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整理及回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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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和低效用地整理和处置项目
初步方案
前言:(背景)
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8~2020年)》以及的总体规划,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土地批后监管,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闲置用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节约用地制度和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切实防止和查处闲置用地、浪费土地的行为,通过整理处置和低效及闲置用地,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利用效益,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总体目标
截止年月日,完成全区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保护权益。
闲置用地、低效用地的整理、认定和处置必须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置适当,程序合法。既要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又要尊重土地历史沿革情况,还应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全面整理,不留死角。
对区域内现存所有闲置用地、低效用地进行全面整理,进行地域、时间全覆盖,不留死角,查清各类闲置和低效用地。
(三)以用为先,分类处置。
以促进土地的高效利用为最终目标,根据闲置用地和低效用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到"一地一策"分类处置。
(四)实事求是,信息公开。
按照调查情况和信息公开规定,实事求是地公开整理相关信息,实行网上公告、网上督办。
(五)盘活存量,集约利用。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针对各类闲置和低效用地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按照城乡建设规划,调整土地用途,或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六)政府主导,部门协同。
三、认定标准
(一)闲置土地类型及认定标准
闲置用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者法定的期限满一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用地:
1、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1)动工开发按照下列标准认定:
A 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
B 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
C 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1/3以上。
(2)动工开发日期的确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认定;没有约定、规定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不明确的,以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1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2、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1)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进行认定。
(2)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按照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进行实际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进行认定;合同约定分期建设的,依据合同或建设周期内用地面积和投资额、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因素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3)闲置用地面积。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宗地面积进行认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或者其他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建设的,按照分期建设的范围认定闲置用地面积。
(4)总投资额和已投资额。总投资额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认定;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政府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确定的标准予以认
定。已投资额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总投资额、已投资额,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经审查属实,该时段不计入土地闲置时间。
(二)低效利用土地类型及认定标准
低效利用土地是指虽已动工建设,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是集约利用程度不高,投资强度、年产值或年入库税收额未达到招商引资协议约定标准的用地;或者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用地及国家《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标准》规定最低标准的用地;包括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
1、已建设总面积虽然已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但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等不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区政府要求的;
2、已建设总面积虽然已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且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及绿地用地总面积未超过百分之十,但闲置土地面积超过XX亩的;
3、工业建设项目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但投资强度、容积率达不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投产后两年内仍未达到招商投资协议约定标准,亩均税收未达到约定或xx管委会规定标准的;
4、工业建设项目开工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5、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以上未投产的;
6、工业建设项目已投产但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生产的;
7、其他规定情形。
四、范围与方法
(一)整理范围
本次整理范围为xxxxx全区范围内所有现状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重点是工业用地(详见附见一:xx企业利用土地情况统计表)。
截至目前,xx闲置及低效用地共计XX亩,其中工业用地为XX亩,已入园企业XX家(不含租赁厂房的企业),总占地面积为XXX亩(含预留用地XX亩和新签约项目用地XX亩),其中:已建成面积为XXX亩,未建面积为XXX亩(不包括预留用地面积和新签约项目用地面积),土地空置率约XXX%。
XX家企业中工业企业XX家,已投产企业XX家(含试产项目X个、一期投产项目XX个、部分投产项目XX个),在建企业(含部分投产企业)24家。企业土地利用情况如下:
1、建成企业(含全部工程在建企业)有X个,共占地XX亩;
2、20xx年有开工建设计划的企业有XX个,总占地XXX亩,已建成面积XXX 亩,已建成面积占总面积的XXX%
3、有闲置空地20xx年无开工建设计划的企业有XX个,总占地XXX亩,已建成面积XXX亩,已建成面积占总面积的XXX%;
4、长期用地的企业有XX个,总占地XX亩,已建成面积XX亩,已建成面积占总面积的XXX%;
5、二期预留用地的企业有X个,共预留土地XX亩;
6、签约未实质性开工项目有XXX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