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案件分析
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钓鱼执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执法手段,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钓鱼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从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钓鱼执法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诱导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进而对其进行处罚的执法行为。
2. 特点(1)诱导性:钓鱼执法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
(2)欺骗性: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隐瞒真相,使违法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合法。
(3)隐蔽性:钓鱼执法往往在隐蔽的场合进行,不易被发现。
三、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 违法性(1)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钓鱼执法可能导致违法行为人被错误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
(2)违反程序正义: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可能未遵循法定程序,导致处罚决定缺乏正当性。
(3)滥用职权:钓鱼执法可能涉及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2. 违反法律规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钓鱼执法可能违反该原则。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钓鱼执法可能违反该原则。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钓鱼执法过程中,如果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可能构成诈骗罪、滥用职权罪等。
3. 侵犯公民隐私权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可能获取违法行为人的个人信息,侵犯其隐私权。
四、案例分析以下为一起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案例:某地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非法经营案件时,执法人员通过虚构事实,诱导一家店铺老板实施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
后经调查,该店铺老板并未实施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被撤销。
法律权威被质疑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律权威被质疑的事件也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某市公安机关“钓鱼执法”事件为例,探讨法律权威被质疑的现象及其原因。
二、案例简介2018年5月,某市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涉嫌非法经营案件时,采取“钓鱼执法”手段,对嫌疑人实施抓捕。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嫌疑人及其家属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提出质疑,认为公安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法律权威。
此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权威的质疑。
三、案例经过1. 案件背景2018年3月,某市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有人在市区某处非法经营。
经调查,公安机关发现该处确实存在非法经营行为,于是决定对涉案人员进行抓捕。
2. 钓鱼执法在抓捕过程中,公安机关采取“钓鱼执法”手段,安排一名便衣警察假扮成消费者,以购买涉案商品为由,引诱嫌疑人实施非法经营行为。
在嫌疑人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的过程中,便衣警察将其当场抓获。
3. 案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嫌疑人及其家属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提出质疑,认为公安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安机关在抓捕过程中采取“钓鱼执法”手段,涉嫌诱导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2)公安机关在抓捕过程中,未依法对嫌疑人进行搜查、扣押等措施,侵犯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公安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嫌疑人的辩护权,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4. 社会反响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许多网友和专家学者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提出质疑。
他们认为,公安机关的行为损害了法律权威,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
四、案例分析1. 法律权威被质疑的原因(1)执法机关执法不规范。
在此次事件中,公安机关采取“钓鱼执法”手段,涉嫌诱导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这反映出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
(2)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
关于上海“钓鱼执法”案件的分析
关于上海“钓鱼执法”案件的分析思考内容提要:钓鱼执法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而上海执法交通部门为了获得更多的罚款以此方法进行执法,从而导致多人遭受不必要的罚款行为,这种行为应该予以制止。
关键词:“钓鱼执法”、利益、非法营运近几年,全国都有报道出关于“钓鱼执法”的案件,上海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钓鱼执法的案件更是由于当事人张晖以“善良的被骗”为名在网上发帖诉苦,一时间在网络上形成了轩然大波,此种执法方式不禁引起了社会公众的讨论。
张晖由于不服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以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为由,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晖于9月28日向闵行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一、基本案情2009年9月8日中午1点多,上海市民张晖在路口等红灯时,一男子问能否带他一段路?张晖拒绝,因为马上就要到达工作单位了。
但白衣男子继续央求,说自己肚子很痛,可能胃有毛病,等不到出租车,他家就在前面不远。
张晖心一软就答应了。
其间,张晖还表示有事马上要到公司,要白衣男在前面下车。
白衣男提出给他十元钱,张说不要。
张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伸手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
张晖称,自己被双手反扣,还被卡住脖子,被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
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张被认定“非法营运”,9月14日,张晖到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张的车被扣,且被罚款1万元。
9月28日,张晖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交通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10月9日,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表示,被告错误理解了“非法经营”的概念。
此外,他认为被告通过欺诈、胁迫、暴力、“倒钩”、“栽赃”等违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原告从事“无运营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依据。
钓鱼执法的行政分析.
制度分析
二 、行政程序存在问题
政执法人员违背了相应行政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49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 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 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 拒绝缴纳罚款。比如,在行政简易程序中,应该遵循①表 明身份;②确认违法事实;③说明理由和依据;④制作处 罚决定书;⑤交付罚款决定;⑥备案的程序。很明显,上 海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进行执法时未遵循相应程序, 而是强制性的采取处罚行动。尽管执法者找出了诸多的理 由以示执法的正当性,但却掩盖不了实质上和程序上的违 法性。并且通过这些方法获取的证据违背法定程序,是无 效的,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案例分析
六、从行政诉讼角度分析 法院通过审查原告的诉讼请举证证明其执法对 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自身不违反法定程序, 且行政处罚行为符合合法性、合理性原则,然后 法院通过运用证据规则便可辨别行政相对人是否 存在违法行为。上海闵行区法院开庭审理“钓鱼 执法”案件,法官当庭宣判,被告闵行区交通执 法大队在9月14日作出的NO.2200902973行政处罚 决定违法。在诉讼过程中,维护了相对人的权益。
各界反应
央 视 质 疑 公 众 反 应 舆 论 激 烈
在《新闻1+1》栏目中,白岩松提出, 执法部门“胃疼关你什么事”的思路会破 韩寒在博客写道,在这个社会上, 成都一私家车主姚先生的“防钓鱼”车 坏社会的道德底线,人们会因此不敢做好 贴很有创意:“本车拒绝一切搭载求助, 如果你生病了或者家里有急事需要搭 事了。 临盆产妇、车祸、中风、触电、溺水都不
执法钓鱼的几种方式 :
1.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 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 显露出来。 2.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 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 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评析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引发的法律思考——孙中界事件一、背景材料:2009年10月14日晚上7时许,浦东新区闸航路、召泰路路口附近,一名年约20岁的年轻人站在路中央拦车。
此时,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司机孙中界正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路过。
看到这名年轻人无公交车、出租车可搭乘后,他顺道开车将其送到了1.5公里外的目的地。
然为,就是这不到五分钟的善意之举,却被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为“非法营运”。
整个过程中,充当“钓钩”的年轻人始终未与孙中界谈及价钱,车快要开到罗宾大桥,孙中界金杯车左边突然有一辆面包车靠了过来,逼得孙中界不得不停车。
突然,坐在车上的“钓钩”从裤子口掏出一张10块钱往车上一扔,孙中界还没来得及说“不要钱”,那人手已伸过来拔车钥匙、左脚紧跟着猛踩刹车。
旁边面包车上,突然窜出来几个人,把孙中界拉出了车,孙中界欲掏出手机报警,手机又被抢走,紧跟着被按进了另一边停着的依维柯。
一名男子出示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称孙中界从事非法客运,孙中界和车辆都被带离现场。
最后,孙中界在调查处理通知书上签字,孙中界被确定为非法营运黑车的车主,面临万元左右的罚款,车被暂时扣留。
好心反遭冤枉,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孙中界甚至用菜刀切断自己的小指。
由12名来自上海市和浦东新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中央和地方媒体代表、社区和企业代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通过查阅卷宗、听取录音、现场调查以及对相关当事人访谈等形式,对10月14日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对孙中界驾驶的浙ADS595车载客的执法过程中,是否采用不正当手段取证等问题进行了调查。
另一方面,调查组在对“乘客”陈雄杰的访谈过程中,其否认还有其他以“乘客”身份作证非法营运的行为;但调查组在抽查其他执法活动案卷中发现了同属于陈雄杰的作证笔录,说明其对调查组的陈述存在虚假。
调查结果显示,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的一名队员通过社会人员将当天执法的时间和地点告诉了“乘客”陈雄杰,当晚8时许,陈雄杰在扬招孙中界驾驶车辆后驶至闸航路188号时被执法人员检查,执法人员为陈雄杰制作了笔录作为从事“非法营运”的证据。
浅谈“钓鱼执法”
浅谈“钓鱼执法”一案情回顾2009年9月8日,上海浦东新区交通执法大队在查处黑车时,雇佣“钩子”扮作乘客,诱惑司机孙中界“非法运营”,司机孙中界本是好心搭载路人,却被认定为非法运营,成为被打击的对象。
司机孙中界更以自断手指的方式自证自己的清白。
此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的关注和思考,这不禁让人们对行政执法行为产生深思。
二钓鱼执法的概念和界定我国虽然在惑诱侦查方面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惑诱侦查由来已久。
加之执法经济刺激,有些执法部门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所以我国执法机关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与诱惑侦查相关的新概念——“钓鱼执法”。
从法理上分析,“钓鱼执法”是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致人犯罪,那么它将是当事人免责的合理辩护理由。
北大的储愧植教授讲“钓鱼执法”定义为:行政机关为了调查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违法行为,特意设计某种引诱当事人违法的情景,或者根据当事人违法活动的倾向为其提供实施的条件和机会,使其违法行为暴露,从而取得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而采取的执法手段。
这应该是比较合理的一种界定了。
三钓鱼执法的成因分析行政执法行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活动。
虽其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单方意志性,以及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但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必须坚执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性程序原则,责任原则以及诚信守信原则。
由此不难看出,上海浦东新区的“钓鱼执法”行为,严重违背了上述原则。
上海浦东新区的钓鱼执法案并不是个体,类似钓鱼执法的案例屡见不鲜,试想是什么造成类似的案件频繁发生?总结如下:1.利益熏心。
一旦执法行为与部门利益相结合,“钓鱼执法”的出现就不可避免。
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不仅应重新审视各种执法行为和方式的合法性,使之有合情合理的操作,而且还应剥离附着在执法之上的种种利益,不能让执法活动成为部门“小金库”的创收途径。
钓鱼执法的案例分析
调查认为,“乘客”陈雄杰对调查组的陈述存在虚假。调查组在抽查原南汇交通执法大队其他执法活动的案卷中发现了陈雄杰曾有以“乘客”身份作证非法营运的笔录。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建议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作进一步的调查。
随后,姜区长宣读浦东人民政府关于“10·14”事件处理意见的通报。姜区长说,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调查,简单草率,10月20日公布的结果与事实不符,误导了公众和舆论,为此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众作公开道歉,浦东新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终结对此案的执法程序并启动相应的问责程序,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在听闻了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后,当事人孙中界表示满意,他当场落泪:“终于还了我一个清白!”。2009年11月19日对浦东新区分管建设交通、住房、环保市容等工作副区长陆月星,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吴福康,给予两人行政警告处分。
17日,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人员带着礼品到医院看望了他,并表示对此事很重视,会认真调查处理此事的。孙中界说,如果此事得不到公正处理,他准备起诉讨回公道。
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主任丁香说,“钓鱼执法”取证方式是违法的,用违法手段取证是无效的,因此导致的处理结果也是无效的。孙中界的遭遇让人同情,但他悲愤之余采取极端的自残方式并不妥当,这也是对他自己的再次伤害。
浅析“钓鱼执法”
浅析‚钓鱼执法‛6月11日,36岁的成都男子李翔被美国当地法院判刑12年。
此前2011年6月,他被美国政府的雇员引诱至美属塞班岛进行盗版软件交易,之后当场被捕。
据《新京报》报道,在2008年4月至2011年6月间,李翔通过其建立的一个名为‚Crack 99‛的网站以及电子邮件,向包括美国在内的61个国家和地区的300多名买家,销售了500多件受版权保护作品的盗版制品,总价值达一亿美元。
这些买主当中甚至有来自美国国家航天局(NASA)的前雇员以及一些科学工作者。
据诉讼文件披露,李翔的网站上罗列的盗版软件,价格为20美元至1200美元不等,实际上这些正版软件的原价格约为几百美元至三百万美元。
据报道,李翔已于今年1月在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认罪。
在法庭上,检察官表示:‚李翔是第一个在中国运作、经营,在美国被逮捕并以网络犯罪被起诉的中国人。
‛这个案例,使我们想到了一个十分熟悉的词----‚钓鱼执法‛,那么美国国土安全部雇佣代理人对李翔进行‚诱捕‛是否涉及‚钓鱼执法‛?《新京报》援引法律专业人士的话:钓鱼执法本身并不是法律概念。
法律上,只有合法执法和违法执法。
有些犯罪行为是警方平时无法碰到的,这时,警方只能设臵条件进行逮捕。
此外,犯罪者若发生‚犯罪故意‛行为后,警方通常会对其进行诱捕。
这个案例还使我们想到了2009年轰动全国的上海闵行区和浦东区交通执法部门的钓鱼执法事件,其中最让媒体诟病的就是查处‚黑车‛的方式——‚钓鱼执法‛。
当时媒体一边倒的申讨执法部门,一方面是将黑车车主放在了弱势地位,把执法部门放在了强势地位;另一方面是认为这种查处方式是不合法的,即普通市民参与执法,这是制造‚违法证据‛,而且不管普通市民是以雇佣者的身份还是所谓自发的身份,背后还有一个隐藏的前提——有奖举报。
其实执法部门推出有奖举报的初衷是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去抵制违法行为,但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眼里则成了生财之道,而执法部门在看到打击效果的时候也就睁一眼闭一眼了。
钓鱼执法案例
钓鱼执法案例钓鱼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利用特定的手段和方法,诱使违法者自己暴露违法犯罪事实,从而取证的一种执法方式。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了解一下钓鱼执法的实际操作和效果。
案例一:某市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某公司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执法人员决定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进行调查。
他们通过虚构一个税务机构的名义,以检查纳税情况为由,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并邀请其到税务机构进行面谈。
在面谈过程中,执法人员巧妙地向负责人提出了一些关于公司纳税情况的问题,负责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透露了一些重要的信息。
最终,执法人员成功获取了该公司偷税漏税的证据,并对其进行了处理。
案例二:某地环保部门接到举报,称某工厂存在非法排污行为。
为了取证,环保执法人员决定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
他们伪装成环保设备维修人员,前往该工厂进行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他们巧妙地向工厂负责人提出了一些关于排污设备运行情况的问题,负责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透露了一些重要的信息。
最终,执法人员成功获取了该工厂非法排污的证据,并对其进行了处理。
案例三:某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称某商家存在假冒伪劣商品销售行为。
为了取证,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决定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
他们伪装成顾客,前往该商家进行购物。
在购物过程中,他们巧妙地向销售人员提出了一些关于商品质量的问题,销售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透露了一些重要的信息。
最终,执法人员成功获取了该商家假冒伪劣商品销售的证据,并对其进行了处理。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钓鱼执法作为一种隐蔽的执法手段,能够在不引起违法者警觉的情况下,搜集到有效的证据,为后续的执法行动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钓鱼执法也需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执法人员需要谨慎使用钓鱼执法的方式,确保依法合规,做到既取证成功,又保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整体性下“钓鱼执法”案件分析
法律整体性下的“钓鱼执法”案件分析摘要:”钓鱼执法”在我国行政法领域一直存在争议,不同学者从不同的立场和视角得出各色的结论,笔者从法律的整体性出发,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分析”钓鱼执法”取得证据的合法有效性,进而分析法院应当如何判定”钓鱼执法”的合法性。
关键词:钓鱼执法证据效力法律整体性一、”钓鱼执法”中的法律问题2009年10月上海发生的”孙中界”案因为特殊的社会关注,如果”钓鱼执法”事件中的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对案件判决起关键作用的是”钓鱼”方式所获得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钓鱼执法”在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刑事法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①。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钓鱼执法”这种取证手段做出明确规定。
一方面,在行政执法时通过”钓鱼”取得陷阱证据在一定情况下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执法取证手段,但它同时也产生了许多弊端,特别是很容易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法律整体性下的”钓鱼”取证效力分析根据德沃金的观点,法律是一种阐释性概念,整体性阐释是正确的一种方式,这种阐释认为法律具有解释的性质,其不仅包括具体的规则,还包括作为具体规则背景根据的原则、政策、政治道德准则,甚至一般性的法律理论和政治道德姿态。
所以笔者将具体案件与法律规则放入我国法律共同认可的法律原则与法律理论中进行分析,寻求解答。
1、从证据基本要求分析”钓鱼”取证的效力问题(1)”钓鱼”证据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哪些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从法规中我们可以总结出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主体的合法性;取证程序和方式的合法性;证据形式合法;举证期限合法。
对本案来说最核心的是取证程序与方式的合法性。
第一,获取证据的程序。
合法性证据的取得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钓鱼执法案
钓鱼执法案基本案情2009年9月8日中午1点多,上海市民张晖在路口等红灯时,一男子说自己肚子很痛,可能胃有毛病,等不到出租车,他家就在前面不远。
要求张晖顺带过去。
其间,张晖还表示有事马上要到公司,要白衣男在前面下车。
白衣男提出给他十元钱,张说不要。
张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伸手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
被双手反扣,被卡住脖子,被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
闵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以“非法营运”为理由,扣车,罚款1万元。
9月28日,张晖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交通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鉴于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庭审前已经自行撤销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张晖存在非法运营的事实,法院遂认定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违法行政。
判决被告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50元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评析本案受到诟病最大的就是行政执法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潜在威胁着每一个正常驾驶者的安全,并且严重破坏社会公序良俗。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指定的法律的活动。
行政执法应当依法进行,而“钓鱼”执法违背正当程序、损害法律形象、执法恣意、缺乏理性,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
1、钓鱼执法违背了行政合法性原则浦东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局通过引诱当事人搭载自称胃痛的路人骗取当事人非法营运的证据,这种取证方式与我国依法行政严重违背。
行政法里有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钓鱼执法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上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作为行政相对人原本没有非法营运事实,但是在管理部门故意设置的钓鱼执法圈套下利用当事人的善心帮助了胃疼又不打不到车的路人的这种非法手段才诱发的非法营运行为,本身这种非法营运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性。
“钓鱼执法”事件引发的思考
“钓鱼执法”事件引发的思考内容摘要本文结合实际的具体案例从几个方面对“钓鱼执法”做了简要的论述和分析,以期对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完善相关的行政执法制度有所助益。
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最近网上热炒的“钓鱼执法”事件背景,第二部分分析了此事件对社会各方面,特别是政府公信力和社会公序良俗产生的巨大负面影响,第三部分从法制建设、执法陋习以及最根本的利益关系等三方面分析了此事件产生的原因,最后总结探讨了今后应如何避免出现此类事件。
关键词:钓鱼执法行政程序行政救济执法经济目录一、事件背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钓鱼执法的概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真实案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钓鱼事件”的影响.......................................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破坏 (2)三、钓鱼事件产生的原因 (3)(一)法制建设亟待加强 (3)(二)行政人员存在“懒政”现象 (3)(三)利益!还是利益 (3)四、如何避免今后出现类似问题 (4)(一)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行政复议、行政救济等相关法律法规 (5)(二)规范执法程序,杜绝“懒政”,斩断灰色利益链 (6)参考文献 (8)“钓鱼执法”事件引发的思考近期,一次“钓鱼执法”事件,将上海市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推上了舆论声讨的风口浪尖,其实,钓鱼执法,在上海早已有之。
钓鱼执法”案研读
第三讲:“钓鱼执法”案研读一、案情介绍2009年9月8日下午1点多,上海白领张晖驾车在路口等红灯时,一男子说自己肚子很痛,可能胃有毛病,等不到出租车,问张晖能否带他一段路。
张晖答应了。
其间,白衣男提出给他十元钱,张说不要。
张晖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伸手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
对方告诉张晖,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要他交钱才能拿回车。
因为急于拿车,他交了1万元罚款和200元停车费。
9月28日,张晖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交通执法大队作出的NO.2200902973行政处罚决定。
10月9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此时经媒体广泛报道后,闵行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建交委和区监察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经调查组查明,该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不正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
区建交委责令区交通执法大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区交通执法大队随之作出撤销该行政处罚行为的决定。
闵行区政府表示:此事反映出闵行区在交通行政执法方面机制有待完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区政府将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同时,区政府责成区建交委、区交通执法大队在深刻检查的基础上,认真整改,并继续加强对非法营运的依法整治力度,依法维护正常的交通营运秩序,依法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09年10月14日晚7时许,上海浦东新区闸航路、召泰路路口附近,一名年约20岁的年轻人站在路中央拦车。
此时,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司机孙中界正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路过。
孙中界顺道开车将其送到了1.5公里外的目的地。
然而,就是这不到5分钟的善意之举,却被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为“非法营运”。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年仅18岁的孙中界竟然选择了自杀,用刀砍向了自己的手腕。
所幸同事及时制止,才没有酿成惨剧。
上海钓鱼执 法案例分析
上海钓鱼执法案例分析在上海这座繁华的大都市,曾经发生过一系列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的钓鱼执法事件。
这些事件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对社会的法治环境和公众信任产生了不良影响。
接下来,我们将对上海钓鱼执法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钓鱼执法,简单来说,就是执法者以诱导、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使原本没有违法意图的人实施了违法行为,然后对其进行处罚。
这种执法方式严重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回顾上海的钓鱼执法案例,其中一些典型事件令人印象深刻。
例如,某市民在路边搭载了一位自称身体不适需要帮助的人,结果却被认定为非法营运,遭遇高额罚款。
还有一些案例中,执法人员故意假扮乘客,以各种理由诱使司机接受搭载,随后便以非法营运为由进行查处。
这些钓鱼执法事件之所以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它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在正常的社会交往中,本应享有自由和信任,而钓鱼执法却打破了这种平衡,让无辜的人遭受不公正的待遇。
其次,破坏了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执法应当是公正、透明和合法的,而钓鱼执法的出现让公众对执法部门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削弱了执法部门在民众心中的形象和威望。
再者,违背了法治精神。
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所谓的执法效果。
从法律角度来看,钓鱼执法存在明显的违法性。
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等原则。
钓鱼执法中,执法者通过诱骗的方式获取证据,这种证据的取得方式本身就不合法,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此外,钓鱼执法还对社会道德产生了负面冲击。
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人们应该倡导互助和友善。
然而,钓鱼执法的存在让人们对帮助他人产生了恐惧和顾虑,担心自己的善举会被曲解和利用,从而导致社会的冷漠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缺失。
为了避免类似的钓鱼执法事件再次发生,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一方面,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确保执法过程合法合规。
案例分析钓鱼执法
理解如下: (1)经济体制决定并制约行政体制,行政体制也影响 和制约经济发展; (2)政治体制决定行政体制,行政体制是政治体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二.行政体制的类型
(2)总统制
起源于18世纪末期的美国,是以总统既为国家元首,又为政府首 脑的中央政府组织形式。
总统由全国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不需要议会批准。总统 既是国家元首,又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政府首脑。总 统对全国选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政府由总统组阁, 不需要得到议会大多数的支持。议会中的政党对总统没 有直接的决定性影响,总统所在的政党并不一定是议会 中的多数党。
执法”,接着拒绝公开真相。其在应对舆论质疑方面的不积极、 不作为再次成了评论的焦点话题。媒体舆论的继续质疑,再加上 网民的民意推动,最终有了上海浦东区政府的道歉,以及对钓鱼 执法的公开认错。 “错误的执法易引起民怨。”然而,类似“钓鱼执法”的事件频 繁发生,表明我们的执法人员仍然自觉不自觉地将自己视为“高 人一等”。抱着这种思维去执法,信息是否公开,程序是否公正, 执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一旦执法与部门利益相结合,“钓鱼执法”的出现就不可避免。
二.行政体制的类型
(5)部长会议体制
前苏联1946年建立的一种中央政府的组织形式。 部长会议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选举产生,是国家最高权 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要服 从它的决定,无权与它抗衡,也无权将它解散。 部长会议由部长会议主席.第一副主席、副主席、各部 部长、各国家委员会主席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它有权 按照宪法来领导和管理国家一切政务。部长会议主席团 是其常设机构 。
《案例分析钓鱼执法》课件
相关法律和法规的介绍
我们将介绍一些与钓鱼执法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包括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 保护法和电信诈骗防治法,以提升对钓鱼执法的认识和合规性。
总结和展望
通过学习《案例分析钓鱼执法》,我们深入了解了钓鱼执法的背景和定义,掌握了常见的钓鱼执法手段和技巧, 并学会了预防钓鱼执法的策略和方法。期待在未来的实践中,能够更好地保护个人和组织的信息安全。
社交工程
通过与受害者建立信任关系,获取机密信息,如密码、安全问题答案等。
成功案例分析和借鉴
1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Case 1
通过教育和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某公司成功防止了一次钓鱼攻击,保护了客户 信息的安全。
2
Case 2
使用安全软件和更新系统,某组织有效地阻止了来自网络钓鱼网站的攻击,保护 了公司的财务数据。
3
Case 3
《案例分析钓鱼执法》 PPT课件
本课件介绍了钓鱼执法的背景、定义和目的,并分享了一些常见的钓鱼执法 手段和技巧。还通过成功案例分析和借鉴,提供了预防钓鱼执法的策略和方 法。此外,我们将介绍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并总结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背景和概述
钓鱼执法是一种信息安全领域的手段,旨在识别和抵御欺骗性行为。它涉及 模拟合法实体以引诱骗取不法分子的关键信息,从而保护数据和网络安全。
定义和目的
钓鱼执法是一种社会工程学技术,通过发送虚假信息或制造假象,以获取不法分子的敏感信息。其目的是识别 和防止网络欺诈,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敏感数据。
常见的钓鱼执法手段和技巧
伪造电子邮件
通过伪造发送方的身份和欺骗性内容,诱使受害者点击恶意链接或提供个人信息。
教学案例5:上海钓鱼执法事件
教学案例5: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第一篇:教学案例5: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教学案例5: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案例呈现】2009年10月1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18岁男子孙中界开着公司车因好心搭乘一名乘客,不料这名乘客竟是上海交警队“钓鱼执法”的工具。
孙中界也因“非法营运”遭到罚款。
他回公司后又遭到同事的指责,为了表示自己清白,一怒之下他便自断小指,并上诉法院。
在孙中界进医院的第二天,哥哥孙中记到附近的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表示拒绝受理,理由是“我们是执法的,他们也是执法的,怎么管?”孙中记只得向媒体投诉,10月16日,上海两家都市报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经互联网转载,引起轩然大波——“一天来五六拨媒体”。
第二天,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回应:“10·14”涉嫌非法营运一事(指孙中界黑车事件)不存在“倒钩”问题。
舆论再一次哗然。
4天后,在上海市领导的干预下,上海浦东新区第二次成立了调查组,展开了进一步的调查。
据上海媒体10月17日报道,10月14日发生在浦东闸航公路上的“涉嫌非法营运”交通行政执法一事,引起上海市政府的高度重视。
上海市政府已明确要求浦东新区政府迅速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之于众。
上海市政府强调,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依法维护正常的交通营运秩序,依法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采用非正常执法取证手段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案例点评】钓鱼执法,又称钓鱼式执法或倒钩(执法),一般指的是行政、执法部门故意采取某种方式,隐蔽身份,引诱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从而将其抓捕的执法方式,其形式类似其他一些国家的“诱惑侦查”,但其性质却是利用公权为欺骗手段,谋取部门利益,属于“权力敲诈”。
上海各区县的交通执法部门采取“放倒钩”的方式来打击黑车,同时一些无辜的车主被牵连其中。
这种现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种现象,是对法律的践踏,是对广大善良民众赤裸裸的侵犯。
这种现象如果任其发展,后果将不堪设想。
钓鱼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休闲垂钓逐渐成为一种时尚的休闲方式。
然而,近年来,钓鱼引发的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其中不乏因钓鱼引发的侵权、合同等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钓鱼法律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张先生与李女士共同成立了一家名为“鱼乐无穷”的垂钓中心。
该垂钓中心位于某水库附近,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拥有各类钓位30个。
开业初期,垂钓中心生意兴隆,吸引了众多垂钓爱好者前来垂钓。
2020年8月,王先生与赵女士来到“鱼乐无穷”垂钓中心垂钓。
在垂钓过程中,王先生发现垂钓中心鱼塘中存在一些疑似毒鱼的情况。
经过一番调查,王先生发现鱼塘中确实存在毒鱼现象,且鱼塘水质受到严重污染。
王先生遂向垂钓中心负责人李女士提出赔偿要求,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遂引发纠纷。
三、争议焦点1. 垂钓中心是否存在毒鱼行为?2. 垂钓中心是否应对王先生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案例分析1. 垂钓中心是否存在毒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水产品。
”本案中,王先生提供的证据显示鱼塘中存在毒鱼现象,且鱼塘水质受到严重污染。
因此,可以认定垂钓中心存在毒鱼行为。
2. 垂钓中心是否应对王先生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垂钓中心存在毒鱼行为,侵犯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导致其遭受损失。
因此,垂钓中心应对王先生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王先生的实际损失、垂钓中心毒鱼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参照当地鱼价、鱼种、损失数量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
五、法律建议1. 垂钓中心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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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案件分析
不久前,一位上海职场白领在网上发帖声称被执法部门“钓鱼执法”,此事引发的舆论热议持续至今且尚未平息。
而近日又有一位来自河南的司机孙某向媒体投诉称,14日晚7点多,他驾驶面包车遭遇“钓鱼执法”,被上海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认涉嫌黑车经营,车辆被扣。
为表清白,孙某回家砍断自己的小指。
上海市政府表示将迅速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布于众。
一方面,知情人披露,“倒钩”执法在上海其实很普遍,“倒钩”与执法大队关系密切,一条“双赢”的利益链将他们紧紧捆绑在一起。
另一方面,是官方声明中的一再强调“对于采用非正常执法取证手段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其实很普遍”的“钓鱼执法”并非始于今天,也不是第一次引发舆论关注。
关于“钓鱼执法”的渊源,也不用费力追溯———“执罚经济”的存在早已不是什么秘密。
无利不起早。
程序非正义且在道德观念层面也不得人心的“钓鱼执法”之所以大行其道,内在的根源便是部门利益的驱动。
但是,若上级部门真有“一经查实,严肃查处”的决心,在利益与风险的平衡中,“钓鱼执法”也绝不会有今天这样的兴旺,责任制度的缺失实则成了“钓鱼执法”的一道护身符。
相关责任制度的完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相应的程序规定,凡“钓鱼执法”得来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二是以相应的罚责
明确,凡进行“钓鱼执法”的“鱼钩”和执法者都应根据其行为而分别处以刑事的、行政的或经济上的处罚。
对于前者,《行政程序法》至今尚未出台,《行政处罚法》关于执法取证的规定又过于简洁。
倒是2020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此有专门规定,这份颇具开创意义的地方规章第66条明确,“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第70条又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若将以上规定应用于“钓鱼执法”,可以看出:一是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必须表明身份,而“倒钩”恰恰隐瞒了自己的身份;二是不得以利诱取证,“钓鱼式执法”正是以利诱的方式来取证的;三是以利诱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也就是说即便司机真的被“钓上钩”了,也不能据此来进行处罚。
若是“钓鱼”得来的证据在法律上将被归依无效,“钓鱼执法”也就失去了意义。
若是“钓鱼执法”者非但不能带来“经济效益”,反而会被“严肃查处”,并因此受到法律追究,还有哪个执法部门愿意“钓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