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工程项目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方。
3. 各参与方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可靠。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成立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监督和指导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2. 设计单位负责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3.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4.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三、质量管理措施1. 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从原材料采购、施工工艺到成品保护等各个环节都要有严格的质量监控。
2. 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质量问题的发生。
3. 强化质量意识教育,提高全体工程人员的质量管理水平。
四、监督检查与验收1. 施工单位应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并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2. 对于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监理单位应进行旁站监督。
3. 工程项目完成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正式验收。
五、质量问题处理1. 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迅速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2.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记录与报告1. 各参与方应详细记录质量管理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包括检查记录、问题整改记录等。
2. 定期编制质量管理报告,向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汇报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各参与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区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在开展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质量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行为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并将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环境的创建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委托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委托各市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委托具体实施的机构以下统一简称监督机构。
第五条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有关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住建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的宣贯和组织实施工作。
承担对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以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违章操作行为的纠正,并对监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资料的收集、各类备案手续的办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各监督机构对全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注册、安全报监、施工许可证申领、重大危险源监管(备案、验收、专家论证等)、起重机械监管(备案、告知和使用登记)等事项的办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和投诉处理,均实行网上受理(网址:)。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和安全生产报监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和施工安全报监手续。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保护公众利益,提出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明确监督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包括监督机构的名称、职能、人员配备等。
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
2. 质量监督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的流程和要求。
包括施工前的预审和备案、施工中的现场监督、施工后的验收等。
要求监督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质量监督的内容和标准:明确施工质量监督的内容和标准,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各项工程的质量标准。
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4.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规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处罚措施,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维护施工市场的正常秩序。
5. 监督结果的公示和反馈:对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结果进行公示,让社会公众了解工程质量情况,并接受效果反馈。
同时要求监督机构按时向上级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确保上级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办法还需根据国家或地方实际情况来确定。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概述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是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于防止工程质量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监督管理机制1. 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是保证施工质量的基础。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和落实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控制的责任和流程,确保施工质量可控。
2.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质量监督职责,制定监督计划,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3.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沟通施工中的问题和难点,协商解决工程质量相关的问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可控。
三、质量控制要求1.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对于材料的选用、施工工艺的操作、施工现场的环境等方面,要保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在合理的时间节点进行抽查和检验,确保施工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3. 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图纸和工程方案,确保其符合规范要求。
同时,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节点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中的错误。
四、质量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同时,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2. 施工单位应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
对于危险作业环节,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3. 监理单位应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力度,严格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五、质量问题处理1. 发现质量问题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相关施工工序,并及时报告监理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
同时,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问题分析和处理。
2. 监理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并制定整改方案,确保问题能够得到解决。
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科学、规范、高效, 并注重监督与管理相结合, 以提高整体工程施工质量。
第四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加强事前预控、事中监控和事后评估, 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实施分类管理, 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特点和风险程度, 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第二章资质要求第六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工程技术及管理知识, 持有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的登记注册证书, 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及机构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道德, 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质量监督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十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及机构应当接受相关培训, 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质量监督与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及时跟踪和掌握施工现场的施工进度和质量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 确保其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 不得存在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当注重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验, 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设备。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施工工序的监督, 确保施工工序的合理、科学和标准化。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六条对工程施工质量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进行处罚, 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工整改、吊销资质等。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和强化政府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省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上一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监督与管理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档案,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第六条监督机构资质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审核(年检)制度,没有资质的不得执行监督工程任务。
第七条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资格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和有计划的培训制度,没有资格证书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监督任务。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配备相应的监督检测设备、仪器、交通、通讯工具及音像设备等。
第九条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材料、构配件、商品砼的质量进行抽查;二、对与被检查实物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三、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地基基础、主体工程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察看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物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四、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下面是其主要内容:
1. 监督主体: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工程施工质量,由其下属的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执行监督任务。
2. 监督对象:监督对象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3. 监督职责: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方案、人员组织、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 监督方式: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抽查检查、验收检查、监理报告评审等。
5. 监管措施:对于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停工、责令整改、罚款等措施。
6. 监督报告: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监督报告,报告中应包括监督的情况、问题和整改情况等。
7. 监督结果公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布,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以上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还需参考该法规文件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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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全面提高公司整体质量管理水平,有效杜绝工程质量事故,依据国家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建立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和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全面提高公司整体质量管理水平,实施公司质量品牌战略,有效杜绝工程质量事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质量监督工作是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质量管理部门是实现“企业自控”的关键,公司各单位要上下协调、配合,形成质量自控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项目(指挥)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四条建立以分层管理、分级控制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公司、子(分)公司、项目(指挥)部三级质量管理。
公司设安全质量部,子(分)公司设质量管理机构,项目(指挥)部设质量管理部门,工区及作业队设专(兼)职质量检查员。
第五条公司安全质量部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子(分)公司、项目(指挥)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公司工程(技术)部是工程质量的主管部门,负责施工技术、物资设备管理工作;其他各职能部门对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提供服务。
第六条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项目(指挥)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形成涵盖各层次和职能部门的严密质量保证网络,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各项管理活动。
第七条各级质量监督、管理、检查部门,根据管辖的范围和工作需要,配齐、配强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形成自上而下的质量监督检查控制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提高国家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是: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分类管理、全面管理、从严管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质量监督检验、质量监督检测和质量监督评估。
第一节质量监督检验第五条质量监督检验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原材料及设备的检验;2. 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3. 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验收的检验。
第六条质量监督检验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质量检验机构承担。
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检验人员。
第二节质量监督检测第七条质量监督检测是指通过实验室等检测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质量监督检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建设工程材料的抽查检测;2.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抽查检测;3.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的复检。
第八条质量监督检测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检测人员。
第三节质量监督评估第九条质量监督评估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的定期、定量评估,以评估建设工程的质量状况和质量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条质量监督评估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承担。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评估人员。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第十一条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更直接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
为了确保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质量监督管理的目标与原则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首要目标是确保工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满足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全过程监督原则从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确保每个环节的质量都得到有效控制。
2、预防为主原则通过加强前期的规划、设计审查,提前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将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严格标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不符合标准的行为和工程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
4、公正公平原则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保持公正、公平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管理。
二、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与职责1、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对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2、质量监督机构具体承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日常工作,包括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等。
3、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人,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质量要求。
4、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提供准确、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保证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5、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负责。
6、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三、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1、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监督(1)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办理了工程建设手续,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2)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经过审查,是否存在违规变更设计等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集团公司内从事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以及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监督管理内容及流程、投诉与处理和考核奖惩办法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YS/T5430《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654《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YS/T5419;《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实施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3.2 质量行为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3.3 监督注册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注册手续。
3.4 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是指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最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全文最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二、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材料、构配>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
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加强对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
建设单位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应委托建设监理或咨询单位代理。
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任务。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施工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质量监督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监督部门,并明确部门主要负责人。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施工企业负有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责任,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方案,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各项质量控制工作的监督。
四、质量监督方法质量监督部门和施工企业应当采用多种方法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验收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个阶段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2.抽检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或关键工序进行抽检,以确保关键部位的质量。
3.监测制度:利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
4.档案管理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文件和资料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五、质量监督措施质量监督部门和施工企业在实施监督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质量的合格。
1.加强培训:质量监督部门和施工企业应组织专门的培训,提高监督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专业知识。
2.建立台账:对每个施工项目建立台账,记录项目的进度、质量情况等,以便随时查阅。
3.召开会议:定期召开质量监督会议,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讨和解决。
4.建立奖惩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优秀表现给予奖励,对质量问题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和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报告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2.质量监督方法和措施的执行情况。
3.施工质量达标情况。
4.项目的进展情况。
七、质量监督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行为,质量监督部门有权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站负责对成都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并依法对违反质量监督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条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应遵循“科学监督、公正公平、依法行政、服务企业、造福人民”的原则。
第四条监督站应制定规范化操作管理制度,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五条监督站应设立工作岗位,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监督站负责人对整个质量监督工作负总责,包括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合作、监督工作进展情况等。
第七条监督员是质量监督工作的核心,负责具体的监督任务,包括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
第八条监督站还应设立技术支持岗位,负责研究质量监督方法和技术,并为监督员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九条各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条监督站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操作步骤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在接受委托进行质量监督之前,监督站应与委托方签订质量监督合同,并明确监督的内容、标准和时间要求等。
第十二条在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员应及时向监督站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三条监督站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监督记录管理等。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工作完成后,监督站应向委托方提交监督报告,并依法处理违反质量监督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方法第十五条监督站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和不同的监督任务,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法。
第十六条监督员应深入各施工现场,以听取、查阅、记录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监督员应及时向监督站报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监督站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监督站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的提升。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办法[五篇]》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办法[五篇]》第一篇: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办法附: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应以监督工程质量行为为重点,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
抽查是指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行为实行的随机检查。
抽测是指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进行抽样检测。
第六条鼓励优化产业结构,引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推行住宅产业化、推广装配式全板式结构体系。
逐步推进建筑产品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精装配套化。
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推进建筑节能和相关技术的普及化。
大力倡导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监督检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加强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环保等领域。
三、监督检管理职责(一)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工程项目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
(二)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
(三)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四、监督检管理内容(一)工程质量监督1. 监督检查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2. 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3. 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工艺、工序和质量控制。
4.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验收。
(二)安全生产监督1.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2.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3.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处理。
4.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三)进度监督1. 监督检查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2. 监督检查施工进度调整情况。
3. 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进度问题及处理措施。
(四)投资监督1. 监督检查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2. 监督检查工程变更及签证手续。
3. 监督检查工程款支付情况。
五、监督检管理程序(一)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将工程项目监督检管理计划报送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二)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督检管理计划,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
(三)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政府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六、奖惩措施(一)对在工程项目监督检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 引言铁路建设工程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关系到人民生活和国家安全。
为了确保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
本文档旨在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监督责任,以确保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 监督管理原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全面性:对铁路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和节点进行全面监督,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全过程管理;•公正性:监督管理部门应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依法执控,防止腐败和不正当行为;•高效性:监督管理部门应以高效的工作方式处理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信息化: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互通。
3. 监督管理内容3.1 工程前期准备在铁路建设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应进行以下监督管理措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环境评估和规划审批,确保工程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确保项目合理性和可行性;•对投资计划进行审核,确保投资合理、资金安全;•进行项目招标和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公正竞争和合同履行。
3.2 施工阶段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进行以下监督管理措施:•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核,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资质认证,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技能和知识;•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方案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和秩序;•对施工材料和设备进行监督验收,确保质量合格。
3.3 竣工验收阶段在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应进行以下监督管理措施:•对竣工文件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确保质量合格;•对工程安全进行评估,确保安全性达标;•对工程运营计划和设备维护计划进行审核,确保运营和维护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监督责任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监督责任划分如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监督管理细则和技术标准;•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和评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互通。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性和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二、监督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建筑工程2. 桥梁工程3. 隧道工程4. 道路工程5. 水利工程6. 输电工程7. 环保工程三、监督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由相关部门和各参与方共同承担监督责任。
具体责任划分如下:1. 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对监督结果负主要责任。
2. 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监督,确保质量达标。
3.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并接受监督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4.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质量问题。
5. 第三方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独立监督,保证监督的客观、公正、公开。
四、监督措施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有效性,采取以下监督措施:1. 完善监督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力。
2. 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3. 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其质量意识和责任感。
4.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监督工作的可追溯性和证据性。
五、监督结果与处罚对于发现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给予相关单位和个人警告、罚款、暂停工程等行政处罚。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3. 对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要求相关单位进行赔偿。
六、监督效果评估和改进定期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效果评估,及时发现和改进监督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以上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 (5)1.1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目标 (5)1.2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6)第2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6)2.1 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 (6)2.1.1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规定。
(6)2.1.2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并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6)2.1.3 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工程质量策划,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
(6)2.1.4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过程进行监控,保证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的质量责任落实到位。
(6)2.1.5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调查处理,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类似的再次发生。
(7)2.2 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 (7)2.2.1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组织、质量计划、质量控制、质量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7)2.2.2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明确各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质量职责,保证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
(7)2.2.3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对工程各阶段的质量进行检查,发觉问题及时整改。
(7)2.2.4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质量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7)2.2.5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考核制度,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的质量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7)2.2.6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工程质量信息,为工程质量决策提供依据。
(7)2.2.7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安全处理制度,对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7)2.2.8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明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及责任,保证工程质量问题的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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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产品在开通过程中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 本标准适用于由办事处、用户或工程承包商负责安装和调试的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在下面所引用的文件中,对于企业标准部分没有写出年代号,使用时以网上发布的最新
标准为有效版本。 3 术语和定义
工程之友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之友;质量管理监督
目次
前 言...........................................................................................................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职责............................................................................................................................................. 1 5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2 6 工程质量评定的工作程序.........................................................................................................3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项目负责人和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要求............................................. 9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工程质量报告的格式............................................................................... 10 附件 C(规范性附录)工程质量通用检查标准........................................................................... 14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质量 质量是反映实体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的特性总和,质量的主体是“实体”。 在通信工程上工程质量是指通信产品的工程施工过程,包括设备到货前的准备工作、到 货后的开箱、安装、调试、验收、移交等一系列的工程阶段都是“实体”。 4 职责 4.1 项目负责人 工程现场项目负责人,工程实施、工程现场的组织协调者,为工程实施提供现场技术支 持,负责工程质量标准的宣贯和工程质量的评定,对所负责工程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负直 接责任。工程项目负责人一般由办事处(或海外片区,下同)派出,全部工作外包以后,项 目负责人由外包合作方派出。 4.2 办事处 4.2.1 对工程现场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管理和质量评定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4.2.2 负责对辖区内的新建工程进行质量抽查,按照本标准实施工程质量评定。 4.2.3 负责检查工程承包商对涉及公司产品安装、调测人员的内部培训情况,核实转包工 程中分包商工程技术人员的上岗资格,传递公司的质量管理流程制度,监督工程承包商质量 保证体系的实施。 4.2.4 每月输出工程质量月报,对辖区内的工程质量评定结果进行汇总统计分析,找出影 响工程质量和效率的因素,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控制方法,确认后上报营销事业工程处。建立 工程承包商档案,根据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对工程承包商的质量信誉等级做出评估,作为 继续和扩大合作范围的参考依据。
环境及硬件质量评定
N
检验通过
Y 软件调测 软调人员
软调质量检验 项目负责人
系统调试质量评定表
N
检验通过
Y
初验、割①接、移交
项目负责人
结束
工程规范评定表 现场培训质量评定表 行为规范评定表 安全操作规范评定表 工程质量总评
图 3 工程质量评定工作流程图
4
6.2 流程说明 6.2.1 工程现场质量管理 6.2.1.1 项目负责人由办事处派出(办事处、用户或承包商负责安装,办事处负责调试)。 6.2.1.1.1 硬件安装完毕,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本办法的附录 C《工程质量通用检查标准》 进行硬件安装的质量检验,填写本办法的附录 B《工程质量报告》中的《机房环境及硬件质 量评定表》,对未达到质量标准之处,应责令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出具 整改通知单,用户施工工程的质量问题应出具报告,建议和促使用户整改,工程项目负责人 对整改结果予以确认,不修改质量评定结果,对工程中重复发生的错误应累积扣分。对有多 个现场、工程量较大的项目,可完工一处,检查一处,所有工程现场都要求检查,每个工程 现场的质量问题均须做详细记录,并对每个现场进行评分(扣分制),所有现场质量评定的最 低分(即扣分最多的,记负值),加上其他所有现场的扣分总和的 1/10,作为该工程的“机 房环境及硬件质量评定表”项目的结果,记入工程质量总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问 题可以拍照作为证据。 6.2.1.1.2 一般要求经过硬件质量检验及整改合格后再进行系统调试,如硬件整改与系统 调试不冲突,可以同时进行,系统调试完毕,由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本办法的附录 C《工程 质量通用检查标准》和《测试手册》(见 Q/ZX 75.1610《工程规范》)进行软件调试的质量 检验,填写本办法的附件 B《工程质量报告》中的《系统调试质量评定表》,并对不符合要 求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出具《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见 表 QR 75.1620-2002-02),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整改结果予以确认。 6.2.1.1.3 软硬件经过检验、整改合格,相关人员完成现场培训,工程项目负责人完成《工 程质量报告》中的其他评定表格并填写工程质量总评,向用户申请进行初验和割接移交。 6.2.1.1.4 如办事处只将部分工作外包,则在所承包工作完毕,承包商应对照本办法的附 录 C《工程质量通用检查标准》进行自我检查,提交完工报告,在报告中详细记录未能达到 质量检查标准的问题,并注明问题原因。工程项目负责人根据承包商工作范围填写《承包商 工作质量评估报告》(见表 QR 75.1620-2002-01),对因承包商方面原因造成的不符合质量 标准的问题,应出具整改通知单,责令承包商进行整改,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整改结果予以确 认,并在《承包商工作质量评估报告》中的“质量问题纪录”一栏如实填写;对因非承包商 方面原因(如用户方面原因、主工程辅料短缺等),而承包商提交的完工报告又未加纪录的 质量问题,也作为承包商的错误, 记录在《承包商工作质量评估报告》的“质量问题纪录” 中。类似《工程质量报告》,《承包商工作质量评估报告》的“机房环境及硬件质量评定表” 项目也分现场评定,记分方法同 6.2.1.1.1,作为该项目的最后结果,写入《承包商工作质 量评估报告》。《承包商工作质量评估报告》须由办事处负责人和承包商工程负责人签字确 认,作为与承包商工程结算依据,办事处存档。 6.2.1.2 工程项目负责人由合作单位派出时(硬件安装、软件调试均外包),项目负责人 参照 6.2.1.1.1 至 6.2.1.1.3 条款完成《工程质量报告》,向当地办事处移交。 6.2.1.3 《工程质量报告》由办事处负责工程质量的主管和办事处经理或副经理签字认可,
由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现场的质量管理,由市场中心工程部、工程处、办事处组成 工程质量三级监督体系,办事处负责对本处新建工程进行质量抽查;工程处对本事业部所有 新建工程进行工程质量抽查,对办事处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市场中心工程部对公 司所有工程进行工程质量抽查,对工程处和办事处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各部门的 职责见本标准第 4 章)。组织结构如图 1 所示。
1
4.3 工程处 4.3.1 不定期对各办事处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操作和工程质量评定进行监督检查,在工程巡 检中对工程承包商和工程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核实,根据相关标准实施工程质量评定,汇 总各办事处工程月报,按月输出事业部工程质量月报提交市场中心工程部。 4.3.2 推行公司有关工程管理规定,对本营销事业部各办事处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 行指导、支援。 4.4 市场中心工程部 4.4.1 不定期到各办事处的工程现场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4.4.2 负责检查各办事处工程外包环节的规范实施,在工程巡检中对工程承包商和人员的 资质、资格进行核实,对工程处和办事处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操作和工程质量评定进行监督 检查。 4.4.3 市场中心工程部每季度对公司整个工程体系的工程质量检查结果进行汇总统计分 析,输出工程质量汇总报表,现场工程质量检查结果作为对营销事业部的考评依据,同时也 作为对工程承包商的评估考核依据之一。 4.4.4 市场中心工程部定期汇总各种工程质量信息和合理化建议,根据这些信息修改完善 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标准。 5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 5.1 组织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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