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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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铁XX公司集团XX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中铁四公司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企业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确保工程(产品)质量。
第三条鼓励各单位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积极开展新技术应用示范、“QC小组”等活动,广泛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第四条各单位要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体系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使工程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从事施工生产的项目经理部及各分公司、作业层实体。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人员
第六条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在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公司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公司、公司项目经理(分公司)二级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司项目经理部(分公司)要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配备足够的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施工生产的各作业队,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检查工程师(质检员),建立工程质量的监控网络。
各单位必须对专(兼)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定期和经常性的质量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考核,由中国中铁股份公司统一制发质量检查证,或由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制发质量检查证。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须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担任。
第十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和调换人员,以保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有效。确需变动时,应征得上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认可。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及公司有关制度、文件,对施工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2、组织和参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及时编发工程质量检查通报;
3、组织评定本级和申报上级优质工程;
4、负责核定工程质量验评结果,对申报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质量审查签证;
5、参与(或组织)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向安委会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6、监督检查所属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检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工序(工艺)有权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
7、督促单位开展全员质量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工程管理中心(工程部)制
定《质量计划》和《创优规划》;
8、按规定上报工程质量情况(分析报告)和统计报表;
9、总结交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竣工交付后的质量回访工作;
10、检查指导下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业务工作,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质量检查人员职业培训工作;
11、协助工程管理中心(工程部)编制《质量发展规划》、《质量改进措施》,参加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审核,监督质量改进措施的执行;
12、参加有关技术和生产会议;参加或组织工程质量检查;
13、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档案。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
1、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及项目对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制度、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2、负责隐蔽工程的内部检查签证,并配合监理工程师做好隐蔽工程检查签证;
3、参加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4、参加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并按规定签证。参加工程预验及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5、审查验工报表中的已完工程质量,并按规定签证;
6、参加有关技术和生产会议;参加或组织工程质量检查;
7、有权越级反映工程质量情况;有权签发工程质量隐患通知单;发现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作业行为,有权暂停施工,并立即报告施工负责人处理;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如具有以下失职行为之一者,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1、发现有损害工程质量的行为不加制止而酿成工程质量事故者;
2、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隐蔽工程检查及时签证或无故缺席而酿成工程质量事故者;
3、发现工程质量事故不如实报告或对事故单位及责任者进行袒护者;
4、进行内部验工签证时不按规定进行审核者。
第四章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责任制
1、各单位的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建和已交付的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主管生产的项目副职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项目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相关管理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2、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对组织施工的项目经理部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按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其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开工前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1、施工承包合同已签订,有关开工许可证照等手续办理完毕;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能满足开工需要;
3、施工调查及复测已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