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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管理制度
取水许可管理制度前言为了合理、科学、有效地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制定本《取水许可管理制度》,并根据《水法》及其实施条例、环境保护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进行规定。
一、取水许可的法律依据1.《水法》及其实施条例2.《环境保护法》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二、取水许可的适用范围1.凡涉及利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需依法申请取水许可,纳入许可管理范围。
2.取水许可包括饮用水、生产用水、农业用水、生态用水等方面。
三、取水许可管理的程序1.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据《水法》、《环境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况确定申请取水许可的具体内容,准备申请材料。
2.提交申请材料后,由当地水利部门进行初审,并上报省级水利部门备案。
3.经过属地和省级水利部门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并下发批复文书,明确许可事项及预计准许的取水量。
4.取水单位或个人按照许可事项进行取水,履行许可期限内所需的其他法律义务。
四、取水许可的内容要求1.取水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取水年度计划;•取水方式;•取水用途;•取水用地和用水量;•取水水源及上下游影响分析报告。
2.取水许可材料的审核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取水计划的可行性;•取水用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合理的用水方式;•取水对水资源的影响;•取水是否存在污染风险及其治理措施。
3.取水许可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取水许可的基本情况;•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取水的地点、用途、方式、水源等基本情况;•取水期限、许可取水量等必要条件;•审核意见。
五、取水许可的有效期限1.取水许可的有效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许可文书中明确。
2.取水许可期满前,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延期手续。
超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六、取水许可的监管与处罚1.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的有关要求进行取水。
《取水许可制度》
《取水许可制度》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
前款所称水工程包括闸(不含船闸)、坝、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蓄水、引水工程。
第三条工业、生活用水、以取水户为单位申请取水许可证;农业灌溉用水,以蓄水、引水、提水工程为单位申请取水许可证。
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法取水,日取水量小于3立方米的;(三)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蓄水工程100000立方米以下,引水工程日取水量860立方米以下,提水工程日取水量200立方米以下的。
第五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六条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供水水源规划、国家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七条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开采量,并应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井点分布情况、取水层位、开采水量、水质、用途及存在问题等进行普查登记和统计分析,确定合理的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年度可开采总量和制定年度开采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还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
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
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河水取水许可制度文件范本
河水取水许可制度文件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水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水取水许可制度,是指在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对河道、湖泊地表水资源的取用水活动实行许可管理。
第三条河水取水许可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水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取水许可申请第五条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取水单位)应当在取水前向所在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六条取水单位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取水许可申请书;(二)取水地点、取水层位及取水用途;(三)取水水源及水源保护措施;(四)取水设计方案及其技术经济分析;(五)水资源论证报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取水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取水许可审查和决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决定:(一)有足够的水资源,且不影响他人合法用水权益的,应当予以批准;(二)水资源不足或者可能影响他人合法用水权益的,应当要求取水单位采取改进措施,并重新提交取水设计方案;(三)不符合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要求的,不予批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取水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取水单位送达《取水许可证》。
第四章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取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取水单位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准确、完好。
第十二条取水单位应当每年向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取水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取水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相关资料。
水厂取水许可审批制度范本
水厂取水许可审批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厂取水许可审批工作,加强水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水厂取水许可的申请、审批、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三条水厂取水许可审批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实行分级审批、分类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厂取水许可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取水许可申请第五条水厂申请取水许可,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六条水厂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取水许可申请书;(二)取水工程布置图;(三)水资源论证报告;(四)取水口地理位置、高程、坐标及水源情况说明;(五)取水设施的规模、类型、数量及运行情况;(六)水厂的取水用途、用水量、用水工艺及节水措施;(七)水厂的水资源利用、保护和恢复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水厂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取水许可审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取水许可审批实行分级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日平均取水量10立方米以下的小型取水工程;跨行政区域的取水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大型取水工程,由市(地)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取水许可时,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生态保护要求和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取水许可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四章取水许可管理第十一条水厂取得取水许可后,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取水活动,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水厂应当建立健全取水设施管理制度,定期对取水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取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取水许可审批
七、取水许可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取用江湘潭河、湖泊地下水资源行政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全文、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26条、《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无限制。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由需要取水的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填写《取水许可申请申请》,与相关申请材料一起报送省水利厅审批。
四、行政许可条件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六、申请表格(格式文本)《取水许可申请书》。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贵州省水利厅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贵州省水利厅九、行政许可程序第一步:由项目法人填写《取水许可申请书》,与相关申请材料一起报许可机关;第二步:省水利厅受理后,组织审查。
第三步:作出行政决定。
在《取水许可申请申请》上签署审查意见返回项目法人。
第四步: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水利厅报送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取水许可管理制度
拟稿人:时间:取水许可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节约用水,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水库、洼淀或者地下取水.本办法所称的取水工程,是指蓄水、引水、提水工程、水井、水电站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下列取水可以不申请取水许可证:(一)农村居民为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经营性的养殖业除外)分散取水的;(二)农业灌溉工程的日取水能力不超过五十立方米的;(三)用人力、畜力取水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下水的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可采总量,地下水的取水许可应当根据不同地下水开采区的要求,合理安排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
地下水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城区的,还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全省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的划定,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八条在地下水超采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量。
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
取水证的管理制度
取水证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维护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取水证的范围1. 取水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水利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允许持有人在规定范围内、规定条件下取水或利用水资源的证书。
2. 取水证的范围包括农业、工业、生活等各个领域的取水需求。
三、取水证的申请条件1. 申请单位必须合法取得水土地利用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 申请单位必须具备取水或利用水资源的必要条件,包括取水设施和技术水平等。
3. 申请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水资源管理政策和规定,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取水证的申请流程1. 申请单位填写《水资源取水许可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水利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 水利部门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取水证颁发或拒绝的决定,并在30天内向申请单位发放相关通知。
4. 取水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必须重新申请。
五、取水证的管理与监督1. 取水证的持有人必须严格按照证书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期限取水或利用水资源,不得擅自增减取水量。
2. 水利部门对取水证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取水行为合法合规。
3. 根据实际情况,水利部门可以对取水证的颁发、修改、撤销等行为进行监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六、取水证的处罚措施1. 对违反取水证规定的行为,水利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止取水等处罚措施。
2. 对严重违规行为,如越权取水、占用水源保护区等,水利部门可以暂停或撤销取水证。
3. 对违反取水证规定造成的水资源污染、生态破坏等影响,在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赔偿后,可以恢复或重新颁发取水证。
七、取水证的年度审查1. 取水证的持有人每年需要向水利部门提交取水报告,详细说明当年取水情况。
2. 水利部门会根据取水报告对取水证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对有问题的取水证及时进行监督处置。
3. 如果持有人不按规定提交取水报告,水利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其取水证。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并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取水活动。
第三条取水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取水申请和受理第五条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取水申请应当包括取水的目的、水源、水量、取水方式和节水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取水许可审批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第九条取水许可的审批应当考虑水资源状况、取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节水措施等因素。
第十条取水许可应当明确取水量、取水方式、取水期限、节水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定期报送取水量和水资源利用情况。
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水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取水许可管理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对水资源的利用行为,加强企业对水资源的管理,并且合法、合规地进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确保企业在取水和使用水资源的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水资源的取水、利用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制度制定程序1、由企业管理人员会同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部门,制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2、经公司领导班子讨论并审批通过后,向全体员工宣传,解释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明确制度的适用范围、内容、执行流程、责任主体、责任追究等相关要求。
3、制度于公开宣传后10个工作日后生效,公司管理人员应当在制度实施前制定落实方案,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水资源管理法2、水污染防治法3、国务院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的若干意见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5、《水资源费暂行条例》6、公司内部政策规定五、制度内容1、取水许可管理(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2)取水许可申请程序:(a)填写《取水许可申请表》。
(b)提供水资源使用计划书。
(c)如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问题,需提供相应的安全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
(3)取水许可审核程序:(a)组织专家组进行质量和数量审核。
(b)查验资料和证明文件,评估水资源利用情况。
(c)审批水资源使用权转让和变更申请。
(d)审定水资源使用标准。
(4)取水许可管理要求:(a)严格执行水资源利用标准,确保水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国家标准。
(b)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申请和办理相关取水许可。
(c)上报取水量和取水标准,定期接受水质和用水效果的监测。
(d)积极参与水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工作。
2、水资源费征收管理(1)根据相关法规,按照规定时间,将征收结果上报有关部门。
(2)征收标准:按照当地环保部门的规定,征收水资源管理费、生态环境保护费等相关费用。
2.取水许可审批制度
雁峰区水利农机局取水许可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雁峰区水利农机局水资源股二、责任人水资源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股内全面工作,并对内工作负全面责任,股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取水许可责任人为股长、分管副股长、承办人。
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 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四)《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五)《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 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六)《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2008年1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修订)(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四、审批项目范围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免予取水许可申请的除外)申请取水许可或者延续、变更取水许可证。
日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以上、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的项目。
五、申报条件(一)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二)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三)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游泳馆取水审批制度范本
游泳馆取水审批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游泳馆取水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环保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游泳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活动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游泳馆取水审批工作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游泳馆取水活动不影响水资源保护、不影响其他用水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游泳馆取水审批制度包括以下内容:取水许可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估、取水工程设计审查、取水设施验收等。
二、取水许可申请第五条游泳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施工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第六条申请取水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取水许可申请书;(二)项目批准文件;(三)水资源论证报告;(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五)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六)取水工程设计方案;(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水资源论证报告应包括水资源状况、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和取水量等内容。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对水环境的影响、水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应包括取水工程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取水许可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一条游泳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水环境影响、水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根据项目特点、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征求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四、安全生产评估第十四条游泳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进行安全生产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取水工程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等。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应根据项目特点、所在区域安全生产要求等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应征求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制度
15号令第二条规定,只有需申请取水许 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才应进 行水资源论证。因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必须注意取水许可制度的调整范围。
2.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权限与取水许 可管理体制相应
首先是部门之间的关系:送审稿规定“国务院水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管理”(第三条)
3.水资源论证为实施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服务
宏观管理方面
其次是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的关系:送审稿规 定“取水许可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 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 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 使本办法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取水许 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审批、取水许可监督 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与地方水行政主 管部门的权限划分和相互协作。
特许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 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权利。主要适用于 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 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 场准入等。
特许有三个特征 相对人取得特许权一般应当支付一定费用;
特许一般有数量控制; 行政机关实施特许一般有自由裁量权。
取水许可制度
一、取水许可制度实践及其健全完善
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制度
水资源论证是深化取水许可的要求;
水资源论证是解决供需矛盾,实现水 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的集中体现;
水资源论证是保护取水人权益、推进 法治政府,建立科学论证、专家咨询、公 众参与、民主决策的重要措施。
一、行政许可法与取水许可制度 二、水资源论证制度
公司取水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水资源管理,确保公司取水活动合法、合规、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取水活动,包括地表水取水和地下水取水。
第三条公司应遵循节约用水、合理开发、有效保护、持续利用的原则,严格控制取水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章取水许可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公司需取水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第五条取水许可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取水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取水目的、用途及取水用途;(三)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量及取水时间;(四)取水水源的水质要求;(五)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措施;(六)取水费缴纳情况;(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取水许可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继续取水的,应在期满前九十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第三章取水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取水管理制度,明确取水责任人,加强对取水活动的管理。
第九条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时间进行取水,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取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取水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公司应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采取以下措施:(一)推广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二)加强用水管理,降低取水量;(三)加强水质监测,确保取水水质符合要求;(四)加强水资源保护,防止水资源污染。
第十二条公司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水资源费征收与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四条公司缴纳的水资源费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取得取水许可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企业生产取水许可制度范本
企业生产取水许可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法申请、取得、使用和管理取水许可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企业取水许可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严格管理、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本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取水许可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取水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取水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本企业在申请取水许可前,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本企业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包括取水申请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方案等材料。
第七条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取水的决定。
第八条本企业取得取水许可后,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取水,并保证取水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第三章取水许可的使用与管理第九条本企业应当合理利用取得的取水权,严格按照取水许可确定的取水地点、方式、时间和数量进行取水。
第十条本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取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定期对取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取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本企业应当对取水过程中的水资源进行合理调配,减少水的浪费,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四章取水许可的变更与延续第十二条本企业如需要变更或延续取水许可,应当提前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或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或延续的决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本企业违反本制度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本企业造成水资源浪费、污染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58号)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第三条第三款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结果在3日内送达当事人。
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规办理
主管领导:李炳业办公电话:3666991
局长:孟宪刚办公电话:3662301。
严格取水审批管理制度范文
因为我在乎我们一起走过的日子,所以我微笑面对一切'“朋友一生一起走,那些日子不再有…”最近很迷恋这首《朋友》,甚至从不记歌词的我可以学会哼唱它了,有时候听着听着眼泪便流了下来,我不是不坚强只是面对其他的事我可以一笑而过然而对于我们曾经一起走过的每一步脚印,历练了我们之间的默契…过去的一年里我们是人人羡慕的不曾拥有过的友谊,然而那时的我总是骄傲地对别人说:“那是肯定的,我们俩不要太好啊!”一切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改变,我们不再是曾经的幸福友谊,甚至走在同一条道路上我们都只是擦肩而过!有些事情天注定,我们没有得到上天的眷顾,将我们分在了不同的班级,因为种种原因我们变得陌生…我以为就算不在同一个班级至少我们的那份情不会变,也许我总认为是你在改变,熟不知我们都在改变,到了陌生环境我们彼此需要融入进那个不同的陌生环境里,在那开学的几天里我没有适应、最后的我学会放开,与她们同在,也许忽略了你,至少我再怎么不开心也会对你微笑着,最近的你也许因为环境不再似从前所以你变得沉默寡言了,没有我们一起的欢乐…我以为你跟你的朋友们过得开心,可是我们只见到你的笑容越来越少,也许你不善言语所以我无法猜透你所想的,我不喜欢猜别人那样太累、我喜欢别人自己的倾诉…只因这点我们太不像!至始至终我无法了解你的性格然而我你却可以了解透彻,因为我在你面前展露的透彻我不喜欢掩盖自己也不会…最近对你所谓的那些事情我真没想怎么样,他们对我说也许只是个怕误会所以我才问的,我本打算就此了过,因为我学会了事事无须知道的太清楚,因为这里面掺和其他人所以不敢保证真正的事情到底是什么样,更不知他们所想要的结果是什么,所以我选择顺其自然地忘记…某一刻我的心已寒冷,只因为最近的你还是有变化,至于什么我想我们彼此都清楚,你那淡漠的眼神使我进入冰窖,哪怕我是再炽热的阳光,在你那里终究照不全你的所有!…因为我们一起走过,所以我在乎…因为我们一起走过,所以我微笑…因为我们一起走过,所以我铭记我们欢笑的每刻…因为我们走过,所以……'。
应急水源取水许可制度范本
应急水源取水许可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加强应急水源取水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应急水源取水许可的申请、审批、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应急水源取水许可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原则,保障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应急水源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水源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应急水源取水许可申请第五条申请应急水源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应急水源取水许可申请书;(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相关资料;(三)水资源论证报告;(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应急水源取水许可审批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水源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应急水源取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应急水源取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
第四章应急水源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取得应急水源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应急水源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并保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取得应急水源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审批机关报告取水情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水源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对取得应急水源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取得应急水源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应急水源取水许可证:(一)未按照应急水源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的;(二)未保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安全运行的;(三)未定期向审批机关报告取水情况的;(四)其他违反应急水源取水许可规定的行为。
严格取水审批管理制度
严格取水审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取水行为,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取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依法合理审批,维护水资源安全;注重环保效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取水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审批管理第五条取水审批是指依法对取水行为进行审查、核准、并发给取水许可证的行为。
第六条取水审批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载能力、水环境的敏感性、取水的影响等因素。
第七条取水审批应当在取水计划编制、水资源核定、环保要求等基础上进行综合审核。
第八条取水审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批管理机构,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
第九条取水审批单位应当建立取水申请受理制度,及时收集申请资料,确保审批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取水审批单位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审批意见,确保申请人了解审批进程和结果。
第十一条取水审批单位应当建立取水许可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时办理变更或延续手续。
第十二条取水审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取水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取水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取水审批单位应当建立取水行为的违法违规处理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十四条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取水的合法权益;(二)取水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水资源管理规定;(三)取水行为不会对其他水权利人和生态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取水申请书;(二)取水计划;(三)水资源调查报告;(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四章审批程序第十七条取水审批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申请受理:取水审批单位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二)综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审批意见;(三)审批决定:依据综合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发放取水许可证;(四)发证公告: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告;(五)颁发证书:向取水许可证的获得者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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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区水利农机局取水许可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雁峰区水利农机局水资源股二、责任人水资源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股内全面工作,并对内工作负全面责任,股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取水许可责任人为股长、分管副股长、承办人。
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四)《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五)《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 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六)《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2008年1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修订)(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四、审批项目范围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免予取水许可申请的除外)申请取水许可或者延续、变更取水许可证。
日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以上、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的项目。
五、申报条件(一)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二)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三)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6、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7、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一)取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5套(申请书可在湖南水利网站下载);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2套;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2套;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2套。
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仍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二)申领取水许可证或变更取水许可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或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在申领或变更取水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填写取水登记表(登记表可在湖南水利网站下载)5套,2、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的相关材料2套;3、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三)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2套:申请延续报告文件;原申请人资格证明;原取水许可证;上年度取水总结。
根据水法等规定,雁峰区水利农机局可以依据水资源变化情况对取水许可持证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一)受理1、岗位责任人:雁峰区水利农机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与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雁峰区水利农机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时限:即时(二)审查:1、初审(1)岗位责任人:水资源股负责人及承办人员(2)岗位职责与权限: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开始受理时间。
(3)时限:5个工作日2、复审(1)岗位责任人:水资源股负责人及承办人员(2)岗位职责与权限:取水申请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③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④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⑤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按《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办理。
⑥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申领取水许可证或变更取水许可①根据取水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取水登记表,审批机关组织对取水工程的取水口、退水口等进行验收,核验符合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要求的,由审批机关写出取退水验收意见,并发放取水许可证,对没按规定要求设置的取排污口,审批机关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
②对取水许可持证人需要调整取水量或改变取水用途的,原审批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决定批准与不批准。
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对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的,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3)时限:15个工作日,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三)决定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2、岗位职责与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重大项目由分管局长审定报局长签发决定。
3、时限: 5个工作日(四)送达与公告1、岗位责任人:雁峰区水利农机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与权限:(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 2个工作日全部流程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雁峰区水利农机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及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监督检查(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股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
(二)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负责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符合条例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股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1、股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股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1、理想的路总是为有信心的人预备着。
2、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强的信念。
——罗曼·罗兰3、人生就像爬坡,要一步一步来。
——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