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相关问题解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一)1.《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行人的累计债券余额应当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请问对于需要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其净资产的计算口径答: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发行条件中涉及的净资产指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
2.《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请问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可分配利润的计算口径答: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可分配利润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对于报告期内存在金额较大的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形的,请问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答: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以下内容:一是相关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况(关联方往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的相关披露要求执行);二是相关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三是发行人应作风险提示,影响重大的作重大事项提示;四是明确披露债券存续期内是否还将涉及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如有,应进一步披露相关事项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加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行为的合规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请问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如何提供相关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答: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说明案件调查进展情况,说明是否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说明涉案注册会计师是否为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当就此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对本次债券发行形成实质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上交所公司债券监管问答六 废止
上交所公司债券监管问答六废止公司债券是企业发行的一种债务工具,用于筹集资金。
在中国,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监管。
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是中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也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管。
下面是关于上交所公司债券监管的一些常见问题及其答案。
问:上交所对公司债券的监管有哪些内容?答:上交所对公司债券的监管主要包括发行审核、信息披露、交易监管和风险防控等方面。
发行审核是指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发行人的资格、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等进行审核。
信息披露是指发行人在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交易监管是指上交所对公司债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风险防控是指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市场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问: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发行审核的要求是什么?答: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发行审核的要求包括发行人的资格条件、募集资金用途、债券期限、债券偿付能力等方面。
发行人应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有稳定的经营业绩和偿债能力。
募集资金应合法使用,并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债券期限应合理,且发行人应具备偿付债券本息的能力。
问:上交所对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什么?答:上交所要求发行人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与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相关的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发行文件、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发行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到必要的信息,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问:上交所如何监管公司债券交易?答:上交所通过建立交易规则、监测交易行为、进行交易监管等方式对公司债券交易进行监管。
上交所制定了一系列交易规则,明确了交易的时间、方式、价格等要求。
上交所还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监测公司债券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和违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问:上交所如何进行公司债券市场的风险防控?答:上交所通过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债券市场的风险进行防控。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二)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二)一、证券评级机构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哪些?答:前期,我会组织开展了证券评级机构现场检查。
检查中发现部分评级机构的个别评级项目分别在评级一致性、尽职调查、跟踪评级及评级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题。
一是对同一类对象评级未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或者证券评级过程中实际使用的评级方法、模型与其披露的评级方法、模型不一致。
二是未进行尽职调查或未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
首次评级及跟踪评级项目尽职调查流于形式,不符合勤勉尽责的基本要求。
三是评级委员会未按规定要求和业务流程对初评报告进行评审、决议和确定信用级别。
未建立复评制度或未按规定开展复评工作。
四是未按规定勤勉尽责地开展跟踪评级。
未按规定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或者跟踪评级项目业务流程过于简单,缺少三级审核、内部复核等工作环节。
五是评级信息披露不规范。
如委托人另行委托其他证券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的,未按规定公布正式出具的评级报告;跟踪评级未明确说明信用评级调整的主要理由等。
六是未按要求进行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
二、监管部门此次对证券评级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标准是什么?在统一复核2015年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基础上,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确定对存在以下9类行为的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证券评级机构对同一类对象评级未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证券评级过程中使用的评级方法、模型与其披露的评级方法、模型不一致;未进行尽职调查或未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评级委员会未按规定要求和业务流程进行评审、决议和确定信用级别;未按规定开展复评工作;未按规定勤勉尽责地开展跟踪评级;未按规定及时出具定期或者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原受托证券评级机构未按规定公布未被发行人采纳的评级结果;未按要求进行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或业务档案不完整等。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转让等相关问题解答
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转让等相关问题解答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公司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然而,对于许多企业和投资者来说,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转让等环节可能存在诸多疑问。
下面,我们将对这些常见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一、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和流程(一)发行条件1、公司的净资产规模:通常要求发行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一定金额,以保障公司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
2、盈利能力:公司需要具有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以确保能够按时支付债券利息和本金。
3、资金用途:募集资金应有明确、合法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4、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记录是发行公司债券的重要前提。
(二)发行流程1、策划与筹备:确定债券发行的规模、期限、利率等关键要素,并组建承销团队。
2、申请与审批: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包括募集说明书、财务报告等。
监管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
3、承销与发行:获得批准后,由承销商负责销售债券,将债券发行给投资者。
二、公司债券上市的要求和程序(一)上市要求1、债券发行规模:一般需要达到一定的规模标准。
2、债券期限: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期限范围。
3、信用评级:具备一定的信用评级水平。
4、信息披露:能够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二)上市程序1、申请:发行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2、审核:交易所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等方面的审查。
3、上市公告:审核通过后,发布上市公告,确定上市日期。
三、公司债券转让的方式和规则(一)转让方式1、交易所交易: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透明度。
2、场外交易: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在交易所之外进行。
(二)转让规则1、价格形成: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相关规定确定转让价格。
2、交易时间:遵循交易所或相关场外交易场所规定的交易时间。
3、信息披露:转让过程中,相关方需要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中的风险(一)信用风险即发行公司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和本金的风险。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一)
公司债券⽇常监管问答(⼀)公司债券⽇常监管问答(⼀)1.对于公司债券募集资⾦的接收、存储、使⽤,发⾏⼈需要注意什么?答:⼀是应当指定专项账户,⽤于公司债券募集资⾦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是募集资⾦专项账户不得存放⾮募集资⾦或⽤作其他⽤途。
三是公开发⾏公司债券,募集资⾦应当⽤于核准的⽤途;⾮公开发⾏公司债券,募集资⾦应当⽤于约定的⽤途。
除⾦融类企业外,募集资⾦不得转借他⼈(不包括募集资⾦⽤于并表⼦公司的情形)。
四是公开发⾏公司债券的发⾏⼈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的使⽤情况;⾮公开发⾏公司债券的发⾏⼈,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使⽤情况的披露事宜。
在我会对公司债券发⾏⼈⽇常监管⼯作中,发现个别发⾏⼈存在将募集资⾦挪⽤、转借他⼈的问题,如某公司将债券发⾏募集资⾦从专户转⼊基本户后,将部分资⾦出借给另⼀公司;某公司在收到募集资⾦后将其中的部分资⾦划往⾮关联公司,之后将部分资⾦划⼊公司实际控制⼈控制的另⼀公司的银⾏账户;某公司在收到募集资⾦后将部分资⾦拆借给当地财政局;某公司收到募集资⾦后陆续将部分资⾦划转给股东;某公司收到募集资⾦后将部分资⾦拆借给当地某管委会。
对于存在将募集资⾦挪⽤、转借他⼈问题的发⾏⼈,我会派出机构采取了出具警⽰函、责令改正等⾏政监管措施,并责令限期归还。
同时,根据受托管理⼈履职情况,追究受托管理⼈责任。
2.公司债券发⾏⼈对信息披露需要注意什么?答:⼀是公开发⾏公司债券的发⾏⼈应当按照规定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是公开发⾏公司债券的发⾏⼈应当按照《公司债券发⾏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或债券价格的重⼤事项。
三是⾮公开发⾏公司债券的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信息披露义务。
在我会对公司债券发⾏⼈⽇常监管⼯作中,发现个别公司债券发⾏⼈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如某公司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但未及时进⾏信息披露;某公司在公司债券发⾏期间,与该公司受同⼀母公司控制的关联公司被列⼊地⽅政府融资平台,但该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未将其作为关联⽅进⾏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人债券购回业务相关问题解答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人债券购回业务是指债券发行人回购其所发行的债券的一种操作。
以下是对与该业务相关问题的解答:1. 债券购回的动机是什么?债券购回通常是出于债券发行人的利益考虑。
通过购回债券,发行人可以提前偿还债务或降低负债水平,从而优化资本结构,减轻财务负担,并提升公司形象和信誉。
2. 购回价格是如何确定的?购回价格一般以市场价格为基准,并在债券发行时约定了相应的购回价格规定。
购回价格可以是债券面值的一定比例,也可以是基于市场价格的溢价或折价。
3. 债券发行人购回债券的方式有哪些?债券发行人可以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或与持有人进行双边协商来购回债券。
公开市场交易是指发行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其它市场参与购买自己发行的债券。
双边协商是指发行人与持有人协商达成购回协议,直接购回债券。
4. 债券购回是否需要披露?是的,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债券购回须进行信息披露。
债券发行人需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和投资者披露购回计划、购回价格、购回规模等相关信息,确保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5. 购回的资金来源如何?购回债券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几种:发行人自有资金、发行人发行其他债券融资、发行人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等。
资金来源和融资方式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资金需求来决定。
总之,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人债券购回业务是一种常见的债务管理方式,旨在优化资本结构和降低财务负担。
购回价格根据市场价格和债券发行时的约定来确定,购回方式可以是公开市场交易或双边协商。
债券发行人需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购回资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得。
具体的操作细节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操作和解答。
关于公司债发债额度的问题
关于发债额度的问题一、关于发债额度的法律规定1.《证券法》中发债额度的规定《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上述法条适用于所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品种。
2.关于企业债发债额度规定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的规定,企业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关于中期票据发债额度的规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第4条规定,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4.关于短期融资券发债额度的规定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的第4条规定,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5.关于公司债发债额度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均规定,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关于互占额度的问题1.私募债券(私募公司债、私募中票、定向债融、并购私募债等)发行额度不受净资产40%的限制。
2.发行主体评级在AA以下时,发改委、证监会、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的债务融资工具互相占用额度。
3.发行主体评级在AA(含AA)以上时,发改委、证监会、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的债务融资工具不互占额度。
其中,交易商协会中的短期融资券单独计算额度,不与中期票据合并计算额度。
三、资产负债率问题虽然发行主体评级在AA以上时,发改委、证监会、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的产品之间不互占额度,在考虑企业是否能发债时,还应考虑企业的整体的负债率。
如果企业的负债率处于较高水平,将难以通过证监会审核。
公司债问答
1、什么是公司债?答: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什么是企业债券?公司债和企业债有什么区别?公司债是企业债的一种吗?答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两者是不同的品种。
比较项目 公司债企业债 发行主体差别 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 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窄发债资金用途差别 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的审批项目直接相关 信用来源差别 公司债的信用来源是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持续盈利能力等 不仅通过“国有”(即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担保机制,实际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大同小异发债额度差别最低限大致为1200万元和2400万元 发债数额不低于10亿元 管制程序差别 公司债监管机构往往要求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和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特别重视发债后的市场监管工作 发债由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审批,要求银行予以担保;一旦债券发行,审批部门则不再对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市场功能差别 债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 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每年的发行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区别主要在于:(1)依据的管理规定不同:公司债依据的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企业债依据的是《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监管机构不同:公司债由中国证监会监管,企业债由国家发改委监管;(3)发行主体不同:公司债的发行主体为公司制企业,企业债的发行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大型企业;(4)募集资金用途的要求不同:公司债募集资金的用途较为宽泛,可用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投资、股权投资、资产收购、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等多种用途;企业债募集资金的用途较为狭窄,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的审批项目直接相关。
公司债券 隐债 反馈意见
公司债券隐债反馈意见(实用版)目录1.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2.隐债的定义和相关问题3.反馈意见的主要内容4.对反馈意见的参考回复思路5.结论正文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与公司股票不同,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享有民法上规定的债权人的所有权利。
公司债券的种类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债券和私募债券,其中公开发行债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私募债券则在柜台市场交易。
二、隐债的定义和相关问题隐债是指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之外存在的、未披露的债务。
隐债问题主要涉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区县平台公司。
由于监管政策收紧,隐债问题变得尤为突出。
近期,交易所对隐债、债务颜色和首发主体的限制未见明显的放松。
三、反馈意见的主要内容交易所在审核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会针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债券期限、债项评级、票面利率等因素提出反馈意见。
近期,交易所对发行阶段的合规性越来越关注,结构化发行和代持业务也成为审核重点。
此外,交易所还关注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对反馈意见的参考回复思路1.披露发行人历年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券产品的基础信息,包括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项评级、票面利率等。
2.统计同评级可比公司近期发行同期限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分析近期公开市场融资利率水平及债券市场走势,根据存量债券中债估值确定债券定价区间。
3.综合上述因素,结合预计发行期限,对债券的发行定价进行合理分析和预测。
五、结论近期公司债申报中,交易所对发行阶段的合规性、隐债、债务颜色和首发主体的限制等方面加强了监管。
发行人应认真对待交易所的反馈意见,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措施回复。
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转让等相关问题解答
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转让等相关问题解答公司债券是指由中大型企业或金融机构发行的一种债权凭证,用于筹集资金。
债券发行可以通过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的方式进行,而上市转让则是债券发行后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过程。
在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转让中,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和程序,下面将对相关的问题进行解答。
一、公司债券发行流程公司债券的发行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债券发行计划、选择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等。
2. 预审核与备案:发行人需要提交所需的材料,经有关部门进行预审核和备案。
3. 发行定价:根据市场情况和债券特性,确定发行价格和利率。
4. 发行公告:发布发行公告,向投资者公布发行信息和投资条件。
5. 分销与认购:由主承销商进行债券的发售与认购。
6. 发行登记:将认购成功的债券发行人登记在册。
7. 首次发行:债券发行人向认购人发行债券,发行完成后,债券开始计息。
二、债券发行的费用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需要支付一系列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 承销费用:主承销商按照约定收取的费用,通常是按照发行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
2. 律师费用: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费用。
3. 评级费用: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对债券进行评级所收取的费用。
4. 印刷费用:债券的印刷和制作费用。
5. 监管费用:包括备案费、登记费等由相关监管机构收取的费用。
三、公司债券上市转让流程公司债券上市转让是指将发行后的债券挂牌交易于证券交易所。
以下是常见的上市转让流程:1. 申请上市:债券发行人向所在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
2. 上市审核:交易所审核上市申请,对发行人及债券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3. 上市公告:交易所对通过审核的债券进行公告,公布上市时间和交易规则。
4. 挂牌交易:债券发行人与交易所签订上市合同,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挂牌交易。
5. 挂牌交易后:债券交易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所进行买卖。
四、公司债券的风险与收益公司债券作为一种金融产品,既有其投资风险,也有其投资收益。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四)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四)一、有市场机构反映,公司债券一级市场存在承销费率报价远低于市场正常费率情况,妨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如何应对?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费率报价以及承揽承做等商业活动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我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完善发行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和督促承销机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地尽职履责:首先,从关注承销机构的执业质量入手,强化发行承销环节的管理。
对于报价远低于市场平均费率水平的项目,将对承销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专项检查,核实其是否履行了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程序以及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于执业质量存在问题,或存在违规承诺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其次,通过证券业协会对承销费率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研究进一步优化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与公司债券业务相关的评价指标。
二、主承销商关联方是否可以认购其承销的公司债券?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关联方配售股票。
同时,第四十二条规定,其他证券的发行与承销比照执行。
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来看,其仅对主承销商关联方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对于主承销商关联方参与其他证券的认购并未直接作出禁止性规定。
考虑到公司债券特性有别于股票,主承销商关联方认购债券利益冲突较小,允许主承销商关联方在定价公允、程序合规并进行相关披露的前提下参与认购。
与此同时,承销环节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销机构自身参与认购的,在发行业务和投资交易业务之间应设立防火墙,实现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的有效分离。
我会将重点关注其公告及簿记建档过程的规范性。
三、承销机构是否可以向投资者返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承销机构向投资者返费属严格禁止的行为,相关规定明确,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3-2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四)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四)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二)》第4项明确了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截止日后至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报告或披露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
发行人应如何就重大事项进行报告或披露?对于未及时报告、披露或进行相关核查的,中国证监会将如何处理?
答:“重大事项”参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此外,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包括但不限于:(一)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
(二)发行人发行债券、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发行人发生重大亏损;
(四)发行人发生被媒体质疑的重大事项;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发生重大资产重组;
(七)发行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发行人、主承销商未及时报告、披露重大事项或采取必要措施的,我会将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
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五)1.对于发行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或责令整改的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将如何处理?答: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的,在调查、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暂不受理和审核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公司债券发行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的,应当遵照上述规定办理。
在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被调查、整改期间,相关处理标准如下:(1)在交易所上市预审核受理环节,不再接受被立案或需整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交易所已受理上市预审核申请,待出具预审核意见函的,由发行人申请中止审核;发行人未申请的,由交易所决定中止审核。
发行人更换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可以申请恢复审核,由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主承销商应对该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存在的差异进行说明,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3)我会已受理待核准的,由发行人申请中止审核;发行人未申请的,由我会决定中止审核。
发行人更换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可以申请恢复审核,由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主承销商应对该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存在的差异进行说明,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4)我会已核准待发行或已发行待上市的,由主承销商及律师事务所书面说明立案或被要求整改的原因、本次发行签字律师是否涉案以及立案或整改事宜对本次发行的影响。
在此期间,因申请上市或发生期后重大事项,需新出具相关法律意见的,发行人应当另行聘请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2.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能否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如何进行核查?答:根据44部委、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中国证监会将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发行公司债券。
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应解决的几个问题
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应解决的几个问题发展公司债券市场,有众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中有些问题还相当重要。
但从前年讨论公司债券市场开始,我已发表过多篇文章,故不再重复,在此集中简述下面几个问题。
一公司债券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要了解公司债券,首先需要弄清公司债券在资本市场占什么位置?在中国,相当多的人一讲到“资本市场”或“证券市场”,头脑中想的或者是实际上在讲的只是“股票市场”;一些人甚至认为,股票市场就是证券市场的主体部分或者主导部分。
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在《货币金融学》中,米什金曾提出了八个金融谜团。
其中,第一个金融谜团是,一些人认为“发行股票是工商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来源”;对此,米什金指出,发行股票并非工商企业融资的最重要来源,“发行债券远比发行股票重要得多”[1]。
在世界各国中,就股票市场而言,美国最发达,但美国2002年通过公司债券融资所获得的资金要比通过股票融资所获得的资金高15倍,即两者之比为16∶1。
在美国证券市场中,公司债券、政府债券和股票这三个基本证券品种中,公司债券所占比重在50%到60%之间,政府债券所占比重在20%左右,股票所占比重在15%~20%;在欧洲证券市场中,公司债券所占比重达到80%左右,政府债券所占比重超过10%,股票所占比重仅为百分之几,最好时也只在10%左右。
所以,在三大基本证券中,公司债券占据主导地位或主体地位。
但是,在中国,公司债券极为不发展,即便不论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的差异,到2002年底,企业债券余额也仅700多亿元,占1.66%,而政府债券(包括国债和金融债券)余额为27000多亿元,占67.61%,可流通股市值13000多亿元,占30.73%。
因此,公司债券在证券市场中的份额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在各种金融学的书籍中,每当讲到“资产定价”、“风险管理”、“投资组合”等时,先讲无风险利率,紧接下来就是一整套的公司债券计算方式,最后才讲到股票。
如果没有公司债券,股票定价在市场上就难以明确。
国债企业债相关知识问答
1、如何购置上市国债、企业债?(1)投资者在本所交易市场进展债券现货买卖,必须选定一家证券经营机构,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后,方可办理委托买卖手续。
(2)投资者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可选择现场委托、委托或网上委托等方式进展债券现货买卖。
(3)本所国债现货按证券帐户进展申报,投资者买卖国债后的债权均在证券帐户内增减;企业债券现货按席位进展申报,投资者买卖企业债后的债权均记录在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下,因此,投资者买卖企业债必须是“在哪里买进,在哪里卖出〞。
2、什么是国债招标发行方式?国债招标发行,通常是指财政部在国债发行中,采用的一种发行方式。
即财政部对发行的国债先进展招标,由国债承销商进展投标,随后由国债承销商通过证券交易所分销给投资者。
3、债券现货交易进展集中竞价如何申报?债券现货交易进展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交易单位:手〔1手=1000元面值〕。
(2)计价单位:每百元面值。
(3)价格变动单位:0.01元。
(4)每笔申报限制:最低申报限额为1手,最高申报限额为10000手。
(5)申报价格限制从交易规那么。
4、投资者当日买入的债券是否可以当日卖出?债券可以进展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5、国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参及集合竞价吗?国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像股票一样参及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时间是9:15-9:25,连续竞价时间是9:30-11:30;13:00-15:00。
6、为什么委托买不进企业债?因为您所用的委托系统不承受企业债券的买卖,同时,对于此类企业债券的买卖,有些营业部的刷卡自助委托也不能受理,只能到营业部的柜台以填单委托买入卖出。
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发生在企业债券以及凭证式国债的情形,记帐式国债不存在这种情况,记帐式国债的交易方式,及一般股票的交易方式没有多大区别。
对于企业债券及凭证式国债来讲,营业部是否在委托及刷卡自助委托中受理,及营业部的系统设置及风险防范能力有关,不同的营业部有不同的设置。
企业债券业务问答
企业债券业务问答企业债券业务问答一、发行主体资质1. 挂牌新三板的公司能申报企业债么?答:不影响。
2. 如果目前城投债出让地入帐时间较早,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除了补交以外有什么解决办法吗?答:只有缴纳出让金才可以认可土地的全部价值。
3. 现在申报债券还有间隔一年的要求不?答:普通企业债要。
4. 目前专项债是否还受短期高利融资的约束?还是执行原来的对双创、绿色和项目收益债豁免?答:执行原来的。
5. 非公开绿色债券已经做了主体评级,无担保,还需要做债项评级嘛?答:评级标准和普通债一样,债项评级还涉及到项目评估。
目前企业债这边除绿债外只有项目收益可以非公开,项目收益肯定是要债项评级的。
没有文件说不要或可以豁免债项评级。
6. 如果同个发行人同时上报了项目收益债和一般企业债,这个会影响审批吗?答:两个债同时报,只能接收一个,一个出去再收另一个。
出去以以拿到批文为准。
7. 民营企业做养老地产可以发债吗?答:符合养老指引就可以。
如果做养老地产大部分对外销售,这个比较困难,养老项目主要目的是提供服务。
8. 有一家企业计划发行企业债券,但是他母公司已发过企业债券,而且40%的额度已经用尽。
现在它自己想发行企业债券,发行额度可以按照自己的净资产的40%计算吗?答:不行,本期债券并入母公司报表,母公司额度会超。
9. 如果一个项目总投规模较大,部分已经进行了银行贷款和申请国家专项基金,剩余的资金缺口可以申请发行一般企业债吗?答:可以,只要满足债券资金不超过总投70%,同时资本金部分满足国家要求就行。
10. 发行人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存在一笔银行借款延迟支付利息的情况,目前已付息,是否对申请构成实质性障碍?答:如果目前已付息还本,就请银行出个文件,说明情况。
二、债券条款1. 请问现在普通平台债想分期发行,是要在申报时的募集中就写清楚,还是可以在拿到批文发行的时候再做申请呢?一般的申请程序是什么样的答:均可。
前者最好。
2. 报一只一般企业债,发行人后期可能考虑分期发行,首期发行额度有要求不低于总额度的多少么?答:没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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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相关问题解答
一、培训纪要word文件
1、2009年国务院【38】号文
2009年国务院【38】号文规定的九大产能过剩行业分别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电解铝、造船、大豆压榨
2、发债口径
根据《福建监管局债券业务培训纪要》,实操政策第3条“少数股东权益可计入净资产以计算发债额度”。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七条(四)“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六)“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发行额度的净资产规模可以以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二、PPT3
1、新质担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上证所于2006年5月8日起推出了新质押式国债回购。
新质押式回购与过去的质押式回购相比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质押式回购按照证券账户进行回购交易和核算标准券库存。
过去回购标准券是以证券公司为核算单位,新质押式回购交易必须按账户申报,并且按证券账户核算标准券库存。
(2)质押库制度。
新质押式回购的融资方在进行回购申报前必须申报质押券,作为质押券的现券将被实行“转移占有”。
即投资者必须指明那些现券作为质押券,这些债券被过户到质押库中,作为质押券的债券不可以卖出。
(3)交易系统进行前端检查。
在回购交易时,交易系统按证券账户对回购交易进行前端检查。
只有在标准券足额的情况下,融资回购申报才有效,这意味着,投资者在进行回购融资前,必须首先申报足额的质押券,否则不能进行回购交易;融券方的资金检查还是由证券公司系统实行前端控制。
2006年5月8日后,新质押式回购与过去质押式回购并行,但两个品种在证券代码和证券账户两个环节都相互隔离。
提高流动性:
通过质押式回购可以增加债券的流动性。
所谓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
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
这样对于一些持有该13只交易所债券的投资者来说,一旦遇到资金周转不灵的现象,便可以通过将债券质押获得资金应对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2、谈判式回购
对于定向发行债券和私募债,以后可以在大宗交易系统和上证所债券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一对一”式的谈判式显名回购交易。
3、上市数量为什么超过发行?
4、撮合交易和询价交易
(1)撮合交易
撮合交易模式是指:交易所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场所,投资者的交易是在交易所集中撮合完成,如果有人想要卖出一些东西,必须要有人买才能成交;投资者同时出价,交易在投资者之间直接完成。
债券撮合交易的流程:
1)回购委托——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做回购交易。
2)回购交易申报——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主机做交易申报,下达回购交易指令。
回购交易指令必须申报证券账户,否则回购申报无效。
3)交易系统前端检查——交易系统将融资回购交易申报中的融资金额和该证券账户的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进行比较,如果融资要求超过该证券账户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属于无效委托。
4)交易撮合——交易所主机将有效的融资交易申报和融券交易申报撮合配对,回购交易达成,交易所主机相应成交金额实时扣减相应证券账户的最大融资额度。
5)成交数据发送——T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回购交易成交数据和其他证券交易成交数据一并发送结算公司。
6)标准券核算——结算公司每日日终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标准券核算,如果某证券账户提交质押券折算成的标准券数量小于融资未到期余额,则为“标准券欠库” ,登记公司对相应参与人进行欠库扣款。
(由于采取前端监控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参与人和投资者“欠库”的问题,只有标准券折算率调整才可能导致“标准券欠库”。
)
清算交收——结算公司以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将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证券交易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证券公司经纪和自
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并在T+1日办理资金交收。
(2)询价交易
询价交易(Over-The-Counter,OTC方式)又称柜台交易方式或场外交易方式,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3个交易步骤。
回购交易成交后,最后一个步骤是成交双方办理债券和资金的结算。
询价交易三步骤: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
自主报价分为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
公开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交易意向而面向市场做出的、不可直接确认成交的报价。
对话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达成交易而直接向交易对手方做出的、对手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
公开报价分为单边报价和双边报价。
单边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对资金或债券的供给或需求而面向市场作出的公开报价。
双边报价是指参与者在进行现券买卖公开报价时,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债券买卖价差范围内连续报出该券种的买卖实价,并可同时报出该券种的买卖数量、清算速度等交易要素。
格式化询价是指参与者必须按照交易系统规定的格式内容填报自己的交易意向。
未按规定作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确认成交。
确认成交须经过“对话报价-确认”的过程,即一方发送的对话报价,由对手方确认后成交,交易系统及时反馈成交。
交易一经确认成交,则参与者不得擅自进行修改或撤销。
结算。
债券交易成交确认后,成交双方需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回报各自打印成交通知单。
债券回购成交通知单与参与者签署的债券回购主协议是确认债券回购交易确立的合同文件。
若参与者对成交通知单的内容有疑问或歧义,则以交易系统的成交记证券从业人员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