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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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惠民政策(部分)

北京市惠民政策(部分)

北京市市级惠民政策(部分)一、养老方面(一)养老机构政策1.扶持社会办机构社会办机构接收老年人,按生活能自理程度不同,分别给予300元/人月和500元/人月的运营补贴。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社会福利机构免缴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供电贴费、自来水厂建设费、煤气厂建设费、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减半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对社会办养老机构,按不同的机构类型和建设方式,分别给予20000元/床至25000元/ 床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

对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供暖价格统一按照本市相应的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

2.支持敬老院发展新建、扩建的街乡敬老院每新增一张床位资助1万元,最高资助额200万元。

利用其它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改建费的4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额200万元。

3.提高机构服务水平对获评为一、二、三、四、五不同等级的机构分别给予2、4、8、16、3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外省市农村务工人员在京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的,初级培训给予1500元/人,中级培训给予1800元/人的补贴。

4.养老机构风险化解为化解养老机构中意外伤残、身故风险,养老机构可投保综合责任险,政府给予80%的补贴,机构自负20%。

明确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每床160元,每次事故累计责任限额为100万元,根据机构床位数量不同,每所机构每年责任限额为200-500万元。

5.供地优惠政策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企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6.扶持困难群体入住机构对低收入家庭中不能自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贴1100元,对重度残疾人入住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贴200-300。

(二)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在执行的政策:1.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经济困难的高龄和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经济困难的高龄和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有关服务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京民老龄发[2015]47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30【实施日期】2015.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有关服务事项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5〕477号)各区民政局、老龄办: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关于2015年开展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5〕228号),我市将开展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工作中的管理服务事项依据《北京市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京民老龄发〔2014〕459号)相关规定执行,由养老助残卡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相关制卡、POS安装及改造、信息系统开发管理、信息发布、服务监管等工作,并协同各区民政(老龄)部门发展、管理服务资源。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卡及补贴发放(一)制卡对象本次工作制卡对象是指根据《关于2015年开展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第三方评估、各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并确定补贴标准的老年人。

(二)制卡发卡制卡发卡及补贴资金发放依托北京市96156小帮手养老助残服务平台开展,由区民政(老龄)部门组织实施。

经评估和审查确认的60-79岁的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由市老龄办养老服务系统将数据交换至北京市96156小帮手养老助残服务平台,养老助残卡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为老年人制作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建立养老账户及补贴账户。

经评估和审查通过的80岁(含)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9〕17号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9〕17号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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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19〕17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保障本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82号)的规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统计局测算、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方案。

经征求本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各区政府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公布实施。

一、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家庭月人均1000元调整为1100元。

二、因调整标准所增加的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以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9年1月起正式实施。

此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精神,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共同富裕而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确保2019年春节前顺利完成本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8日
——结束——。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等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等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京民社救发[2017]2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发布日期】2017.02.04【实施日期】2017.0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7〕24号)各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农委、卫生计生委、教委、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现将《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2017年2月4日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经市政府批准,结合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推动相关工作的贯彻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代理服务入住养老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代理服务入住养老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代理服务入住养老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京民福发〔2015〕283号•【施行日期】201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代理服务入住养老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15〕283号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代理服务入住养老机构实施办法》已经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2015年7月27日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代理服务入住养老机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本市特殊家庭老年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紧急医疗救助等服务时遇到的相关手续办理困难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殊家庭老年人是指具有北京市户籍且在入住养老机构或接受紧急医疗救助等服务时,依据现有规定无法按照相应程序履行签订养老服务合同、进行住院登记和手术签字等手续的老年人。

第三条特殊家庭老年人本着自愿、自主的原则,选择通过代理服务机构实现入住养老机构及相关接续服务需求。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服务机构是由北京市民政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诚信原则,为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服务;特殊家庭老年人提出委托、接受服务应当遵守自愿、诚信原则,不得编造虚假信息。

第六条鼓励代理服务机构在实施特殊家庭老年人代理行为中,统筹组织、发动协调各类评估、资产管理、志愿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性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等共同参与老年人权益维护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七条民政部门北京市民政局负责相关政策制定、指导代理服务机构开展代理服务行为,负责向特殊家庭老年人、代理服务机构提供全市养老机构的相关信息。

护理补贴标准

护理补贴标准

护理补贴护理补贴范围: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

补贴标准:(一)对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

(二)对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

申请审批程序: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应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3张1寸同版彩色证件照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由居(村)委会报街道(乡镇)残联审核。

关于政策的衔接:(一)《暂行办法》规定:本暂行办法补贴与其他护理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不得重复享受人员包括:1. 持有《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残疾人及集中供养的抚恤优待对象。

2. 按规定享受离休干部护理费、残疾军人护理费、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见义勇为人员护理费等相关待遇的残疾人。

3. 按规定享受《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办法(试行)》(京民福〔2011〕240号)、《北京市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贴办法》(京残发〔2012〕77号)相关待遇的残疾人。

(二)根据市、区(县)有关部门工作安排,享受寄宿制托管服务补贴1个月以上的残疾人(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入住托养机构的残疾人、由政府部门提供管护服务的精神残疾人),在享受托管服务补贴期间不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补贴。

(三)享受本《暂行办法》补贴的残疾人,符合养老(助残)券服务制度的继续执行该制度。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京财社[2017]62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7.03.31
【实施日期】2017.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
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社〔2017〕625号)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现将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在收
到中央财政下达补助资金后(以财政部预算文件印发日为准)的30日内,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下达到各试点区。

同时,市财政局与市民政局共同研究安排并核拨市级配套补助资金,由市民政局牵头制定并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试点工作通知,具体指导各试点区推进工作,并启动共同对中央和市级试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跟踪、检查、督导等全过程管理监控工作。

二、各试点区收到中央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21〕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21〕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主体及职责第三章监管内容第四章监管方式第五章附则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养老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持续优化服务,促进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坚持依法实施、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联动、分类施策、加强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是养老机构信息归集的平台,为政府补助(补贴)资金发放、服务质量监管等提供依据。

养老机构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内容真实有效。

第二章监管主体及职责第五条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快推动形成权责明确、协同共治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六条发挥北京市养老服务部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健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体系,完善监管事项、监管标准、监管规则、检查表单,按年度制定监管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机构监管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市有关单位、各区政府加强监管。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的通知-京民计字[1995]207号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的通知-京民计字[1995]207号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的通知(京民计字(1995)207号京财社(1995)1680号1995年8月30日)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为了解决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的生活困难,使他们的生活水平能够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有所改善,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对我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救济的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的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标准附后)。

因调整优抚、社救对象补助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市财政负担60%,区县财政负担40%,市属福利院收养人员生活费调标增加的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今年调整部分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生活费标准,是在国家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优抚、社救对象的关怀,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这项工作涉及到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北京的社会稳定,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在9月10日前落实到位,并将落实情况于9月20日前书面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城镇社会救济对象调标方案表单位:元/人、月------------------------------------民政对象|现行标准|调整后增加|每人每月增加-------------|-------|-------|------城镇孤老困难户|城市|140|160|20----------|--|-------|-------|------城镇困难户|城市|125|145|20----------|--|-------|-------|------因公致残回城知青救济|城市|148|168|20----------|--|-------|-------|------享受原工资40%精简|||||城市|||20退职老职工||||----------|--|-------|-------|------一般精简退职老职工|城市|||20----------|--|-------|-------|------归国华侨救济|城市|135|155|20----------|--|-------|-------|------有贡献归国华侨救济|城市|150-170|170-190|20----------|--|-------|-------|------原国民党起义投城|城|130|150|20|--|-------|-------|------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乡|87|108|20----------|--|-------|-------|------原国民党刑满释放|城|120|140|20|--|-------|-------|------转业安置人员补贴|乡|77|97|20----------|--|-------|-------|------原国民党宽赦人员救济|城市|120|140|20------------------------------------优抚对象调标方案表单位:元/人.月------------------------------------优抚对象|家住|现行标准|调整后标准|每人每月增加----------|--|------|-------|-------|城|210|230|20孤老烈属|--|------|-------|-------|农|140|160|20----------|-210|20孤老病故军人家属|--|------|-------|-------|农|130|150|20----------|--|------|-------|-------|城|180|200|20孤老复员军人|--|------|-------|-------|农|120|140|20----------|--|------|-------|-------|城|160|180|20孤老伤残军人|--|------|-------|-------|农|120|140|20----------|--|------|-------|-------|城|170|190|20烈属|--|------|-------|-------|农|110|130|20----------|--|------|-------|-------|城|160|180|20病故军人家属|--|------|-------|-------|农|100|120|20----------|--|------|-------|-------|城|310|330|20红军老战士|--|------|-------|-------|农|260|280|20----------|--|------|-------|-------|城|150|170|20抗日复员军人|--|------|-------|-------|农|100|120|20----------|--|------|-------|-------|城|140|160|20解放复员军人|--|------|-------|-------|农|95|115|20----------|--|------|-------|-------|城|135|155|20建国后复员军人|--|------|-------|-------|农|90|110|20----------|--|------|-------|-------|城|130|150|20抗日三等伤残军人|--|------|-------|-------|农|80|100|20----------|-140|20解放三等伤残军人|--|------|-------|-------|农|75|95|20----------|--|------|-------|-------|城|105|125|20建国后三等伤残军人|--|------|-------|-------|农|70|90|20----------|--|------|-------|-------|城|110|130|20抗日二等伤残军人|--|------|-------|-------|农|65|85|20----------|--|------|-------|-------|城|105|125|20解放二等伤残军人|--|------|-------|-------|农|60|80|20----------|--|------|-------|-------|城|100|120|20建国后二等伤残军人|--|------|-------|-------|农|55|75|20----------|--|------|-------|-------|城|108|128|20特一等伤残军人|--|------|-------|-------|农|60|80|20----------|--|------|-------|-------|城|160|180|20带精神病回乡复退军人|--|------|-------|-------|农|125|145|20------------------------------------——结束——。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北京市民政局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民政局2005年3月1日)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36号)文件中给予社会力量兴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一定资助的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对在院舍中开展集中养护、托管、康复服务活动的扶持政策,通过对社会福利机构接收服务对象入住开展服务活动的补助,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开展集中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并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条在我市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执业,由法人(非政府机构)、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举办的,在我市相关部门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第四条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三种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作为“公办民营”类型的社会福利机构纳入资助范围。

第五条资助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养老服务机构必须达到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有医务室的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医务室服务质量控制规范》。

残疾人福利机构必须达到民政部颁发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儿童福利机构必须达到民政部颁发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低保家

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低保家

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京民福发[2011]24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日期】2011.06.20【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福发〔2011〕240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进一步构建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更好地实现本市老年人“老有所养”的目标,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办法(试行)》。

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在贯彻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积极搜集和认真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办法切实落实并及时反馈。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办法(试行)为推进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更好地实现本市老年人“老有所养”,针对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的本市城乡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特制定本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除外),可以申请享受本补助:(一)具有本市户籍;(二)年满60周岁;(三)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四)经评估认定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五)自愿入住本人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选定的社会福利机构。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京民养老发〔2020〕13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现将《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9月30日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境家庭服务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服务对象:(一)城乡特困中的老年人或重度残疾人;(二)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三)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含其重残的独生子女);(五)未享受城乡特困供养、低保、低收入待遇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其他重度残疾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的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高龄老年人是指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本办法所称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是指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确定为失能、失智的老年人。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和《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京民社救发〔2017〕24号),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村(居)民委员会、照料服务人、养老照料中心等第三方照料服务机构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严格标准、强化责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同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第二章照料服务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所和设施应当安全可靠、干净整洁。

室内除必备生活家具外,一般应具有暖气、电扇或空调等冷暖设备。

第五条衣物和床上用品应满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需求。

夏季需有防蚊防暑用品,冬季需有防寒保暖用品。

第六条对于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具有应急呼叫装置,确保随时随地可以与照料服务人联系,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第七条对于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一般应与其共同居住。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有专人照料。

对于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应提供助餐用药、穿衣脱衣、上下床、助洁助浴、如厕移动等服务。

对于生活能够自理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应通过适当方式每天了解其身体和生活状况,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应服务。

北京市惠民政策(部分)

北京市惠民政策(部分)

北京市惠民政策(部分)北京市市级惠民政策(部分)一、养老方面(一)养老机构政策1.扶持社会办机构社会办机构接收老年人,按生活能自理程度不同,分别给予300元/人月和500元/人月的运营补贴。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社会福利机构免缴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供电贴费、自来水厂建设费、煤气厂建设费、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减半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对社会办养老机构,按不同的机构类型和建设方式,分别给予20000元/床至25000元/ 床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

对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供暖价格统一按照本市相应的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

2.支持敬老院发展新建、扩建的街乡敬老院每新增一张床位资助1万元,最高资助额200万元。

利用其它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改建费的4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额200万元。

3.提高机构服务水平对获评为一、二、三、四、五不同等级的机构分别给予2、4、8、16、3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外省市农村务工人员在京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的,初级培训给予1500元/人,中级培训给予1800元/人的补贴。

4.养老机构风险化解为化解养老机构中意外伤残、身故风险,养老机构可投保综合责任险,政府给予80%的补贴,机构自负20%。

明确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每床160元,每次事故累计责任限额为100万元,根据机构床位数量不同,每所机构每年责任限额为200-500万元。

5.供地优惠政策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企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6.扶持困难群体入住机构对低收入家庭中不能自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贴1100元,对重度残疾人入住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贴200-300。

(二)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在执行的政策:1.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京劳社养发[2008]1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08.01.23【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16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现将《<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7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于2008年9月30日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2008年1月起享受;10月1日后到社保所办理申请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

二、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年满60周岁的人员,9月30日前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其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10月1日后到社保所办理申请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

三、2008年5月1日后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附件:1、《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2、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个人申请表(略)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附件1:《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京政发[2007]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是指下列待遇:(一)按月享受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退养人员的生活补助费;(二)按月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给予社会办托老所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给予社会办托老所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给予社会办托老所全托型床位运营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京民老龄发[2013]17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实施日期】2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给予社会办托老所全托型床位运营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3〕175号)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为全面落实市政府2013年折子工程第115项“给予社会办托老所全托型床位运营补贴”、实事项目第17项“给予社会办托老所2152张全托型床位每张每月300元运营补贴”的工作要求,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09〕504号)有关精神,现将社会办托老所全托型床位运营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运营补贴范围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期间,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09〕504号)文件要求设立,正式挂牌运营,为老年人提供24小时托养服务的民办或公办民营的托老所中的运营床位。

已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床位不在本补贴范围。

二、运营补贴条件(一)全托型服务床位5张以上,床均使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使用总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有老年人临时休息场地和服务设备,配置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二)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三)悬挂区县主管部门核发的托老所标牌,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

(四)与服务对象开展签约服务,实行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一人一档管理,建立完整的服务记录。

(五)编制老年人营养食谱,根据入托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合理配餐。

(六)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的夜间监护工作。

(七)制订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具有防范服务风险的制度和措施。

(八)自觉遵守北京市居家养老(助残)服务相关规定,提供优质、优惠服务,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

养老院收住失能老人获补贴优秀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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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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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院收失能老人补贴提高 每张床位月补贴最高1050元

北京市养老院收失能老人补贴提高 每张床位月补贴最高1050元

龙源期刊网 北京市养老院收失能老人补贴提高每张床位月补贴最高1050元作者:来源:《北京广播电视报》2018年第46期《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日前发布,本市养老机构补贴政策从单一补贴改为差异化补贴,失能老人和重度残疾人运营补贴每月增加100元到200元不等,养老机构星级越高补贴越多。

根据新政,一家养老机构每床位每月最高可获得1050元补贴。

《办法》自2019年P月P日起实施。

据悉,全市各养老机构不分营利性和非营种性,均可享受该政策。

目前全市500家养老机构中,只有不到10家为营利性养老院。

为推进京津冀地区养老服务协同发展,《办法》规定,天津市、河北省行政区全域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养老机构收住北京市户籍老年人的,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新《办法》提出,将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4个维度,对养老机构实行差异化补贴。

《办法》规定,将收住生活自理老年人、残疾程度较轻的残疾人的运营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月300元下降到每月100元;将收住失能老年人、残疾等级较高的残疾人的运营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月500元提高到每月600元,同时重点加大了收住失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的运营补贴力度,将其运营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月500元调整到每月700元。

同时,服务质量被评定为星级的养老机构、没有失信记录的养老机构、引入医疗机构进驻的养老院都可以按照床位数享受运营补贴。

但是,如果入住老人数量下降,则扣减运营补贴;服务对象满意率低于85%的,将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未与医疗机构签订规范服务协议的,也要取消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因有违诚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运营补贴的,将取消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残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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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 购置康复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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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照 购 置康 复 器 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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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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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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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市 困 境 家 庭 服务 对 象
人 住 社会 福 利 机 构 补 助 实 施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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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部门: 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文号: 京民福发[2011]240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进一步构建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更好地实现本市老年人“老有所养”的目标,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办法(试行)》。

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在贯彻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积极搜集和认真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办法切实落实并及时反馈。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办法(试行)为推进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更好地实现本市老年人“老有所养”,针对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的本市城乡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特制定本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除外),可以申请享受本补助:(一)具有本市户籍;(二)年满60周岁;(三)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四)经评估认定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五)自愿入住本人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选定的社会福利机构。

二、补助标准(一)对纳入补助范围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以下简称补助对象)每人每月补助1100元。

(二)定点社会福利机构月收费标准低于1100元的,按照实际收费予以补助;因补助对象被取消低保待遇、死亡及其他原因终止养老服务合同等情况,定点社会福利机构为其提供养老服务不足月的,按照当月实际收费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100元。

(三)市民政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运营成本增加和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标准。

(四)补助对象不得同时享受居家养老(助残)服务补贴。

三、资金来源本办法所需补助金由市财政和补助对象户口所在地区县财政分别列支,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1:1比例承担。

2011年度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

评估工作经费由各区县民政局编制预算,区县财政列支。

四、定点机构条件由区县民政局选择确定本区县提供定点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建设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能满足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二)管理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行业标准。

建立符合机构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配备合理,入院老年人档案完整、规范。

(三)服务安全周到,体现人性化。

膳食服务卫生、营养,并能满足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特殊饮食需求;养老护理员和不能完全自理老人配比不得低于1:4,护理服务能够实现24小时值班和程序化护理,做到老年人居室内环境清洁、基本无异味;至少配备1名医生及相应数量的护士,做到定期、定时护理和开展康复活动。

(四)收费标准由区县民政局统一定价,机构不得擅自变更。

收费标准应合理,能够满足和实现低保家庭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在政府补助帮扶下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的愿望。

(五)财务管理规范,至少配备一名会计和出纳人员,能够开具发票。

区县民政局根据上述条件选择确定的社会福利机构名单和调整变化情况应报市民政局审查备案(附件1),并将准予备案的定点社会福利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五、申请与核准程序(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应向本人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科提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待遇申请,提供以下材料:1.《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两份;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两份;3.《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4.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张。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补助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受理申请时,应将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内容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以上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二)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应于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反映情况进行核实,对其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并在《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申请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核准表》(附件3)上签署初审意见,报区县民政局。

(三)评估与公示。

区县民政局应于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联系社会评估机构对申请人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审查和评估结果应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村)进行公示(附件4),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四)核准。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民政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制作告知书(附件5),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将告知书转达申请人。

申请人在区县民政局核准同意享受补助待遇日期前入住社会福利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助。

(五)备案。

每季度首月15日前,区县民政局汇总上一季度核准结果,填写《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申请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核准汇总表》(附件6),报市民政局备案。

已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符合本办法第一条(一)至(四)项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可参照以上程序和要求申请办理补助手续。

六、复审区县民政局应于每年6月15-30日、12月15-30日分别组织开展对补助对象补助待遇复审,做出复审决定,汇总情况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补助对象因出院或死亡等情况终止养老服务合同的,定点社会福利机构应于当月报其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

七、变更与终止(一)出现以下情况时,补助对象申请继续享受本补助的,须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1.自获得补助待遇之日起,6个月内未按规定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的;2.自与定点社会福利机构终止养老服务合同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3.户口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迁移,需要申请变更补助金来源或变更定点社会福利机构的;4.区县民政局认为需要重新办理的其他情况。

(二)补助对象被取消低保待遇、终止服务合同或死亡的,从被取消低保待遇或合同终止、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补助金。

八、补助方式(一)补助对象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后,机构按照月收费标准,核减补助标准后,收取养老服务费用,出具税务发票。

(二)本办法采取“先服务、后结算”的方式,由区县民政局向定点社会福利机构拨付补助金。

定点社会福利机构不得有先全额收取补助对象养老服务费用、后由补助对象申请补助金等扰乱工作秩序的行为。

九、补助金发放及结算(一)定点社会福利机构应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遇法定假日顺延)将上季度享受补助对象汇总信息、补助对象上季度个人缴费票据复印件报送至其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审核。

(二)每季首月15日前,区县民政局审查并核算上季度补助人次数及所需补助资金后,分别书面报送区县财政局和市民政局。

1月15日前,测算本年度补助人次数和所需市级补助资金额度,连同上年第四季度补助人次数和所需补助资金一并报送市民政局。

(三)每年年初,市民政局根据本年度各区县所需市级补助的测算情况和上年度各区县收到市级补助的清算情况,提出本年度市级补助经费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向各区县财政局下达本年度市级补助经费。

本年度下达给区县的市级补助经费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区县民政局会同区县财政局研究确定对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金的具体拨付方式,减少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垫支压力。

十、监督管理(一)市民政局是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补助金拨付和监督的主管部门。

市民政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对全市补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二)区县民政局负责本地区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区县财政局负责本地区补助金的资金保障工作。

区县民政局会同区县财政局对本地区补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补助金准确、及时拨付。

(三)由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负有福利服务保障责任,应当优先满足补助对象养老床位需求;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享受运营资助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保证不低于总数5%的养老床位用于满足补助对象养老床位需求。

社会福利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补助对象提供养老服务。

(四)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依照《北京市老年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附件7),由市民政局统一委托社会评估机构执行。

社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中明确的程序、时限、评估收费标准和方式等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五)定点社会福利机构出现以下情况的,由所在地区县民政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限期整改不达标的,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3年内不得享受街乡办养老机构改扩建资助等政府补贴;属于社会力量举办的,取消当年度运营资助补贴:1.无正当理由,拒绝为补助对象提供养老服务的;2.未经区县民政局备案同意,针对补助对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的;3.因管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遭到补助对象或其家属投诉3次及以上并被查实的;定点社会福利机构出现其他违反《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行为,依照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补助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追回已骗取的补助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七)探索建立社会福利管理信息系统。

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工作统一纳入社会福利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本市社会救助信息平台的对接和信息共享。

十一、附则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定点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审查备案表附件二: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申请表附件三: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申请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核准表附件四: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申请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公示书附件五:附件1: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定点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审查备案表区县:备案时间:年月日附件2: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申请表编号: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申请表区(县):街道(乡镇):*选填项填写说明:1.所有信息以填表时状态为准;2.申请人在符合实际情况打“√”;3.本表格一式两份。

附件3:编号: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申请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核准表区(县):街道(乡镇):填写说明:1.所有信息以填表时状态为准;2.经办人在符合实际情况打“√”;3.本表格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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