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钓鱼执法问题”的行政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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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钓鱼执法”违法性论文

行政法中“钓鱼执法”违法性论文

行政法中“钓鱼执法”的违法性浅析摘要: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是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的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从事了违法的活动。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钓鱼执法”、”五指论”、行政法基本原则、违法性、危害性事件1:2009年9月8日,上海白领张晖因好心帮载自称胃痛要去医院的路人,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载客的”黑车”,遭扣车与罚款1万元。

事件2:2009年10月14日晚,司机孙中界驾驶面包车行驶在路上,一男子衣着单薄,恳求搭车,男子上车几分钟后,孙中界的车即被两辆车包围、逼停,随即被指认涉嫌”黑车”经营,回到公司后孙中界遭遇指责,他无法接受自己做好事反而被冤枉的事实,遂用菜刀切断左手小指以示清白。

事件的结果:上海市政府于2009年10月26日召开的常务会议透露,浦东新区将终结孙中界”钓鱼执法”案并向其公开道歉;闵行区张晖事件因为执法取证不正当,区政府也将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

①事件中执法人员欲查处的”黑车”属于非法营运的车辆。

②这两起事件掀起了全国人民对”钓鱼执法”现象的热议。

一、简析”钓鱼执法”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相类似。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的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

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的对象必须是犯罪嫌疑人;第二,警方已经掌握了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

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在”钓鱼执法”的案件中,执法人员并非本人按照相关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而是雇佣所谓的”钩子”,假装患病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急需用车,向私家车主寻求帮助。

并且会主动付费,或者在车主拒绝时主动把钱遗留在车上以此作为车主违法的”证据”,到达目的地以后将车主及车辆当场扣留作为非法营运的证据交付行政执法人员。

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3篇)

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钓鱼执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执法手段,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钓鱼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从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钓鱼执法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诱导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进而对其进行处罚的执法行为。

2. 特点(1)诱导性:钓鱼执法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

(2)欺骗性: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隐瞒真相,使违法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合法。

(3)隐蔽性:钓鱼执法往往在隐蔽的场合进行,不易被发现。

三、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 违法性(1)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钓鱼执法可能导致违法行为人被错误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

(2)违反程序正义: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可能未遵循法定程序,导致处罚决定缺乏正当性。

(3)滥用职权:钓鱼执法可能涉及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2. 违反法律规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钓鱼执法可能违反该原则。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钓鱼执法可能违反该原则。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钓鱼执法过程中,如果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可能构成诈骗罪、滥用职权罪等。

3. 侵犯公民隐私权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可能获取违法行为人的个人信息,侵犯其隐私权。

四、案例分析以下为一起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案例:某地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非法经营案件时,执法人员通过虚构事实,诱导一家店铺老板实施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

后经调查,该店铺老板并未实施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被撤销。

“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分析

“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分析

“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分析摘要:上海“钓鱼执法”一案,在网络和民意的监督下,一时间成为舆论热点,“钓鱼式”行政执法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引发社会热议。

“钓鱼式”行政执法缺乏合理性,主要表现在:缺乏合法性法律依据;罚款处理方式不合法;执法程序不合法。

关键词:钓鱼执法;合法性;程序一、“钓鱼式”行政执法事件及过程2009年9月上旬,上海张晖“好心搭载胃疼陌生人”被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据此认定自己非法营运,张晖不服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的处罚。

10月14日晚7时30分左右,上海某公司司机孙中界,应一名衣着单薄的男子恳求同意其搭车,行车没几分钟他即被两辆车包围、逼停,被指认涉嫌黑车经营,车辆被有关部门扣留,孙中界怀疑自己被“钓鱼式”行政执法,不懂如何用法律自救的他断指示清白。

按照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的工作总结,两年来仅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查处的非法营运车辆就多达5000多辆,罚没款高达5000多万元,这种“钓鱼式执法”迅速演变成为公共话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先描述下这种“钓鱼执法”的全过程。

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交通执法大队,通过在社会招募“钓头”和“钓钩”,由其假扮各种处在紧急、可怜状态的普通市民,以骗取同情等方法,在行动范围内“垂钓”私家车,上车后用携带的录音设备以取证,主动表示给钱,到执法大队埋伏区即要求下车。

待车主将车停稳,则突然地拔取车钥匙。

同时,埋伏多时的执法队员汹涌围上,使用暴力将车主制服,并搜去身上所有财物和证件,开出罚单并暂扣车辆。

至此,“钓头”和“钓钩”任务完成,他们成功垂钓一次可分得几百元人民币。

车主若想取回被扣车辆,必须缴纳万元巨额罚款,“承认非法营运”,同时签署“放弃抗议申辩”文书,最后缴纳200元“代驾费”后提车。

此类事件日益引发公众的质疑,“钓鱼式”行政执法是否具有合法性,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本文将从法理角度分析其合法性。

二、“钓鱼式”行政执法的概述所谓“钓鱼式”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根据违法活动的倾向性向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调查对象提供实施的机会和相关环境条件,以此来收集相关证据和掌握相关信息,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者结果发生后,当场对其进行拘捕,并对行政违法相对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钓鱼执法”的行政法反思

“钓鱼执法”的行政法反思
犯 罪 意 图 。 “ 鱼 执 法 ” 的 特 征 是 行 政 主 体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主 钓 动 制 造 或 设 计 引诱 他 人 违 反 行 政 法 规 , 并 以此 收 集 证 据 和 相 关 信 息 对 行 政 违 法 相 对 人 做 出处 理 。
“ 钓鱼执 法”的法理实 质与特征
全 面 、客 观 、 公 正 地 调 查 和 收 集 有 关 证 据 。 《 高 人 民法 院 最
关于 行政诉 讼证据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第 五十七 条规 定 :“ 严 重违 反法 定 程序 收集 的证据 材 料 ”和 “以利诱 、 欺诈 、胁 迫 、暴力 等 不 正当手 段 获 取 的证 据 材料 ”不 能作 为定 案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规 定 : “ 违 法 事实确 凿并有法 定依据 ,对 公 民处 以五十元 以下,对法人 或 者其他组 织处 以一千 元 以下罚款或者警 告的行政处 罚的 ,
价研 究 [] 科技管理研 究,2 0 () J. 0 5 1.
[] 3 郭新 艳 ,郭耀煌. 基于T P I 法的地 区科技竞争 力的综合 O SS
青海
评价 [] 软科 学,2 0 () J. 04 4 .
[ 黎雪林 ,孙 东川. 国区域科技 竞争力评价体 系研 究 [ . 4 】 我 J ]
段 ,而 不 作 为 一 种 常 规 性 侦 查 手 段 , 只有 在 无 法 通 过 其 他 侦
查 方法 实现 查 处 的案件 时才 尽 量 “ 迫不得 已”运用 此 种手 段 。可 见,对社会秩 序构成严 重破 坏的刑事案件 的查处过程
采 用 诱 惑 性 侦 查 有 着 适 用 范 围 的严 格 控 制 。
可 以当 场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 “ 本 法 除

行政钓鱼执法的法律规定(3篇)

行政钓鱼执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钓鱼执法,又称“诱饵执法”或“陷阱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为了达到查处违法行为的目的,故意设置诱饵,诱使当事人主动实施违法行为,从而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钓鱼执法现象日益凸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行政钓鱼执法的规定进行分析。

二、行政钓鱼执法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调查取证,不得采取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得滥用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应当依法调查取证,不得采取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得滥用职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二)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交易相对人或者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垄断协议:……(二)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交易相对人或者他人实施垄断行为。

”三、行政钓鱼执法的法律限制1.不得滥用职权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包括:(1)违法设定处罚对象、种类和幅度;(2)违法采取强制措施;(3)违法实施调查取证;(4)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2.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主要包括:(1)未依法进行立案;(2)未依法进行调查取证;(3)未依法进行听证;(4)未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3.不得采取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采取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

采取这些手段的行为主要包括:(1)对当事人进行人身威胁;(2)对当事人进行财产威胁;(3)对当事人进行名誉诽谤;(4)虚构事实,误导当事人。

渔业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渔业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渔业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渔业资源过度开发、环境污染等问题,我国渔业产业发展面临着严峻挑战。

为规范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渔业法律法规。

本案例以某市某海域非法捕捞案件为例,分析渔业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海域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是该市重要的渔业生产基地。

近年来,由于该海域渔业资源日益枯竭,一些渔民为了追求利益,开始非法捕捞。

2018年6月,该市渔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某海域发现一艘涉嫌非法捕捞的渔船。

经调查,该渔船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进行捕捞,涉嫌违法。

三、案件处理1. 调查取证接到举报后,渔政部门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海域进行巡查。

在巡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涉嫌非法捕捞的渔船。

执法人员依法对渔船进行检查,查获了非法捕捞的渔具和渔获物。

同时,执法人员对渔船上的渔民进行询问,收集相关证据。

2. 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渔政部门对涉嫌非法捕捞的渔民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该渔民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进行捕捞,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根据法律规定,渔政部门对该渔民作出了以下处理决定:(1)没收非法捕捞的渔具和渔获物;(2)对渔民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3)吊销渔民捕捞许可证。

四、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本案中,涉嫌非法捕捞的渔民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进行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捕捞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进行捕捞;(2)擅自扩大捕捞限额;(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捕捞方式、作业时间、作业区域等;(4)未按照规定进行捕捞作业,造成渔业资源损害。

2. 法律法规分析本案中,渔政部门依法对涉嫌非法捕捞的渔民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决定。

这体现了我国渔业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钓鱼执法_法律规定(3篇)

钓鱼执法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钓鱼执法这一现象逐渐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和讨论。

钓鱼执法,顾名思义,是指执法机关利用非法手段诱使当事人违法,然后以违法为由对其进行处罚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执法机关的形象。

本文将从钓鱼执法的定义、法律规定、典型案例分析以及伦理探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钓鱼执法的定义钓鱼执法,又称诱饵执法,是指执法机关或个人利用非法手段,如设置陷阱、诱饵等,诱使当事人违法,然后以违法为由对其进行处罚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非法性:钓鱼执法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欺诈性:执法机关或个人故意设置陷阱,诱使当事人陷入违法行为。

3. 损害性:钓鱼执法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执法机关的形象。

4. 犯罪性:在特定情况下,钓鱼执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二、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27条明确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钓鱼执法行为属于故意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利用他人违法行为,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条款对钓鱼执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此条款禁止了钓鱼执法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条款规定了钓鱼执法行为可能导致的赔偿责任。

三、典型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地交警部门利用摄像头拍摄交通违法行为,却故意遮挡部分画面,使违法行为难以判断。

在当事人质疑时,交警部门以遮挡画面为由,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钓鱼式执法”行政法反思论文

“钓鱼式执法”行政法反思论文

“钓鱼式执法”的行政法反思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飞速发展以及人们法律维权思想意识的提高,约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滥用行为,要求维护广大人民的权利,进而真正实现人权的本质,本文简要分析了关于”钓鱼式执法”事件的法理思索、目前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试探性的提出了一些解决意见。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民主化一、导言依法行政是当今行政法领域的黄金原则,是从迈耶的《德国行政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发展而来。

”钓鱼式执法”事件的发生,引发了人们对依法行政尤其是依程序行政的广泛讨论。

二、法理思索(一)法律价值。

法治、公平、自由与民主是法律价值的基本观念。

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有自己的局限性,现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谓”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应该与行政目的相匹配,激进的”执法钓鱼”手段,这一手段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又破坏了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互助,违背了法律价值的本义。

相对于公平的其它原则这一条占有绝对优势地位,自由权利是相对的,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公权力的滥用会造成对自由和人权的威胁和危害。

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是为人民服务,行政人员作为执行主体本质上更应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不仅是为了法律本质价值,更是责任型、服务型政府的体现。

民主与法治是古代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分界点,是权力和权利的平衡工具。

(二)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强调广大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明确指出法治和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法治”与”民主”不仅体现法律的价值、尤其是行政法的价值,是宪政的基本理念和宪政存在的基石,而且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重要实现形式,我们的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既是组织者、领导者,又是执行者、落实者,所以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能否做到依法行政,怎么做到依法行政是至关重要的。

浅谈钓鱼执法1

浅谈钓鱼执法1
惹不起躲得起类:“在车椅背等显眼位置贴上‘俺们上面有人’ 等标语,起到威慑倒钩者的作用”“本车拒绝一切搭载求助,临 盆产妇、车祸、中风、触电、溺水,都不关我事,尤其是胃疼的”
(3)政府
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 在治理非法营运车辆时,这种“钓鱼”式执法行为“肯定是错 误的”。错误在于“有奖举报制度不加限制地使用”,没有从法律 的层面上认真地加以审核,评估一下这种制度会导致什么样的局面, 也没有加以很多约束性的条件,所以导致了这种事情的发生。“它 是一种制度性措施的错误,说明我们,我和我们的同志们,我周围 的同志们法治意识淡薄。” 上海市人大主任刘云耕 整治、取缔非法营运绝不手软,禁止、取缔不正当的所谓“钓 鱼”、“倒钩”行径绝不手软。“钓鱼”、“倒钩”行径严重干扰 了政府部门依法取缔非法营运的正当执法活动;毁损了社会公共道 德;影响了政府行政部门的形象,其危害性很大。
社会各界媒体
(1)媒体
在《新闻1+1》栏目中,白岩松提出,执法部 门“胃疼关你什么事”的思路会破坏社会的道德 底线,人们会因此不敢做好事了。 《经济半小时》在报道的最后对“钓鱼”事件提 出了“拭目以待看谁在违法”。如果“钓钩”和 执法人员采用虚假线索,就是故意捏造事实,属 于诬告陷害行为,而如果他们领取了奖励金,用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 更涉嫌诈骗罪。
行政法里有所谓“比例原则”,行政手段应该与行 政目的相匹配,打击黑车不能采用激进的手段,这 明显违背了比例原则。
引申: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学界 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 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 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 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 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要 求了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 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

钓鱼执法中的行政程序问题

钓鱼执法中的行政程序问题

钓鱼执法中的行政程序问题一、以程序正当价值评价“钓鱼执法”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包括“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等等。

可见行政程序在建设法治政府中,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首先要“程序正当”。

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程序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地位。

而良好的行政程序取决于它是否具有正当性,唯有正当的行政程序才能实现对行政权恣意的有效控制,保障基本人权。

相应,任何行政执法活动(当然也包括“钓鱼执法”)要具有合法性的话,必须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钓鱼执法”在执法方式严重上违法。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应当主要体现在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上,三者有机统一才能实现程序的正当性要求。

行政程序公正、公平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程序立法应赋予行政相对人应有的行政程序权利。

(2)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可行性。

(3)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规律和常规,具有科学性。

客观规律和常规体现了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同性。

在行政程序的选择上,如果行政主体违背这种认同性,不仅难以达到行使行政权力的目的,而且会引发社会的不满情绪,增加行政主体管理社会事务的难度。

(4)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具有合理性。

社会公共道德不具有与法律一样的强制性,但它是一个社会正常发展的基本条件。

人们的许多行为在接受法律规范的同时,也受社会公共道德的约束。

因此,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充分体现社会公共道德所蕴涵的公平内容,尽可能体现社会绝大部分人的利益和要求。

(5)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一般社会公正价值,具有正当性。

自古以来,公正始终是法律内涵的基本价值之一。

“钓鱼执法”从要件与程序等因素考量,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明显不正当。

从程序正当的视角看,“钓鱼式”行政执法不符合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是非法的。

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视角浅析“钓鱼执法”

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视角浅析“钓鱼执法”

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视角浅析“钓鱼执法”
近年来,违法行政行为此起彼伏,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也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形象。

本文指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以通过对行政机关“钓鱼执法”的简析,来进一步呼吁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以期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群众的维权意识,倡导全社会的文明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行政机关的“钓鱼事件”
近年来行政机关的“钓鱼事件”很多,且有呼应之势,很多私家车主遭遇名誉和经济损失。

滴滴专车、快的专车、神州专车、易到用车、一号专车、Uber等专车或快车的流行,更让许多部门盯上这块肥肉,媒体多次报道过关于“钓鱼执法”现象,比如最近的2015年6月10日下午,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就因“钓鱼执法”而引发大量专车司机和路人聚集抗议,最后专车司机顺利离开现场。

据多名目击者描述:一名身着便服的交通执法人员用滴滴打车软件叫来一辆日产轿车,当这个车辆行驶到水荫路时,执法人员要求车主下车,并同时出示证件,声称司机涉嫌非法营动,要扣留车辆。

在附近行驶的一些专车司机得知此事后,怀疑这次突击检查专车为“钓鱼执法”,遂赶到现场声援,并将执法者堵截在车内。

最后,在专车司机和路人的声援下,被执法
的那台专车司机驾车驶离现场。

当事司机崔师傅说他今天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A9。

法律规定钓鱼执法处罚(3篇)

法律规定钓鱼执法处罚(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权威和公正至关重要。

钓鱼执法,作为一种滥用执法权力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钓鱼执法的定义、法律规定及其处罚措施,以期提高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推动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一、钓鱼执法的定义钓鱼执法,又称诱饵执法,是指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利用虚假信息、诱饵等手段,诱使违法行为发生,然后以违法行为为由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欺骗性、诱导性和非法性,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钓鱼执法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这一规定明确禁止了钓鱼执法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不得采取诱骗、恐吓、威胁等非法手段。

”这一规定同样对钓鱼执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胁迫等手段,使他人财物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规定对钓鱼执法中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制裁。

三、钓鱼执法的处罚措施1. 行政处罚对于实施钓鱼执法的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执法证件、降低执法职务等级等处罚措施。

2. 刑事责任如果钓鱼执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对实施钓鱼执法的执法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 赔偿损失对于因钓鱼执法行为遭受损失的当事人,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典型的钓鱼执法案例:某市公安交警部门在查处酒驾行为时,故意制造假象,诱导驾驶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从依法行政角度分析“钓鱼执法”行为

从依法行政角度分析“钓鱼执法”行为
从依法行政角度分析 “ 钓鱼执法” 行为
陈 静
( 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法学院 4 0 7 ) 3 0 3
针对行政违法活动 的 日益组 织化 、 智能化 、 秘密化 , 常规 的行 政执法手段往往无法应对 , 而不得不 以更加灵 活的方式来执法 , 其 中突 出表 现为刑事侦查活动 中的一些灵活侦查手 段 , 如诱 惑侦查 手段 , 越来越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青 睐。 自2 0 0 9年 l O月 1 日上 4 海浦东闵行Ⅸ出租 司机孙 中界遭遇 城管部 门“ 鱼执法 ” 钓 事件 发 乍再 ,钓 鱼执法 ” “ 迅速为人所 知, 并引起 了激烈讨论 。 “ 钓鱼 式” 政 执 法 的概 念 行 刑事侦查 活动中的 “ 诱惑 侦查” 是指 享有 侦查权 的警 察 、 , 司 法人 员或他们 的代理人为获得 提起 刑事诉讼 的证 据 , 故意设 置圈 套, 而诱使某人实施某种犯罪行 为 , 待犯罪行为实施 时或者结 果发 生后 , 当场对其进行拘捕的一种特殊 的侦查手段和方法 。 行政执法 中的 “ 钓鱼 执法 ” 与刑 事侦查 中的 “ , 诱惑 侦 查” 类 似 , 足刑事 司法 中的诱惑侦查手段 在行政执法活 动中的运用 , 它 是 指行政主体及 其工作人员特 意设计 一些能诱发行 政违法 的情境 , 或者根据 违法 活动 的倾 向性 向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调查对象 提供 实施违法行 为的机会和相关环境 条件 , 以此来收集相关证据 和掌 握相 关信 息 , 并依此对行政违法 相对 人做 出相应 的处理 。 二 、 钓 鱼 式 ” 政 执 法 的 特征 “ 行 ( 从性质上来看 , 钓鱼式” 一) “ 执法属于具体行政行 为中的行 政执法行 为 , 即具有 特定执法权能 的行 政主体为执行有关 法律规 范, 依职权对相对 人做 出 的直接 或间接 影 响其 权利 义务 的行 为。 它 与前述 的诱 惑侦查在性质 上足完全不 同的 , 诱惑 钓鱼式 ” 二) “ 执法主体处于积极 主动的地 位 。执法者为破 获特殊案件 , 事前进行完善 的计划 , 事中主动采取 诱惑性手段 , 事后对被“ ” 钓 的相对 人进行处 罚 , 在整个 执法 阶段 , 相埘人的活动始终处于行政 主体 暗中的控制 中。 ( 从 客观方 面来看 , 钓鱼式 ” 三) “ 执法 手段具有诱 惑性 。“ 钓 鱼式 ” 行政执法 中行政主体在案件 的调查阶段采 取了诱惑调 查的 手段 , 如提供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种种客观便利条件等 , 引诱 被调 查对象进 行行政违法活动 等 , 这也 是其 与一般行政执法 的最主要 区别 。 ( 从执法 主体上来看 , 钓鱼式” 四) “ 执法的实施 主体 具有特定 性 。即 “ 鱼 ” 主 要 是 具 有 执 法 权 的 行 政 公 务 人 员 。 因 此 , 钓 钓 者 “ 鱼式” 执法是在行政 主体 主导和控 制下 的一种执法活动 。 ( ) 五 从执法客体来看 , 钓鱼式” “ 行政执法针对 的对 象是不特 定的相对人 , 不论其 主观上有没有违法意图 , 但不包 括已有一定证 据证 明有违法行为 的相对人。如果行政主体在有一定证据证 明行 为人有 违法行为但一 直无 法将其抓获 的情况 下 , 取诱 惑性手段 采 将其抓获 , 并不属 于“ 钓鱼式 ” 行政执法 。 三 、 依 法行 政 角度 对 “ 鱼式 ” 法 的分 析 从 钓 执 20 0 4年国务院颁 布的《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实施纲要》, 从六个 方面规定 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 建设法治政府的基 本要求 : 合法行 政、 合理行 政、 程序 正当、 高效便 民 、 减实守 信 、 责统 一。笔 者试 权 着从依法行政角度对“ 钓鱼式” 执法作出 自己的分析 : (一 “ 一 ) 钓鱼式” 执法不符合合法行政 的要求 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从事 执法活 动必 须有法可 依 , 查阅 但 各种行政法律规范 , 钓鱼式 ” “ 执法 不仅没 有合法依 据 , 反而 在许 多法律法规 中被认定为违法 行为 。如《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

从行政法角度审视钓鱼执法

从行政法角度审视钓鱼执法

从行政法角度审视钓鱼执法一、“钓鱼执法”的法律属性“钓鱼执法”又叫“执法圈套”、“诱惑侦查”,来源于英美法。

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主要用于刑事侦查中。

为了打击犯罪,警察常常主动出击,制造陷阱,诱惑犯罪人,使其上当受骗,从而抓捕,将其送上法庭。

可见,“钓鱼执法”最初来源于刑事侦查中,并且在实际应用中有严格的限制。

“诱惑侦查”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侦查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惑侦查时的事实不能作为犯罪证据。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是刑事司法中的“诱惑侦查”手段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运用,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机会,以此来收集行政违法相关证据,并对行政违法相对人作出相应处罚的行为。

通过上海“钓鱼执法”案件可以看出,作为一名公司的司机,孙中界肯定不能算作犯罪嫌疑人,并且他以前也没有任何违法记录被执法者所掌握,而是他的义举让他钻进了执法者为他设置的圈套。

在他还没有弄清怎么回事的情况下,被告知“非法营运”等候处罚。

可见,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根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所谓的违法活动,行政部门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否则将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钓鱼执法”的行政法分析“钓鱼执法”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行政法治的追求目标。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执法必须依据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限度。

由于执法机关握有庞大的行政权力,这些权力与社会公共利益是密切相关的,如不予以严格限制,则很容易被滥用。

现阶段,我国没有任何一部相关法律规定,执法机关可以设立“诱惑侦查”去引诱本身没有犯罪意图的公民违法犯罪,然后将其抓获。

并且在上海“钓鱼执法”案件中,执法者滥用职权,设置各种圈套引诱行政相对人“上钩”,并且不给对方申诉抗辩的权利,甚至采取非法强制措施让对方“认罪伏法”。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的行政法分析的开题报告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的行政法分析的开题报告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的行政法分析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2016年7月,上海外滩发生一起“钓鱼执法”事件,一名民警在上海外滩对两名游客进行执法检查时,将一名游客的鱼竿折断,导致双方爆发冲突,最终导致该名游客死亡。

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并引发网民讨论。

各方对该事件的处理和问题的处理手段普遍持批评意见。

因此,对上海“钓鱼执法”事件进行行政法分析,有助于深入探讨其合法性、分析存在的法律问题和监管机制的不足等。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的目的是通过行政法的角度,对上海“钓鱼执法”事件进行分析、研究,探讨该事件是否合法,哪些行政法原则和法律有关,有哪些问题,以及如何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调查法、案例比较分析法等方法,自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发生以来,通过收集调查当事人供述、报告书、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来进行研究,结合行政法理论和实践进行分析。

四、拟定研究结构
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的背景和过程。

2.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的行政法分析。

3.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的合法性评价和问题分析。

4. 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的建议。

五、预期研究成果
通过本文研究,我们可以从行政法角度来了解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它背后所涉及的行政法理论和实践问题,从中总结出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缺陷以及监管机制的不足,并提出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加强行政执法监管机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钓鱼执法的行政分析

钓鱼执法的行政分析

制度分析
2.违法行政处罚法。就上海而言,《上海市出租车管理 条例》第49条明确规定:“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 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打击黑车,是维护管理秩序 和社会秩序的必然选择,也是行政机关的职责所在。上 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张军擅自从事 出租车经营,给予其罚款10000元的处罚。即使真的违反 了行政管理,也应当按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不应采取比法律更低的行政法规 或地方性法规加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而上海钓鱼执法动辄数 万元的罚款,明显违反行政处罚法。

拘造押事下实,车属然于后诬罚告款陷一害行万为。,而如果他们

领取了奖励金,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激 烈
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更涉嫌诈骗罪。
相关案例
2009年10月14日 晚上7时许,上海庞 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 公司的司机孙中界沿 着闸航路往航头镇的 方向行驶,之后遇到 一名男青年突然从路 边拦车,出于好心, 孙将该男子送到目的 地,却被几个执法人 员强行拘留,遭遇 “钓鱼事件”。一气 之下就以砍断手指以 示清白。
“钓鱼执法”的行政分 析
本次介绍的内容简述
• “钓鱼执法”的案例简介 • “钓鱼执法”案例分析 • 相关政策制度的完善与建议 • 结语
先来漫画一下怎么“钓鱼”
什么是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 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 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 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 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 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 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判罚

法律规定钓鱼执法(3篇)

法律规定钓鱼执法(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钓鱼执法这一现象在我国各地屡见不鲜,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钓鱼执法,顾名思义,是指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以非法手段诱导、诱骗当事人违法,然后以此为依据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钓鱼执法的定义、成因、危害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钓鱼执法的定义钓鱼执法,又称诱饵执法、诱捕执法,是指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故意设置诱饵,诱导当事人违法,然后以此为依据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故意性: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当事人违法,却故意设置诱饵,诱导当事人违法。

2. 诱骗性: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通过设置诱饵,使当事人陷入违法的陷阱。

3. 非法性:钓鱼执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钓鱼执法的成因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部分法律法规在立法过程中存在漏洞,为执法部门提供了可乘之机。

2. 执法部门权力过大:部分执法部门权力过大,执法手段单一,容易导致滥用职权。

3. 执法人员素质不高:部分执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4. 社会风气不正:一些地方存在官官相护、权钱交易等不良风气,为钓鱼执法提供了土壤。

四、钓鱼执法的危害1. 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钓鱼执法使公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陷入违法的陷阱,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损害法律权威:钓鱼执法使法律成为滥用职权的工具,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 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钓鱼执法使社会公平正义受到严重破坏,导致社会矛盾加剧。

4. 影响政府形象:钓鱼执法使政府形象受损,降低了政府在民众心中的威信。

五、应对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钓鱼执法的成因,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漏洞。

2. 限制执法部门权力:对执法部门的权力进行合理限制,防止滥用职权。

3.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运用行政法评析钓鱼执法

运用行政法评析钓鱼执法

运用行政法评析钓鱼执法篇一:行政法视角下的“钓鱼执法”现象评析行政法视角下的“钓鱼执法”现象评析案情简介2009年9月8日,上海市民张军的“长安福特”等红绿灯时,一名30多岁男子声称“胃痛”,要求张军搭载一程。

上车后,该男子主动提出,“我给你10块钱”。

张军表示,“私家车,不收钱”。

随后,“长安福特”应男子要求,转弯后停下,七八名身穿黄绿色制服的执法人员包抄上来。

张军被执法人员强行押入一辆面包车,“长安福特”遭到扣押,男乘客则不知去向。

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认定张军为“非法营运”,并处以1万元的行政罚款,交付罚款10天后可取回扣押车辆。

张军认为自己是“被钓的鱼”,并把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行政处罚并承担诉讼费用。

同年10月14日晚在浦东,司机孙中界本是好心搭载路人,却被认定非法营运,遭遇钓鱼式执法,18岁司机孙中界愤而断指自证清白。

此类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思考。

相关概念“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案例评析根据上述案例,“钓鱼执法”违反了《行政法》的以下基本原则:1、“钓鱼执法”的依据违背了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行政法》规定:“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上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证方式与我国依法行政严重违背。

2、“钓鱼执法”的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法》告诉我们行政主体在执法时不应该为达到执法“任务”而忽略了公民对执法机关的信任,行政机关在面临社会生活中各种复杂的情况,要做出适当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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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钓鱼执法问题”的行政法分析单位:法硕学院2008级4班学号: 0801221186姓名:赵兵时间:2009年12月13日摘要:本文从行政法角度对“钓鱼执法问题”加以分析,从形式和实质两个角度分析其违法性,从形式上看,“钓鱼执法”程序违法,从实质上看,是公权力的滥用和异化,然后说明“钓鱼式执法”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后探析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钓鱼式执法违法性危害性成因及措施上海“钓鱼执法问题”倍受公众关注,因为其既关系公众的利益,同时关系政府的公信力。

钓鱼执法从形式上看是违背法定程序执法,实质上是引诱式调查取证,滥用行政权力,行政权力堕落为牟取利益的工具。

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由于利益的驱动,行政人员往往违被法律和法定程序滥用权力,置行政伦理的规范和原则不顾,将自己的行政良心扭曲,损害公共利益。

一、钓鱼式执法的违法性分析(一)钓鱼式执法违反法定程序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行政机关在采证时应当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性排除要求对来源和形成为非法的证据(资料) 不得作为诉讼中定案的依据,应该予以剔除。

这种非法不仅指违反了程序法,而且也包括违反实体法,同时,亦包含对基本法——宪法的违反。

”[1]行政机关采证时也应排除非法证据,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行政处罚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取得证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钓鱼式执法显然违背了上述第三项规定,行政执法者以利诱、欺骗等违法方式获取证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无效。

” 在钓鱼式执法中,交警寻找社会人员作为诱饵,引诱行政违法者就范,违反了行政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行政主体应当首先发现违法行为,而钓鱼式执法中未发现违法行为,首先推定相对人违法,而利用钓子引诱当事人犯法,而后进行处罚,这就违背了应当先发现违法行为而后调查取证的规定。

行政执法程序实质行政主体按特定过程、步骤、顺序和方式执行国家法律的制度。

[2]行政行为的程序应当具有合理性。

行政行为是按照一系列排列有序的步骤进行的,这些顺序保证了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性,也保证了行政行为结果的公正性。

虽然并不是所有遵循行政行为顺序都必然产生客观公正的结果,但是,不遵循行政行为顺序必然损害行政程序公正的价值取向。

因此,即便是违反行政行为顺序所得到的行为结果是正确的,也不能是良好的行政。

程序的正当性标准包括程序性权利、权利的控制、效率的合理和实体权利目标等方面的内容。

(二)钓鱼式执法是权力滥用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所有国家权力中,行政权是最易被滥用的一种权力。

同时行政权是与公民权利的紧密联系的权力,公权与私权冲突随着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干预的日益加强而更多地表现为行政权与公民权利间的冲突。

行政权力的滥用是行政主体对法律赋予的权力的超越、扩张,无法律依据地行使权力。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钓鱼式执法中行政执法权被滥用为谋取经济利益的工具。

这显然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终极目的。

权力滥用是指权力拥有者在权力行使过程中,超越权力界限造成他人或国家、社会的利益损害,其突出表现为对私人权力和公共权力的侵害。

在现实生活中,权力滥用表现为枉法裁判、办事推诱、职责不明、超越程序等。

[3]行政权力作为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政治统治的权力,拥有极大的力量,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权力的滥用是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的重要因素。

二、钓鱼式执法的危害性分析(一)钓鱼式执法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在钓鱼式执法事件中行政机关否认和侵害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前提是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在钓鱼式执法中行政机关引诱相对人违法,甚至于陷害相对人,可以的制造违法行为,显然违背了行政程序的正当性。

因此钓鱼式执法中行政程序否认并侵害程序性权利显然是不正当的。

第二,在钓鱼式执法中行政行为及其权利失去行政程序的控制。

正当的行政程序应当是约束适用者权利的主要机制和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

正当的程序总是从法律适用的一系列活动中分离出来某些权利并交给其他主体来实行或让适用者与之共同实行。

在钓鱼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滥用权力,行政执法的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完全置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而不顾,既没有合法性基础有没有合理性基础。

第三,钓鱼式执法没有将行政效率的考虑建立在合理的基础。

钓鱼式执法看似提高了行政程序的效率,抓住了大量违法营运的黑车,却完全丧失了行政程序的合理性,为了提高效率,却违反法律,执法建立在违法的基础上。

第四,钓鱼式执法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

任何法律程序都应当以保障合法的实体权利的实现为主要目的,行政程序也是这样。

钓鱼式执法中,行政主体首先从自己的经济利益出发,利用钓子钓鱼,相对人的权利肆意地被侵害,甚至于被诬陷,相对人丧失最起码的安全感。

(二)、钓鱼式执法严重损害了行政主体的公信力政府的权威性有赖于民众的支持,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威性有赖于民众的信任与尊重。

成功的公共管理是建立在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与合作基础上的。

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利为人民谋福利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政府的公信力才会得到提高。

如果公务员以权谋私侵害人民的利益,威信就会下降。

公信力下降意味着民众与政府之间矛盾的产生,甚至造成民众与政府间关系的恶化,严重影响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钓鱼式执法中执法者滥用权力,违法调取证据,甚至诬陷行政相对人,侵害当事人的利益,公众信赖利益严重受损,公权力的公信力必将严重受损。

(三)钓鱼执法是行政伦理道德的沦丧在社会管理中,行政执法者扮演着为整个社会树立典范的角色。

行政执法人员首先应该具有公民和良民的身份,并在公共服务使命的召唤下,经由法定程序任命,所以他们不仅要有娴熟的政策执行技术,更应该坚持与捍卫国家的立国精神,保障和提升公民道德。

重视道德、关爱公民、道德企业主义和责权并重是高尚官员至少具备的四项责任,他们在民主社会治理中应该自始至终都扮演重要的、有价值的、正当的角色,并始终体现强烈的公共精神。

公共管理的职业是公共的,公务执法人员的言行将受到公民的关注并受到全方位监督,他们的特殊职业身份决定了他们是公众人物,他们的言行对社会起着示范作用。

在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新风尚建设、确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取向等方面,行政执法者都应该率先垂范。

而钓鱼执法是公务员行政伦理道德沦丧,行政权力成了公务执法人员谋取私利的工具,甚至于设圈套,为了私利陷害行政相对人,丧失了做人的基本良知,行政良心尽失。

三、钓鱼式执法的成因分析(一)、利益驱动行政主体铤而走险钓鱼式执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谋取私利,其中既有经济利益,更有政绩需要。

钓鱼式执法中执法者可以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单位能获得大量财政收入,用以改善办公环境,提高所属人员福利待遇,有更多资金供官员享乐;行政执法单位为了获得更多的经费,置法律和公众权益而不顾,想方设法利益。

执法单位往往将罚款作为考核政绩的一个方面,将罚款的多少作为考核、升职的重要指标和潜规则,将罚款数量的多少作为干部任用的一个重要考察内容,促使行政执法人员铤而走险,滥用权力谋取利益。

(二)、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委员素质参差不齐、构成成分复杂,限制了其监督职责的发挥。

现实生活中,人大代表往往被作为一种荣誉称号而“授予”给某些劳模或者在社会上比较有声望的人,各级政府首长往往是上级人大的当然代表,这些人大代表给人的印象是他们是既得利益者,很难代表弱势群体以及反映一些真实的问题,这也使得人大及其常委会委员缺乏主体意识和使命感,导致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有效行使监督职责的。

二是人大代表被选出后往往缺乏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没有有效的途径及时听取群众意见;而且,人大代表与政府之间往往只通过人大或其常委会会议来沟通,这样就很单调,使得其不能及时向政府机关反映群众意见,并监督政府依法行政。

三是人大对自身的法律地位和监督职责认识不够,同时,由于行政权具有广泛性和现实性,容易被误认为是权力中心,因而人大的权力往往被误认为是抽象的。

四是人大缺乏法定的知情手段和处置权。

(三)、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缺陷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中却存在着严重失衡现象,往往是监督下级较多,监督上级较少;监督一般干部较多,监督领导干部较少,所有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影响了监督的效果和权威。

目前行政监督的实践中,监督方式过于单一,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往往不重视事前、事中监督,案发后才进行纠错和处理,不能防患于未然;在经常性、定期性和不定期监督中,往往不重视经常性监督,从而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行政监察机关的地位使得它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我国行政监察机关隶属于行政系统,它要受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业务指导,又受所属政府的领导。

这一地位实际上限制了其权力的行使,这种体制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很多弊端。

首先,行政监察机关在地位上与监察对象平级,级别相同,这就限制了监察机关权力的行使,甚至监察机关本身在财源上受制于财政系统,在其他涉及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身权益方面又受制于其他监察对象。

其次,由于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这又导致由于腐败网或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使监察机关不能充分行使职权。

对行政权力监督的主体和部门虽然很多,但往往由于缺乏科学的配合和协调,整个体系难以形成完整有效的系统。

一方面是监督机构重叠,监督成本昂贵,另一方面是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处于相对孤立的地位,缺乏相关监督机构的配合,制度设计不科学,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存在职能错位,缺乏合理的制约机制。

(四)、监督法制不完善一是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有关人大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人大监督权涉及的一些重要领域缺乏法律规范,对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形式和程序、监督对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置方式等都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

二是社会转型带来的监督制度滞后。

在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由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完善,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还不能做到严密规范和有效约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健全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这就使腐败的滋生蔓延有了客观条件和可能性,在客观上影响了监督制约的及时性,增加了监督和制度建设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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