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立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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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立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摘要:我国2005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国内学界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已经有所研究,2013年1月起生效实施的《刑诉法修正案》中新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又引起了对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再一次探讨。鉴此,本文主要结合国内司法现状,分析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必要性;可行性
一、刑事缺席审判的概念
刑事缺席审判是指刑事缺席审判是指当被告人不出席法庭时,法院在控诉方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一种审判
活动。此种狭义理解更合理,更能保持刑事相关法律统一协调性。首先,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诉法中规定,公诉是检查机关的职责,除了在简易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可不派员出庭外,都有义务出庭;而在自诉案件中,如果自诉人不出庭,法院会做出“按撤诉处理”的决定。因此,笔者认为,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的主体不应包含公诉人和自诉人。其次,从解决刑事纠纷的角度来分析,刑事审判的最终意义在于“定争止纷”,而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被告人缺席审判的现象,比如被告人逃逸、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等。按照目前的刑诉法规定,法院会对此案件裁定中止审判,这样被告人是否犯罪、相关财物如何处理及被害人的赔偿申请如何解决等等问题,
都处于未决状态,因此根本起不到“定争止纷”的作用。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才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可见,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针对被告人不到庭而设立的一种审判制度。
二、建立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的,能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以及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平衡。笔者主要谈论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性体现:
1,提高诉讼效率,有效惩罚犯罪
效率不仅是司法的一种外在价值尺度,它同时也是司法公正的内涵之一,通过公正这一中介与司法发生密切的内部联系。从我国刑诉法中可以看到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如果被告人逃逸的,死亡的、违反法庭秩序的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现在的刑诉法都是给予中止、终止审理甚至没有详细规定,这样都会拖延诉讼期限,难以实现公正司法。因此,我们有必要设计合理的诉讼程序,使其能实现公正与效率均衡,而建立缺席审判就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实现司法公正,在这种情况下稍偏向于效率价值的设计,其实也是实现公正的一种有效方式。
2,打击腐败犯罪,追回国有资产
据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的一项统计报告显示,过去10年间逃往北美和欧洲等地的中国腐败官员达1万多人,携带初逃款项达6500亿元人民币以上。从这样一个惊人的数据来看,当前我国
犯罪外逃的现象十分严重,而外逃携带的赃款或是其他财产数量庞大,导致国有财产大量流失,严重损害国家权威。建立缺席审判就可以有效的打击外逃贪官,维护国家利益。同时,腐败等严重犯罪已经有不断升级的态势,逐渐跨国性、全球性,这也要求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与国际接轨,顺应世界法治发展同时能更有效的打击腐败犯罪。
3,及时处理涉案财物,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可能会面临着来自国家权力的威胁,存在着被侵犯的可能,因为司法机关为查明案件真相、保全证据所采取的行动,经常会指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如搜查、扣押、冻结财物等,这些强制处分行为都是会限制公民财产权。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的刑诉法中对如何保障被追诉者的财产权利重视是不够的,许多条文中关于案件中止或终止情况下的涉案人相关财产处理问题的规定都泛泛笼统,实践操作中可能会出现许多偏差,这极有可能损害涉案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利益。因此,有必要建立缺席审判制度,对相关的案件进行及时公正合法的审理,同时规定具体的财产处理方式,才能切实保障涉案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可行性缺席审判制度可以实施的特性,需要注意其内在机理和外在环境的斟酌。笔者认为其可以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实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缺席审判程序公正,弥补刑诉法的不足
缺席审判制度是刑诉法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其实施严格按照刑诉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来审理案件,同时,也会注重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而设立相关的救济保障措施,整个案件审理过程公正公平公开,不会影响刑罚的正常实施,也不会损害司法权威,反而这种及时审理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维护司法公正起到重要作用的。更进一步讲,缺席审判程序本身是对目前刑诉法中存在的不明确的可能导致案件长期拖延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相关规定
进行漏洞弥补。比如案件中止后,涉案财产的公正公平的处理问题。
2,国内司法制度改革为缺席审判制度提供可实施环境
被告人的不在场,必然会导致其对案件审理过程的不知情,为了使控辩双方平等,司法程序公正,刑事辩护权就会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伴随着1997年刑诉法的修改在逐步发展、成熟,虽然在辩护权保障方面距离国际人权标准还有一段距离,但是我国司法界正在大力改革中,前景是很乐观的。2007年10月28日修改的《律师法》中有专门修改“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章节,赋予律师会见权和通讯权,同时调查取证权也有规定,其对保障律师充分准备辩护、保护其委托人合法权益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总之,律师法、刑诉法的修改会更加符合司法体系公正环境,同时也为缺席审判制度的实施提供可行性空间,让其在不断司法制度改革中能够真正实践。(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
注释:
①万毅:底限正义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6页。
②李云虹:《6500亿元外逃资金推动“缺席审判”》,载《法律与生活》2011年9月(下)。
③陈卫东、柴煜峰:《不让贪利型犯罪钻法律空子》,http:
///jxsw/201204/t20120410—840116.html,登陆日期:2012年05年11日。
参考文献:
[1]魏建文、魏昕:《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价值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6期。
[2]田圣斌、麻爱民:《我国公诉案件缺席审判制度探析》,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4期(总第15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