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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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篇1: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防护与治理

(1)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5)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6)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2、体检与职业病

(1)新职工入厂工作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篇2:采油厂防毒防尘管理制度

采油厂防毒防尘管理制度

一、防护与治理

1、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

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

5、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6、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8、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9、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二、组织与抢救

1、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厂长(副经理)担任组长。

2、企业应成立救护站,并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组织训练合格的救护队员昼夜值班。

3、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应成立抢救组,100人

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并备有急救箱。

4、职工医院、职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均应设立由职业病科、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医务人员组成的抢救组,并配备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5、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6、企业应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网络系统和抢救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

三、体检与职业病

1、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篇3:大桥化工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大桥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委员会

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防火、防爆、防毒安全工作,避免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作业场所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作业场所原则上杜绝任何火种进入,遵循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香烟等物品;

2、严禁穿着带有铁钉的鞋进入生产车间、技术部、质控部、仓库等作业场所;

3、严禁在作业场所内接听和拨打手机;

4、严禁任何未作防爆处理的作业燃油车辆进入作业场所;

5、严禁在作业场所内敲撞金属制物品。

专职安全员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防火检查,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总经办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安部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书面警告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三、作业场所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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