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函(2002)90号财政部关于中国银行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账务处理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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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国银行单位活期存款
长期不动户账务处理问题的意见
(财金函[2002]90号2002年8月27日)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账务处理问题的请示》(中银财[2002]17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降低经营管理成本,同意你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本息余额转入“应付款项”科目核算,同时停止计息;自转入“应付款项”科目之日起,超过5年(含5年)若仍未支取的长期不动户款项可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实际支付时再从营业外支出列支。

同时,应按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完整地保留“长期不动户”相关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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