必将成为能为广大群众接受的日常现象。

今天和大家讨论三大问题:一、破产程序的启动和后法律后果;

二、管理人职责与工作流程;三、破产宣告和破产程序终结;四、管理人过失责任。

一、破产程序的启动和后法律后果;(因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不消灭法人资格,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破产,而且内容更复杂,所以今天不做探讨。今天我们探讨的是消灭法人人格的破产清算。)

(一)破产申请

1、破产申请人: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法人的清算责任人在企业解散未清算或清算未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

执行局在执行中发现债务具有法定破产事由的依职权移交(民诉法新的司法解释规定)。

2、破产申请的理由: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举例,执行不到位,但被执行人又不存在并列事由的情况)

为此最高院在2011年出台了司法解释一,对破产法第二条做了细化。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备破产原因:A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B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何理解?也就是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了,且资不抵债了应当破产,这是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也应当破产。为了进一步界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概念,解释一又给予了细化。解释的第二条、第四条。时间关系大家自己去阅看。但要指出的是,第四条的第三款是执转破标志。民诉法司法解释实际是对这一解释的深化。

3、提交申请。债权人人申请,除了提交申请书,还应提供证明材料;债务人申请的,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还要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及职工工资

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

(二)破产申请审查、裁定及时间要求。

债权人申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七日内提出异议,异议期满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了上述情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延长十五日。裁定受理或不受理破产申请。受理或不受理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五日内送达申请人。不受理裁定可以上诉。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后十五日内,应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

例外: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法第二条的情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三)、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律后果。

A指定管理人,并有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及管理权;

B受理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第14条);

C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法定代表人,经法院决定的财务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权利受限,并承担破产清算过程中相应义务(第15条);

D债务人个别清偿无效(第16条);

E债务人的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应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及归还财产(第17条);

F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由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第18条);

G所有针对债务人的执行中止,保全措施解除(刑事查封有待明确),诉讼或仲裁中止,管理人接管后,继续进行。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法院提起。

二、管理人的管理职责与工作流程。

(一)管理人由法院指定,依法行使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行使职务或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经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管理人履行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务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营业(需要法院许可);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三)管理人工作流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并加以核对,登记造册。

(2)、接受债权申报、进行法律审查并登记造册,债权表及债权资料由管理人保管,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编制的债权表应交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无异议的,法院裁定确认。债权人、债权人对记载的债权有意义,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事项:1、债权申报期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天,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内申报,未到期的债权,在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2、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是连带债权的应予说明;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政策性规费、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予以公告,职工有异议,可以要求更正,管理人不更正的,可以诉讼。

4、特殊债权的申报按规定办理。破产法第47、51、52、53、54、55条规定情形(理解一下)。

5、申报期内未申报,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分配的,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未依法申报的债权人,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6、债权审查。审查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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