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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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全文之外全文名例【疏】议曰: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

禀气含灵,人为称首。

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

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

”时遇浇淳,用有众寡。

于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轻刑明威,大礼崇敬。

《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爷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鸠筮宾于少皥,金政策名于颛顼。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虞造律”是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易》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尚书大传》曰:“丕天之大律。

”注云“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

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

又,《广雅》云:“疏者,识也。

”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史记》云:“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云:“削牍为疏。

”故云疏也。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唐律疏议篇目

唐律疏议篇目

唐律疏议篇目
唐律疏议篇是《唐律》中最长的部分,共包含373条疏议,总词数将近两万字,其内容大致如下:
1、关于官吏禁止擅取他人物品、财物的处罚;
2、官吏对寓居不法村庄的处罚;
3、官吏擅自贩卖禁止物品(食物、票赋、官钱)的处罚;
4、官吏收受贿赂或伤害百姓的处罚;
5、关于官吏擅自挪用公用财物的处罚;
6、关于采纳奸人建议及滥差罚罪的处罚;
7、官吏在审理案件时擅作主张或不择手段的处罚;
8、官吏擅自派遣部队犯案的处罚;
9、官吏在审理案件时无视法则的处罚;
10、官吏擅自变更规章的处罚;
11、官吏不当稽查收税的处罚;
12、官吏滥施责罚的处罚;
13、官吏无故游览外地的处罚;
14、关于乱断官办婚嫁事宜的处罚;
15、官吏无故私放奴役人员的处罚;
16、官吏威胁削减百姓田亩的处罚;
17、官吏违反节制礼数的处罚;
18、官吏拒绝支付士民工资的处罚;
19、官吏出卖政府令牌、状令的处罚;
20、官吏收受布施情况的处罚;
21、关于官吏收受黄牛的处罚;
22、官吏擅自割让田地的处罚;
23、官吏擅自变更律令的处罚;
24、官吏擅自衙门发假钱的处罚;
25、官吏擅自废除官钱的处罚;
26、官吏不拆开官府收税箱的处罚;
27、官吏在审理犯罪案件时受贿的处罚;
28、官吏侵占佃户田地的处罚;
29、官吏拒绝支付乡佃人民费用的处罚;
30、关于官吏发放酒肉赋税的处罚。

【史部·其他史部】唐律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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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其他史部】唐律疏议唐律疏议目录•卷第一•卷第二•卷第三•卷第四•卷第五•卷第六•卷第七•卷第八•卷第九•卷第十•卷第十一•卷第十二•卷第十三•卷第十四•卷第十五•卷第十六•卷第十七•卷第十八•卷第十九•卷第二十•卷第二十一•卷第二十二•卷第二十三•卷第二十四•卷第二十五•卷第二十六•卷第二十七•卷第二十八•卷第二十九•卷第三十•附录卷第一名例凡七条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十恶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卷第二名例凡一十一条八议者(议章)皇太子妃(请章)七品以上之官(减章)应议请减(赎章)妇人有官品邑号五品以上妾有犯人兼有议请减以理去官无官犯罪官当除名卷第三名例凡一十条免官免所居官除免官当叙法以官当徒不尽除免比徒犯流应配流配人在道会赦犯死罪应侍家无期亲成丁犯徒应役家无兼丁工乐杂户及妇人犯流决杖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卷第四名例凡八条犯罪已发已配更为罪老小及疾有犯犯时未老疾彼此俱罪之赃以赃入罪平赃及平功庸略和诱人等赦后故蔽匿会赦应改正征收卷第五名例凡八条犯罪未发自首犯罪共亡捕首盗诈取人财物首露同职犯公坐公事失错自觉举共犯罪造意为首共犯罪本罪别共犯罪有逃亡卷第六名例凡一十三条二罪从重同居相为隐官户部曲官私奴婢有犯化外人相犯本条别有制断罪无正条称乘舆车驾及制敕称期亲祖父母等称反坐罪之等称监临主守称日年及众谋称加减称道士女官卷第七卫禁凡一十八条卷第八卫禁凡一十五条卷第九职制凡二十三条阑入庙社及山陵兆域门阑入宫殿门及上合阑入逾阈为限宫殿门无籍冒名入宿卫冒名相代因事入宫辄宿无箸籍入宫殿宫殿作罢不出登高临宫中宿卫人被奏劾不收仗应出宫殿辄留阑入非御在所已配仗卫辄回改奉敕夜开宫殿门夜禁宫殿出入向宫殿射车驾行冲队仗宿卫上番不到宿卫兵仗远身阑入行宫营门宫内外行夜不觉犯法犯庙社禁苑罪名宫门等冒名守卫越州镇戍等城垣私度及越度关不应度关而给过所关津无故留难私度有他罪人兵度关妄随度齎禁物私度关越度缘边关塞缘边城戍不觉奸人出入烽侯不警置官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贡举非其人刺史县令等私出界在官应直不直官人无故不上之官限满不赴官人从驾稽违大祀不预申期及不如法大祀在散斋吊丧问疾祭祀朝会等失错违仪庙享有丧遣充执事合和御药有误造御膳有误御幸舟船有误乘舆服御物持护修整不如法主司私借服御物监当主食有犯百官外膳犯食禁漏泄大事私有玄象器物稽缓制书官文书被制书施行有违受制忘误卷第十职制凡一十九条制书官文书误辄改定上书奏事犯讳上书奏事误事应奏不奏事直代判署受制出使辄干他事匿父母及夫等丧府号官称犯父祖名指斥乘舆及对捍制使驿使稽程驿使以书寄人文书应遣驿不遣驿使不依题署增乘驿马乘驿马枉道卷第十一职制凡一十七条奉使部送雇寄人长吏辄立碑有所请求受人财为请求有事以财行求监主受财枉法事后受财受所监临财物因使受送遗贷所监临财物役使所监临监临受供馈率敛所监临财物监临之官家人乞借去官受旧官属士庶馈与卷第十二户婚凡一十四条脱漏户口增减年状里正不觉脱漏增减州县不觉脱漏增减里正官司妄脱漏增减私入道子孙别籍异财居父母丧生子养子舍去立嫡违法养杂户等为子孙放部曲奴婢还压相冒合户同居卑幼私辄用财卖口分田乘驿马齎私物长官及使人有犯用符节事讫稽留不输公事应行稽留挟势乞索律令式不便辄奏改行卷第十三户婚凡一十八条占田过限盗耕种公私田妄认盗卖公私田在官侵夺私田盗耕人墓田不言及妄言部内旱涝霜虫部内田畴荒芜里正授田课农桑违法应复除不给差科赋役违法输课税物违期许嫁女辄悔为婚妄冒有妻更娶以妻为妾卷第十四户婚凡一十四条同姓为婚尝为袒免妻而嫁娶夫丧守志而强嫁娶逃亡妇女监临娶所监临女和娶人妻卑幼自娶妻妻无七出而出之义绝离之奴娶良人为妻杂户官户与良人为婚违律为婚恐喝娶违律为婚离正嫁娶违律卷第十五厩库凡二十八条牧畜产死失及课不充验畜产不实受官羸病畜产养疗不如法乘官畜车私驮载大祀牺牲养饲不如法乘官畜脊破领穿官马不调习故杀官私马牛官私畜毁食官私物杀缌麻亲马牛犬伤杀畜产畜产抵蹋啮人监主借官奴畜产官私畜损食物库藏主司不搜检居父母夫丧嫁娶父母被囚禁嫁娶居父母丧主婚假借官物不还监主贷官物监主以官物借人损败仓库积聚物财物应入官私放散官物应输课税回避诈匿监临官僦运租税输给给受留难官物有印封擅开输课物齎财市籴充出纳官物有违官物之例卷第十六擅兴凡二十四条擅发兵调发供给军事违法应给发兵符不给拣点卫士征人不平征人冒名相代校阅违期卷第十七贼盗凡一十三条谋反大逆缘坐非同居口陈欲反之言谋叛谋杀制使府主等官谋杀期亲尊长卷第十八贼盗凡九条以物置人耳鼻孔窍中造畜蛊毒以毒药药人憎恶造厌魅杀人移乡残害死尸乏军兴征人稽留征讨告贼消息主将守城弃去主将临阵先退镇所私放征防人还征人巧诈避役镇戍有犯非公文出给戎仗遣番代违限兴造不言上待报非法兴造工作不如法私有禁兵器功力采取不任用丁夫差遣不平丁夫杂匠稽留私使丁夫杂匠部曲奴婢谋杀主谋杀故夫祖父母谋杀人劫囚有所规避执人质杀一家三人支解人亲属为人杀私和穿地得死人造祅书祅言夜无故入人家卷第十九贼盗凡一十七条盗大祀神御物卷第二十贼盗凡一十五条盗缌麻小功亲财物卷第二十一斗讼凡一十五条斗殴以手足他物伤盗御宝及乘舆服御物盗官文书印盗制书及官文书盗符节门钥盗禁兵器盗毁天尊佛像发冢盗园陵内草木盗官私马牛而杀盗不计赃立罪名强盗窃盗监临主守自盗故烧人舍屋而盗恐喝取人财物本以他故殴人因而夺物卑幼将人盗己家财因盗过失杀伤人以私财奴婢贸易官物山野物已加功力辄取略人略卖人略和诱奴婢略卖期亲以下卑幼知略和诱和同相卖而买知略和诱强窃盗受分共盗并赃论共谋强窃盗盗经断后三犯公取窃取皆为盗部内人为盗及容止盗斗殴折齿毁耳鼻兵刃斫射人殴人折跌支体瞎目斗殴杀人保辜同谋不同谋殴伤人威力制缚人两相殴伤论如律于宫内忿争殴制使府主刺史县令佐职统属殴官长殴府主刺史县令祖父母殴皇家袒免以上亲流外官以下殴议贵等卷第二十二斗讼凡一十六条九品以上殴议贵监临官司殴统属拒殴州县以上使卷第二十三斗讼凡一十三条殴妻前夫子殴詈夫期亲尊长祖父母为人殴击子孙卷第二十四斗讼凡一十六条告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告缌麻以上卑幼部曲奴婢良人相殴主杀有罪奴婢主殴部曲死部曲奴婢过失杀伤主殴缌麻小功亲部曲奴婢殴伤妻妾妻殴詈夫殴缌麻兄姊等殴兄姊等殴詈祖父母父母妻妾殴詈夫父母妻妾殴詈故夫父母殴兄妻夫弟妹即殴击之斗殴误杀伤傍人部曲奴婢詈殴旧主戏杀伤人过失杀伤人知谋反逆叛不告诬告谋反大逆诬告反坐告小事虚诬告人流罪以下引虚告祖父母父母子孙违犯教令部曲奴婢告主诬告府主刺史县令投匿名书告人罪囚不得告举他事犯罪皆经所在官司首以赦前事相告言告人罪须明注年月为人作辞牒加状教令人告事虚邀车驾挝鼓诉事不实越诉强盗杀人不告主司监临知犯法不举劾卷第二十五诈伪凡二十七条伪造御宝伪写官文书印伪写符节伪宝印符节假人及出卖盗宝印符节封用卷第二十六杂律凡三十四条坐赃致罪忌日作乐私铸钱无故于城内街巷走车马向城官私宅射卷第二十七杂律凡二十八条在市人众中惊动扰乱失时不修堤防盗决堤防乘官船违限私载行船茹船不如法诈为制书及增减对制上书不以实诈为官文书及增减诈假官假与人官非正嫡诈承袭诈称官捕人诈欺官私财物诈为官私文书及增减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诈除去死免官户奴婢诈为瑞应诈教诱人犯法诈乘驿马诈自复除诈疾病及故伤残医违方诈疗病父母死诈言余丧诈病死伤检验不实诈陷人至死伤保任不如所任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施机枪作坑阱医合药不如方丁防官奴婢病不救疗受寄物辄费用负债违契不偿负债强牵财物以良人为奴婢质债错认良人为奴婢部曲博戏赌财物舍宅车服器物违令侵巷街阡陌占山野陂湖利犯夜从征从行身死不送还乡应给传送剩取不应入驿而入凡奸奸缌麻以上亲及妻奸从姐母姑等奸父祖妾等山陵兆域内失火库藏仓燃火非时烧田野官廨仓库失火烧官府私家舍宅见火起不告救水火损败征偿弃毁亡失神御之物毁大祀丘坛弃毁亡失符节印弃毁亡失制书官文书私发制书官文书印封主守官物亡失簿书食官私田园瓜果弃毁器物稼穑毁人碑碣石兽停留请受军器弃毁亡失官私器物亡失符印求访得宿藏物隐而不送得阑遗物不送官诈冒官司奴奸良人和奸无妇女罪名监主于监守内奸校斛斗秤度不平器用绢布行滥短狭而卖市司评物价不平私作斛斗秤度卖买不和较固买奴婢牛马不立券违令不应得为卷第二十八捕亡凡一十八条将吏捕罪人逗留不行罪人持仗拒捕被殴击奸盗捕法道路行人不助捕罪人捕罪人漏露其事邻里被强盗不救助从军征讨亡防人向防及在防亡流徒囚役限内亡宿卫人亡卷第二十九断狱凡一十四条囚应禁不禁与囚金刃解脱死罪囚辞穷竟雇倩人杀主守导令囚翻异囚应给衣食医药而不给议请减老小疾不合拷讯囚妄引人为徒侣讯囚察辞理卷第三十断狱凡二十条监临自以杖捶人断罪不具引律令格式应言上待报而辄自决断辄引制敕断罪官司出入人罪赦前断罪不当闻知恩赦故犯不得赦原狱结竟取服辩缘坐没官不如法丁夫杂匠亡浮浪他所官户奴婢亡在官无故亡被囚禁拒捍走主守不觉失囚容止他界逃亡浮浪知情藏匿罪人拷囚不得过三度拷囚限满不首鞠狱官停囚待对牒至不遣依告状鞠狱囚徒伴移送并论决罚不如法徒流送配稽留输备赎没入物违限妇人怀孕犯死罪拷决孕妇立春后秋分前不决死刑死囚覆奏报决断罪应决配而收赎断罪应斩而绞领徒囚应役不役纵死囚后捕得稽留不报疑罪。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

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六雜律凡三十四條【疏】議曰:里悝首制法經,〔一〕而有雜法之目。

遞相祖習,多歷年所。

然至後周,更名雜犯律。

隋又去犯,還為雜律。

諸篇罪名,各有條例。

此篇拾遺補闕,錯綜成文,班雜不同,故次詐偽之下。

〔二〕389諸坐贓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謂非監臨主司,而因事受財者。

與者,減五等。

【疏】議曰:贓罪正名,其數有六,謂:受財枉法、不枉法、受所監臨、強盜、竊盜并坐贓。

然坐贓者,謂非監臨主司,因事受財,而罪由此贓,故名「坐贓致罪」。

犯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假如被人侵損,備償之外,因而受財之類,兩和取與,於法並違,故與者減取人五等,即是「彼此俱罪」,其贓沒官。

390諸國忌廢務日作樂者,杖一百;私忌,減二等。

〔三〕【疏】議曰:「國忌」,謂在令廢務日。

若輒有作樂者,杖一百。

私家忌日作樂者,減二等,合杖八十。

391諸私鑄錢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備,未鑄者,徒二年;作具未備者,杖一百。

【疏】議曰:私鑄錢者,合流三千里。

其「作具已備」,謂鑄錢作具,並已周備,而未鑄者,徒二年。

若「作具未備」,謂有所欠少,未堪鑄錢者,杖一百。

若私鑄金銀等錢,不通時用者,不坐。

若磨錯成錢,令薄小,取銅以求利者,徒一年。

【疏】議曰:時用之錢,厚薄大小,並依官樣。

輒有磨錯成錢,令至薄小,而取其銅,以求利潤者,徒一年。

〔四〕392諸於城內街巷及人眾中,無故走車馬者,笞五十;以故殺傷人者,減鬥殺傷一等。

殺傷畜產者,償所減價。

餘條稱減鬥殺傷一等者,有殺傷畜產,並準此。

【疏】議曰:有人於城內街衢巷衖之所,若人眾之中,眾謂三人以上,無要速事故,走車馬者,笞五十。

以走車馬,唐突殺傷人者,減鬥殺傷一等。

注云「殺傷畜產者,償所減價。

〔五〕餘條稱減鬥殺傷一等者,有殺傷畜產,並準此」,謂下條「向城及官私宅,若道徑,射、放彈及投瓦石」、「施機槍、作坑阱」,殺傷人者,減鬥殺傷一等;若以故殺傷畜產,並償減價之類。

唐律疏议卷十四全文和译文

唐律疏议卷十四全文和译文

《唐律疏议》卷十四部分内容
《唐律疏议》是唐朝的一部重要法律文献,对唐朝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中卷十四主要涉及婚姻方面的规定,包括婚姻的成立、夫妻关系、婚姻的解除等方面。

该卷内容较为复杂,需要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制度进行理解。

《唐律疏议》中规定:外姻有服属者,谓外祖父母、舅、姨、妻之父母。

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谓妻所生者。

其余条称前夫之女者,准此。

其外姻虽有服,非尊卑者谓为婚姻,不禁。

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

并离之。

唐律疏议序疏全文翻译

唐律疏议序疏全文翻译

唐律疏议序疏全文翻译唐律疏议序疏是唐朝时期的一部重要法律文献,由唐代法学家魏徵等人撰写,共分为序、疏两部分。

以下是唐律疏议序疏的全文翻译:序臣之疏,欲以慎翔阐法,昭素民之理。

昔管子有言:“有天下者,不以天下为重,何以得天下?”故夫翼宗四海,纳士诸侯者,先具大义;治贼安邦,抚德而行者,信宣广大。

唐室自迈阙宗,晋阳望族,风靡江湖,称三百年,扶持社稷,披肝露胆,文武辅成,海内臣服。

殆逾夏、商之盛,超唐、魏之大,皇德昭著,天下无双。

一朝薨殇,数年幽延,迄于忽突之间,出稠植之众,选英俊之才,卜未来之命,贵能讲愿,虚己求实,立以为律,实以为法,庶几附武皇之师,裒万世之效。

疏天地运行,才物不违,高下相制,男女殊姓。

自古祖制,农工商贾,一而为民,九而为治,法以正国,律以定民,所以立德成化,安邦治乱。

临变易,有旧存,无旧创,顺应而已。

夫圣朝以有英俊之才,然后建乾坤之势。

而刑名罚赏,厉政布德,则百俗咸治。

朕之遵循,则轮轸将亲,昏奸惧灭,乱党讳名,竟天奉辞。

盖天地所生,幽明所建,祖宗之业,传于无穷,万世永固,非时至力造。

今法曲成,祖宗所以牵袂而行者,人微望重,无劳于斯。

然华颜岂耐磨灭,文骨不肯湮灭?故切忌麻冗,精斗疏勇,筚路蓝缕,以书必清,考细察明,省间惟愆。

其护禁章,其调辨义,深入严密,无容懈怠。

有奸慝阏漏,雁行猿跃,厚匪为狭,罕有不钳。

惟老成毅过,福寿光荣。

必以高思远虑,精勤致力,愿圣明庶绩,剖符貂裘,枢衡任贤,观顾周流,则有聪明世用之祸,无秽己之殃。

开光日议。

The Tang Law Commentary and Note is an important legal document from the Tang Dynasty, written by legal scholars such as Wei Zheng. It is divided into two parts, the preface and the commentary.Preface:I wrote this commentary to elaborate on the law with caution and to enlighten the people. As the ancient philosopher Guanzi said, "If you want to have the world, youcannot disregard the importance of the world." Therefore, when a ruler governs the land and governs the people, he must first understand the great righteousness; when he manages the state and quells the rebellions, he must follow moral principles and be truthful, and the result will be naturally good. The Tang Dynasty, from Emperor Taizong to Emperor Xuanzong, lasted for 300 years, supported the country and revealed their true intentions. The civil and military officials worked together, and the empire was vast and prosperous. The emperor's virtue shone brightly, and was second to none in the world. Although the emperor passed away after a few years of being bedridden, the people quickly sorted things out, selected excellent talent, and followed the emperor's wishes to establish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y did this by standing behind Emperor Taizong's army and to leave a long-lasting impact and positive effect for future generations.Commentary:The movement of the heaven and earth follows the rhythms of nature, while the hierarchy of the male and female sexes is determined. Since ancient times, the ancestors formulated the agricultur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regulations to unify the people, with a focus on developing military rules to protect the country and provide stability. Moral obligations can be achieved through regulations, and there should be a standard to maintain the people's law and order. The ancient regime was created by talented people, and only then could the stability last. The people's moral character must be taken into account, and the government should play an important role because of this. Punishments and rewards,strict governance and kindness can influence and shapepeople's behaviors. It will create an obedient civilization where everyone follows the law. The law is not determined by the times but rather created and solidified by wisdom. Now that the law has been made, our ancestors had great wisdom that helped them lead the people with ease. However, theappearance of foolish people and the decay of morals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We should focus on making the law clear and precise, detailed and thorough, and without any defects.Protecting and enforcing the law is important, and one should always remember to follow justice to the letter, no matter how difficult it may be. One should not be easily corrupted, but should also take care to differentiate between good and bad. While verifying and investigating the law, we should ensure that we do not overlook any errors. Anyone who acts unlawfully or is insincere will face strict punishment. Only mature people who have lived through various experiences can gain benefits and enjoyment of their lives. They must have high ideals, pay attention to details, work hard, and hope that their good ideas will be accepted by the enlightened policy makers. If we do this, we will avoid trouble and unhappiness, and also have a bright future. Thelaw should be read and discussed regularly, and everyone should engage in it earnestly.。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摘要:I.引言- 介绍唐律疏议的背景和重要性II.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解释唐律疏议的定义和作用- 列举唐律疏议的几个重要条款及翻译1.家庭成员共同犯罪2.损害他人财物或身体3.监临主守犯罪4.常从犯罪III.唐律疏议的影响和意义- 分析唐律疏议对当时和现代社会的影响- 强调唐律疏议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IV.结论- 总结唐律疏议的价值和启示正文:I.引言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成熟。

唐律疏议对于中国古代社会和现代社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它不仅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严谨性和完备性,也展示了中国古代文化的独特魅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唐律疏议的原文及翻译,并分析其影响和意义。

II.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唐律疏议,全名为《大唐律疏议》,是唐朝时期制定的一部刑法。

唐律疏议共有12篇,500多条,其内容包括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各个方面。

唐律疏议的条款既严谨又具体,其规定的犯罪和刑罚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当时的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维护作用。

以下是唐律疏议中几个重要条款的原文及翻译:1.家庭成员共同犯罪原文: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

翻译:如果家庭成员共同犯罪,只追究尊长(家中辈分较高者)的罪责。

2.损害他人财物或身体原文: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

翻译:侵犯他人财物或身体者,按照正常的主犯和从犯来论处。

3.监临主守犯罪原文:即其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翻译:如果监临主守犯罪,即使最初是由其他人提议,仍然以监临主守为首犯,其他人作为从犯。

4.常从犯罪原文:一起犯罪的共犯,以最开始提议的哪个人为主犯,其他的为从犯,从犯罪轻一等。

翻译:共同犯罪的共犯中,最初提议的人作为主犯,其他人为从犯,从犯的刑罚较轻一等。

III.唐律疏议的影响和意义唐律疏议的出现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律疏议的严谨性和完备性为后来的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唐律疏议-唐律釋文_国学经典

唐律疏议-唐律釋文_国学经典

唐律釋文唐律釋文序夫禮者民之防,刑者禮之表,二者相須猶口與舌然。

禮禁未萌之前,刑制已然之後,使民在宥,各遂其生,聖人用之,不得已也。

譬夫御轡者,馭其泛駕;篙棹者,撥乃橫流。

有國有家,廢之莫得。

惟聞刑措,豈去刑書?然聽斷之間,慮生疑惑,從輕則惠姦何益,加重則反善猶難。

爰自周秦,歷于南北,唯有刑目,罔定條綱。

雖國僑鑄鼎,叔向猶非,況屬後人,寧無差誤?天厭前代,寶命我皇。

聖慈惟刑是恤,冀同樂舉觴,遂詔刑官,刪修墜典,以寬猛相濟,以輕重隨時,一協公平,更無迷謬。

然刑統之內,多援引典故及有艱字,法胥之徒,卒不能辨;又有新入仕員,素乖習熟,至臨斷案,事一決於胥,胥又無識,豈不有非聖慈者哉?且如問云:加杖二百比徒四年,部曲與奴婢不等,義服與正服有乖,若此之差,例皆多目。

故此山貰冶子治經之暇,得覽金科,遂為釋文,以辨其義,此蓋有志於民者也,又見不自誣舉仕。

仍為敘引,聯誌歲時云爾。

釋文奉訓大夫江西等處行中書省檢校官王元亮重編卷第一名例懲誡上音呈。

猶勸勉也。

捶撻上主壘反。

下他達切。

即扑擊也。

楚木名。

即荊之屬類也。

扑普卜切。

擊打也。

謂教而不從者,即擊扑也。

緹縈上音題。

下貽甖切。

昔漢文帝十三年,齊太倉令淳于意有罪當刑死,詔獄徵繫長安。

太倉令無男,有五女,將行會逮,罵其女曰:生女不生男,有緩急非益也。

其少女緹縈自傷泣,乃隨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廉平。

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由也。

妾今沒身為官婢,贖父刑罰,使得自新。

帝悲而除肉刑。

黥渠京切。

刻罪人額上,以墨涅之也。

髡鉗上音坤。

謂去犯人者頭髮也。

下其廉切。

以鐵束項也。

劓魚器切。

謂割鼻也。

沿革上余專切。

沿訓襲。

革訓變。

措倉故切。

訓置。

謂將犯法者肆于市,令眾人見,使他人不復犯法,如他人皆不犯法,則刑法之具皆措置不用,刑以期無刑也。

鞭杖者大,鞭者小,杖刑多殺於人,故降大從小,乃用鞭也。

故尚書云:鞭作官刑。

蚩尤古之諸侯名也。

然其性酷毒,故作五虐之刑,如以車裂人,又燒銅柱,或使人抱,或使人緣之類也。

唐律疏议户婚律原文

唐律疏议户婚律原文

唐律疏议户婚律原文
《唐律疏议·户婚律》的原文如下:
第一条:凡民间婚姻,男女双方自愿结合,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登记,取得结婚证书方可生效。

第二条:男女双方结婚应当达到法定婚龄,男方不得低于二十岁,女方不得低于十八岁。

第三条:男女双方结婚应当是自愿的,不得强行安排婚姻。

第四条:男女双方结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限制,禁止近亲结婚。

第五条:男女双方结婚应当没有重婚、离婚的情况,丧失配偶的一方要经过一定的期限后方可再婚。

第六条:男女双方结婚应当具备合法的经济条件,能够养活自己和家庭。

第七条:男女双方结婚应当进行婚前协议,明确财产、债务等权益的分配和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男女双方结婚应当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不得有家庭暴力、虐待行为。

第九条:男女双方结婚应当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照顾、教育子
女。

第十条:男女双方结婚应当积极配合计划生育政策,不得擅自生育超过法定生育数量的子女。

以上是《唐律疏议·户婚律》的原文内容,旨在规范民间婚姻行为,保护婚姻自由和家庭权益。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律疏是唐代的一种法律解释文献,包括《唐律疏议》和《唐律疏议补正》两部分。

以下是《唐律疏议》的部分原文及翻译:
原文:
凡司马、司务、司公、章史、幕僚、诸使、国子监官、谏议、谏院、文案、律表等官并诸司曹、郡县仕官、功曹、主簿、尉丞、伍员尉、胥史仆役等及所有候任署司子孙等官。

及司前官後有典补头官官之子孙敬深惟词讫间二十讫上皆继归至者。

其闻父所过刑条或失律犯科者皆仍纠治查详宜行类同。

刑官不经手纷弛繁归就考判,先上司官皆听分明处具。

文官失律官务勿命初决,当可还律暇期主公自有旨决。

翻译:
所有的司马、司务、司公、章史、幕僚、各种使节、国子监的官员、谏议官、谏院职员、文案以及各级法律表例等官员,包括各级司曹、郡县的仕官、功曹、主簿、尉丞、伍员尉、胥史仆役等以及所有候任署司的子孙后代等官员。

及担任过主管官员之子孙敬当仔细传达,凡20岁以上者,都应遵守家族传统。

对于听闻父亲所犯过的刑罚或违背律法的罪行,都应予以追究和严肃查处,具体将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刑官不得对事情进行随意放宽或放松,必须提交审判,上级主管官员都应认真执行。

文官违背律法的事务,不要先下命令做初步决定,应待律规期满,由主公进行裁决。

唐律疏议序疏全文翻译

唐律疏议序疏全文翻译

唐律疏议序疏全文翻译【疏】议曰: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

禀气含灵,人为称首。

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

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刑罚不可弛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

时遇浇淳,用有众寡。

于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轻刑明威,大礼崇敬。

《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爽鸠筮宾於少皞,金政策名于颛顼。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翻译:【疏】议说:天、地、人三才开始形成定位,然后世界万物纷呈。

其中得天地之气而具灵性者,以人为最高。

历来之为治者莫不因百姓而设立职官,为实施政教而施行刑法。

百姓中有性情放任而愚昧,识悟沉沦而犯罪者,大至危害整个国家,小至违犯规章制度,从未听说哪个朝代,不建立法律制度的。

所以说:“用实行重刑的办法以求不用刑罚,用处死的办法以制止非法杀戮”。

国家不得放弃刑罚,家庭不得废止责打。

只是根据社会风气良恶之不同,使用有多少之区别罢了。

于是上古用结绳记事开启文明之路,消解凶险从源头疏通,减轻刑罚提高法律的威严,强化礼教使人有崇敬在上之心。

《易经》说:“上天有兆,圣人效法。

”看到雷电之威猛而制定严刑峻法,看到秋霜之寒凛而实行杀戮,这是劝诫未犯者及预防犯罪在行为实施之前,以求不用刑罚以推广仁爱。

总之,刑罚是古圣王不得已而用之。

古时候最重的大刑是派军队征讨,其次是用斧腰斩;中刑是用刀锯割截,其次是用钻凿刻刺;轻刑是用鞭杖。

这些刑种的由来,已很久远了。

从前白龙、白云,做伏羲、轩辕的刑官,西火、西水,当炎帝与共工的刑官,爽鸠服务于少皞,金政效力于颛顼。

《唐律疏议》十二篇的名称和基本内容

《唐律疏议》十二篇的名称和基本内容

《唐律疏议》十二篇的名称和基本内容第一篇,名例律,共五十七条。

名例律类似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

其中规定了刑法种类,分笞、杖、徒、流、死五种。

笞刑分五等,由笞十至笞五十,每等加十。

杖刑分五等,由杖六十至杖一百,每等加十。

徒刑分五等,刑期由徒一年至徒三年,每等加半年。

流刑分三等,由流二千里至流三千里,每等加五百里。

死刑分二等,绞刑和斩刑。

名例律又规定了为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必须严厉打击的十种重大犯罪,即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谋叛,四、恶逆,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

这十种重大犯罪被称为“十恶”。

犯十恶罪者,官吏不得享受议请减赎等封建特权。

名例律还规定了维护贵族官吏封建特权的“八议”和“请”、“减”“赎”、“官当”等制度。

所谓八议是:一、议亲, 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

八议者“若犯死罪,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但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八议之外,还规定了“请”、“减”、“赎”、和“官当”等制度。

“请”,适用于黄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以及五品以上官。

他们犯流罪以下减一等,犯死罪须上请皇帝裁定。

“减”,适用于七品以上官, 及应请者的亲属,这些人流罪以下减一等。

“赎”,适用于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的亲属。

他们流罪以下可以用钱赎。

“官当”,即以其官品抵罪,五品以上官一般可抵“私罪”徒刑一年,“公罪”徒刑两年。

“八议”和“请”、“减”、“赎”、“官当”,清楚地表明唐律优礼臣下,可谓无微不至。

名例律进一步规定了唐律适用刑罚的原则。

这就是:一、划分“公罪”和“私罪”。

所谓“公罪”即官吏“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即官吏不缘公私自犯罪,或虽缘公事而受情枉法或曲法申情者。

同样的犯罪,“公罪”较“私罪”量刑轻。

二、根据身份尊卑和爵位官职高低处刑。

贵族与官吏得享受“八议”和请、减、赎、官当等特权;而对所谓“贱民”、尤其是奴婢,犯罪后则要加重惩罚。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原创版)目录一、唐律疏议简介二、唐律疏议中的刑罚规定三、唐律疏议中的罪名与体例四、唐律疏议中的共犯处理五、唐律疏议的现代意义正文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典,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唐律疏议的简介、刑罚规定、罪名与体例、共犯处理以及现代意义五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唐律疏议简介唐律疏议,全名《大唐新语·律疏议》,是唐朝时期律令的疏议,由唐代法学家张九龄等人编撰。

它是在《唐律》的基础上,对律文进行解释、补充和修订,使法律条文更加明确、具体和完善。

唐律疏议对唐朝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二、唐律疏议中的刑罚规定唐律疏议对刑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等。

其中,死刑分为绞、斩、凌迟等不同方式;流刑是指将被判处刑罚的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进行改造;徒刑是指将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关押在监狱内进行劳动改造;杖刑和笞刑则是对罪犯进行身体上的惩罚。

这些刑罚规定为后世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三、唐律疏议中的罪名与体例唐律疏议中列举了五刑的各项罪名和体例。

罪名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体例则是对罪名进行分类和解释。

这些罪名和体例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唐律疏议中的共犯处理唐律疏议对共犯的处理独具特色。

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唐律疏议规定,共犯中只有最开始提议犯罪的人被定为主犯,其他人则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被定为从犯,从犯罪轻一等。

此外,如果家人共同犯罪,只判尊长的罪。

这些规定为后世对共犯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五、唐律疏议的现代意义唐律疏议作为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它强调法律的公平、公正和人性化,提倡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而非单纯的惩罚。

这些理念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总之,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典,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律疏议篇目

唐律疏议篇目

唐律疏议篇目
唐律疏议篇目
一、皇帝事项
1、加强皇室的权力,保证皇帝的地位和尊严。

2、规定难民寻求庇护的权利以及皇室如何管理难民。

3、宣布诏书,实行令法,释放贵族免缴税,在内外实施严格的宗室政策。

二、王室政策
1、规定王室成员必须受正统教育,并以出国学习为主。

2、把王室成员当做特例来享受特权,提供资助来帮助王子们出国学习。

3、开设更多与王室有关的学校,让王室成员接受更多的教育和训练。

三、国家事务
1、强调统一的国家贡献制度,严格约束官员的行为。

2、规定国家财政为上、宗室政策居中、百姓民生优先的政策。

3、将财政稳定置于最高的优先地位,加强财务管理,建立严格的服务
管理机制。

四、司法管理
1、建立分级审判制度,对对不同规模的案件予以不同程序的审判。

2、确立司法机关向皇帝上报,实行监察制度。

3、加强对官员的检查,规定违反法令行为的严厉处罚。

五、传统习俗
1、规定百姓祭祀宗室的传统习俗,教育全民要尊重传统文化。

2、加强宗室的宗教崇拜,建立严格的政教管理制度,教育阶级分化。

3、规定内务司重视农耕、科技研究,推行文化教育,传播学术思想。

唐律疏议篇目

唐律疏议篇目

唐律疏议篇目
《唐律疏议篇》共35篇,全文约600字左右,内容完整如下:
一、《疏议处分会玉帛礼》
二、《疏议令选传官》
三、《疏议重任充府职》
四、《疏议尽兴办案功》
五、《疏议金楼行宫室》
六、《疏议准用者勤职》
七、《疏议商判违法案》
八、《疏议广纳贤智计》
九、《疏议监察礼法令》
十、《疏议征收收公税》
十一、《疏议办理钱粮库》
十二、《疏议调配官牧调》
十三、《疏议管理郡县守》
十四、《疏议行诚信义宪》
十五、《疏议监督礼式葬》
十六、《疏议庆贺殿职礼》
十七、《疏议抚恤老贫苦》
十八、《疏议定方计薪发》
十九、《疏议传奏准许官》
二十、《疏议传布洪武宝诏》
二十一、《疏议行赏处罚宪诏》
二十二、《疏议办理江湖门派》
二十三、《疏议开置承旨录》
二十四、《疏议立条自依遵行》
二十五、《疏议设置国家籍》
二十六、《疏议调科营收田》
二十七、《疏议颁布宗室礼仪》
二十八、《疏议建立行行事》
二十九、《疏议结缔婚姻家》
三十、《疏议设置自生子女》
三十一、《疏议会议开征兵》
三十二、《疏议建康医疗经》
三十三、《疏议修标法体制》
三十四、《疏议修章服装体制》
三十五、《疏议编订汇集书法汇编》。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摘要:一、唐律疏议简介二、唐律疏议中的刑罚规定三、唐律疏议中的罪名与体例四、唐律疏议中的共犯处理五、唐律疏议的现代意义正文:一、唐律疏议简介《唐律疏议》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法典之一,全称为《大唐新语·律疏议》,是唐朝在律法研究与实践中的重要成果。

它汇集了唐朝的律法、令、格、式等法律形式,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与论述,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和研究意义。

二、唐律疏议中的刑罚规定《唐律疏议》对刑罚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共分为五等:死刑、流刑、徒刑、杖刑和笞刑。

其中,死刑分为绞、斩、凌迟等不同方式;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和流三千里;徒刑则分为五等,分别为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和三年;杖刑和笞刑则分别对应着不同的刑罚程度。

这些刑罚规定在今天看来或许过于严苛,但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却对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唐律疏议中的罪名与体例《唐律疏议》中对罪名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窃盗、诈骗、枉法、受贿等,共计二十余种。

同时,对五刑的体例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刑罚的适用对象、刑罚的执行方式等,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四、唐律疏议中的共犯处理《唐律疏议》对共犯的处理也颇有独到之处。

例如,在家人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只追究尊长的责任;而对于侵占他人财物或损害他人身体的情况,则要按照主犯、从犯的顺序进行处罚。

这种处理方式既体现了家族伦理,又维护了社会公平,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五、唐律疏议的现代意义虽然《唐律疏议》诞生于千年之前,但它对现代法律制度仍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例如,它强调对罪名的明确规定,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定罪;对刑罚的严格规定,可以作为现代刑罚体系的参考;对共犯的处理方式,也可以为现代法律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伴随着盛唐铿锵强劲的足音,大唐帝国承续隋王朝《开皇律》之衣钵,紧锣密鼓地开展了自己的立法事业。

公元624 年(唐高祖武德七年),《武德律》奉诏颁行,《唐律》初创。

公元636 年(唐太宗贞观十年),《贞观 律》生效执行,《唐律》奠基。

至高宗永徽一朝,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等臣,又以《武德律》、《贞观律》为蓝本,制定《永徽律》,于永徽二年 (651 年)行世。

几乎就在同时,长孙无忌等19 位大臣又奉敕“网罗训诰, 研核丘坟”,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详加疏解,其律其疏并称《永徽律疏》,这便是后世传称的《唐律疏议》。

因为《唐律疏议》乃为奉敕而撰,且又经由皇上准行,故而疏文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由此,《唐律疏议》无可辩驳地成为中国法律史上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

如果说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话,那 么,我们可以毫不牵强地说,《唐律疏议》就是中华法系的脊梁。

《唐律疏议》本名《律疏》,《旧唐书·经籍志》和《新唐书·艺文志》均著录《律疏》30 卷,长孙无忌撰。

《唐会要》卷三十九“定格令”、《资 治通鉴》卷一九九、《唐纪》卷十五、《玉海》卷六十六、《宋史·艺文志》、《崇文总目》卷二、《通志》卷六十五“法令类”、《通考》卷一六六“刑 五”,直到清代《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八十二、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沈家本《律令考》、程树德《国故谈苑》等等专家著作与公私书目著录,一致认定《唐律疏议》30 卷,长孙无忌撰。

唐高宗何以要疏释《唐律》?如今 看来,原因不外乎二。

其一是科举考试的需要,肇始于隋代的科举制度发展到唐代已臻于完善,明法科的设置即是其中的新鲜内容。

宋敏求《唐大诏令 集》所载《颁律疏诏》云:“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

”显然,疏解《唐律》是为了满足参加明法科考试生员的需要,严防因为考试标准的不能统一耽误朝廷的选人任人。

唐律疏议的篇数和篇名 -回复

唐律疏议的篇数和篇名 -回复

唐律疏议的篇数和篇名-回复唐律疏议是唐代为解释《唐律》的法律注释,共分为九卷。

下面将详细介绍每卷的篇数和篇名。

第一卷:《天刑篇》第一篇:刑法辨义第二篇:伤者赔偿第三篇:刑箴成文第四篇:杀人及夜行盗、寇、走强、偷米、伤人衣物之科第五篇:盗铸、假使、假买、骗取衣物之科第六篇:杀人与盗人因求生之科第七篇:妖言、妖术、黄犬之科第八篇:诈财之科第二卷:《刑律篇》第九篇:律疏驳问第十篇:宫刑之科第十一篇:路遇盗人之科第十二篇:寄置营盗人之科第十三篇:盗跖之科第十四篇:父母、兄弟之权盗之科第十五篇:欺人之科第十六篇:遥想与暴徒纠集之科第十七篇:乡蛮之科第三卷:《附刑篇》第十八篇:律疏附刑辨疑第十九篇:死刑之科第二十篇:流刑之科第二十一篇:杀生科与杀生人之科第二十二篇:灭族之科第二十三篇:劳役科与连坐之科第二十四篇:笞杖及市诛之科第二十五篇:受刑人崩亡及伤亡之科第二十六篇:刺盗、盗思之科第四卷:《杂律篇》第二十七篇:律疏杂节辨疑第二十八篇:盗徒与守徒之科第二十九篇:罪酒及罪米之科第三十篇:赂贿之科第三十一篇:盗贼与出贼之科第三十二篇:贼赎之科第三十三篇:无诫之科第五卷:《视听篇》第三十五篇:律疏中人第六卷:《盗徒篇》第三十六篇:诛贼替盗徒赎之科第三十七篇:赎贼之科第七卷:《贼徒篇》第三十八篇:铁钱随类之科第三十九篇:走强之科第八卷:《强盗篇》第四十篇:兵变之科第四十一篇:奸人越境之科第四十二篇:强人寇盗之科第四十三篇:杀盗之科第九卷:《市井篇》第四十四篇:卖粉及替盗徒赎之科第四十五篇:贼徒换脱之科以上是唐律疏议的篇数和篇名。

每卷都有不同的主题,涵盖了唐代社会的各个方面,从刑法到盗徒、贼徒、强盗以及市井生活等各个层面,详细阐述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这些篇章对于研究唐代法律和社会风貌都具有重要意义。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唐律疏议》是唐代律学家孙熙编纂的一部法律评论性著作,
全书共分为五卷,内容包括对唐代律法的解释和评论。

由于篇幅较长,我将为您提供其中的一段原文和翻译。

原文:
“凡人君之所以能成其大者,非徒以其智勇也,必以其律令之明,而民无狱讼之弊也。

夫法者,所以制治之端也。

若其不明,则
有司不能知其所以治也。

若有司不能知其所以治,则民不能知其所
以安也。

”。

翻译:
"一个君主之所以能够成就伟业,不仅仅是因为他的智慧和勇气,更必须是因为他的法令明晰,使人民没有冤狱之苦。

法律是治理的
根本。

如果法律不明晰,那么官吏就无法知道如何治理。

如果官吏
无法知道如何治理,那么人民就无法知道如何安居乐业。

"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满足您的需求。

如果您需要更多原文和翻译,或者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提出。

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議卷第十六擅興 凡二十四條_国学经典

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議卷第十六擅興 凡二十四條_国学经典

故唐律疏議卷第十六擅興凡二十四條【疏】議曰:擅興律者,漢相蕭何創為興律。

魏以擅事附之,名為擅興律。

晉復去擅為興。

又至高齊,改為興擅律。

隋開皇改為擅興律。

雖題目增損,隨時沿革,原其旨趣,意義不殊。

大事在於軍戎,設法須為重防。

廄庫足訖,〔一〕須備不虞,故此論兵次於廄庫之下。

224 諸擅發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千人絞;謂無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輒發兵者。

雖即言上,而不待報,猶為擅發。

〔二〕文書施行即坐。

【疏】議曰:依令:「差兵十人以上,並須銅魚、敕書勘同,始合差發。

若急須兵處,準程不得奏聞者,聽便差發,即須言上。

」若無警急,又不先言上,輒擅發十人以上、九十九人以下,徒一年;滿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七百人以上,流三千里;千人,絞。

故注云「謂無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輒發兵者」。

「雖即言上,而不待報」,謂準程應得言上者,並須待報,若不待報,猶為擅發。

但「文書施行即坐」,不必要在得兵。

其擅發九人以下,律、令無文,當「不應為從重」。

給與者,隨所給人數,減擅發一等。

亦謂不先言上、不待報者。

告令發遣,即坐。

【疏】議曰:雖有發兵文書,執兵者不合即與,亦須先言上待報,然後給與。

違者,隨所給人數,減擅發罪一等。

故注云「亦謂不先言上、不待報者」。

告令發遣即坐,不必要待兵行。

其寇賊卒來,欲有攻襲,即城屯反叛,若賊有內應,急須兵者,得便調發。

雖非所屬,比部官司亦得調發給與,並即言上。

各謂急須兵,不容得先言上者。

【疏】議曰:其有寇賊卒來入境,欲有攻擊掩襲;及國內城鎮及屯聚兵馬之處,或反叛;或外賊自相翻動,內應國家:如此等事,急須兵者,「得便調發」,謂得隨便,未言上待報即許調發。

「雖非所屬」,謂所在人兵不相管隸,急須兵處,雖比部官司亦得調發,掌兵軍司亦得隨便給與,各即言上。

並謂急須兵處,不容先言上者。

若不即調發及不即給與者,準所須人數,並與擅發罪同;其不即言上者,亦準所發人數,減罪一等。

若有逃亡盜賊,權差人夫,足以追捕者,不用此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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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全文名例【疏】议曰: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

禀气含灵,人为称首。

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

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

”时遇浇淳,用有众寡。

于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轻刑明威,大礼崇敬。

《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爷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鸠筮宾于少皥,金政策名于颛顼。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虞造律”是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易》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尚书大传》曰:“丕天之大律。

”注云“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

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

又,《广雅》云:“疏者,识也。

”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史记》云:“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云:“削牍为疏。

”故云疏也。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

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

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

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

后周复为《刑名》。

隋因北齐,更为《名例》。

唐因于隋,相承不改。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

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

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

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钟之一,数所生焉。

《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

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

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

不有解释,触涂睽误。

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髦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

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甄表宽大,裁成简久。

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

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笞刑五笞刑五:笞一十。

赎铜一斤。

笞二十。

赎铜二斤。

笞三十。

赎铜三斤。

笞四十。

赎铜四斤。

笞五十。

赎铜五斤。

【疏】议曰:笞者,击也。

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

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也。

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

帝悲其意,遂改肉刑:当黥者髡钳为城奴令舂,当劓者笞三百。

此即笞、杖之目,未有区分。

笞击之刑,刑之薄者也。

随时沿革,轻重不同,俱期无刑,义唯必措。

《孝经援神契》云:“圣人制五刑,以法五行。

”《礼》云:“刑者,型也,成也。

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

”《孝经钩命决》云:“刑者,型也,质罪示终。

”然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来尚矣。

从笞十至五十,其数有五,故曰“笞刑五”。

徒、杖之数,亦准此。

杖刑五杖刑五:杖六十。

赎铜六斤。

杖七十。

赎铜七斤。

杖八十。

赎铜八斤。

杖九十。

赎铜九斤。

杖一百。

赎铜十斤。

【疏】议曰:《说文》云“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者欤?《家语》云:“舜之事父,小杖则受,大杖则走。

”《国语》云:“薄刑用鞭扑。

”《书》云:“鞭作官刑。

”犹今之杖刑者也。

又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扑。

源其滥觞,所从来远矣。

汉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毕,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一百。

奕代沿流,曾微增损。

爰洎随室,以杖易鞭。

今律云“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盖循汉制也。

徒刑五徒刑五:一年。

赎铜二十斤。

一年半。

赎铜三十斤。

二年。

赎铜四十斤。

二年半。

赎铜五十斤。

三年。

赎铜六十斤。

【疏】议曰:徒者,奴也,盖奴辱之。

《周礼》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又“任之以事,置以园土而收教之。

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并徒刑也。

盖始于周。

流刑三流刑三:二千里。

赎铜八十斤。

二千五百里。

赎铜九十斤。

三千里。

赎铜一百斤。

【疏】议曰:《书》云:“流宥五刑。

”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

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国。

盖始于唐虞。

今之三流,即其义也。

死刑二死刑二:绞。

斩。

赎铜一百二十斤。

【疏】议曰:古先哲王,则天垂法,辅政助化,禁暴防奸,本欲生之,义期止杀。

绞、斩之坐,刑之极也。

死者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与万化冥然,故郑注《礼》云:“死者,澌也。

消尽为澌。

”《春秋元命包》云:“黄帝斩蚩尤于涿鹿之野。

”《礼》云:“公族有死罪,罄之于甸人。

”故知斩自轩辕,绞兴周代。

二者法阴数也,阴主杀罚,因而则之,即古“大辟”之刑是也。

问曰:笞以上、死以下,皆有赎法。

未知赎刑起自何代?答曰:《书》云:“金作赎刑。

”注云:“误而入罪,出金以赎之。

”甫侯训夏赎刑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劓辟疑赦,其罚唯倍;劓辟疑赦,其罚倍差;官辟疑赦,其罚六百锾;大辟疑赦,其罚千锾。

”注云:“六两曰锾。

锾,黄铁也。

”晋律:“应八议以上,皆留官收赎,勿髡、钳、笞也。

”今古赎刑,轻重异制,品目区别,备有章程,不假胜条,无烦缕说。

妇人有官品邑号诸妇人有官品及邑号犯罪者,各依其品,从议、请、减、赎、当、免之律,不得荫亲属。

【疏】议曰:妇人有官品者,依令,妃及夫人,郡、县、乡君等是也。

邑号者,国、郡、县、乡等名号是也。

妇人六品以下无邑号,直有官品,即媵是也。

依《礼》:“凡妇人,从其夫之爵位。

”注云:“生礼死事,以夫为尊卑。

”故犯罪应议、请、减、赎者,各依其夫品,从议、请、减、赎之法。

若犯除、免、官当者,亦准男夫之例。

故云“各从议、请、减、赎、当、免之律”。

妇人品命既因夫、子而授,故不得荫亲属。

若不因夫、子,别加邑号者,同封爵之例。

【疏】议曰:别加邑号者,犯罪一与男子封爵同:除名者,爵亦除;免官以下,并从议、请、减、赎之例,留官收赎。

无官犯罪诸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以赎论。

谓从流外及庶人而任流内者,不以官当、除、免。

犯十恶及五流者,不用此律。

【疏】议曰: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皆依赎法,谓从流外及庶人而任流内者。

其除名及当、免,在身见无流内告身者,亦同无官例。

其于“赎章”内合除、免、官当者,亦听收赎。

故云“不以官当、除、免”。

若犯十恶、五流,各依本犯除名及配流,不用此条赎法,故云“不用此律”。

问曰:“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以赎论。

”虽称以赎,如有七品以上官,合减以否?答曰:既称“流罪以下以赎论”,据赎条内不得减者,此条亦不合减。

自余杂犯应减者,并从减例。

据下文“无荫犯罪,有荫事发,并从官荫之法”,故知得依减之例。

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官犯罪,去官事发;或事发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馀罪论如律。

【疏】议曰:卑官犯罪,迁官事发者,谓任九品时犯罪,得八品以上事发之类。

在官犯罪,去官事发者,谓在任时犯罪,去任后事发。

或事发去官者,谓事发勾问未断,便即去职。

此等三事,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

迁官者,但改官者即是,非独进品始名迁官。

馀罪论如律者,并谓私罪及公坐死罪,皆据律科,虽复迁官去任,并不免罪。

问曰:依令:“内外官敕令摄他司事者,皆为检校。

若比司,即为摄判。

”未审此等犯公坐,去官免罪以否?答曰:律云“在官犯罪,去官事发;或事发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但检校、摄判之处,即是监临,若有愆违,罪无减降。

其有敕符差遣及比司摄判,摄时既同正职,停摄理是去官,公坐流罪亦从免法。

若事关宿卫,情状重者,录奏听敕。

其寺丞、县尉之类,本非别司而权判者,不同去官之例。

诸司依令当直之官,既非摄判之色,不在去官之限。

其有官犯罪,无官事发;有荫犯罪,无荫事发;无荫犯罪,有荫事发:并从官荫之法。

【疏】议曰:“有官犯罪,无官事发”,谓若有九品官犯流罪,合除名。

其事未发,又犯徒一年。

亦合除名。

断一年徒,以九品官当,并除名讫;其流罪后发,以官当流,比徒四年,前已当徒一年,犹有三年徒在,听从官荫之律,征铜六十斤放免。

其官高应得议、请、减,亦准此。

“有荫犯罪,无荫事发”,谓父祖有七品官时,子孙犯罪,父祖除名之后事发,亦得依七品子听赎。

其父祖或五品以上,当时准荫得议、请、减,父祖除免之后师法,亦依议、请、减法。

“无荫犯罪,有荫事发”,谓父祖无官时子孙犯罪,父祖得七品官事发,听赎;若得五品官,子孙听减;得职事三品官,听请;荫更高,听议。

此等四事,各得从宽,故云“并从官荫之法”。

免官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并谓断徒以上。

【疏】议曰:“奸、盗、略人”,并谓监临外犯罪。

及受财而不枉法者,谓虽即因事受财,于法无曲。

并谓断徒以上者。

若犯流、徒,狱成逃走;【疏】议曰:犯流、徒者,谓非疑罪及过失,此外犯流、徒者。

“狱成逃走”,谓减讫仍有徒刑;若依令责保参对及合徒不禁,亦同。

律既不注限日,推勘逃实即坐。

问曰:免所居官之法,依津“比徒一年”。

此条犯徒、流逃走,即获免官之坐,未知免所居官人逃亡,亦入犯徒免官以否?答曰:免所居官之色,亦有罪不至徒。

本罪若其合徒,逃者即当免官之坐;若犯杖罪逃走,便异本犯徒、流,以其元是杖刑,不入免官之法。

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者:免官。

谓二官并免。

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

【疏】议曰:曾、高以下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见被囚禁,其子孙若作乐者,自作、遣人作者并同,上条遣人与自作不殊,此条理亦无别。

“及婚娶者”,止据男夫娶妻。

不言嫁娶者,明妇人不入此色。

自“犯奸、盗”以下,并合免官。

注:谓二官并免。

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

【疏】议曰:“二官”为职事官、散官、卫官为一官,勋官为一官。

此二官并免,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

“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爵者,王及公、侯、伯、子、男。

“降所不至者”,谓二等以外历任之官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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