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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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影字[2003]第669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影字[2003]第669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年10月27日广影字〔2003〕第669号)为适应电影产业化的实际需要,依法保护电影创作、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产影片字幕的管理,保护电影生产、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著作权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电影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产(含合拍)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含电视电影、数字、特种电影)。

第三条影片片头字幕(一)影片片头字幕包括:第一幅,“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第二幅,电影出品单位厂标(标识);以后各画幅为:片名(中、英文同画幅,英文片名需经批准)、出品人、主创人员及直接与影片有关的人员。

各电影制片单位可根据影片创作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三幅(含第三幅)以后的影片字幕。

(二)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和《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署名为出品单位、其法人署名为出品人。

(三)影片片头净字幕长度一般不超过28米、约1分钟。

第四条影片片尾字幕(一)凡与电影创作生产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单位,均可列入影片片尾字幕,项目和名称由电影制片单位自行决定。

(二)中外合作的影片,应在片尾倒数第三个画幅打上“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监制”的字幕。

(三)片尾倒数第二个画幅应为“拷贝加工洗印单位”,如立体声影片,需在此之后加注立体声标识。

最后一个画幅为摄制单位或联合摄制单位。

(四)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其投资额度达到该影片总成本三分之一(合拍影片占国内投资额度三分之一)的,可署名为联合摄制单位。

关于新闻出版管理采编经营“两分开”的报告

关于新闻出版管理采编经营“两分开”的报告

关于新闻出版管理采编经营“两分开”政策的报告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两分开,是我国新闻出版行业的重要政策。

该政策主要指内容编辑权和出版经营权之间相互分离,编辑部门的内容生产独立于出版商、赞助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以确保新闻报道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公正性。

编营分离制度可以使得传媒的新闻生产独立于经营,而经营则交由职业管理人士如传媒职业经理人,形成彼此独立却又相互支持的良性格局。

1988年新闻出版署和工商总局发布《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要正确处理新闻出版工作和经营活动的关系,规定经营活动应由经营部门负责,采编人员不得参加经营活动。

1993年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中再次提到,新闻报道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采编人员不得从事经营业务,或从中牟利。

1997年中宣部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也强调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必须严格分开。

明确规定新闻单位应由专职人员从事广告等经营业务,不得向编采部门下达经营创收任务。

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

”2005年,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下发《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重申要严格实行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相分开的规定。

规定不得以记者、编辑、审稿人、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等身份拉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换取广告,不得以新闻形式变相播发广告内容,不得为经营谋利操纵新闻报道。

不得要求被采访报道者为自己、亲属和本部门、本单位提供经费、报酬等,更不得以批评曝光为由强迫被采访者投放广告、提供赞助,或为自己谋取私利。

原新闻出版总署也曾有关于采编经营“两分开”的规定。

如2005年《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中提到,报纸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报纸发行、广告等经营活动;经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新闻采编业务。

2009年《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等。

关于新闻采编从业人员管理的规定

关于新闻采编从业人员管理的规定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采编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内的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从事新闻采访、编辑、制作、刊播等新闻报道业务的人员。

第一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第二条新闻采编人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奠定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报道违纪违法案件,要自觉遵守案件报道的纪律,注意报道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采编涉外新闻报道,要遵守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贯彻我国对外政策。

采编民族宗教报道,要遵守我国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规。

要依法维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

采编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报道,要遵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获得未成年人的临护人同意,一般不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够辩别和推断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音像资料。

第三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

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

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即署作者的真名实姓。

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

报道涉及有争议的内容时,要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认真核对事实,准确把握分寸。

第四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发扬实事求是、敬业奉献的精神,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文风,不断创新报道内容、形式和手段,使新闻报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新闻报道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深化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深化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深化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19•【文号】广发办字[2001]1480号•【施行日期】2001.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深化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80号2001年12月19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现就深化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制度。

聘用制是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的有关规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双方的人事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单位与职工聘用关系的建立、延续或解除,以职工与岗位的双向需求关系和履行岗位职责、业绩考核情况为依据。

二、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平竞争,严格考试考核、择优聘用各类所需人员。

要制定招聘考试的程序和办法,采用集体评审、投票表决、组织批准的方式做出聘用决定。

招聘考试的组织机构,应有专家参加,保证各类人才公平竞争的机会。

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的招聘在前述程序的基础上,还要通过专家考核推荐。

三、建立岗位管理制度。

科学、合理地设置领导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不同的岗位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岗位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按需设岗,分工明确,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按岗付酬,合约管理。

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聘用条件、考核指标、薪酬标准,并加强岗位聘后管理,完善岗位考核制度。

对各类岗位应根据不同的岗位目标职责,确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并尽可能量化的业绩考核指标。

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

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

《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2005-3-29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采编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内的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从事新闻采访、编辑、制作、刊播等新闻报道业务的人员。

第一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第二条新闻采编人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报道违纪违法案件,要自觉遵守案件报道的纪律,注意报道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采编涉外新闻报道,要遵守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贯彻我国对外政策。

采编民族宗教报道,要遵守我国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规。

要依法维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

采编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报道,要遵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获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一般不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够辨别和推断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音像资料。

第三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

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

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即署作者的真名实姓。

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

报道涉及有争议的内容时,要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认真核对事实,准确把握分寸。

第四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发扬实事求是、敬业奉献的精神,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文风,不断创新报道内容、形式和手段,使新闻报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新闻报道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第八章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制度

第八章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制度
我国对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的认可、发证,都属于行政许
可,但这些行政许可事项尚无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第313项是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 人资格认定,第333项是新闻记者证核发,第334项是 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有关规章就是据此制定的。
在我国,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播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
二、广播电视记者的权利和义务
新闻报道业务同经营业务分开的制度:
在我国,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必须严格分开。新闻记者证不得用于 经营性活动。
新闻记者介入经营活动的行为有:
以记者、编辑、审稿人、主持人、播音员等身份拉广告;
以新闻报道换取广告; 为经营谋利操纵新闻报道;
以订阅报刊为条件进行新闻报道;
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上半年举行一次。报名、考试的时间由广 电总局确定,在受理报名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资格考试采取闭卷考试、计算机考试或口试等方式进行。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
一、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资格
(一)广播电视编辑记者与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
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P240)
遵守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 方针政策;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
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存在具体的经济、名誉等利益关系。 。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
二、广播电视记者的权利和义务
分支机构负责人轮岗和回避制度:
广播影视播出和新闻出版单位各级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要 负责人任职满8年的,应当轮岗交流或易地安排工作。
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不得被派往本人出生地、曾长期工作地 或生活所在地担任本单位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新闻出版总署、中共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中共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中共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20•【文号】新出联[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中共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新出联[200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为了深入贯彻《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党中央确定的新闻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新闻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新闻采编人员队伍整体素质,逐步建立新闻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结合2003年更换新闻记者证的有关要求,决定在更换新的新闻记者证之前,对全国新闻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开展资格培训,现将培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目的培训目的是,使新闻采编人员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进一步提高,更加自觉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使新闻采编人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得到进一步改善。

二、培训内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关于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指示,党关于新闻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新闻工作的基本原则,国家关于新闻出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新闻传播学理论,新闻传播的新知识和新技术及其他相关知识。

三、培训对象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及相关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下新闻专业技术职称的新闻采编人员。

2005年中国报业十件大事

2005年中国报业十件大事

2005年中国报业十件大事1、在国家宏观调控背景下,报纸广告经营态势整体下滑2005年,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房地产广告与去年相比大幅减少,再加上汽车行业亏损、医药广告治理整顿等原因,全国大部分报业集团和报社的经营形势都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多家单位出现亏损。

8月26日,北京青年报社所属北青传媒公布截至6月底的半年业绩,上半年净利润17万元人民币,较去年同期的6630.9万元大降99.7%。

作为第一家以媒体主营业务海外上市的公司,北青传媒在今年的表现,对整个市场信心是沉重打击。

在全国报纸广告下滑的大势之下,很多报纸停刊,如《深圳法制报》、《重庆经济报》、长春的《巷报》、浙江的《新民生报》、辽宁的《球报》、广东的《南方体育》等等。

这些报纸停刊大多因为经营不佳,它们的退出说明报业的市场投资行为和经营行为变得更加理性化。

2、一些报社、报业集团转制成为公司并获得国有资产经营授权今年一些报社报业集团转制成为公司,例如中国保险报社转制成为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日报报业集团更名为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同时组建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公司,列为省管企业等。

9月,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批准了浙江日报报业集团的国有资产经营授权方案,从2006年1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也获得了国有资产经营授权。

上述单位成为我国报业首批在规范的国有资产经营授权体制下运作的报业实体。

3、报业发行市场趋向规范2005年4月25日,国内首家从事出版物发行量调查统计和认证的机构调查中心――国新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中心在北京挂牌成立。

它的成立将进一步规范我国出版物市场的发行量认证工作,同时也将对规范发行市场秩序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2005年8月24日,中宣部、国务院纠风办、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

与此同时,多个城市中处于竞争关系的报业集团或报社也纷纷签订“停战协议”,联合宣布不搞“订报送大礼”之类的发行大战,以减少巨大的竞争成本。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19•【文号】广发办字[2001]1479号•【施行日期】2001.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20日)废止(原因: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79号2001年12月19日)根据《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1)17号),就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主动适应广播影视事业发展的需要,与人事制度改革相协调、相配套;必须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干部队伍状况的新变化,加强培训内容的实用性、针对性、前瞻性、动态性和培训方式的灵活性、多样性;必须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的实际,紧密结合广播影视改革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与改造主观世界相结合;必须加强领导,注重实效,努力实现干部培训的经常化、制度化、规模化、规范化和教学手段的现代化。

二、干部培训要以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为核心,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武装干部,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干部,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尤其是反映时代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充实干部;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专门业务培训和岗位实践锻炼;注重现代人力资源的开发,培养干部的开拓意识和创新能力,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

三、干部培训的目标是:全面提高在职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专业技术水平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善经营、会管理、知识结构合理、综合素质良好的广播影视队伍;造就一批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的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培养一批有水平、有影响的名编辑、名记者、名播音员主持人、名导演、名制片人等高层次专业人才和在广播影视领域有较大影响的科技学术带头人和权威专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06•【文号】•【施行日期】2005.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年7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现将经外交部会商同意的《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影电视地方外事管理工作,规范和促进广播影视对外交流,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影视地方外事工作要为宣传工作服务,为国家的总体外交服务,为我国广播影视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广播影视地方外事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央对外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规章制度,严守外事工作纪律。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管理全国广播影视外事工作,归口管理、协调指导、规划部署地方广播影视外事工作。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广电总局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影视外事工作。

第五条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外事工作,设立必要的外事管理机构,指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掌握政策、严守纪律的干部负责外事工作。

其外事工作接受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广电总局外事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务合作第六条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国内主办国际性的研讨会、专业会议,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广电总局审批,抄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所属机构主办国际性研讨会、专业会议,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抄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

必要时,在征求广电总局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采编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内的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从事新闻采访、编辑、制作、刊播等新闻报道业务的人员。

第一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第二条新闻采编人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奠定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报道违纪违法案件,要自觉遵守案件报道的纪律,注意报道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采编涉外新闻报道,要遵守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贯彻我国对外政策。

采编民族宗教报道,要遵守我国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规。

要依法维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

采编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报道,要遵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获得未成年人的临护人同意,一般不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够辩别和推断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音像资料。

第三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

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

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即署作者的真名实姓。

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

报道涉及有争议的内容时,要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认真核对事实,准确把握分寸。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1月1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聂辰席2016年12月30日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以下称驻地方机构)的新闻采编活动,加强驻地方机构的管理,促进新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地方机构,是指依法批准的新闻单位设立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派出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新闻单位派出的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管理:(一)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二)通讯社;(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四)新闻网站、网络广播电视台;(五)其他新闻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国驻地方机构的设立规划,确定总量、布局、结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新闻单位负责其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等活动的日常管理,保障驻地方机构依法运行。

第四条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第五条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生活,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

第六条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新闻采编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广发人字[2002]671号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广发人字[2002]671号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02年7月2日广发人字[2002]671号)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成立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总局领导小组”),主管全国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工作。

总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命题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司,负责制定上岗标准,组织审定考试大纲、组织考试、颁证、考核换证及其他日常事务。

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命题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办公室提名,总局领导小组批准。

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报名审查、换证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成立电视剧制片人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电视剧制片人及独立从事电视剧制作的制片人资格考试报名审查、换证考核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截止二00二年二月一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总局领导小组认证合格,可直接获得《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一)已取得制片经济专业高级职称任职资格。

(二)从事电视剧制作工作满十年,在三部以上获全国性文艺奖电视剧作品中任制片人且已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资格。

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电视剧制片人直接向总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四、全国电视剧制片入资格考试从二00三年起实行,首次考试时间为二00三年二月。

报名时间定为上年十一月。

五、凡符合《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第六条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新闻从业者兼职与社会活动的职业规范新闻从业者职业规范

新闻从业者兼职与社会活动的职业规范新闻从业者职业规范

《新闻从业者兼职与社会活动的职业规范:新闻从业者职业规范》摘要:(一)新闻从业者的兼职或社会活动,是指新闻从业者在工作时间以外到其他单位或部门兼任某种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1]台湾公共电视《节目制播准则(2007年修订)》陆、提报与咨询二、提报与咨询范围利益冲突・凡职务或业务可能涉及利益冲突,应主动提报与咨询直接行政主管,考虑是否调整职务等适当处置,[1]台湾公共电视《节目制播准则(2007年修订)》伍、专业操守二、遵守利益回避原则,拒绝不当利得 2.当员工个人权益与利益回避原则相互冲突时,应本于公平考量审慎处理职业意识(一)新闻从业者的兼职或社会活动,是指新闻从业者在工作时间以外到其他单位或部门兼任某种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

这可能影响新闻从业者的职业形象、传媒的公信力、报道的真实、客观和公正。

西方传媒提出“实际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冲突的迹象”两个概念。

后者是一种潜在的利益冲突,较之实际利益冲突,潜在利益冲突是新闻从业者违反职业道德的隐形便利条件和诱因,也是新闻从业者更容易忽略它们与自身行为联系起来考虑的因素。

虽然受众对于这些利益冲突并没有清晰的认识,但是从传媒角度来讲,要保持自身的公正立场和公信力,杜绝这些妨碍公正的可能性是相当必要的。

试想,一名报道股票市场的记者,如果本身持有大量股票,那么在解析股市政策或者报道股市行情的时候,有多大把握可以保证自己能够排除自身利益的左右,公正客观地报道这一领域呢?虽然这些记者个人的经济情况或其他情况往往并不为受众详知,受众对于记者的个人情况有无或在多大程度上左右了报道也是知之甚少,但如因为受众的不知而放松这方面的自我控制,就是为实际利益冲突打开了一扇门。

(二)新闻从业者工作以外时间的兼职和社会活动,须得到所服务传媒一方的准许。

对待新闻从业者能否兼职的问题上,我国不少传媒隐含着一种功利性的判断。

正如很多企事业单位不允许员工兼职一样,传媒也是多从保证劳动时间和劳动状态的角度,禁止记者的兼职行为。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22施行日期2002.11.22文号主题类别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02年11月22日)为进一步规范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工作,做好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资格考试及上岗资格管理,11月22日,广电总局印发了《<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望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1年第10号令《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播音主持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定本细则。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专职播音员主持人,必须取得《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非专职播音员主持人在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常规性栏目、节目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也应取得《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

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成立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总局领导小组”),主管全国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命题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总局人事教育司,负责确定考试标准,组织审定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负责考务指导和协调及其他日常事务。

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命题委员会由办公室组织提名,总局领导小组批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成立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机构播音员主持人的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组织、颁证和考核换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人才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人才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人才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16•【文号】•【施行日期】2004.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人才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11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中国广播影视集团各部门、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央组织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好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3〕26号)精神,切实做好广播影视人才培训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人才培训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人才培训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央组织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好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3〕26号)精神,建设高素质的广播影视人才队伍,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人才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广播影视人才培训的重要性,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1、加强人才培训工作是广播影视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当今世界,人才资源已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人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决定性意义。

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发展广播影视事业和产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改革和发展广播影视业,关键在人才。

总局党组十分重视人才培训工作,各单位都加大了人才培训力度,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人才培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要求的通知

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要求的通知

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要求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宣部《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总局党组研究制定了《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宣部《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新时期、新阶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规范性和操作性。

认真贯彻落实中办《意见》和中宣部《实施办法》,对于确保广播电视舆论监督节目导向正确,全面提高广播电视新闻采编队伍素质,增强广播电视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对贯彻落实中办《意见》和中宣部《实施办法》提出以下要求:一、要认真学习文件,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从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组织学习好文件,深刻领会精神,严格遵守规定,把贯彻落实中办《意见》、中宣部《实施办法》与实行《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规定(试行)》、《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以及《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和《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结合起来,与当前全党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深化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更好地履行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的重要职责和使命。

二、要把握重要原则,着力改进工作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要正确开展舆论监督工作,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加强监督,改进监督。

舆论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5•【文号】国办发[1998]92号•【施行日期】1998.06.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国办发〔1998〕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将广播电影电视部改组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正部级)。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为国务院主管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的广播电视传送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的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组织制订广播电视传送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的职能,交给信息产业部。

(二)划入的职能。

把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分开,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职能,由新闻出版署交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三)转变的职能。

将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交换和交易运营职能,交给直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并拟定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二)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采编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内的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从事新闻采访、编辑、制作、刊播等新闻报道业务的人员。

第一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第二条新闻采编人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奠定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报道违纪违法案件,要自觉遵守案件报道的纪律,注意报道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采编涉外新闻报道,要遵守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贯彻我国对外政策。

采编民族宗教报道,要遵守我国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规。

要依法维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

采编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报道,要遵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获得未成年人的临护人同意,一般不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够辩别和推断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音像资料。

第三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

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

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即署作者的真名实姓。

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

报道涉及有争议的内容时,要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认真核对事实,准确把握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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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01•【文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结合广播影视新闻工作实际,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广播影视的良好形象,促进广播影视事业的健康发展,广电总局研究制定了《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4月1日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对新时期、新阶段进一步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广播影视的良好形象,促进广播影视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全面部署。

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单位,要精心组织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新闻采编人员,认真学习、全面落实这一文件精神。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要广泛开展科学理论教育,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加强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的教育,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努力掌握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要加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科学认识世界,积极对待人生,正确实现个人价值;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积极组织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和《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恪守清正廉洁、敬业奉献、诚实公正、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的职业道德。

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及各级广播影视播出和新闻出版机构要将教育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规划,加大投入,分期分批,分级分类,切实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二、切实提高保密意识。

要教育新闻采编人员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通讯方式传输党和国家秘密;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不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不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三、认真把握违法违纪案件报道。

报道违法违纪案件,要确保正确导向,克服负面影响,自觉遵守案件报道的纪律,注意案件报道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报道既要把握好度,也要把握好量,避免报道数量过多,表现形式不妥,内容选择不当,尺度把握不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要坚决制止采用自然主义的手法,过细展示犯罪过程和作案细节,坚决制止渲染凶杀、血腥、暴力、色情等情节,坚决制止详细描写公安人员破案过程和破案细节。

四、认真把握涉外宣传报道。

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认真贯彻中央对外工作方针,及时准确地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面客观地向世界介绍我国的真实情况,生动形象地展现我国各族人民的良好精神风貌,着力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

要坚持以我为主、以正面宣传为主、用事实说话,坚持内外有别、外外有别,从海外受众的特点和需要出发,遵循外宣工作特点和规律,拓宽外宣工作领域和渠道,改进外宣工作方式和方法。

采编涉外新闻报道,要遵守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贯彻我国对外政策,遵守对外宣传纪律,与中央对外口径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出现任何杂音和噪音。

五、慎重处理民族宗教问题报道。

要认真把握党的民族宗教基本观点、基本政策和基本常识,既要理直气壮地宣传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又要宣传马克思主义的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和文化观,同时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采编、刊播民族宗教问题的报道,要遵守我国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规,杜绝在广播影视宣传中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和伤害少数民族、信教群众感情的内容。

对涉及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突发事件的报道要慎重把握,及时请示有关主管部门。

六、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

要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维护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不得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

采访意外事件,应顾及受害人及亲属的感受,在提问和录音、录像时应避免对其心理造成伤害。

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开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宣传。

七、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采编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报道,要遵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未获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一般不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够辨别和推断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音像资料。

不动员未成年人参与可能损害他们性格和感情的节目;对有可能被未成年人模仿而导致不良后果的报道内容和播出形式要加以防范;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予公开报道。

广播影视不能借报道新闻、宣传法制之名展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能为了追求收听率和收视率而公开披露未成年人的犯罪细节、作案方式。

特殊情况需要报道的,要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加以处理。

八、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

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仔细辨别事实真相,谨慎选择报道角度,精心组织采访活动,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不编造新闻,不歪曲和夸大事实。

要深入新闻现场采集第一手信息,保证新闻要素准确无误;除需要对提供信息者保密外,报道中应指明消息来源。

要认真核实报道内容,不得拔高、想象和夸大新闻事实。

要全面把握和正确反映社会生活的本质和主流,避免因报道肤浅、片面而导致公众对事物的判断产生偏差或错误。

如发现报道错误,应立即公开予以更正。

新闻采编人员采访报道的新闻和节目要实行实名制,即在采访报道中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切实对所采访的报道、制作的节目、撰写的文章负起责任。

要坚决杜绝虚假不实报道。

九、切实搞好司法审判的报道。

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法院的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司法审判的报道,要考虑社会效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不应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判决,不偏袒诉讼任何一方;案件判决前,不作定罪、定性报道;不针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访;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在报道有争议的内容时,要认真核对事实,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准确把握分寸。

对一些在社会上反响强烈,备受关注的重特大案件审判的报道,要严格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拿不准的要及时请示报告。

十、努力改进工作作风。

要教育新闻采编人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紧密联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紧密联系火热的社会生活,紧密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实反映时代精神,全面体现时代特色。

要进一步改进新闻宣传,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的报道,提高质量,讲求效果;要进一步搞好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报道和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引导,进一步搞好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

要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使舆论监督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党和政府改进工作,有利于社会稳定。

十一、努力改进报道文风。

要切实提高引导水平,讲究宣传艺术,多用鲜活通俗的语言,生动典型的事例,喜闻乐见的形式,疏通引导的方法,做好广播影视新闻报道工作。

要善于把握时机、把握节奏、把握分寸,因势利导、潜移默化、润物无声,力求用鲜活的语言解开思想的困惑,用身边的事例说明深刻的道理,把思想和艺术、继承和发展、严谨与生动、科学与趣味有机地结合起来。

要适应群众的口味、满足群众的需要,深入浅出、入脑入耳,可亲可信。

要扩大新闻报道面,增加信息量,做到新闻数量多、时效快、文笔好、价值高,确保新闻报道言之有物、内容充实、信息丰富。

十二、在新闻报道中实行回避制度。

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报道活动时,如遇以下情形应实行回避,并不得对稿件的采集、编发、刊播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新闻采编人员采访报道涉及地区系本人出生地、曾长期工作或生活所在地;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属于素有往来的朋友、同乡、同学、同事等关系;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存在具体的经济、名誉等利益关系。

十三、实行轮岗交流和任职回避。

广播影视播出和新闻出版单位各级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记者站站长等),实行任期轮岗制和任职回避制。

广播影视播出和新闻出版单位各级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满8年的,应当轮岗交流或易地安排工作。

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不得被派往本人出生地、曾长期工作地或生活所在地担任本单位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十四、坚决杜绝有偿新闻。

要坚决杜绝各种有偿新闻行为。

不得利用工作、身份之便直接或间接地为本人、亲属及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新闻报道客观公正的宴请和馈赠;不得以任何名义索要、接受和借用采访对象的任何钱物;不得在采访报道活动中提出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要求;不得从事与职业有关的有偿中介活动;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无隶属关系的其他新闻单位或经济组织兼职取酬。

广播影视播音员主持人不得将自己的名字、声音、形象用于任何带有商业目的的文章、图片及音像制品;不得私自从事未经批准的节目主持、录音、录像、配音工作及以个人赢利为目的的社会活动。

十五、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相分开。

要严格实行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相分开的规定。

不得以记者、编辑、审稿人、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等身份拉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换取广告,不得以新闻形式变相播发广告内容,不得为经营谋利操纵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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