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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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河南省

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

(试行)

202x年6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路路政许可依法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路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路政许可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根据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准许申请人从事某一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人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公路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许可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公路路政许可委员会,对复杂或者重大的公路路政许可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路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

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七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第八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第九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十二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第十三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第十四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第十五条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设置广告设施。

第三章管辖

第十六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路政许可事项:

(一)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国道、省道或者使国道、省道改线;

(二)跨越、穿越国道、省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三)因抢险、防汛需要在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四)跨省辖市进行超限运输;

(五)在国道、省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埋设天然气、石油管线等危险设施;

(六)高速公路路政许可事项。

第十七条省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路政许可事项:

(一)在国道、省道公路用地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

(三)在国道、省道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四)在国道、省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五)在国道、省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六)更新砍伐国道、省道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七)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县道、乡道或者使县道、乡道改线;

(八)跨越、穿越县道、乡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九)在县道、乡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埋设天然气、石油管线等危险设施的。

第十八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路政许可事项:

(一)在县道、乡道用地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本辖区公路上行驶的;

(三)在县道、乡道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四)在县道、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五)在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六)更新砍伐县道、乡道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第十九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受理的路政许可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移送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条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一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办理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路政许可事项,也可以把本部门管辖的路政许可事项交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路政许可事项,认为需要由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四章实施程序

第一节申请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路政许可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路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路政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提出路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实施路政许可进行公示。

第二节申请材料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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