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钓鱼执法”案浅谈依法行政
结合执法“钓鱼执法”、“养鱼执法”对卫生行政执法的理解
结合执法“钓鱼执法”、“养鱼执法”对卫生行政执
法的理解
1、都是执法者故意而为之;
2、都是为了能获得更多的罚款;
3、钓鱼执法是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违法而进行的执法,而养鱼执法则是明知道违法而不理,反而听之任之;
4、钓鱼执法是如果发现违法事实要立即处理,而养鱼执法则是不理,等违法加大后在进行处理;
5、钓鱼执法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而养鱼执法则是对法律的公然藐视与挑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
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当前钓鱼执法现象的法学思考
当前钓鱼执法现象的法学思考张兆成一、钓鱼执法的概念描述2009年9月8日,上海市民张晖因好心用自己私车捎了一位自称胃痛的路人,却遭遇了上海市某交通执法部门的“倒钩”,车被扣,且被罚款1万元。
9月11日,张晖以“善良的被骗”为名在网上发帖诉苦,一时间在网络上形成了轩然大波。
“钓鱼案”在各大网站点击率空前。
但似乎上海市官方并不害怕人民的舆论。
2009年10月14日,一场更耸人听闻的钓鱼执法事件又在这个俗称中国文明都市的上海发生。
河南籍“90后”小伙子孙中界,刚来上海一家公司工作,门负责运输该公司的工人到工地上班。
14日晚8时,刚把一批工人送到公司基地的孙中界,在上海浦江镇召泰路闸航路口遇到一名身材瘦弱的年轻人向他招手,“当时那名乘客说:‘兄弟啊,帮个忙,我有急事,打不到的士也没有公交车’。
”孙中界见那人实在可怜就让他搭车了。
上车后那名乘客主动谈价钱,说要给出租车的价钱,但孙中界并没有理会。
乘客上车4分钟后便要求停靠在闸航路188号。
正是在这里,孙中界受到了上海浦东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检查,认为其“涉嫌非法营运”而扣下金杯面包车。
刚来上海3天的孙中界显然没有想到自己就这样被定义成了“黑车”,并且要面临1万元的行政罚款。
情急之下,孙中界选择伤指以示清白并向上海市浦东区政府上诉。
上海市浦东区政府却认为,“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情况属实”,“并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
孙中界不惜以断指来证明自己清白的举动以及上海浦东新区政府庇护钓鱼执法的行为迅速引起了全国网民的关注。
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上海浦东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被迫承认了他们钓鱼执法行为。
原来上海浦东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为了搞到更多的罚款,雇佣一些社会闲杂人员冒充乘客,故意拦截私家车和公司运输车辆要求搭乘并提出可以支付车费。
一旦私家车或公司车辆的司机收了费,他们就以此为证据把司机带到执法大队,处以万元以上罚款。
[1]从以上的案件的发生及相关实例现象,从中我们可以对种所谓的执法方式给于一种简要的概念描述:“钓鱼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实现对案件的办理,行政人员及协助执法的有关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者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待违法行为实施之时或者结果出现之后,从而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从行为的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根本的违法行政行为。
“钓鱼执法”的行政法反思
“ 钓鱼执 法”的法理实 质与特征
全 面 、客 观 、 公 正 地 调 查 和 收 集 有 关 证 据 。 《 高 人 民法 院 最
关于 行政诉 讼证据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第 五十七 条规 定 :“ 严 重违 反法 定 程序 收集 的证据 材 料 ”和 “以利诱 、 欺诈 、胁 迫 、暴力 等 不 正当手 段 获 取 的证 据 材料 ”不 能作 为定 案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规 定 : “ 违 法 事实确 凿并有法 定依据 ,对 公 民处 以五十元 以下,对法人 或 者其他组 织处 以一千 元 以下罚款或者警 告的行政处 罚的 ,
价研 究 [] 科技管理研 究,2 0 () J. 0 5 1.
[] 3 郭新 艳 ,郭耀煌. 基于T P I 法的地 区科技竞争 力的综合 O SS
青海
评价 [] 软科 学,2 0 () J. 04 4 .
[ 黎雪林 ,孙 东川. 国区域科技 竞争力评价体 系研 究 [ . 4 】 我 J ]
段 ,而 不 作 为 一 种 常 规 性 侦 查 手 段 , 只有 在 无 法 通 过 其 他 侦
查 方法 实现 查 处 的案件 时才 尽 量 “ 迫不得 已”运用 此 种手 段 。可 见,对社会秩 序构成严 重破 坏的刑事案件 的查处过程
采 用 诱 惑 性 侦 查 有 着 适 用 范 围 的严 格 控 制 。
可 以当 场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 “ 本 法 除
从钓鱼执法浅谈行政执法
从钓鱼执法浅谈行政执法作者:刘二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6期摘要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为了部门利益在执法时往往会钓鱼执法,损害政府形象和法律权威。
文章对钓鱼执法进行了概述,并对防止钓鱼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钓鱼执法行政监督法律程序作者简介:刘二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法警大队队长。
中图分类号:D922.1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275-02一、钓鱼执法概述钓鱼执法,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又称执法圈套,从法理上分析,因当事人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不宜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而且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纵观世界其它政府的执法行为,我们不难发现,其它国家的执法机关也都使用过类似手段,例如打击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毒品犯罪,为了抓捕犯罪嫌疑人,警察会采取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的手段进行诱捕。
此为针对打击重大犯罪的正当目的,而允许适当使用,但是有严格的限制。
仅在掌握了一定证据基础上,为了抓捕犯罪嫌疑人而使用,且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的证据。
其实类似的钓鱼事件早在20世纪90年代已经出现,当时的目的是打击黑车,一些受害者由于忌惮政府的权威,而选择忍气吞声,相关部门也出于地方保护的目的,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但值得警惕的是这几年来钓鱼执法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就是由于协助打击黑车可获得奖励,钩子面对利益诱惑,人数大量增加,这才造成了不是黑车的人也受到打击,而我们的一些政府部门不仅没有意识到这种事态的严重性,而且甘愿充当钩子们的保护伞,其目的就是获得一定的政绩。
公权与私权的对立,实质上就是政府部门与普通百姓的对立,这很容易让我们形成一个观念,那就是普通百姓代表着弱势,而政府部门代表着强权,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遏制的话,普通百姓的权益就很容易遭受侵害,而如果部分执法人员肆无忌惮,那势必引起社会的动荡。
_钓鱼执法_事件留给我们的行政法思考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1. 引言1.1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钓鱼执法是指执法部门利用虚假信息和诱饵,以调查犯罪嫌疑人或实施犯罪的行为。
这种执法手段旨在诱使嫌疑人自愿揭露有关其犯罪行为的信息,从而帮助执法机构打击犯罪行为。
钓鱼执法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争议,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钓鱼执法的合法性是指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执法部门在使用钓鱼执法时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尊重嫌疑人的权利,确保证据的合法获取。
在一些国家,钓鱼执法可能涉及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因此必须审慎使用,并确保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是指其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即使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执法部门也必须权衡使用钓鱼执法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如果这种手段被滥用或被证明不够有效,那么它可能会损害执法部门的声誉,甚至适得其反。
在分析钓鱼执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道德标准以及实际效果。
只有在确保合法的情况下,钓鱼执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 正文2.1 什么是钓鱼执法钓鱼执法是一种具有欺骗性质的执法手段,通常由执法机关通过设置陷阱或诱饵,以诱使犯罪分子主动暴露犯罪行为,从而进行调查和取证。
钓鱼执法的本质是通过仿冒、欺骗等手段引诱犯罪嫌疑人主动揭露自己的犯罪事实,以达到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安全秩序的目的。
钓鱼执法通常具有针对性强、隐蔽性好的特点,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传统执法手段中的一些难题和限制,提高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
钓鱼执法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风险。
一方面,其手段和方法可能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滥用权力和执法失控的风险。
在实践中,执法机关在使用钓鱼执法时需要审慎权衡利弊,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避免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权益。
也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制度,确保钓鱼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得到有效保障。
只有在平衡好安全与自由、效率与保障之间的关系,钓鱼执法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社会治安稳定和法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浅谈钓鱼执法1
(3)政府
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 在治理非法营运车辆时,这种“钓鱼”式执法行为“肯定是错 误的”。错误在于“有奖举报制度不加限制地使用”,没有从法律 的层面上认真地加以审核,评估一下这种制度会导致什么样的局面, 也没有加以很多约束性的条件,所以导致了这种事情的发生。“它 是一种制度性措施的错误,说明我们,我和我们的同志们,我周围 的同志们法治意识淡薄。” 上海市人大主任刘云耕 整治、取缔非法营运绝不手软,禁止、取缔不正当的所谓“钓 鱼”、“倒钩”行径绝不手软。“钓鱼”、“倒钩”行径严重干扰 了政府部门依法取缔非法营运的正当执法活动;毁损了社会公共道 德;影响了政府行政部门的形象,其危害性很大。
社会各界媒体
(1)媒体
在《新闻1+1》栏目中,白岩松提出,执法部 门“胃疼关你什么事”的思路会破坏社会的道德 底线,人们会因此不敢做好事了。 《经济半小时》在报道的最后对“钓鱼”事件提 出了“拭目以待看谁在违法”。如果“钓钩”和 执法人员采用虚假线索,就是故意捏造事实,属 于诬告陷害行为,而如果他们领取了奖励金,用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 更涉嫌诈骗罪。
行政法里有所谓“比例原则”,行政手段应该与行 政目的相匹配,打击黑车不能采用激进的手段,这 明显违背了比例原则。
引申: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学界 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 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 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 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 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要 求了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 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从合法性角度来看,钓鱼执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钓鱼执法可以归纳为秘密侦查手段的范畴,而我国刑法对秘密侦查的规定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两部法律。
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秘密侦查的规定主要包括第36条和第237条。
第36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刑法规定的罪行依法采取调查措施,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而第237条规定了对刑法规定的罪行可以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其中包括使用侦查人员进行秘密侦查,但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符合法定条件。
这些法律规定为钓鱼执法提供了合法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保障了被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钓鱼执法在实践中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
钓鱼执法必须建立在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
执法部门在进行钓鱼执法之前,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被钓鱼的对象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这种手段是必要的和合理的。
钓鱼执法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批。
在我国,钓鱼执法通常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并且必须符合法定的审批程序。
钓鱼执法的范围和手段也必须受到限制,避免对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侵犯。
从法律规定和实践程序来看,钓鱼执法是具有合法性的。
从合理性角度来看,钓鱼执法是否符合执法的合理性也是至关重要的。
钓鱼执法能否达到预期的执法目的,以及其对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的影响,都是评价其合理性的重要标准。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体现在其能否有效打击犯罪。
钓鱼执法可以有效地引诱违法犯罪分子自动上钩,使得执法部门可以及时发现并打击犯罪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还体现在其对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的影响。
钓鱼执法可以在不侵犯大多数人的正当权益的前提下,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也并非绝对的。
在实践运用中,钓鱼执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钓鱼执法可能会面临滥用的风险。
通过“钓鱼执法”看中国行政执法的弊端
通过“钓鱼执法”看中国行政执法的弊端摘要:近日,一则关于钓鱼执法的新闻霸占着各大新闻媒体头条。
2009年9月8日,上海白领张军(化名)因好心帮载自称胃痛要去医院的路人,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载客“黑车”,遭扣车与罚款1万元。
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本文就将围绕与本案相关的几个案例,分析中国式的钓鱼执法到底可不可行,中国的行政执法到底路在何方。
关键词:钓鱼执法违法性监督内容:一、背景2014年9月8日下午1点多,张军在路口等红灯时,一男子问能否带他一段路?张军拒绝,因为马上就要到达工作单位了。
但白衣男子继续央求,说自己肚子很痛,可能胃有毛病,等不到出租车,他家就在前面不远。
张先生心一软就答应了。
其间,张还表示有事马上要到公司,要白衣男在前面下车。
白衣男提出给他十元钱,张说不要。
张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伸手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
当时,他的第一反应是碰到强盗打劫了。
张军称,自己被双手反扣,还被卡住脖子,被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
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要他交钱才能拿回车。
他想打电话报警,电话也被抢走。
2009年10月14日,孙中界在上海市某公司打工,负责运输该公司工人到工地上班。
当日晚8时,他把工人送到公司基地后,在上海市闸航路口遇到一名身材瘦弱的年轻人向他招手,当时那名乘客说:“兄弟帮个忙,我有急事,打不到的士也没有公交车”。
孙中界见那人可怜就让他上车。
上车后那名乘客主动说要给搭车钱,但孙中界并没理会。
乘客上车4分钟后便要求停在闸航路188号。
在这里,孙中界受到了上海市某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检查,并以涉嫌黑车非法营运为由被暂扣面包车。
为证清白,孙中界挥刀自断手指。
二、“钓鱼执法”的概述(一)含义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诱惑取证”类似。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
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是有一定前提的。
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视角浅析“钓鱼执法”
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视角浅析“钓鱼执法”
近年来,违法行政行为此起彼伏,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也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形象。
本文指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以通过对行政机关“钓鱼执法”的简析,来进一步呼吁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以期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群众的维权意识,倡导全社会的文明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行政机关的“钓鱼事件”
近年来行政机关的“钓鱼事件”很多,且有呼应之势,很多私家车主遭遇名誉和经济损失。
滴滴专车、快的专车、神州专车、易到用车、一号专车、Uber等专车或快车的流行,更让许多部门盯上这块肥肉,媒体多次报道过关于“钓鱼执法”现象,比如最近的2015年6月10日下午,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就因“钓鱼执法”而引发大量专车司机和路人聚集抗议,最后专车司机顺利离开现场。
据多名目击者描述:一名身着便服的交通执法人员用滴滴打车软件叫来一辆日产轿车,当这个车辆行驶到水荫路时,执法人员要求车主下车,并同时出示证件,声称司机涉嫌非法营动,要扣留车辆。
在附近行驶的一些专车司机得知此事后,怀疑这次突击检查专车为“钓鱼执法”,遂赶到现场声援,并将执法者堵截在车内。
最后,在专车司机和路人的声援下,被执法
的那台专车司机驾车驶离现场。
当事司机崔师傅说他今天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A9。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摘要】钓鱼执法是一种利用网络诱饵诱使犯罪嫌疑人暴露罪行的执法手段。
本文首先介绍了钓鱼执法的概念、背景和重要性,然后从合理性和合法性两个角度对其进行了分析。
钓鱼执法的优缺点、适用范围和案例分析也得到了展示。
最后通过对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结合、未来发展方向以及建议与展望的讨论,总结了钓鱼执法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的积极作用。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钓鱼执法在维护社会治安和促进网络环境安全方面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措施提供参考。
【关键词】钓鱼执法,合理性,合法性,重要性,优缺点,适用范围,案例分析,结合,发展方向,建议,展望。
1. 引言1.1 钓鱼执法的概念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利用虚假情报或诱饵,通过设立陷阱、诱使犯罪分子主动行为,进而抓获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分子的一种执法方式。
这种执法方式通常被用来打击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如网络诈骗、走私贩毒等。
钓鱼执法的本质是通过设下陷阱,诱使犯罪分子主动踏入陷阱,从而揭露其犯罪行为并加以打击。
钓鱼执法在执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备受争议。
一方面,钓鱼执法可以有效打击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钓鱼执法也可能存在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对法治秩序的挑战等问题。
在具体实践中,如何有效平衡钓鱼执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1.2 钓鱼执法的背景钓鱼执法的背景可以追溯到国际上对网络犯罪的日益关注和打击。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也逐渐增多,其中不乏钓鱼网站的存在。
钓鱼网站是指通过伪装成合法的机构或个人网站,诱骗用户输入个人敏感信息,如银行账号、密码等,以达到非法窃取财产的目的。
这种诈骗手段屡见不鲜,给社会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安全威胁。
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钓鱼犯罪的跨国性和隐蔽性日益突出。
钓鱼执法的出现,为各国加强合作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通过相互学习借鉴,不断完善钓鱼执法手段和技术,共同建立起世界范围内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全球网络环境的清朗和安全。
从“钓鱼执法”看依法治国
从“钓鱼执法”看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每个国家有不同的宪法。
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拭的总章程。
它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
宪法之所以具有这样的性质和作用,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我国宪法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
四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国宪法的灵魂,它像一条红线贯穿于我国宪法的始终。
一、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力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等等。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
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
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则不能不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从而使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三、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
马克思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
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
巴黎公社所首创的这一原则,被后来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奉为一条重要的民主原则,并在各国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等。
四、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
从“钓鱼执法”案浅谈依法行政
从“钓鱼执法”案浅谈依法行政[摘要]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要求依法行政,即行政执法应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正当程序、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行使行政权。
而在实践中,某些行政机关为了完成工作指标或某种经济利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无视行政执法原则,滥用行政执法权,上海市孙中界“钓鱼执法”案就是典型的例子。
[关键词]钓鱼执法;行政;违法;分析一、案件回顾2009年10月14日,孙中界在上海市某公司打工,负责运输该公司工人到工地上班。
当日晚8时,他把工人送到公司基地后,在上海市闸航路口遇到一名身材瘦弱的年轻人向他招手,当时那名乘客说:“兄弟帮个忙,我有急事,打不到的士也没有公交车”。
孙中界见那人可怜就让他上车。
上车后那名乘客主动说要给搭车钱,但孙中界并没理会。
乘客上车4分钟后便要求停在闸航路188号。
在这里,孙中界受到了上海市某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检查,并以涉嫌黑车非法营运为由被暂扣面包车。
为证清白, 孙中界挥刀自伤手指并向上海市某政府上诉。
该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这种执法方式被冠以“钓鱼执法”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钓鱼执法”也叫执法圈套,是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并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法的行政行为。
二、“钓鱼执法”的违法性分析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依法行政的原则,不能采取预设圈套的方式执法,特别是在调查取证方面,行政法强调取证的正当性、要求客观、全面调查,调查取证的手段要合法。
从上海市某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打击“黑车”的角度分析,打击”黑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但在打击“黑车”的过程中采取“以恶治恶”方法不可取。
孙中界“钓鱼执法”案其实质是以执法的名义创收,借公权的力量谋利,这是违法行政、滥用行政执法权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公民合法权益。
“钓鱼执法”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不符合我国的行政法治,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从依法行政角度分析“钓鱼执法”行为
陈 静
( 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法学院 4 0 7 ) 3 0 3
针对行政违法活动 的 日益组 织化 、 智能化 、 秘密化 , 常规 的行 政执法手段往往无法应对 , 而不得不 以更加灵 活的方式来执法 , 其 中突 出表 现为刑事侦查活动 中的一些灵活侦查手 段 , 如诱 惑侦查 手段 , 越来越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青 睐。 自2 0 0 9年 l O月 1 日上 4 海浦东闵行Ⅸ出租 司机孙 中界遭遇 城管部 门“ 鱼执法 ” 钓 事件 发 乍再 ,钓 鱼执法 ” “ 迅速为人所 知, 并引起 了激烈讨论 。 “ 钓鱼 式” 政 执 法 的概 念 行 刑事侦查 活动中的 “ 诱惑 侦查” 是指 享有 侦查权 的警 察 、 , 司 法人 员或他们 的代理人为获得 提起 刑事诉讼 的证 据 , 故意设 置圈 套, 而诱使某人实施某种犯罪行 为 , 待犯罪行为实施 时或者结 果发 生后 , 当场对其进行拘捕的一种特殊 的侦查手段和方法 。 行政执法 中的 “ 钓鱼 执法 ” 与刑 事侦查 中的 “ , 诱惑 侦 查” 类 似 , 足刑事 司法 中的诱惑侦查手段 在行政执法活 动中的运用 , 它 是 指行政主体及 其工作人员特 意设计 一些能诱发行 政违法 的情境 , 或者根据 违法 活动 的倾 向性 向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调查对象 提供 实施违法行 为的机会和相关环境 条件 , 以此来收集相关证据 和掌 握相 关信 息 , 并依此对行政违法 相对 人做 出相应 的处理 。 二 、 钓 鱼 式 ” 政 执 法 的 特征 “ 行 ( 从性质上来看 , 钓鱼式” 一) “ 执法属于具体行政行 为中的行 政执法行 为 , 即具有 特定执法权能 的行 政主体为执行有关 法律规 范, 依职权对相对 人做 出 的直接 或间接 影 响其 权利 义务 的行 为。 它 与前述 的诱 惑侦查在性质 上足完全不 同的 , 诱惑 钓鱼式 ” 二) “ 执法主体处于积极 主动的地 位 。执法者为破 获特殊案件 , 事前进行完善 的计划 , 事中主动采取 诱惑性手段 , 事后对被“ ” 钓 的相对 人进行处 罚 , 在整个 执法 阶段 , 相埘人的活动始终处于行政 主体 暗中的控制 中。 ( 从 客观方 面来看 , 钓鱼式 ” 三) “ 执法 手段具有诱 惑性 。“ 钓 鱼式 ” 行政执法 中行政主体在案件 的调查阶段采 取了诱惑调 查的 手段 , 如提供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种种客观便利条件等 , 引诱 被调 查对象进 行行政违法活动 等 , 这也 是其 与一般行政执法 的最主要 区别 。 ( 从执法 主体上来看 , 钓鱼式” 四) “ 执法的实施 主体 具有特定 性 。即 “ 鱼 ” 主 要 是 具 有 执 法 权 的 行 政 公 务 人 员 。 因 此 , 钓 钓 者 “ 鱼式” 执法是在行政 主体 主导和控 制下 的一种执法活动 。 ( ) 五 从执法客体来看 , 钓鱼式” “ 行政执法针对 的对 象是不特 定的相对人 , 不论其 主观上有没有违法意图 , 但不包 括已有一定证 据证 明有违法行为 的相对人。如果行政主体在有一定证据证 明行 为人有 违法行为但一 直无 法将其抓获 的情况 下 , 取诱 惑性手段 采 将其抓获 , 并不属 于“ 钓鱼式 ” 行政执法 。 三 、 依 法行 政 角度 对 “ 鱼式 ” 法 的分 析 从 钓 执 20 0 4年国务院颁 布的《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实施纲要》, 从六个 方面规定 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 建设法治政府的基 本要求 : 合法行 政、 合理行 政、 程序 正当、 高效便 民 、 减实守 信 、 责统 一。笔 者试 权 着从依法行政角度对“ 钓鱼式” 执法作出 自己的分析 : (一 “ 一 ) 钓鱼式” 执法不符合合法行政 的要求 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从事 执法活 动必 须有法可 依 , 查阅 但 各种行政法律规范 , 钓鱼式 ” “ 执法 不仅没 有合法依 据 , 反而 在许 多法律法规 中被认定为违法 行为 。如《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
从行政法角度审视钓鱼执法
从行政法角度审视钓鱼执法一、“钓鱼执法”的法律属性“钓鱼执法”又叫“执法圈套”、“诱惑侦查”,来源于英美法。
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主要用于刑事侦查中。
为了打击犯罪,警察常常主动出击,制造陷阱,诱惑犯罪人,使其上当受骗,从而抓捕,将其送上法庭。
可见,“钓鱼执法”最初来源于刑事侦查中,并且在实际应用中有严格的限制。
“诱惑侦查”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侦查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惑侦查时的事实不能作为犯罪证据。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是刑事司法中的“诱惑侦查”手段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运用,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机会,以此来收集行政违法相关证据,并对行政违法相对人作出相应处罚的行为。
通过上海“钓鱼执法”案件可以看出,作为一名公司的司机,孙中界肯定不能算作犯罪嫌疑人,并且他以前也没有任何违法记录被执法者所掌握,而是他的义举让他钻进了执法者为他设置的圈套。
在他还没有弄清怎么回事的情况下,被告知“非法营运”等候处罚。
可见,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根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所谓的违法活动,行政部门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否则将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钓鱼执法”的行政法分析“钓鱼执法”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行政法治的追求目标。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执法必须依据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限度。
由于执法机关握有庞大的行政权力,这些权力与社会公共利益是密切相关的,如不予以严格限制,则很容易被滥用。
现阶段,我国没有任何一部相关法律规定,执法机关可以设立“诱惑侦查”去引诱本身没有犯罪意图的公民违法犯罪,然后将其抓获。
并且在上海“钓鱼执法”案件中,执法者滥用职权,设置各种圈套引诱行政相对人“上钩”,并且不给对方申诉抗辩的权利,甚至采取非法强制措施让对方“认罪伏法”。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摘要】钓鱼执法是一种利用虚拟诱饵吸引犯罪分子并获取证据的执法手段。
本文从法律依据、实际操作过程、优缺点分析以及风险和挑战等四个方面对钓鱼执法进行了深入探讨。
钓鱼执法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有相关规定,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钓鱼执法可以有效地打击网络犯罪活动,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
钓鱼执法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
在面对风险和挑战时,执法机关需要平衡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
综合评价来看,钓鱼执法在合理性和合法性上有其优势和不足,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慎重考虑和实践。
【关键词】钓鱼执法、合理性、合法性、法律依据、实际操作、优缺点、风险、挑战、综合评价1. 引言1.1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利用网络诱饵,骗取犯罪嫌疑人上钩,从而获取证据和抓获犯罪分子的一种执法手段。
钓鱼执法既有其合理性,也存在一定的合法性问题。
对于其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分析,有助于评估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和合理性。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表现在其能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
在网络时代,犯罪活动日益复杂化,传统的执法手段往往难以对其进行有效打击,而钓鱼执法则能够通过网络诱饵,直接接触到犯罪分子,从而获取证据,有效打击网络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秩序。
钓鱼执法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减少犯罪活动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钓鱼执法的合法性问题也不容忽视。
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侵犯个人隐私权、滥用职权等问题,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理。
在实践中,执法机关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开展钓鱼执法,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适用性。
2. 正文2.1 钓鱼执法的法律依据钓鱼执法的法律依据是指在对网络犯罪或违法行为进行监测和打击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操作的合法依据。
钓鱼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我国法律体系对网络犯罪和违法行为有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网络犯罪的种类和处罚标准。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通过伪装成网络犯罪分子,制造可疑交易或链接,以获取网络犯罪分子的信息和犯罪证据的一种执法方式。
但这种执法方式是否合理与合法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此进行分析。
一、钓鱼执法是否合理从合理性的角度来看,钓鱼执法是为了拦截和阻止网络犯罪活动。
网络犯罪活动危害巨大,可能引发财产损失、身心伤害甚至是国家安全问题。
执法机关通过钓鱼执法,可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获取犯罪证据,以收集证据的方式打击犯罪分子,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预防犯罪宣传,遏制犯罪网络的扩张等。
此外,钓鱼执法对于执法机关而言是一种便捷的方式。
相对传统的调查方式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且可能会被犯罪分子察觉并采取措施躲避。
而通过钓鱼执法,则可以直接钓出网络犯罪分子,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钓鱼执法是一种合理的方式,可以帮助执法机关高效地打击犯罪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合法性是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首先,钓鱼执法必须遵循信息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机构需要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犯罪证据。
其次,执法机关需要在明确具体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进行钓鱼执法,不得随意扫描和窃取公民的网络信息。
另一方面,钓鱼执法在某种程度上也涉及到公民的隐私问题。
因此,钓鱼执法必须遵守相关的监管和审批规定,以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在进行钓鱼执法之前,执法部门需要认真审查钓鱼的目的、手段和范围,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和记录。
总之,钓鱼执法是一种合理而又有效的方式,可以有效地打击网络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但同时,也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程序和审批要求,确保钓鱼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依法行政看“钓鱼”执法.
从依法行政看“钓鱼”执法近来,上海出现的“钓鱼”执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在群众中引起较大影响。
执法过程中的引诱手段,当事人证明自己清白的极端行为,都在社会中引起轩然大波。
社会各界也纷纷就“钓鱼”执法从取证手段、执法程序、社会道德等多方面发表看法,本文试图以依法行政的角度分析“钓鱼”执法的概念、法律性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不足和启示,从四个方面来阐述“钓鱼”执法。
一、“钓鱼”执法的概念与历史渊源提起“钓鱼”执法,很多人会不自主地联想到之前常常进行的“暗中”执法,但是从概念与性质上看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钓鱼”执法虽然在我国理论界尚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笔者认为:“钓鱼”执法是指执法者或第三人以欺骗、诱惑等手段引诱相对人做出违法事实,然后对其进行处罚的行为。
与“暗中”执法只是隐秘执法者形象而没有从客观上促进、导致相对人进行违法行为相比,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钓鱼”执法其实在此次“孙中界”事件之前就已经存在。
在2005年浙江省绍兴市,当地道路运输管理处以“设饵钓鱼”的方式对该市某企业负责人吕国军以非法运营的理由进行了行政处罚,随后吕国军不服,将道路运输管理处告上了法庭,但是最终法庭维持了处罚决定。
其实在西方,类似的“钓鱼”执法早已有了名文的规定,而且只适用于特定刑事案件的办理中。
美国刑法中将这种“钓鱼”行为称为“警察圈套”(entrapment), 指政府官员或代表为获取犯罪证据,布成圈套,在出乎对方意料的情况下,为之提供犯罪机会,诱之实施犯罪,从而达到对该人提起刑事控诉目的的行为。
可以看出美国关于“钓鱼”行为规定的两个特点,一是只适用于刑事案件,二是诱惑者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而不能是一般公民。
同时,在美国,警察圈套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犯罪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因为根据美国刑法理论: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是犯罪构成的本体要件,也是犯罪成立的一般要件,但如果被告人能够证明自己是“可得宽恕(excuse)”的或具有法定免罪的“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则不应被法院定罪。
运用行政法评析钓鱼执法
运用行政法评析钓鱼执法篇一:行政法视角下的“钓鱼执法”现象评析行政法视角下的“钓鱼执法”现象评析案情简介2009年9月8日,上海市民张军的“长安福特”等红绿灯时,一名30多岁男子声称“胃痛”,要求张军搭载一程。
上车后,该男子主动提出,“我给你10块钱”。
张军表示,“私家车,不收钱”。
随后,“长安福特”应男子要求,转弯后停下,七八名身穿黄绿色制服的执法人员包抄上来。
张军被执法人员强行押入一辆面包车,“长安福特”遭到扣押,男乘客则不知去向。
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认定张军为“非法营运”,并处以1万元的行政罚款,交付罚款10天后可取回扣押车辆。
张军认为自己是“被钓的鱼”,并把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行政处罚并承担诉讼费用。
同年10月14日晚在浦东,司机孙中界本是好心搭载路人,却被认定非法营运,遭遇钓鱼式执法,18岁司机孙中界愤而断指自证清白。
此类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思考。
相关概念“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案例评析根据上述案例,“钓鱼执法”违反了《行政法》的以下基本原则:1、“钓鱼执法”的依据违背了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行政法》规定:“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上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证方式与我国依法行政严重违背。
2、“钓鱼执法”的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法》告诉我们行政主体在执法时不应该为达到执法“任务”而忽略了公民对执法机关的信任,行政机关在面临社会生活中各种复杂的情况,要做出适当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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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钓鱼执法”案浅谈依法行政
[摘要]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要求依法行政,即行政执法应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正当程序、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行使行政权。
而在实践中,某些行政机关为了完成工作指标或某种经济利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无视行政执法原则,滥用行政执法权,上海市孙中界“钓鱼执法”案就是典型的例子。
[关键词]钓鱼执法;行政;违法;分析
一、案件回顾
2009年10月14日,孙中界在上海市某公司打工,负责运输该公司工人到工地上班。
当日晚8时,他把工人送到公司基地后,在上海市闸航路口遇到一名身材瘦弱的年轻人向他招手,当时那名乘客说:“兄弟帮个忙,我有急事,打不到的士也没有公交车”。
孙中界见那人可怜就让他上车。
上车后那名乘客主动说要给搭车钱,但孙中界并没理会。
乘客上车4分钟后便要求停在闸航路188号。
在这里,孙中界受到了上海市某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检查,并以涉嫌黑车非法营运为由被暂扣面包车。
为证清白, 孙中界挥刀自伤手指并向上海市某政府上诉。
该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这种执法方式被冠以“钓鱼执法”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钓鱼执法”也叫执法圈套,是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并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法的行政行为。
二、“钓鱼执法”的违法性分析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依法行政的原则,不能采取预设圈套的方式执法,特别是在调查取证方面,行政法强调取证的正当性、要求客观、全面调查,调查取证的手段要合法。
从上海市某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打击“黑车”的角度分析,打击”黑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但在打击“黑车”的过程中采取“以恶治恶”方法不可取。
孙中界“钓鱼执法”案其实质是以执法的名义创收,借公权的力量谋利,这是违法行政、滥用行政执法权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公民合法权益。
“钓鱼执法”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不符合我国的行政法治,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一)“钓鱼执法”不符合合法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首先要求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有合法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钓鱼执法”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事先设好“圈套”,以利诱、欺诈等违法手段所收集的一切证据都是不合法的,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二)“钓鱼执法”不符合合理行政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行政违法行为多数只是轻微的违法行为,其恶性程度远不及刑事犯罪那么严重,轻易运用“钓鱼执法”很可能会引发不良的社会后果。
“钓鱼执法”针对的是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因此,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主观性因素很难确定,被设计或被诱惑的人主观上可能并没有违法的意识,或者只有违法的倾向性,如果没有行政执法人员事先设计的圈套,行政违法相对人就不会或可能不会违反行政法律,如果行政违法相对人因此而受到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
(三)“钓鱼执法”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向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
首先,“钓鱼执法”中的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意图,而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引诱而使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违反了先有违法事实后有立案调查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其次,行政执法包括“钓鱼式”行政执法①都要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包括:(1)应当是常规行政执法无法有效的达到执法目的的时候才可以考虑采取这种非常规的调查手段。
(2)“钓鱼式”行政执法必须由两个执法人员去实施,不能假借非执法人员之手去实施。
(3)要有事先的审批和严密的组织。
(4)有条件的话,应当采取全程的视频、视听手段,以便全面的收集有关的证据。
(5)在“钓鱼式”行政执法时不能够使用引诱式的语言。
在调查非法运营的时候,应该从证据上反映出是违法者主动的招揽生意,而不是交通执法人员诱使你去采取这个活动,甚至采取欺骗的手段让你去做这个活动。
所以我们说从这几个标准来看,上海市某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显然不符合这几个要求。
因此,孙中界“钓鱼执法”案违反了正当程序,是违法的。
再次,“钓鱼执法”中的行政执法人员主动采取诱惑性手段,在案件调查阶段,“被钓者”的整个活动过程处于行政执法人员的严密监控之下,所有的调查取证工作都是事前精心安排的,“违法结果”也是行政执法人员追求的结果。
在某种程度
上说,这种“违法结果”的发生是行政执法人员“自编自导”的产物,明显不符合法定程序。
(四)“钓鱼执法”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也叫信赖保护原则,是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更改,不得反复无常。
在权衡公民与政府的冲突时,要服从法的安定性。
特别是在实践中发生的冲突行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孙中界“钓鱼执法”案中,行政执法机关不诚实、不讲信用,采取欺骗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完全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背离。
综上所述,“钓鱼执法”的实质就是行政执法机关自身实施了行政违法。
行政执法机关通过“钓鱼执法”来打击“黑车”,预先设定他是违法的,给他一定的诱因,看他对诱因的反应,其实这种做法大错特错。
人性既有君子的一面,又有小人的一面。
行政执法制度严密,行政执法
机关将他看成君子,他自然朝着君子的方向走。
如果把他当成小人,他也以小人的心态防着你。
通过“钓鱼执法”能够处罚个别违法营运的人员,但却使整个行政机关失去诚信,失去民心,可谓得不偿失。
[注释]
①:“钓鱼执法”与“钓鱼式”行政执法是有区别的,“钓鱼执法”是一种违法的行政行为,而“钓鱼式”行政执法这种执法形态在行政调查中是存在的。
不是说只要是这种非常规的执法就一律是不好的,是坏的东西,而是看它在什么条件下如何使用这个手段,采用“钓鱼式”行政执法是否符合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因为有的时候在行政监管和行政调查的时候采取常规的调查手段是不能达到调查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