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院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的思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我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思考
今年上半年,区纪委查办了几起发生在我院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一名副院长、几名临床医务人员被刑事处理。惨痛的教训让我们痛定思痛,不得不对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进行更加深刻的思考。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从全国情况看,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越来越严重,给整个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根据中纪委、两高、商务部等联合召开的治理商业贿赂座谈会披露的数据: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在医药购销过程中药品经销人员为取得非法优势、获得非法利益,大肆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行贿,医药企业向医生个人行贿的情况十分突出,不少医疗机构的领导、科主任和医务人员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据统计,2005年8月至2006年12月,全国卫生部门配合执纪执法机关共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979件,涉案人员1348人,涉案金额6121万元;已被刑事处理242人,党纪政纪及其他处理207人。从以上数据可以清晰地看出:从药商、医院形成了一个利益均沾的腐败食物链。如果任由商业贿赂发展的话,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还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患者的负担,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也败坏了医务人员的形象。
一、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特点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活动中的各个方面、很多环节都有表现,概括起来有下面一些特点。
1、形式的多样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形式日益多样化,从以往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暗中直接给予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
现金、礼品,发展到现在以学术活动等名义支付有关人员劳务费、咨询费、评委费或提供各种娱乐消费、境内(外)旅游等形式,物质化贿赂与非物资化贿赂形式并存。
2、行为的隐蔽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一般都是暗箱操作,而且往往借一些公开的活动加以掩饰,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加上行受贿双方存在利益的一致性,彼此都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贿赂行为很难被外界发现。
3、涉及岗位比较集中,涉案人员级别较高。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多发生在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医用器械的采购、管理和使用环节上,集中涉及与此相关的部门、岗位和人员,像医院领导、药剂和业务科室负责人等,涉案人员级别较高。
4、涉及面逐渐扩大,涉案金额不断增加。近年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呈群体性发展趋势,行贿人为达自己的目的,上下疏通,左右打点,全面渗透。回扣从过去的以院领导、药剂科长、业务科室主任为主转到以临床科室医生为主;从以大型医用设备和贵重药品为主向消耗性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和临床常规用药扩散,特别是在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力度加大后,医疗单位领导采购自主权变小的
情况下,这种趋势更加明显。医药卫生领域商业贿赂目前已形成各自为战、群体相连的局面,涉案金额逐年增大。
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存在的主要原因
深入分析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可将其产生并存在的原因归纳为下面几点:
1、卫生体制缺陷。“以药养医”的医疗经费筹集体制导致医药回扣难以断根。目前,国有医疗机构的主要经费来源是政府投入、医疗技术劳务收入和药品收入,由于各级政府财政经费紧张,对国有医疗机构投入普遍不足,如我院作为一家三级乙等专科医院,拥有在岗职工1000多人,每年财政拨款仅160万元。长期以来,医院的挂号费、诊疗费、手术费等收费标准都比较低,医疗机构要生存和发展只好追求药品收入的最大化。
2、市场机制不畅。药品生产经营机制不完善导致医药市场秩序混乱,这是产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的另一重要原因。近年来,我国医药工业迅速膨胀,药品生产厂家迅猛增加,药品生产领域低水平重复建设愈演愈烈。据资料:作为医药大国的美国仅有医药生产企业200多家,而我国多达6000多家,此外还有不可胜数的医药经销企业,而这些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极少,大部分生产厂家都是仿制,医药工业的增长主要依赖量的畸形扩张,导致医药市场无序竞争。另据资料,目前我国医疗机构用药占整个用药市场的80%以上,为争夺这一市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普遍采取高定价、高回扣的低级营销策略,竞相提高药价,用其虚高部分支付流通中产生的各种折扣、
回扣和其他费用。市场机制的不畅最终使此领域商业贿赂问题通过医疗服务这一窗口得到折射和表现。
3、行业监管缺失。我国对药品实行的是政府定价,由于各种原因,政府的药监、物价等部门不能对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各种药品、医用器械进行详细审查核准,尤其是对一些相对垄断的新特药和植入性医疗器械难以科学核定价格,为回扣的产生提供了空间。如一些植入性医疗器械,医生能取得与销售商对半分的高额提成。加上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从源头开始各个环节都存在监管不力、制度不健全的问题,进一步造成了医药市场混乱和价格失控。在卫生系统,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行为监管不到位,致使“合理治疗”、“规范用药”等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没有得到落实,使商业贿赂行为失去了最后一道制约。此外,国家作出的一些重大决策,如为解决回扣和药价虚高问题而实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由于实践中后继制度措施没有跟上,影响了集中招标采购的整体效果。
4、不良文化影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活跃,不良的商业文化应运而生,给医药卫生行业带来了冲击和影响,加之社会各阶层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以及部门行业中思想教育工作不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致使一些卫生从业人员心理始终处于失衡状态,感到自身价值没有得到真实体现,存在“辛苦不赚钱,赚钱不辛苦”的错误观念和思想,心理失衡使他们放弃了道德防线,激发了他们拿回扣的热情。从我院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看,涉案人员大多思想作风滑坡,抵制贿赂意识薄弱。
三、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目前面临的困难
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实践和现状看, 目前主要面临
下面一些困难:
1、案件线索匮乏。此领域商业贿赂多采取“一对一”的秘密方式进行,知情人极少,交易行为甚至不留下任何痕迹,监管主体很难发现线索。此外,由于缺乏完善的鼓励举报、保护举报人的机制,即使是知情人往往也不愿举报、不愿作证,给发现、调查和突破此类案件带来很大困难。
2、社会认识不足。整个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不足。自2002年以来,每年人民检察院侦结和人民法院审结的医药购销领域
商业贿赂案件数量很少,侦结和审结的涉及此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与人们印象中此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普遍存在的状况严重不符。原因主要在于人们对商业活动中给予收受回扣的现象抱默认和无奈的态度,对此领域中的“潜规则”司空见惯而无所作为,并且相当一部分单位和部门发现此类违法违纪行为后,内部平息消化。没有良好的反商业贿赂社会环境给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带来了不小难度。
3、法律规定不完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交易双方在“帐外暗中”给予或接受回扣是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入帐”和是否“公开”成为区分一种伴随正式交易的附带行为是否属于商
业贿赂行为的标准。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坚持并提高了此标准,变成“如实入帐”,即不做名实不符的假帐。医药购销环节的回扣显然都是商业贿赂行为,因为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