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集团项目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集团项目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办法背景随着建设集团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旗下的项目也在不断增多,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成为公司发展的重中之重。
项目质量和安全是由监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为了提高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建设集团制定了本《项目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建设集团项目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工作,确保项目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同时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集团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的监理管理工作。
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工作监理任务建设集团项目监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理并保证监理的全程性。
监理部门应当策划监理工作,并根据施工进度和工作变化等实际情况对监理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变更。
监理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建设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并指导和协助施工单位落实相应的工作措施,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并达到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监理人员监理部门应当有合格的监理人员进行监理管理工作,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业务素质和经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监理人员应当具备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并对其工作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和安全问题。
监理程序监理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工作进度和工作变化等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监理程序。
监理程序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前审查:监理人员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安全防范措施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施工中监督:监理人员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现场监督,并及时处理意外情况和不合理施工措施。
•施工后评价:监理人员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总结工作经验并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
监理记录监理人员应当认真记录监理过程和监理结果,做好监理报告的撰写和交接工作。
公司集团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公司集团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公司集团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集团所有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和维修工程项目。
第三条管理原则1. 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规定。
2. 质量第一: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满足生产工艺需求。
3. 安全至上: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4. 进度控制:合理制定工期计划,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5. 投资控制:优化设计方案,合理控制工程投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组织架构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团队,包括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财务成本、采购物流等相关部门。
第五条职责分工1.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整体策划、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价。
2. 工程技术部门:负责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工程验收等工作。
3. 质量安全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
4. 财务成本部门:负责项目预算、成本控制、资金筹措等工作。
5. 采购物流部门:负责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和物流协调等工作。
第三章工程前期第六条项目策划1. 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 进行项目前期审批,取得相关许可和批准文件。
3. 明确项目目标、规模、投资、工期等要素。
第七条工程设计1. 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开展设计审查。
2. 设计应符合国家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要求。
3. 设计变更应严格审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第四章工程施工第八条施工组织1.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措施。
2.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3.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九条施工质量控制1. 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标准和验收规范。
2. 开展施工过程质量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
3. 工程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集团工程质量日常检查管理办法
集团工程质量日常检查管理办法1、目的保证集团各项目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强化检查工作的制度化,便于集团全面了解项目的质量情况,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2、范围适用于集团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
3、职责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与实施,各项目公司工程部配合接受对项目工程质量的检查工作.4、内容4。
1、检查时间: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根据各项目的实际情况安排对各项目公司的在施项目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原则性每季例行检查一次,特殊工序、重点部位根据实际相应增加。
4.2、检查人员:集团工程管理中心、项目公司工程副总、总工、工程部、设计部、监理单位及各施工单位.4。
3、检查依据:集团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国家、地方相关的规范及规定,工程设计文件和资料。
4。
4、检查内容:4.4.1 各在施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实施状况及工程实体质量;4.4.2 集团上次质量检查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4.4。
3 各项目工程的中间验收材料进场检验等相关资料;4。
4。
4 项目公司质量巡检记录单及整改落实情况;4。
4。
5 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是否上墙,以及对制度执行情况.4.5、检查方法:4。
5.1 对工程实体进行观感检查。
4.5。
2 重要部位及关键工序利用相关仪器进行检查。
4.5。
3 对各分部项及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进行抽查。
4.6、检查程序:4。
6。
1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根据质量检查计划,提前通知项目公司进行日常质量检查工作安排情况;4.6.2 项目公司工程副总负责组织工程部、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接收集团的日常质量检查工作;4.6.3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按照工程实体和资料文件两部分对项目公司的在施项目进行检查工作;4。
6.4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在检查结束后召开质量检查总结会,对于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在会议上对项目公司予以明确通告,并总结各项目公司在施工程质量表现好的部位,在以后工程实施过程中加以坚持和推广;4.6.5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在检查后10日内,按照《工程质量日常检查意见单》格式已书面形式通报各项目公司,意见单采用文字及照片形式对于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描述,并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完成时间;4。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铁 XX 公司集团XX 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中铁股分公司、中铁四公司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企业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确保工程(产品) 质量。
鼓励各单位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积极开展新技术应用示范、“QC 小组”等活动,广泛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各单位要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认真贯彻实施 ISO9000 体系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使工程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本办法合用于公司从事施工生产的项目经理部及各分公司、作业层实体。
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在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公司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公司、公司项目经理(分公司)二级监督管理。
公司项目经理部(分公司)要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
施工生产的各作业队,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质量检查工程师(质检员),建立工程质量的监控网络。
各单位必须对专(兼)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定期和时常性的质量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考核,由中国中铁股分公司统一制发质量检查证,或者由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制发质量检查证。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须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担任。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和调换人员,以保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有效。
房地产集团公司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组成项目部,由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所承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项目经理根据工程特点聘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进行日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3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____受控_________
发放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生效日期:___2018-04-02___
版本/修改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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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批准
生效日期
1
总则
1.1
1.2
1.3
为加强集团公司所属项目部(项目公司)开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工作,强化监管措施,理顺监管职责,有效控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断提高公司开发工程的质量,从而促进我公司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般质量事故指存在质量问题,经维修或加固处理,能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影响观感与使用的;或由施工单位自行拆除,重新施工的,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且对工期影响在5天以内的。重大质量事故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维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规范、设计要求的;或虽经维修、加固能满足设计要求,但影响观感与使用的;或由施工单位自行拆除、重新施工的工程,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且对工期影响在5天以上的。
公司安全质量监督中心根据项目部(项目公司)的总结报告与现场的施工进度,定期、不定期的到公司所属各工地进行巡查,检查工程质量,监督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参加各项目部(项目公司)工程竣前检查,查遗补漏。定期组织甲方代表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安全质量监督中心根据日常检查情况,每周作出总结报告形成周报,下发各项目部(项目公司)和有关部门,并根据检查情况,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程现场观摩会。现场观摩会以相互参观学习、指出不足、经验交流为主。例会参加人员:项目部(项目公司)分管工程经理、工程部主任、所在工地现场甲方代表、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工作人员,重要会议要求公司总经理、技术总监、项目经理参加,会议结束后由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做出会议记录,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推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提醒其他项目部注意。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编号:AQ-JS-04776( 安全技术)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s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使用备注:技术安全主要是通过对技术和安全本质性的再认识以提高对技术和安全的理解,进而形成更加科学的技术安全观,并在新技术安全观指引下改进安全技术和安全措施,最终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的。
1总则1.1为确保工程质量,规范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信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1.2建设工程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施工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就是信誉,质量就是效益”的观念,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
1.3施工单位要鼓励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采用“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针对施工难点开展QC小组活动,争创优质工程和精品工程。
1.4工程质量管理应贯彻“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模式,认真实施ISO9001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使建设工程质量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1.5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主管生产副职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相关的管理责任,项目经理部行政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并按各自的职责对其承建的工程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
1.6各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施工生产作业班组或车间应配备兼职人员,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监控网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集团公司内从事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以及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监督管理内容及流程、投诉与处理和考核奖惩办法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YS/T5430《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654《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YS/T5419;《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实施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3.2 质量行为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3.3 监督注册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注册手续。
3.4 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是指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集团工程部质量管理制度
集团工程部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工程部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实现工程管理目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工程部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造、扩建等各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后续维护管理。
第三条集团工程部质量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满足业主、用户需求,建设出安全、可靠、经济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集团工程部质量管理制度的原则包括全员参与、持续改进、创新发展、客户至上、科学管理、公正公平等。
第五条集团工程部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主体为工程部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执行和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六条集团工程部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计划、质量控制、质量评估等内容。
第七条集团工程部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并不断更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质量管理工作与企业战略目标相协调。
第八条集团工程部各级负责人要根据质量目标,制定年度质量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评估,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集团工程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材料采购、监理等环节的全过程监控,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条集团工程部要建立健全的质量评估机制,对工程项目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评估和分析,不断改进工程管理工作。
第三章质量管理流程第十一条集团工程部质量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流程:质量计划编制、质量控制实施、质量评估总结、质量改进持续优化。
第十二条集团工程部在编制质量计划时,应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标准、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检查检验方法等内容,确保质量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集团工程部在实施质量控制过程中,需加强对各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
第十四条集团工程部在进行质量评估总结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全面分析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总结经验教训,为质量改进提供依据和方向。
XX集团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基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监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对基础设施建设、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等专业领域的管理,加强对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组织实施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指导各有关单位按照基建工程项目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做好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组织实施的各类基建工程项目均需由实施单位按照要求上报集团XXX部备案,并由XXX部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各类基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各类新建、改扩建、重大维修项目(单项投资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涉及土地整理、征用等拆迁安置事项;土地、房屋等综合开发利用(及改造)项目等。
第四条集团及所属各单位作为具体基建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在工程立项、方案设计、投资控制、招投标、现场管理、后期维护等方面接受XXX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确保各类基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严谨、高效。
第五条XXX部应按照集团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和相关决策程序对各单位拟实施的基建工程项目提出专业指导意见,对实施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预算及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以供决策参考。
第六条XXX部按照我市及集团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各单位实施的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管,督导其严格履行有关招投标程序,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正、规范。
第七条各类基建工程项目实施期间,XXX部应指派专业人员做好现场监管管理工作。
包括对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用人用工管理、消防等方面的现场监管,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勒令其进行整改。
各项目的实施单位应服从指导、监管,并按要求配合做好相应的整改落实工作。
第八条涉及土地整理、拆迁安置、不动产综合开发利用等事宜的基建工程项目,除需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XXX部进行指导监管外,还应参照《XXXX规定》中的有关要求完善好相关管理程序。
第九条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组织实施的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工程验收。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落实“质量建企,依法治企”的方针,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ISO9001:2015标准,规范企业质量管理行为,形成强有力的质量保证能力。
坚持预防为主,持续改进,以社会为关注焦点,走质量效益型道路,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级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一条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成立质量管理委员会(简称质委会),由总经理任主任,总工程师和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任副主任,公司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
质委会是企业质量管理的最高机构,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职权,其主要责任是:研究和审定质量发展规划、企业质量方针、目标、创优规划、重大措施及各项管理制度,审定优质工程和质量管理先进单位、个人。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掌握质量动态,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对质量事故做出处理决定等。
质量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承办。
第二条集团公司设安全、质量管理科;所属子公司、项目部对应设安全质量管理部门及人员。
各级配备足够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保持质量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三条各级安全、质量部门接受上一级安全质量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工程质量责任制第一条集团公司建立质量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及专业人员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二条建立领导质量责任制总经理对工程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生产副总经理对工程质量负直接组织领导责任。
1、总经理质量职责⑴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⑵确定工程质量管理长远规划。
2、生产副总经理质量职责⑴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⑵组织策划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制定集团公司质量方针、目标,确保集团公司内部各部门、岗位职责、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确保质量管理所需资源配置满足要求,组织或委托管理者代表组织管理体系内部审核,主持召开管理评审,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建设集团项目质量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集团项目质量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办法1. 引言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建设集团内部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理工作,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达到预期目标。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建设集团项目质量安全内部监理管理的范围、流程、责任和要求。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建设集团内部各类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理工作,包括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所有项目参与方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3. 职责与权限3.1 集团监理部门的职责•制定监理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负责监督项目各阶段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提供技术支持和监理咨询,协助项目组解决技术问题;•报告项目质量和安全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审核监理报告和质量验收报告;•组织监理人员培训,提高监理团队的专业素质。
3.2 项目组的职责•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集团的管理规定;•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按照监理部门要求提供项目进度和质量安全信息;•协助监理人员开展工作,解决项目中的技术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质量和安全问题。
3.3 监理人员的职责•按照监理工作计划进行监理活动;•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提出监理意见和建议,推动项目改进;•填写监理报告,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提供项目技术支持和咨询。
4. 监理管理流程4.1 项目前期监理准备•监理部门与项目组沟通,明确项目要求;•制定监理工作计划,并进行内部审批;•组织监理人员进行项目培训,确保专业素质;•准备监理工具和设备,确保监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4.2 施工过程监理•监理人员按照计划进行监理活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抽查材料和工程质量,对不合格的部分提出整改建议;•配合项目组解决技术问题,推动项目进展。
4.3 工程质量和安全评估•监理人员根据监理规范和要求,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评估;•填写监理报告,详细记录评估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向项目组提出改进建议,并协助推动改进工作;•根据项目进展,定期进行评估和报告,确保质量和安全的持续改进。
xx集团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集团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集团公司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选定、合同签订及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集团公司生产部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理管理办法的拟订和监理实施过程的监管工作。
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应当实行监理:(一)基本建设工程。
(二)国债(国补)工程。
第六条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二)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
(四)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数量和质量。
(五)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审查。
(六)负责建设工程保修期工程质量状态的检查以及责任鉴定,督促施工单位保修,复核保修结算。
第三章监理的实施第七条工程建设监理推行招标投标制,参与招投标的监理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具体办法参照《**集团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集政〔2008〕63号文)执行。
第八条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目标,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监理机构。
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理合同所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对工程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三篇)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监督,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和监督质量,推动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督促企业改进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绩效审查,评估其工作效果和质量水平。
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违法行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监督机构应当通过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机构的工作,提供真实、全面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监督体系,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深入的监督。
第三章监督措施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采取以下监督措施:(一)实地检查:监督机构可以随时进入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实地检查。
(二)信息核验:监督机构可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核验和检查。
(三)抽样调查:监督机构可以随机抽取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调查,分析其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效果。
(四)整改督办:监督机构对发现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应当责令建筑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并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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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结合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在国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包括配套的辅助附属工程,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是指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等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包括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和所属各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
第四条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管部门。
第五条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组成工程质量监督协调组,负责协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受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总站负责石油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委托部门负责。
监督站在规定的工作范围内,依法对石油石化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总站的垂直领导和管理,对总站负责。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二)负责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划;
(三)指导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总站的业务工作。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协调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办法和规定;
(二)通报工程项目计划和相关质量信息;
(三)审查特大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四)协调处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与制定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站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管理特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接受和处理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投诉;
(五)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六)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组织交流和推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七)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监督范围内,受理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具体实施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
(三)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和工程实体质量问题,根据其严重程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并跟踪检查,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四)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五)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监督站的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监督站应经考核认定,取得石油及化工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证书,在规定的监督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监督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是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二)有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监督人员;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人员的资质管理
第十三条监督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第十四条监督人员应经考核认定,取得相应的质量监督任职资格和岗位资格,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监督工作。
集团公司考核委员会根据监督人员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工作业绩等条件,经考核认定为丁级质量监督工程师、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
第五章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开工报告前,应到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有关资料,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内容实施监督:
(一)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
(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
(四)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各的合格证明文件、相关进场复验报告及其存放情况;
(五)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控制点、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主要分项工程、主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和中间交接的验收;
(六)工程项目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各类管线和设施的质量的影响;
(七)竣工验收; 、
(八)工程建设备方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向竣工验收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开工报告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否则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报告,不得拨付工程款。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按监督机构下达的《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配合监督工作,为监督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或阻碍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对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问题应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未经质量初步评定或质量初步评定中评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
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
第二十二条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工程,均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在报告工程主管部门的同时应通知监督站,监督站应立即报告总站。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尽快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并报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或局部暂停施工;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监督人员责任制。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监督工作的一级或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签字,并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监督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批评、警告、停止监督任务、取消监督机构资质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机构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委托内容进行监督工作的;
(二)聘用无监督资质的人员承担监督工作或指派人员越级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
(三)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
(四)未履行监督职责,发生质量事故的;
(五)在监督工作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监督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批评、警告、取消监督资格、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理的;
(二)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部位,未按监督计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抽查和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不做处理的;
(三)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
(四)未履行监督职责,发生质量事故的;
(五)在监督工作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监督费用及管理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
(一)大型建设项目(含与生产配套的辅助、附属工程),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
75~1‰收取;
(二)中、小型建设项目,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5~2‰收取。
第二十九条监督费应用于与工程质量监督有关的业务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95)中油基字第2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