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钓鱼执法”案浅谈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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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钓鱼执法”案浅谈依法行政

[摘要]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要求依法行政,即行政执法应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正当程序、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行使行政权。而在实践中,某些行政机关为了完成工作指标或某种经济利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无视行政执法原则,滥用行政执法权,上海市孙中界“钓鱼执法”案就是典型的例子。

[关键词]钓鱼执法;行政;违法;分析

一、案件回顾

2009年10月14日,孙中界在上海市某公司打工,负责运输该公司工人到工地上班。当日晚8时,他把工人送到公司基地后,在上海市闸航路口遇到一名身材瘦弱的年轻人向他招手,当时那名乘客说:“兄弟帮个忙,我有急事,打不到的士也没有公交车”。孙中界见那人可怜就让他上车。上车后那名乘客主动说要给搭车钱,但孙中界并没理会。乘客上车4分钟后便要求停在闸航路188号。在这里,孙中界受到了上海市某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检查,并以涉嫌黑车非法营运为由被暂扣面包车。为证清白, 孙中界挥刀自伤手指并向上海市某政府上诉。该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这种执法方式被冠以“钓鱼执法”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钓鱼执法”也叫执法圈套,是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并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法的行政行为。

二、“钓鱼执法”的违法性分析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依法行政的原则,不能采取预设圈套的方式执法,特别是在调查取证方面,行政法强调取证的正当性、要求客观、全面调查,调查取证的手段要合法。从上海市某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打击“黑车”的角度分析,打击”黑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但在打击“黑车”的过程中采取“以恶治恶”方法不可取。孙中界“钓鱼执法”案其实质是以执法的名义创收,借公权的力量谋利,这是违法行政、滥用行政执法权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公民合法权益。“钓鱼执法”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不符合我国的行政法治,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一)“钓鱼执法”不符合合法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首先要求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有合法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钓鱼执法”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事先设好“圈套”,以利诱、欺诈等违法手段所收集的一切证据都是不合法的,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二)“钓鱼执法”不符合合理行政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行政违法行为多数只是轻微的违法行为,其恶性程度远不及刑事犯罪那么严重,轻易运用“钓鱼执法”很可能会引发不良的社会后果。“钓鱼执法”针对的是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因此,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主观性因素很难确定,被设计或被诱惑的人主观上可能并没有违法的意识,或者只有违法的倾向性,如果没有行政执法人员事先设计的圈套,行政违法相对人就不会或可能不会违反行政法律,如果行政违法相对人因此而受到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

(三)“钓鱼执法”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向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

首先,“钓鱼执法”中的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意图,而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引诱而使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违反了先有违法事实后有立案调查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其次,行政执法包括“钓鱼式”行政执法①都要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包括:(1)应当是常规行政执法无法有效的达到执法目的的时候才可以考虑采取这种非常规的调查手段。(2)“钓鱼式”行政执法必须由两个执法人员去实施,不能假借非执法人员之手去实施。(3)要有事先的审批和严密的组织。(4)有条件的话,应当采取全程的视频、视听手段,以便全面的收集有关的证据。(5)在“钓鱼式”行政执法时不能够使用引诱式的语言。在调查非法运营的时候,应该从证据上反映出是违法者主动的招揽生意,而不是交通执法人员诱使你去采取这个活动,甚至采取欺骗的手段让你去做这个活动。所以我们说从这几个标准来看,上海市某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显然不符合这几个要求。因此,孙中界“钓鱼执法”案违反了正当程序,是违法的。

再次,“钓鱼执法”中的行政执法人员主动采取诱惑性手段,在案件调查阶段,“被钓者”的整个活动过程处于行政执法人员的严密监控之下,所有的调查取证工作都是事前精心安排的,“违法结果”也是行政执法人员追求的结果。在某种程度

上说,这种“违法结果”的发生是行政执法人员“自编自导”的产物,明显不符合法定程序。

(四)“钓鱼执法”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也叫信赖保护原则,是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更改,不得反复无常。在权衡公民与政府的冲突时,要服从法的安定性。特别是在实践中发生的冲突行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孙中界“钓鱼执法”案中,行政执法机关不诚实、不讲信用,采取欺骗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完全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背离。

综上所述,“钓鱼执法”的实质就是行政执法机关自身实施了行政违法。行政执法机关通过“钓鱼执法”来打击“黑车”,预先设定他是违法的,给他一定的诱因,看他对诱因的反应,其实这种做法大错特错。人性既有君子的一面,又有小人的一面。行政执法制度严密,行政执法

机关将他看成君子,他自然朝着君子的方向走。如果把他当成小人,他也以小人的心态防着你。通过“钓鱼执法”能够处罚个别违法营运的人员,但却使整个行政机关失去诚信,失去民心,可谓得不偿失。

[注释]

①:“钓鱼执法”与“钓鱼式”行政执法是有区别的,“钓鱼执法”是一种违法的行政行为,而“钓鱼式”行政执法这种执法形态在行政调查中是存在的。不是说只要是这种非常规的执法就一律是不好的,是坏的东西,而是看它在什么条件下如何使用这个手段,采用“钓鱼式”行政执法是否符合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因为有的时候在行政监管和行政调查的时候采取常规的调查手段是不能达到调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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