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标准版本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部令30号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前言作为一种大众交通工具,铁路交通的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近年来,铁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保障铁路交通的安全,加强事故预防和责任追究,铁路部门制定了相关的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乘客伤亡事故:包括行车中乘客死亡、受伤或身体损害的事故。
2.现场设备事故:包括铁路车站、车辆、线路等设备发生的事故。
3.生产指挥、管理事故:包括生产组织、指挥、管理不当导致的事故。
4.环境污染事故:包括铁路交通所处的环境因铁路交通事故污染导致的事故。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1.事故责任人:按照事故的直接原因,可以划分为本人负事故责任、直接责任人、责任重大领导等责任人。
2.事故原因: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应当首先查明事故的原因,以便于划定事故责任。
3.联合追究: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可以采取联合追究的方式,追究多个责任人的责任。
4.赔偿: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还涉及到赔偿问题,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应该根据事故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具体如下:1.案件情节轻微的:一般情况下,属于责任人属于轻微过失的情况,应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现场违反制度或者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对于因现场违反制度或者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生产环节问题造成的:如果是生产环节问题造成事故的,责任应当由生产部门承担。
4.系统设计问题造成的:如果是系统设计问题导致的事故,责任应由技术负责部门承担。
5.行业问题造成的:如果是行业问题导致的事故,责任应由铁路部门承担。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示范文本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运输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运输企业领导人员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铁道部和公司有关规定,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一)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诫勉谈话;(四)组织处理(包括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责任追究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责任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权限部门下达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地方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
中铁集团公司安全质量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办法
中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办法1 总则1.1为进一步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切实规范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等责任事故(事件)的责任追究,提高安全质量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企业安全发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修订本办法。
1.2本办法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等现行规定划分事故等级。
1.3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各直(托)管项目部(指挥部);本办法所追究的人员范围为集团公司管理的各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含: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质量总监),具体根据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授权规定予以确定。
1.3.1 各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总经理(执行董事)、党委书记;分管负责人为分管施工生产的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区域项目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项目经理的领导班子成员。
1.3.2 各直(托)管项目部(指挥部)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经理(指挥长)、党工委书记,分管负责人为分管施工生产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
1.3.3 由集团公司领导担任项目经理(指挥长)而不常驻的直(托)管项目部(指挥部),其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常务副经理(常务副指挥长)、党工委书记,分管负责人为分管施工生产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
1.3.4 由集团公司领导担任项目经理(指挥长)且常驻项目,对其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党委会提出处理意见,上报股份公司。
2 责任追究依据和处理方式2.1 事故(事件)责任认定,依据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行业主管部门按权限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以及集团公司安全质量委员会研究确认,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对责任人处理意见。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4326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正式样本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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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运输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运输企业领导人员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铁道部和公司有关规定,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一)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诫勉谈话;(四)组织处理(包括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责任追究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铁道部30号令-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最新版)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对下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或者交通运输企业(简称交通运输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引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以事实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罚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应追究企业及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未落实国家或者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二)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未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五)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六)非法违规从事交通运输生产建设经营,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影响的;(七)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或对已知的安全风险或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的;(八)瞒报、谎报、漏报安全生产事故,或处置安全生产事故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九)阻碍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情况的;(十)有必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责任追究是非常必要的。
责任追究不仅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也可以为受害者赢得应有的赔偿,维护社会公正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我国现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我国的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有以下几种形式:1.刑事责任追究铁路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很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负责人可能被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重伤罪、过失致轻伤罪等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追究铁路交通事故也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造成这些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铁路交通事故中,可能还涉及到铁路公司、车站、乘务员等其他参与方的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追究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也应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如果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力,或者处理事故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可能会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毁和环境污染等意外事件。
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刑事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人可能被追究犯罪责任。
违法行为涉及到生产安全的,还可能会被追究生产安全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造成这些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可能还需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追究在生产过程中,企业或个人如未严格执行安全规定、规程和标准,或者管理不力、设备维护不当等原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应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结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发生的后果非常严重,因此我们必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南昌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宣传卡片
《南昌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宣传卡片《南昌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经2016年1月23日路局五届二次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直接责任追究第七条发生旅客列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铁路交通事故,对负有全部或主要、重要以及次要责任的直接责任者(含管理人员,下同),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1.发生铁路交通一般A类及以上事故,给予全部或主要责任者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给予重要责任者留用察看处分;给予次要责任者撤职处分,或记大过处分并离岗检查(停职)12个月。
2.发生铁路交通一般B类事故,给予全部或主要责任者留用察看处分,对性质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给予重要责任者撤职处分,或记大过处分并离岗检查(停职)12个月;给予次要责任者记大过处分并离岗检查(停职)9个月。
3.发生铁路交通一般C类事故,给予全部或主要责任者撤职处分,或记大过处分并离岗检查(停职)12个月;给予重要责任者记大过处分并离岗检查(停职)9个月;给予次要责任者记过处分并离岗检查(停职)6个月。
4.发生铁路交通一般D类作业事故,给予全部或主要责任者记大过处分并离岗检查(停职)9个月;给予重要责任者记过处分并离岗检查(停职)6个月;给予次要责任者警告处分并离岗检查(停职)3个月。
第八条发生非旅客列车铁路交通事故,对负有全部或主要、重要以及次要责任的直接责任者,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1.发生铁路交通一般A类及以上事故,给予全部或主要责任者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给予重要责任者留用察看处分;给予次要责任者撤职处分,或记大过处分并离岗检查(停职)12个月。
2.发生铁路交通一般B类事故(不含仅1人重伤的铁路交通一般B2类事故),给予全部或主要责任者撤职处分,或记大过处分并离岗检查(停职)12个月,对性质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给予重要责任者记大过处分并离岗检查(停职)9个月;给予次要责任者记过处分并离岗检查(停职)6个月。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范本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范本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支撑,其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保障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在制定这一责任追究办法时,应强调清晰明确的语句,避免使用“首先、其次、另外、总之,最后”等分段语句方式。
下面是一个关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范本,不含上述分段语句。
一、总则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为了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明确责任归属,推动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落实,确保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责任主体1. 交通运输企业: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等各个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 从业人员:包括驾驶员、船员、列车乘务员等各类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进行。
三、安全生产责任的要求1.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能够全面开展。
2.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3.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驾、超速驾驶等违法行为,保证交通运输过程的安全。
4. 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保护被困人员,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四、责任追究措施1. 对于交通运输企业,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者巨额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企业将面临停工整顿、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
2. 对于从业人员,如果其因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从业资格。
3. 对于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如果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五、监督管理1.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全面开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范本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工作,确保交通运输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的原则是:依法追究、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综合治理。
第四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的目标是:建设安全、高效、绿色、智能的现代交通运输体系,防范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提高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应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责任义务、责任追究程序和责任追究结果,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健全宣传教育,形成推动责任追究工作落实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六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包括交通运输部、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是负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全国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组织和领导,做好责任追究机制的制定和落实,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的纪检监察机构,对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三章责任范围第十一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城市公交等各个交通运输领域。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交通运输部、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制定和履行相应的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一、引言近年来,铁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障铁路交通的安全运营,加强事故责任的追究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对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详细探讨,以期在提高铁路交通安全水平的同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背景铁路交通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方式,承载着大量的人员和物资运输任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这些事故不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而且也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因此,推行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对于提高铁路交通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三、责任追究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核心原则是“安全第一”。
这意味着铁路企业应当将安全放在首位,全面贯彻安全生产理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 事故责任追究原则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要求对事故责任进行明确追究。
责任追究是一种法治原则,通过追究责任,可以激励铁路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管理,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四、责任追究的主体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涉及多个主体,包括铁路企业、从业人员以及相关监管部门。
1. 铁路企业责任铁路企业是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主体之一。
铁路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从业人员责任从业人员是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者。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自身安全意识,保证操作行为符合安全要求。
3. 监管部门责任监管部门是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监督者和管理者。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指导。
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调查机制,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加强事故预防工作。
五、责任追究的程序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处罚。
铁路安全事故问责制度范本
铁路安全事故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在铁路运输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条铁路安全事故问责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安全事故问责的主体,应当明确问责对象、问责内容、问责程序和问责结果的运用。
第二章问责对象第五条铁路安全事故问责对象包括:(一)铁路运输企业负责人;(二)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直接从事铁路运输工作的从业人员;(四)其他应当问责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铁路安全事故问责对象应当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职责、作用和责任程度进行确定。
第三章问责内容第七条铁路安全事故问责内容主要包括:(一)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铁路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安全事故,或者隐瞒、谎报、迟报安全事故的;(三)对安全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安全演练,或者安全培训、安全演练不符合要求的;(五)其他应当问责的内容。
第四章问责程序第八条铁路安全事故问责程序分为调查、问责和整改三个阶段。
第九条调查阶段:(一)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二)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原因、责任人和责任事项,形成调查报告;(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调查报告,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
第十条问责阶段:(一)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问责对象进行问责;(二)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铁路运输企业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三)铁路运输企业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一条整改阶段:(一)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和问责决定,对事故进行整改;(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整改情况报告铁路运输企业上一级主管部门。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为了明确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促进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铁路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原则(一)事故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事故责任追究应当与事故性质、危害后果、责任大小等因素相适应。
(三)事故责任追究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事故隐患整改和责任落实。
二、责任追究范围(一)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1. 责任主体: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包括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监管部门。
2. 责任追究对象: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对象包括事故直接责任者、事故主要责任者、事故领导责任者和事故监管部门责任者。
(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1. 责任主体: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设备生产企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2. 责任追究对象: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对象包括事故直接责任者、事故主要责任者、事故领导责任者和事故监管部门责任者。
三、责任追究程序(一)事故调查1.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对策。
(二)责任认定1.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2. 责任认定应当根据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等因素,确定责任追究对象和责任追究方式。
(三)责任追究1. 事故责任追究应当根据责任认定结果,依法依规对责任追究对象进行处理。
2.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已经2007年8月19日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7号)、铁道部《关于重新修订<铁路路外伤亡报告、处理、统计办法>的通知》(铁安监字[79]2056号)同时废止。
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部长: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标准版)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运输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运输企业领导人员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铁道部和公司有关规定,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一)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诫勉谈话;(四)组织处理(包括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责任追究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责任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权限部门下达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地方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
第六条发生旅客列车铁路交通事故,对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区分情况,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发生旅客列车冲突、脱轨、火灾、爆炸铁路交通事故造成旅客死亡的,依照如下方式处理: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最新版)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对下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或者交通运输企业(简称交通运输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引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以事实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罚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应追究企业及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未落实国家或者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二)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未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五)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六)非法违规从事交通运输生产建设经营,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影响的;(七)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或对已知的安全风险或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的;(八)瞒报、谎报、漏报安全生产事故,或处置安全生产事故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九)阻碍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情况的;(十)有必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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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4326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标准版本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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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运输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运输企业领导人员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铁道部和公司有关规定,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一)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诫勉谈话;(四)组织处理(包括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责任追究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责任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权限部门下达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地方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
第六条发生旅客列车铁路交通事故,对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区分情况,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发生旅客列车冲突、脱轨、火灾、爆炸铁路交通事故造成旅客死亡的,依照如下方式处理: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二)发生旅客列车一般A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免职;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免职;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三)发生旅客列车一般B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四)在短期内发生2件及以上旅客列车一般C 类铁路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五)发生旅客列车一般C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六)在短期内发生2件及以上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七)发生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第七条发生其它铁路交通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确定的事故等级、责任大小,比照旅客列车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对严重危害行车安全,尤其是旅客列车安全的下列情形,比照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追究:(一)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害严重物品上车的;(二)行李车在运行途中漏锁导致车门开放的;(三)押运人员在行李车内吸烟的;(四)经确认行李车存在严重超偏载问题的;(五)牵引车、拖车掉落站台的;(六)行包(行邮)专列在运行过程中,经确认为严重超偏载并被甩车处理的;(七)严重危害运输生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和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
第十条同一事故,对负同等责任的各级管理人员,按照同一处理档次进行责任追究;对负重要责任的,比照负主要责任的降一个档次进行责任追究;负次要责任的,比照负主要责任的降二个档次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或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终身不得担任本专业基层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人员。
第十二条事故责任追究由公司事故调查组或安全监察部门根据事故责任判定、责任大小,按照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责任追究方式,由相应组织机构按照职权及有关程序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的责任追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对事故的责任追究,除按照本办法处理外,遇特殊情况由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8日起施行。
公司前发《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快运安〔201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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