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的一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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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2月03日06:56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 通讯员杨文起)合同就是签约双方自己制定的法律。签约之前双方可以讨价还价但签约之后就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一方违约了,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近日,东城法院就宣判一起业主状告开发商延期交房案件,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一次性给付业主王先生违约金32万多元。
2000年8月15日,王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约定王先生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房款总价1560787元,交房日期是2001年11月30日。在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并同时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开发商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客户的,客户有权向开发商追索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时间自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按客户已经支付房价金额的万分之三赔偿”。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采用银行按揭的形式交纳了购房款,而开发商因规划原因,未能办理好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直到2002年10月27日,开发商才通知王先生办理入住手续,王先生因此拒绝收房。为此王先生起诉到东城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从2001年12月1日至 2003年10月31日的延期交付房屋违约金共计327765元。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入住资料不全 开发商赔偿三万元
2003年11月27日11:10 北京青年报
开发商交付房屋时,未能按当初约定同时交付房屋其他相关文件,能否以此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造成的违约责任呢?日前,二中院终审判决开发商支付3万元违约金,不支持业主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0年10月,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2001年11月30
日交
付房屋的同时,提供备案表和实测面积数据,质保书和说明书;除不可抗力外,开发商未按期交付
房屋,王先生有权追索房款的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2002年1月28日,开发商向王先生发出将于2002年1月31日至2月5日集中办理售楼手续,建议于2002年2月2日办理入住的通知书和因需补办规划手续,备案表顺延迟发;房屋实测面积表于2002年7月15日前公布。给付业主约定交房日至2002年1月31日违约金(按合同违约条款计算)的致业主函。王先生收到后未入住。后王先生起诉称,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致使自己无法入住,要求开发商交付所购房屋,提供入住合法文件,并支付26万元逾期交房违约金。
开发商认为,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是事实,但2002年1月28日发出入住通知书,并承诺赔付延期违约金,而王先生未办理入住手续,并不是开发商不交付房屋。开发商在入住通知中已明示备案表因规划变更问题,实测面积数据正在实测进行中,尚未完成而予以推迟。开发商只同意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
二中院认为,开发商未交付房屋相关文件,属于违约,但双方没有违约责任明确约定。开发商承诺王先生于2003年2月2日入住,应视为已履行了转移占有的义务,因此,应承担2001年12月1日至2002年2月2日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判决开发商支付3万元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