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自评报告(精选多篇)-推荐word版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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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自评报告(精选多篇)

第一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自评报告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自评报告

根据市运管处《关于对出租汽车公司进行201X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安排的通知》文件精神,在201X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基础上,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进行了不断完善和改造,认真落实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

和各项考核指标。现就我公司201X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自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服务中心基本情况:

1、营运车辆265辆,已按照规定全部达到"五统一"标准;办公场所:150平方,配备:电脑2台,固定电话2部,传真机1部,办公车辆2辆;工作人员8名,其中高中及高中以上学历5人;从业人员达387人,全部持证上岗。

2、建立健全了公司组织机构,明确了岗位职责,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3、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规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了矛盾和纠纷的产生,从而为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奠定基础。

4、车辆商业险、承运人责任险投保率达到100%,70%车辆商业三者险保额达30万,大大增强了抗风险能力。

5、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认真组织安排并参与各项活动,今年27人被

评为"爱心送考先进个人",在册的好人好事共计50余件。

6、定期召开例会,传达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培训、业务知识培训及安全生产培训,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修养和

安全意识。

二、安全运营

1、我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成立安全小组,完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定时的进行上路巡查,对存在的安全隐

患进行排查,彻底根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2、201X年度我公司重、特大交通事故为零。

三、经营行为

为规范驾驶员的经营行为,减少违章率的产生,通过例会等手段对相关的行业

法律、法规进行宣传,与从业人员签订服务承诺书,增强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提高整体服务质量。

四、运营服务

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对乘客投诉做出核实、处理及回复,对于投诉比较集

中的问题和车辆不仅进行通报批评,而且根据《条例》规定作出处罚。

五、社会责任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消除不稳定因素,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法律法规,耐心教育,多沟通,多宣传,做好思想工作,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年未发生群

体上访等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六、自评结果

经认真自查和总结考评,根据考核计分标准得分情况为;自评得分915分。其中:企业管理285分;安全运营180分;经营行为180分;运营服务170分;

社会责任100分。

七、存在的不足

在今后的工作当中,我公司要加强管理人员的学习和认识,提高管理人员水平;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引导,对于投诉比较集中的如:服务态度差、索要高价、侵占遗失物品等问题,要进行重点批评和教育,并加强培训学习,强化职

业道德、优质服务等行业行为规范。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源头管理,规范

市场秩序,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公平、文明、安全、舒适、诚信的乘车环境。

×××出租汽车服务中心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二篇:临沂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临沂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2)驾驶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3)出租或者转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

(4)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5)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6)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的。

(7)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8)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9)敲诈、勒索、辱骂、殴打乘客的。

(10)非法占有乘客遗失物品的。

(11)其他行为情节恶劣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2)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3)无正当理由拒载的。

(4)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5)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6)未办理出租车服务监督卡或使用无效监督卡,并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

(7)驾驶未按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或维护备案的车辆,并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

(8)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9)未经乘客同意,强行合乘的。

(10)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11)超出经营区域后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或承接客人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1)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

(2)未按规定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的。

(3)未按规定携带出租车汽车营运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

(4)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5)计价器、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6)未经批准擅自在车上安装、张贴其他实施和广告的。

(7)在公示的营业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的。

(8)不给付乘客专用发票的。

(9)争道抢行、截头猛拐、乱闯信号、违章停车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

(10)运营中有吸烟、吃食物、打手机等影响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行为的。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1)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2)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3)未按规定配备或换洗座套的。

(4)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

(5)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的。

(6)不使用文明用语或使用服务忌语的。

(7)给付乘客的专用发票不完整、不清晰的。

(8)未按规定放置出租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1)拾到乘客遗留物品不及时归还或上交的。

(2)夜间不启亮出租汽车标志灯的。

(3)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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