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出口海关质疑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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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两用物项和技术

出口质疑管理办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海关对出口物项和技术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质疑行为,保障出口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以任何方式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的出口物项和技术,海关不能确定其是否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向出口经营者提出质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质疑原则】海关质疑时应遵循客观、及时、公正原则。

第四条【各部门职责划分】海关总署监管部门是海关质疑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对海关质疑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直属海关监管部门是海关质疑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关区海关质疑工作。

商务部负责认定被海关质疑的出口物项和技术是否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第四条【质疑启动】接受申报的隶属海关或者直属海关现场部门不能确定出口物项和技术是否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对

其实施查验;经查验后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向所在直属海关的监管部门提出质疑报告。

第五条【制发质疑通知书】直属海关监管部门经审核认为需要对出口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收到质疑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向出口经营者制发《两用物项和技术海关质疑通知书》(见附件1)。

《两用物项和技术海关质疑通知书》应当加盖直属海关业务单证专用章,同时抄送接受申报的隶属海关或者直属海关现场部门。

第六条【被质疑物项和技术的处置】直属海关监管部门制发《两用物项和技术海关质疑通知书》的,有关的出口物项和技术暂不予放行。出口经营者未获得商务部业务答复函的,不得向海关申请办理退关手续。

第七条【业务咨询申请】出口经营者应自收到《两用物项和技术海关质疑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出业务咨询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两用物项和技术海关质疑通知书》;

(二)《业务咨询函》(见附件2);

(三)《业务答复函申请表》(见附件3);

(四)出口合同副本;

(五)出口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六)出口物项和技术的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情况说明;(见附件4)

(七)商务部为确定物项和技术的属性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受理与审查】商务部收到出口经营者的业务咨询申请材料后,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出口物项和技术进行现场核查的,商务部应当联系海关总署予以协助。

第九条【答复】除需报请国务院批准等原因外,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出口物项和技术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应当向出口经营者出具《业务答复函(A类)》(见附件5);

(二)出口物项和技术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应当向出口经营者出具《业务答复函(B 类)》(见附件6);

(三)出口物项和技术虽未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但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应当向出口经营者出具《业务答复函(C类)》(见附件7)。

商务部向出口经营者制发业务答复函的,应当加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印章,并抄送海关。

因报请国务院批准等原因无法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出具业务答复函的,商务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海关总署。

第十条【A类处理】商务部对出口物项和技术出具《业务答复函(A类)》的,出口经营者应当持该函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在《业务答复函(A类)》有效期内,除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该函失效外,出口经营者可以持该函向同一国家(地区)多次出口相同物项和技术。

第十一条【B类处理】商务部对出口物项和技术出具《业务答复函(B类)》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对出口经营者进行处罚。

出口经营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并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可以在接受处罚后持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出口经营者无法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应当在接受处罚后向海关办理出口物项和技术的退关手续。

第十二条【C类处理】商务部对出口物项和技术出具《业务答复函(C类)》,且出口经营者已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并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可以持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出口经营者收到《业务答复函(C类)》的,可以直接向海关办理退关手续。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商务部出具《业务答复函(B类)》或者《业务答复函(C类)》后,出口经营者再次申报向同一国家(地区)出口相同物项和技术,且未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出口经营者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和其他走私行为,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海关总署和商务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

两用物项和技术海关质疑通知书经营单位:编号:××-××××-××××

注:1、编号格式为:2位年份-4位关区代码-4位顺序号

2、本通知书须加盖接受申报海关的业务单证用章。

附件2:

业务咨询函

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我公司拟于年月日向(国家或地区)出口(物项或技术名称),合同号,数量(吨或其他计量单位),报关口岸海关。海关对我公司出口的物项(或技术)是否需要海关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提出疑问,要求我公司向贵司申请予以明确。现特向贵司提出申请,予以审核。

我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手机号:

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特提供如下附件,供贵司审定:

1、业务答复函申请表

2、合同、协议书或意向书的副本

3、出口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4、出口物项和技术的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情况说明

公司

年月日(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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