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本月修正版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本月修正版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一、概述本文档旨在介绍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的实施办法,主要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投标要求、评标办法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遵循本办法,可以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的发展。

二、招标方式2.1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通过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出招标文件,接受所有具备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公开招标适用于项目金额较大、竞争较激烈的情况。

2.2 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通过邀请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邀请招标适用于项目金额较小、竞争较为有限的情况。

2.3 资格预审招标资格预审招标是指在招标程序中增加资格预审环节,通过预审投标人的资格和能力,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资格预审招标适用于项目复杂、技术要求较高的情况。

三、招标程序3.1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3.2 投标人报名投标人需要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并递交投标文件,同时缴纳相应的投标保证金。

3.3 投标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资质、能力、技术方案等进行评分。

3.4 中标候选人公示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

3.5 中标人确定在公示期结束后,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最终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四、投标要求4.1 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或经营资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 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投标文件中应包含投标人的基本信息、业绩简介、技术方案、价格报价、承诺书等必要内容。

4.3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需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应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

五、评标办法5.1 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资质、能力、技术方案等进行评分,并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以及对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招标,应当由建设工程的投资者负责。

建设工程是政府投资的,其工程招标由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负责。

第五条市和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受理招标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和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划分由市政府确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对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按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投标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交易中心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在该中心内办公提供必要条件,使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交易中心是招标投标的服务和见证机构,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内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3篇)

内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行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北方的重要地区,近年来建设工程市场日益繁荣。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内蒙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得到了高度重视。

本文将对内蒙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流程和注意事项进行简要概述。

一、内蒙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策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活动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2. 《内蒙古自治区招标投标条例》:这是内蒙古自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的配套法规,明确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的具体规定。

3.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这是内蒙古自治区针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内蒙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流程1. 招标公告: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2. 投标报名:有意向的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报名资料。

3. 资格审查: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报名资料,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

4. 投标文件编制:合格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等。

5.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6. 开标、评标: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7. 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8. 签订合同: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9. 工程施工: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施工。

10. 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进行工程验收。

三、内蒙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注意事项1. 投标人资格: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要求。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精)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精)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精)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工作,促进招投标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及其授权行为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单位进行的工程、物资、服务和技术招标投标活动。

其中,政府采购、国有企业采购和事业单位采购,均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招标采购应坚持经济合理、效果最佳、货真价实的原则,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招标投标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政府采购精细化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

第二章招标投标基本规则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提交的招标文件,如实及时回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的问题,并在招标文件中同时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标的物的来源、数量、质量要求、标的物的相关技术参数和条件、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第六条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公平、公正、公开地选定中标人。

第八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破坏竞争、产生非正常的、不公平的市场秩序,不得泄露投标文件或者其他涉及竞争的商业机密。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说明;(三)招标文件格式和组成要求;(四)投标报价,其内容应当包括总报价、单价和计算费用等;(五)投标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其退回情况;(六)招标评审办法,应当包括技术指标、标准、规范、质量等要求;(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一条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编制投标文件,并报送招标人。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在现代经济发展中,招投标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于保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此,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以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地区,也有其特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旨在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推动经济发展。

下面将对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范围和应用对象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涵盖各级政府、事业单位、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二、招投标的基本原则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基础,确保招标活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该管理办法要求招标人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对投标人不得实施任何歧视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并保证对中标人的公正评审。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根据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标人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发布。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样本等内容。

在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时,招标人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

同时,投标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源保障能力,确保能够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或采购任务。

五、评标和中标结果的确定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评标的程序和方法。

评标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组成,根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结果。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确保中标结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六、监督和责任追究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机构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招标活动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机构将追究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4.06•【字号】•【施行日期】200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4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负责组织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治理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网、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招投标实施办法

招投标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所有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包括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领域。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参与招投标的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第四条招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条件、标的物信息、资格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风险情况,确定相应的招标文件,并发布给招标人购买。

第六条招标人应及时回复潜在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疑问,并保证信息的公平、准确。

第七条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并公示评标结果,并在中标公示期满后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行使职权,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评标工作,并出具评标报告。

第十条招标人应审查投标文件,确认投标人的资质和投标文件的合法性,作出评标结果。

第三章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可要求改正或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责任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________本文所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1.招标人:________即需进行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2.投标人:________即参与招标活动,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相关报道
6月17日,内蒙古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修订 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的情况,内蒙古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贾莉和内蒙古发改委副主任文民出席了新闻发 布会。据了解,该《办法》将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文民说:“在招投标领域不规范招投标和腐败是经常发生的,有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却擅自采取邀请招 标方式;有的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有的招标文件中不载明具体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搞暗箱 操作、明招暗定;有的项目搞虚假招标、串通投标,还有的违法分包和转包。评标委员会不依法组建,有的行政管 理部门直接介入招投标具体事务,随意干涉招标人行使招标自主权;行政管理部门越位、错位,管理不到位,职责 不清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行政管理部门既是管理者又是招标人;一些地方和部门滥用行政权力,自定章法,限制 或者排斥外地区、外系统的投标人。”
修订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修订草案)》 (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做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修订草案)》的必要性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大宗货物的买卖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 采取的一种交易方式。加强招标投标立法及其监管,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防止腐败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在招投标活动中, 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相应招标方式,办法(草案修改稿)应当明确招标投标法这一精神。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 第三章招标、投标中增加一条三款,明确规定招标的方式,即:“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 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2014年5月9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的《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4年5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业、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载体。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自治区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任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自主权。

第七条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进行。

第二章招标式和围第八条招标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和自治区规定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式的,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

第九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政府融资的项目;(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交易方式,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具有关键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内蒙古地区招投标活动的管理,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与管理原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进行的各类招投标活动,包括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服务项目等。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所有参与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

二、招标程序1、招标项目的确定招标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的相关政策要求,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民生的项目,应当严格审查和评估。

2、招标方式的选择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特点,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

公开招标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3、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4、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的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5、招标文件的发售与答疑招标文件的发售应当符合规定的时间和程序。

对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三、投标程序1、投标资格的获取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

2、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函、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等内容,确保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市场,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建议书与招标文件第一节项目建议书第一条项目建议书须有完整且切实可行的技术、经济的证明材料;第二条项目建议书中的技术方案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异地委托检测的标准;第三条项目建议书中的投资概算及资金筹集方案必须合理、具有可行性,并通过审计。

第二节招标文件第四条招标文件必须包括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招标方式、招标范围、规定招标条件和资格、投标文件的编制格式、评标方法、开标日期、投标保证金及付款方式等内容;第五条招标文件必须采用现场公开招标方式,或采用电子公告平台公开招标方式;第六条招标文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保证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三章开标评标第八条开标评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透明的原则;第九条开标评标的组织应当设立开标评标委员会,委员会应当公开组成人员、职责及权限;第十条评标时应当明确评审计分标准、权重及评分细则,且评审记录应当详细完整;第十一条评标工作必须在公示期内向社会公示;第十二条开标结果应及时向所有投标人公示,并在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中标成交第十三条发扬优选中标原则,对企业社会责任和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第十四条确定中标人须向需要指定的银行缴纳中标保证金,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和提供履约保证金;第十五条确定成交后,招标人不应当与投标人私下交流或签署任何补充协议;第十六条中标人必须按时提供合格的产品或服务,并负责维护其质量和售后服务。

第五章 penalties第十七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受到警告、罚款或停止营业等处罚;第十八条违反经济、贸易、工业以及相关部门部门规定的,規定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六章附件本文件涉及的附件包括:1. 项目建议书模板2. 招标文件模板3. 工程量清单模板4. 开标评标记录模板5. 中标通知书模板6. 合同模板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人:指招标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或者组织,也可自行组织招标。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2020年4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建立开放型有秩序的建设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经过竞争,择优选用施工单位,以鼓励先进,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合理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三条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干扰招投标活动,损害招投标双方的利益。

在招投标中,招投标双方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我区施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停缓建后恢复建设的项目)及根据国家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除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22020年4月19日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区建设厅和各盟市基建主管部门分别设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颁发的招投标条例、规定,制订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二)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批建设单位的招标申请;(三)审定标底;(四)协调、栽决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审批建设工程的评标结果。

第六条招投标工人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负责管理监督国家部、委指定和委托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属于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审批扩初设计的地方项目;其它建设项目由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

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保密工程、边远地区工程、工期要求紧迫,又不十分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按上述分级管理办法分32020年4月19日别由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同建设单位协商审查,确定具有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实施招标工作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工程任务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人员;(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提出标底的能力(标底亦可委托其它单位代编);(四)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能力;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按照投标分级管理范围填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并附具备招标条件的简要说明,待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投标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进行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定主体在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等方面的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依法、透明、规范的招标投标工作机制,确保拟中标人的资质、信誉和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性。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准备与发布第五条发布招标公告前,招标人应当依法办理预审手续,并及时在本地区指定的媒体、网站等发布招标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邀请函、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合同范本、评标报告等内容,其中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核心文件。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评标时间、投标文件的要求、技术规格、投标保证金等内容,并明确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递交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三章:投标的流程与方式第八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文件,逾期不再接受投标。

第九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信封和投标文件两部分,投标信封应当标明投标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标、商务标等内容。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制定详细的评标标准和评分标准,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章:中标与公示第十一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包括中标的项目、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等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中标结果应当及时在本地区指定的媒体、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需求,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贯彻执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新建、改建及扩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部分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部分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公布日期】2002.06.27
【实施日期】200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6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白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乌云其木格
2002年6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89年8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1998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修正)
二、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1997年3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1号)
三、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办法》(1992年6月24日自治区政府令第44号)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内建工程字(1998)262号各盟、市建设局(委)、建管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1998年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定于10月底前完成,请各盟市接到通知后,将本地区的资质报审材料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我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推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境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规定的范围实施。

第三条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下组建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形建筑市场。

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及业务范围第四条自治区首府设置内蒙古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两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

包头市、赤峰市、乌海市设置一个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

各盟设置一个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

盟所在市、镇原则上不设立有形建筑市场。

各盟市所属旗、县(市)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形建筑市场。

第五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受委托的国家各部委在自治区境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自治区直属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及含自治区投资并在自治区计委立项或领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

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自治区授权、委托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

旗、县(市)的工程管理职责范围,由盟市自行规定。

第六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规定的管理范围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以下程序的监督管理:(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二)建设单位资格审查;(三)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四)工程招标投标全过程管理;(五)合同登记、签证、审查;(六)施工许可证发放;(七)施工过程的协调管理及现场文明施工检查;(八)峻工验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8•【字号】内政办发[2012]13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33号2012年11月1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招标公告的发布行为,保证招标人及时、公开、正确地发布招标公告,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从源头上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内容拟订、承接审查、媒介发XXX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指定“内蒙古招标投标网”(http://)为全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

第四条凡是符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都应当在指定媒介发布,并同时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五条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全区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拟发布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二)出具招标内容核准意见的核准部门、核准文号;(三)招标项目概况,包括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及资金落实情况、建设主要内容、建设地点、建设工期等;(四)招标内容、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情况等;(五)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六)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收取费用;(七)提交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八)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九)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组织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工作的科学、公正、高效进行,提高评标专家队伍的素质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工作中的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四条评标专家是指经过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培训和考核合格,具备独立行使评标权益的专家。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是评标专家库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负责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公示、奖励和处分等工作。

第六条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依法原则,保护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第七条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应当按照专家职业资格条件和评标专业领域划分原则,经过公示、公告等程序,有序有计划地组织专家入库。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具备五年以上建设工程领域从业经验;(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

第九条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涵盖建设工程领域的各个专业,并根据需要适时补充新的专业领域专家。

第十条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入库程序包括申请、资格审查、培训和考核等环节。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库定期公示本库成员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管理第十二条评标专家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依法的原则,保护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应当定期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组织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应当按照要求独立进行评审工作,不得参与与其存在利益关系的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应当保守评审工作中获得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不得泄露和滥用。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当认真、细致、公正、客观,不得以任何方式索取或接受招标文件的发布单位或招标人的财物。

第四章奖惩机制第十七条对于表现突出、认真负责、工作成效显著的评标专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应当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

呼和浩特地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呼和浩特地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呼和浩特地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6.22•【字号】呼政规[1993]8号•【施行日期】1993.06.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招标投标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呼和浩特地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呼政规[1993]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呼和浩特地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呼和浩特地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都进入建设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按本细则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要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誉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展开竞争,不搞地区、部门的封锁和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以参加招标投标。

第五条保密工程、边远地区工程、工期紧迫又不具备招标投标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要会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商定,由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施工企业承包。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是这项工作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办法,制定本地区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办法;二、指导检查市属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及其资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五、审定标底;六、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七、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八、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九、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十、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内蒙建筑施工招标规范(3篇)

内蒙建筑施工招标规范(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筑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建筑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招标投标制度改革,不断完善招标投标机制。

二、招标条件第五条建筑施工招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招标人依法取得施工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二)招标人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三)招标人已依法完成施工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前期工作;(四)招标人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五)招标人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了招标前公示。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得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标的项目;(三)招标人未依法取得施工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招标的情形。

三、招标程序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投标人须知;(三)评标办法;(四)合同条款;(五)投标文件格式;(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设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三)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施工经验;(四)具有相应的资金和设备;(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等组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
1
2020年4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建立开放型有秩序的建设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经过竞争,择优选用施工单位,以鼓励先进,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合理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三条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干扰招投标活动,损害招投标双方的利益。

在招投标中,招投标双方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我区施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停缓建后恢复建设的项目)及根据国家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除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2
2020年4月19日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区建设厅和各盟市基建主管部门分别设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颁发的招投标条例、规定,制订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批建设单位的招标申请;
(三)审定标底;
(四)协调、栽决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审批建设工程的评标结果。

第六条招投标工人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负责管理监督国家部、委指定和委托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属于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审批扩初设计的地方项目;其它建设项目由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

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保密工程、边远地区工程、工期要求紧迫,又不十分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按上述分级管理办法分
3
2020年4月19日
别由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同建设单位协商审查,确定具有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实施招标工作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工程任务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人员;
(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提出标底的能力(标底亦可委托其它单位代编);
(四)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能力;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按照投标分级管理范围填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并附具备招标条件的简要说明,待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承包公司或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定招标单位。

第八条招标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4
2020年4月19日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批,有施工图或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二)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资金、主要材料、设备的来源和指标均已落实;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及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取得工程所在地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许可证;
(四)完成了道路、水、电及施工场地平整等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五)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已经审批同意。

第九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或邀请函,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不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于不能形成竞争局面的工程项目,可按分级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推荐投标单位,然后招标、投标单位双方协商确定有关事宜。

参加议标的单位应不少于两家。

5
2020年4月19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