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办事细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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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通过法庭外的争议解决机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劳动争议解决的机构,起到了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劳动争议仲裁的公正、公平、高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办案规则。
一、委员会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具备法律知识和劳动关系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组成,包括仲裁员、仲裁助理和行政人员。
仲裁员和仲裁助理应持有法律学士或以上学位并具备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行政人员应具备劳动关系管理经验。
二、案件立案1. 申请立案当劳动争议发生时,申请方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应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以及争议事实、请求和证据等必要内容。
2. 立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受理,同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调解程序1. 调解申请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提出调解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安排调解程序。
2. 调解程序调解程序由仲裁员主持,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陈述意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以公正、中立的态度推动调解,当事人如达成调解协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对协议进行确认。
四、仲裁程序1. 仲裁庭组建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随机抽取,组成由1至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仲裁助理可协助仲裁员进行案件审理。
2. 通知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庭的组建情况,并通知到庭日期、地点和要求提供的证据材料等。
3. 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和地点举行听证会,交换证据,并向仲裁庭进行陈述。
4. 仲裁裁决仲裁庭根据所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裁决应在仲裁庭作出后30日内作出,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五、执行程序1. 裁决的实施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程序作出判决。
2. 裁决的履行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对裁决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未能履行裁决的一方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
劳功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功争议仲裁办案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f6b9aa8f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3eacf54.png)
劳功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工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为了保护劳工权益,解决劳工争议而制定的规则。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争议的公正、有效解决,维护劳工的利益,并促进企业与劳工之间的和谐关系。
下面将以1200字以上的篇幅详细介绍劳工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一、仲裁机构劳工争议仲裁办案由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该机构应为具备资质和经验的专业机构,负责处理劳工争议仲裁案件。
仲裁机构应独立、公正、中立,且必须与雇主和劳工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以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二、仲裁请求的提出劳工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
劳工应当在争议产生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仲裁请求,以确保争议能够及时解决。
仲裁请求应当提供必要的事实和证据,并陈述具体的仲裁请求内容。
三、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机构受理仲裁请求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并确保案件符合受理条件。
如果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仲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解释不符合的原因。
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仲裁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进行下一步的程序安排。
四、调解阶段在仲裁案件受理后,仲裁机构可以根据需求安排调解程序。
调解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通过当事人的协商和沟通,试图达成达成和解,以避免进一步的争议和纠纷。
仲裁机构可以提供调解人员,并协助当事人进行调解。
五、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如果调解无果,仲裁机构将组建仲裁庭来审理案件。
仲裁庭通常由一名仲裁员或多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人可以担任首席仲裁员。
仲裁庭应当公正、中立,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权衡。
庭审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以确保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六、仲裁决定的作出仲裁庭审理案件后,应当及时作出仲裁决定。
仲裁决定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既要考虑劳工的权益,也要兼顾企业的合法权益。
仲裁决定应当具有强制执行力,并具备最终和终局性。
七、仲裁结果的执行仲裁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决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果一方不履行仲裁决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工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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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争议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促进劳资双方的和谐关系,避开和解决劳工争议,建立和完善劳工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公司员工,包含劳务派遣工人和临时工等。
第三条定义•劳工争议:指劳资双方因劳动合同的履行、权益、工资福利、劳动条件和其他劳动关系问题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资双方:指企业雇主及其雇员。
第四条原则劳工争议处理应遵从公正、公平、公开、协商全都的原则,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利益,实现互利共赢。
第二章争议解决机构第五条争议解决机构设立公司设立劳资争议解决委员会,负责处理和解决劳工争议。
委员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劳资双方选派的代表构成,行使争议解决的职权。
第六条委员会职责劳资争议解决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 接受劳资争议的申请,并进行审理。
2. 当事人均有权出席,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出席。
3. 主持协商、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4. 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条委员会工作程序1.当事人提出争议申请,应书面提交申请表格,并附上相关证据料子。
2.委员会收到争议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出席。
3.委员会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争议的调查和审理,做出相应的调解或仲裁决议。
4.当事人不服委员会的仲裁决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争议解决的权威性劳资争议解决委员会的仲裁决议具有权威性,当事人应依照决议履行义务,不得再提起其他争议,且无权对仲裁决议进行上诉。
第三章协商和调解第九条协商解决劳工争议劳工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劳资双方应在争议发生后的三日内共同召开协商会议,进行友好沟通,寻求问题解决方案。
第十条协商解决的程序协商解决的程序如下: 1. 协商应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
2. 协商过程中,双方应提出本身的主张,并供应相关证据料子。
3. 如协商双方在三次协商未能达成全都看法,任何一方可以要求转入调解程序。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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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办事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87-08-14【正文】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办事细则第 1 条本细则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组织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会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行之。
第 3 条主任委员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副主任委员襄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
第 4 条劳资关系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一第一科:(一) 关于劳工团体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二) 关于劳工团体之登记事项。
(三) 关于劳工团体之辅导、监督事项。
(四) 关于劳工团体派员出国案件之审核事项。
(五) 关于战地政务劳工专业干部之储训、管理事项。
(六) 关于本处综合业务及不属其他各科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一) 关于劳资关系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二) 关于劳资会议之推行事项。
(三) 关于团体协约之推行、审核事项。
(四) 关于劳工分红入股之推行事项。
(五) 关于雇主团体之联系、协调事项。
(六) 关于促进劳资合作提高生产力事项。
(七) 其他有关劳资关系事项。
三第三科:(一) 关于劳资争议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二) 关于劳资争议调解、仲裁之指导、监督事项。
(三) 关于重大劳资争议案件之协调、处理事项。
(四) 关于处理劳资争议案件人员训练之辅导事项。
(五) 关于劳资争议案件之调查、分析事项。
(六) 其他有关劳资争议事项。
四第四科:(一) 关于国际劳动标准及各国劳工法规资料之搜集、研究、编印事项。
(二) 关于各国劳工行政机关之联系、合作事项。
(三) 关于国际性劳工组织及学术团体之联系、合作事项。
(四) 关于劳工团体参加国际活动之辅导事项。
(五) 其他有关国际劳工事务事项。
第 5 条劳动条件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一第一科:(一) 关于劳动基准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二) 关于订定工作规则之推行事项。
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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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办事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99-01-27【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办事细则第 1 条本细则依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组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会委员会议及会务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行之。
第 3 条本会主任委员综理本会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主任委员不在会时,由专任委员代理会务。
第 4 条业务监理组职掌如下:一保险年度计划及年度总报告之审议事项。
二保险业务之检查及考核事项。
三保险重要业务之审议事项。
四保险法规及业务兴革之研究建议审议事项。
五保险监理业务检讨会及劳保业务研讨会之规划办理事项。
六其他有关保险业务监理事项。
前项第三款所称保险重要业务包括保险年度计划之变更、保险业务之委讬办理、保险业务重要契约之订定及保险政策性行政措施等事项。
第 5 条一保险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事项。
二保险基金保管之审核及其运用之审议事项。
三保险重要财务之审议事项。
四保险财务帐务之检查及考核事项。
五保险财务法规及财务兴革之研究建议审议事项。
六其他有关保险财务监理事项。
前项第三款所称保险重要财务包括保险年度预算之变更、保险费率之调整、保险准备提存之研订、保险财务收支之预估、保险财务重要契约之订定及呆帐之审核等事项。
第 6 条争议审议组职掌如下:一保险争议之审议事项。
二有关争议审议案件之统计、分析、研究及业务兴革建议事项。
第 7 条秘书室职掌如下:一委员会议及工作会报之议事事项。
二文书、印信、庶务、公共关系、公文列管稽催及出纳等管理事项。
三业务季报及年终总报告之编报事项。
四其他不属各组事项。
第 8 条本会主任秘书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一本会文稿之综核、代判事项。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分配事项。
三本会委员会议及工作会报之筹划、参加及各类重要会议之出席事项。
四主任委员、专任委员不在会时会务之代理事项。
五分层负责权责范围内事项之决定事项。
公务人员住宅及福利委员会办事细则
![公务人员住宅及福利委员会办事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79be6f5f804d2b160b4ec092.png)
【法规名称】公务人员住宅及福利委员会办事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97-06-04【正文】公务人员住宅及福利委员会办事细则第 1 条本细则依公务人员住宅及福利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组织条例第十七条订定之。
第 2 条本会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本会主任委员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 4 条本会企划组掌理事项如下:一关于公教人员住宅及福利法令之研究建议事项。
二关于本会施政计划之研拟汇编事项及其他综合企划事项。
三关于本会业务研究发展事项。
四关于本会业务之管制考核事项。
五关于住宅政策及福利事项有关文献资料之搜集、研析事项。
六关于中央公教人员住宅及福利互助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年度运用方针及计划之编拟事项。
七关于基金资金之筹措、调度、运用、管理及稽核事项。
八关于基金向行库融资或透支之利率、契约之协调、研拟事项。
九关于基金之票据、有价证券及各类存单等之保管事项。
一一关于各项本会管有基金费用拨付事项。
一二关于对各行库有关代办业务定期与不定期之帐务查访、稽核及债权维护事项。
一三关于对各行库个案融资案件之处理及贴补融资利息、透支利息及代办业务手续费之审核、签拨事项。
一四关于对各申请贷款户核拨资料之登录及编制事项。
一五关于银行存款差额解释表编制事项。
一六关于本会资讯管理事项。
一七关于本会委员会议资料之整备、拟议事项。
一八不属各组室业务之综合事项。
一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本会工程管理组掌理事项如下:一关于中央公教人员住宅改建计划大纲及详细计划之审查建议事项。
二关于中央公教人员住宅工程有关招标作业之协助事项。
三关于中央公教人员住宅工程之督导、协调及工程进度之管制事项。
四关于工程施工期间变更设计之登录事项。
五关于工程费用结算之查核及结算报告编制之协助事项。
六关于公教人员住宅工程相关资料之搜集、整理、登记、统计分析及建档事项。
七关于基金管有之土地、房屋产权登记之处理事项。
医院行政部门用工制度范本
![医院行政部门用工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073c7030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38.png)
医院行政部门用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行政部门的用工行为,保障医院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行政部门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建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
第三条医院行政部门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医院行政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用工的相关政策,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劳动关系。
二、招聘与录用第五条医院行政部门招聘员工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
第六条医院行政部门招聘员工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身体条件;(三)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医院行政部门与录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内,医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三、工资与福利第八条医院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九条医院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员工福利制度,包括:(一)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二)提供住宿、餐饮、交通等补贴;(三)带薪年假、节假日福利;(四)员工培训、晋升、表彰等。
第十条医院行政部门应关注员工身心健康,定期组织员工体检,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四、劳动纪律与考核第十一条医院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劳动纪律,规范员工行为,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医院行政部门应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业务水平、工作质量;(二)职业道德、团队协作;(三)学习能力强、成长潜力。
第十三条医院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员工给予奖励,对不合格员工予以辞退。
五、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医院行政部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前通知对方。
劳资会议实施办法暨解释令
![劳资会议实施办法暨解释令](https://img.taocdn.com/s3/m/ffb6158bb8f67c1cfad6b8c5.png)
第十二條規定:「凡在工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之男女工人,均有加入其所從事產業或職業工會為會員之權利義務」之強制入會精神,該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及北台中、南台中營運處等三事業單位之員工除代表雇方行使管理權之各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外,均有會員資格,依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依法分設其內部組織—台中分會之會員,依勞資會實施辦法第五條前段之規定,台中分會如確受中華電信工會之委託或授權辦理該三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選舉事宜,核屬依法之作為。
二、按勞資會議之召開係以協調與合作為本質,集合勞
資雙方,共同為企業之生存發展,勞工之生活改善而努力,其與團體協商有別。
貴單位勞資雙方似應體認此一本質,藉以增進企業內勞資溝通,以凝聚共識,促進勞資合作。
有關事業單位擬採手機投票方式進行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適法性疑義一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7月20日勞資二字第0930032774號函
一、查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勞資會議之勞
方代表,事業單位有工會組織者,由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尚未組織工會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事業單位各部門距離較遠或人數過多者,得按各部門勞工人數之多寡分配應選出勞方代表人數分區選舉之。
」;第九條規定「勞方代表選舉事務,事業單位有工會組織者,由工會辦理。
尚未組織工會者,事業單位應公告徵求勞方推派代表辦理」。
綜上,由工會辦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者,應以集會方式為之,其投票方式,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未規定,依會議規範之規定辦理;至於,由勞方推派代表辦理者,其投票方式,現行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未有明文規定,得由負責選舉事務代表參。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组织条例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组织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5638a7e2524de518964b7de6.png)
【法规名称】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87-07-13【正文】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组织条例第 1 条行政院为处理全国劳工行政事务,设劳工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 2 条本会对于省 (市) 政府执行本会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
第 3 条本会就主管事务,对于省 (市) 政府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报请行政院停止或撤销之。
第 4 条本会设左列各处、室:一劳资关系处。
二劳动条件处。
三劳工福利处。
四劳工保险处。
五劳工安全卫生处。
六劳工检查处。
七综合规划处。
八秘书室。
第 5 条本会设职业训练局,掌理全国职业训练、技能检定及就业辅导等事务;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 6 条劳资关系处掌理左列事项:一关于劳工关系法规之拟订、修正事项。
二关于劳工团体之组织登记事项。
三关于劳工团体之辅导、监督事项。
四关于劳资合作促进事项。
五关于劳资争议处理之指导、监督事项。
六关于国际劳工联系、合作与活动事项。
七其他有关劳资关系事项。
第 7 条劳动条件处掌理左列事项:一关于劳动条件标准之拟订、修正事项。
二关于基本工资调整之研议事项。
三关于基本工资及积欠工资之保护事项。
四关于推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基准之指导事项。
五关于童工、女工与技术生之特别保护事项。
六关于推动劳工退休制度之督导事项。
七关于外籍劳工之管理、辅导事项。
八其他有关劳动条件事项。
第 8 条劳工福利处掌理左列事项:一关于劳工福利之规划、指导事项。
二关于劳工育乐活动之规划、指导事项。
三关于劳工住宅兴建之筹划事项。
四关于劳工教育之规划、推行事项。
五关于改善劳工生活之研究事项。
六关于青少年劳工及女性劳工福利之规划、推行事项。
七关于劳工福利及劳工教育团体之辅导事项。
八其他有关劳工福利事项。
第 9 条劳工保险处掌理左列事项:一关于劳工普通事故保险之规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二关于劳工职业灾害保险之规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三关于失业保险之研究、规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员工福利委员会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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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福利委員會辦事細則
(一)本會為確定工作人員職責,便利會務處理,特訂定本細則。
(二)本會職責及會務的處理,除法令及本會組織簡章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行之。
(三)本會為本公司職工福利事業的決策機構。
(四)本會主任委員的任務如下:
1.召集、主持委員會議,並執行其決議。
2.業務計畫、工作報告、經費、預決算的提出研議及工作人員的提請任免。
3.策劃、指揮、監督本會及所屬單位的業務、經費、人事。
4.代表本會總理一切會務。
(五)本會委員的任務如下:
1.參加委員會議研擬提案。
2.提出有關福利事業的研究,推動改進事項的建議。
3.堅行本會推定及主任委員分配事項,並提出報告。
(六)本會總幹事的任務如下:
1.秉承主任委員之命及本會的決議處理本會日常業務。
2.業務計畫、工作報告、預決算、報表等撰制事項。
3.有關檔的收發登記、撰擬、保管及開會的通知、佈置、記錄等事項。
4.本會資產、用品、各項福利設施的登記保管以及對外連絡等有關庶務事項。
5.本會各小組暨所屬單位的聯繫事項。
(七)本會為促使各委員分工合作,設供應、康樂、財務等小組,分別負責策劃,推動各小組完成任務。
(八)本細則經本會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改亦同。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技能竞赛实施及奖励要点概要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技能竞赛实施及奖励要点概要](https://img.taocdn.com/s3/m/2884961410661ed9ad51f3c8.png)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要點九、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之各職類裁判長,由本會公開辦理遴選。
十、裁判長之任期為二年,得連續聘任之。
裁判之任期以競賽期間為限。
裁判長因故缺席時,得由裁判長指定一位裁判人員暫代裁判長職務。
裁判長無法指定時,由本會指定之。
十二、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裁判長,須具備公正無私、精熟專業素養及領導管理能力,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並實際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六年以上表現優良者。
(二)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並實際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八年以上表現優良者。
(三)本職類甲級技術士,並實際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經驗十年以上表現優良者。
(四)本職類乙級技術士,並實際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經驗十二年以上表現優良者。
(五) 對本職類技能有特殊造詣,具有訓練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及獲得獎牌二次以上、訓練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選手及獲得前三名四次以上,或訓練參加臺灣區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選手及獲得前三名獎牌四次以上具體事蹟之一者。
(六)擔任技能檢定題庫命製人員或全國技能競賽裁判四次以上者。
(七)大專以上校院相關科系畢業,具有相關工作經驗十二年以上者。
全國技能競賽之職類為國際技能競賽職類者,其裁判長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能以英語、德語或法語溝通者優先錄選。
十八、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裁判長之職責如下:(一)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模擬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等試題之命製。
(二)參與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選手訓練計畫之擬訂及指導。
(三)負責安排裁判評定技能競賽參賽選手之成績。
(四)協助競賽場及選手培訓單位對設備、器材之借用。
(五)協助情商贊助單位,提供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之訓練材料、裝備及生活費等。
(六)出席本會召開之各種會議。
(七)審查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成績,並作成優、缺點建議表,供本會參考。
(八)得兼任我國參加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際裁判。
事细则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办
![事细则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办](https://img.taocdn.com/s3/m/b769887102768e9951e73863.png)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办事细则第 1 条本细则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 (以下简称本局) 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本局设下列各组、室:一、综合规划组。
二、公共训练组。
三、企业训练组。
四、身心障碍者展能及技能检定组。
五、就业服务组。
六、外国人聘雇作业组。
七、法务室。
八、资讯室。
九、秘书室。
十、人事室。
十一、会计室。
十二、统计室。
十三、政风室。
第 4 条综合规划组掌理事项如下:一、职业训练、技能检定、就业服务综合性政策、法制之规划及研拟事项。
二、职业训练、技能检定、就业服务之专案评鉴事项。
三、职业训练、技能检定、就业服务综合性之研究发展事项。
四、职业训练、技能检定、就业服务综合性近、中、长程计划、方案之研拟、审查事项。
五、职业训练教材之研订、审查事项。
六、职业训练国际交流合作事项。
七、海外职业训练技术合作事项。
八、综合性政策、计划及方案之管考事项。
九、年度施政计划之汇办事项。
十、本局整体业务宣导计划之推动、规划事项。
十一、为民服务提升服务品质之规划、推动事项。
十二、综合性出版品及刊物之编译及发行事项。
十三、图书资料之搜集及管理事项。
十四、外宾接待事项。
十五、新闻联系事项。
十六、出国计划编审、管考及送存作业等事项。
十七、其他有关综合性规划或汇办事项。
第 5 条公共训练组掌理事项如下:一、公共职业训练法规之研订、修正及解释事项。
二、公共职业训练年度训练计划之研拟及审查事项。
三、公共职业训练机构之许可、登记、管理、辅导及联系事项。
四、公共职业训练机构训练业务之督导、考核及推动协调事项。
五、公共职业训练机构筹设、扩建之研议事项。
六、公共职训机构功能转型、营运规划之研拟及推动事项。
七、公共职业训练机构养成训练课程规范、设备规范及有关训练教材费标准事项。
八、中央机关职业训练经费预算之初审事项。
九、公共职业训练机构新增与调整职类之训练计划及其训练材料费之审查事项。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作业程序说明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作业程序说明表](https://img.taocdn.com/s3/m/727d53e8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e2.png)
採購作業程序說明表
(機關名稱)控制作業自行評估表
年度
評估單位:採購單位
作業類別(項目):發現機關人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
評估期間:年月日至年月日評估日期:年月日
註:1.機關得就1項作業流程製作1份自行評估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1類之作業流程合併1份自行評估表,就作業流程之控制重點
納入評估。
2.各機關依評估結果於評估情形欄勾選「落實」、「部分落實」、「未落實」、
「未發生」或「不適用」;其中「未發生」係指有評估重點所規範之業務,但評估期間未發生,致無法評估者;「不適用」係指評估期間法令規定或作法已修正,但控制重點未及配合修正者,或無評估重點所規範之業務
等;遇有「部分落實」、「未落實」或控制重點未配合修正之「不適用」
情形,於改善措施欄敘明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事业部劳动用工管理实施细则
![事业部劳动用工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a9e709cf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36.png)
事业部劳动用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部劳动用工管理,保障事业部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事业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事业部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
第三条劳动用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精简高效、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二章用工形式及招聘第四条事业部用工形式包括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
第五条招聘工作应根据事业部的发展战略和人力资源规划,按照岗位需求和任职资格要求,制定招聘计划。
第六条招聘流程包括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组织面试、背景调查、录用审批等环节。
面试应由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参与,确保招聘到符合岗位要求的合适人员。
第七条新员工入职时,应如实填写《员工信息登记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八条事业部应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执行。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 3 年,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员工,应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事业部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事业部应提前向员工送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章薪酬福利管理第十二条员工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
薪酬标准应根据岗位价值、员工绩效和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事业部应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工资支付形式为银行转账,每月_____日为发薪日。
第十四条员工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休假、节日福利、培训福利等。
事业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根据公司规定为员工提供其他福利。
某劳动争议仲裁院行政效能规章
![某劳动争议仲裁院行政效能规章](https://img.taocdn.com/s3/m/5ebf1608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394237b.png)
一、公开办事制度(一)办事内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二)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5、《信访条例》和《四川省信访条例》。
(三)案件受理范围:达县行政区域内省属、市属、县属、外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四)办理条件:1、申诉人提交劳动争议仲裁书面申诉书一式两份;2、申诉人提交下列相关证据:(1)劳动者诉用人单位a、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b、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诉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c、被诉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d、被诉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e、被诉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2)用人单位诉劳动者a、提交《营业执照》(副本);b、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c、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1、劳动争议处理(1)案件受理: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案件仲裁准备:仲裁委员会决定应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七日内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3)案件审理:仲裁庭开庭应于开庭前四日,将仲裁开庭通知送达当事人;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七日内答复;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结案。
案情复杂需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延期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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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办事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87-08-14【正文】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办事细则第 1 条本细则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组织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会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行之。
第 3 条主任委员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副主任委员襄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
第 4 条劳资关系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一第一科:(一) 关于劳工团体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二) 关于劳工团体之登记事项。
(三) 关于劳工团体之辅导、监督事项。
(四) 关于劳工团体派员出国案件之审核事项。
(五) 关于战地政务劳工专业干部之储训、管理事项。
(六) 关于本处综合业务及不属其他各科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一) 关于劳资关系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二) 关于劳资会议之推行事项。
(三) 关于团体协约之推行、审核事项。
(四) 关于劳工分红入股之推行事项。
(五) 关于雇主团体之联系、协调事项。
(六) 关于促进劳资合作提高生产力事项。
(七) 其他有关劳资关系事项。
三第三科:(一) 关于劳资争议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二) 关于劳资争议调解、仲裁之指导、监督事项。
(三) 关于重大劳资争议案件之协调、处理事项。
(四) 关于处理劳资争议案件人员训练之辅导事项。
(五) 关于劳资争议案件之调查、分析事项。
(六) 其他有关劳资争议事项。
四第四科:(一) 关于国际劳动标准及各国劳工法规资料之搜集、研究、编印事项。
(二) 关于各国劳工行政机关之联系、合作事项。
(三) 关于国际性劳工组织及学术团体之联系、合作事项。
(四) 关于劳工团体参加国际活动之辅导事项。
(五) 其他有关国际劳工事务事项。
第 5 条劳动条件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一第一科:(一) 关于劳动基准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二) 关于订定工作规则之推行事项。
(三) 关于劳工身分之认定事项。
(四) 关于外籍劳工之管理、辅导事项。
(五) 关于劳动条件之调查、研究事项。
(六) 关于本处综合业务及不属其他各科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一) 关于劳工工作时间、工资、休息、休假、请假等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二) 关于基本工资之保护事项。
(三) 关于基本工资调整之研议事项。
(四) 关于积欠工资之垫偿事项。
(五) 关于劳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请假制度之推行事项。
(六) 其他有关劳工工作时间、工资、休息、休假、请假等事项。
三第三科:(一) 关于劳工退休、资遣、抚恤及保护童工、女工、技术生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二) 关于劳工退休准备金制度之推行事项。
(三) 关于劳工退休基金管理之协调事项。
(四) 关于女性劳工之特别保护事项。
(五) 关于童工、技术生之特别保护事项。
(六) 关于劳工职业灾害之补偿事项。
(七) 其他有关劳工退休、资遣、抚恤、及保护童工、女工、技术生等事项。
第 6 条劳工福利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一第一科:(一) 关于劳工福利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二) 关于劳工福利之规划、指导事项。
(三) 关于推展职工福利事业之指导事项。
(四) 关于劳工福利团体之登记、辅导事项。
(五) 关于盐矿工福利之推动事项。
(六) 关于职工福利业务之研讨、观摩、表彰事项。
(七) 关于青少年劳工及女性劳工福利之规划、推行事项。
(八) 关于事业单位设置女性劳工托儿、哺乳等福利设施之推动事项。
(九) 关于本处综合业务及不属其他各科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一) 关于劳工教育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二) 关于劳工教育之规划、推行事项。
(三) 关于劳工教育团体之登记、辅导事项。
(四) 关于劳工刊物之辅导事项。
(五) 关于劳工教育之调查、研究、改进事项。
(六) 关于劳工教育教材之编纂、审核事项。
(七) 其他有关劳工教育事项。
三第三科:(一) 关于劳工谘询服务之推行事项。
(二) 关于劳工育乐设施、休闲活动之规划、指导事项。
(三) 关于劳工生活改善之研究事项。
(四) 关于劳工建购住宅之筹划、辅导事项。
(五) 关于劳工储蓄之推动事项。
(六) 关于劳工辅导制度之推行事项。
(七) 其他有关劳工服务事项。
第 7 条劳工保险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一第一科:(一) 关于劳工保险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二) 关于劳工保险业务之指导、监督事项。
(三) 关于劳工保险制度之研究、规划事项。
(四) 关于劳工保险失业给付之研究、规划、指导、监督事项。
(五) 关于劳工保险财务制度之研究、规划事项。
(六) 关于劳工保险基金管理、运用之审核、指导、监督事项。
(七) 关于劳工保险机构业务人员训练之指导事项。
(八) 关于劳工保险之国际联系、交流事项。
(九) 关于本处综合业务及不属其他各科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一) 关于劳工保险保险人、投保单位、被保险人及现金给付规定之解释事项。
(二) 关于劳工保险现金给付制度之改进事项。
(三) 关于劳工保险投保薪资分级表之拟订事项。
(四) 关于劳工保险保险人、投保单位、被保险人及现金给付业务之指导、监督事项。
(五) 其他有关劳工保险保险人、投保单位、被保险人及现金给付事项。
三第三科:(一) 关于劳工保险医疗给付规定之解释事项。
(二) 关于劳工保险医疗制度之研究、规划、改进事项。
(三) 关于劳工保险诊疗费用支付标准之研订事项。
(四) 关于劳工保险用药种类表之审核事项。
(五) 关于劳工保险使用新医疗技术、药剂及特殊材料之审核事项。
(六) 关于劳工保险医疗给付业务之指导、监督事项。
(七) 关于劳工保险特约医疗院所之特约、管理、指导、监督事项。
(八) 关于劳工保险医疗给付标准、项目与其他社会保险之联系、配合事项。
(九) 其他有关劳工保险医疗给付事项。
第 8 条劳工安全卫生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一第一科:(一) 关于劳工安全卫生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二) 关于劳工职业灾害预防对策之研拟事项。
(三) 关于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专业训练之指导、监督事项。
(四) 关于劳工安全卫生团体之辅导事项。
(五) 关于劳工安全卫生之谘询事项。
(六) 关于劳工安全卫生运动之推行事项。
(七) 关于国际劳工安全卫生之联系、合作事项。
(八) 关于本处综合业务及不属其他各科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一) 关于劳工安全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二) 关于劳工安全之训练事项。
(三) 关于劳工安全训练教材及作业标准之编订事项。
(四) 关于事业单位劳工安全设施之辅导事项。
(五) 关于劳工安全标准资料之搜集、研究、改进事项。
(六) 其他有关劳工安全事项。
三第三科:(一) 关于劳工卫生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二) 关于劳工卫生之训练事项。
(三) 关于劳工卫生训练教材及作业标准之编订事项。
(四) 关于事业单位劳工卫生设施之辅导事项。
(五) 关于劳工作业环境测定之推行事项。
(六) 关于劳工卫生标准资料之搜集、研究、改进事项。
(七) 其他有关劳工卫生事项。
四第四科:(一) 关于劳工安全卫生之研究、实验事项。
(二) 关于劳工职业疾病之调查、研究事项。
(三) 关于劳工作业环境之测定及化验事项。
(四) 关于重大职业灾害之鉴定、分析事项。
(五) 关于事业单位安全卫生仪器、防护具之检验、校正事项。
(六) 关于事业单位安全卫生设施之研究、改进事项。
(七) 其他有关劳工安全卫生研究、实验事项。
第 9 条劳工检查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一第一科:(一) 关于劳工检查计划之拟订、推行事项。
(二) 关于劳动条件检查之督导、抽查、考核事项。
(三) 关于劳工检查员之选训、考核事项。
(四) 关于事业单位自动检查之规划、推动事项。
(五) 关于劳工安全卫生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之辅导事项。
(六) 关于劳工安全卫生设施及管理之督导事项。
(七) 关于劳工检查年报之编印事项。
(八) 关于本处综合业务及不属其他各科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一) 关于劳工安全检查之督导、抽查、考核事项。
(二) 关于职业灾害检查报告之审核事项。
(三) 关于劳工安全检查作业规定之研订事项。
(四) 关于事业单位自动检查安全项目之订定、推行事项。
(五) 关于危险性机械及设备代行检查之推行、督导事项。
(六) 关于重大职业灾害之检查事项。
(七) 其他有关劳工安全检查事项。
三第三科:(一) 关于劳工卫生检查之督导、抽查、考核事项。
(二) 关于劳工职业疾病检查报告之审核事项。
(三) 关于劳工卫生检查作业规定之研订事项。
(四) 关于事业单位自动检查卫生项目之订定、推行事项。
(五) 关于事业单位劳工体格检查、健康检查之规划、推动事项。
(六) 关于重大职业疾病之检查事项。
(七) 其他有关劳工卫生检查事项。
第 10 条综合规划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一第一科:(一) 关于劳工政策之谘询、研拟事项。
(二) 关于劳工行政组织之规划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