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出口海关质疑权管理办法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作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对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进行管理和监控。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促进科技创新和资源调配起到积极作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全面评估这一管理制度的意义、实施情况、问题和前景,并探讨对于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性。
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为主题,本文将按照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方式探讨相关内容。
我们将从概念和背景出发,介绍这一管理制度的定义、目的和作用。
我们将分析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包括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流程、管理机构和相关统计数据,以便读者可以对这一制度的运行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我们将重点探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这一制度不仅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更对促进科技创新和资源调配起到积极作用。
文章将以多个方面展开论述,包括对国家安全的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和转化、提升外贸竞争力等方面,旨在使读者对这一制度的意义有更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我们将分析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这一管理制度在实践中会面临一些困难,如信息不对称、监管能力不足、审批流程繁琐等。
文章将逐一剖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改进建议,以期能够优化和完善这一制度,进一步提升其效能和可操作性。
我们将展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前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升,这一管理制度在未来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我们将从国际合作、技术创新、监管体制改革等方面,展望这一制度的发展潜力和前景,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发展方向,以期能够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推动我国在两用物项和技术领域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对于我个人来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规和制度。
作为一名写手,我深感这一制度的广度和深度,以及其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重要性。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
16 路易氏剂 3:三(2-氯乙烯基)胂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
基)氟膦酸烷(少于或等于 10 个碳
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 17
例如: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沙林:甲基氟膦酸异丙酯
梭曼:甲基氟膦酸频那酯
海关商品 编号
2921193000 2921194000 2921195000 2930909013 2930909014 2930909015 2930909016 2930909017 2930909018 2930909019 2930909021 2930909022
或(正或异)丙基原子团与该磷原子
结合的化学品,不包括含更多碳原子
的情形,但第一类名录所列者除外
例如:
1.甲基膦酰二氯
2.甲基膦酸二甲酯
3.丙基膦酸
4.甲基膦酸
5.乙基膦酸二乙酯
6.甲基膦酸甲基、5-(5-乙基-2-
36
甲基-2-氧代-1,3,2-二氧磷杂环己 基)甲基酯 化学文摘登记号: 41203-81-0
-2-
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一、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名录所列物项
序号
商品名称
描述
氮芥气 HN1:N,N-二(2-氯乙基)
1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乙胺
氮芥气 HN2:N,N-二(2-氯乙基)
2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甲胺
3 氮芥气 HN3:三(2-氯乙基)胺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例如:
QL:甲基亚膦酸乙基-2-二异丙氨基
乙酯
21 氯沙林:甲基氯膦酸异丙酯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概念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概念一、概念引入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既可以用于民用,又可以用于军事的物项和技术。
由于其对国家安全和军事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因此需要严格管理。
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便是为了对这一类物项和技术的国际贸易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而建立的。
二、管理制度的内容1. 许可范围:涵盖了哪些物项和技术可以被纳入管理范围,以及管理的细则和标准。
2. 许可的流程:包括了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布和使用等流程。
3. 监督和检查:对进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流向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其符合规定和合法使用。
4. 处罚和惩戒: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有相应的处罚和惩戒措施。
三、管理制度的意义1. 维护国家安全:有效管理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可以保障国家的安全利益不受损害。
2. 促进国际贸易合作: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合作和发展。
3. 保护创新成果:对技术进出口进行严格管理,可以保护国内的创新成果,防止被滥用和侵权。
四、我对管理制度的个人观点两用物项和技术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它确实可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另它也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合作和发展。
然而,管理制度应该是开放的,不应过于严苛,以免阻碍合理的国际技术交流和贸易合作。
五、总结回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是为了有效管理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而建立的。
它在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国际贸易、以及保护创新成果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开放的管理制度也应该成为我们重点关注的方向。
通过本文的阐述,相信读者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六、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在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上,需要建立起一套严密的监管体系。
首先是要加强对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分类管理,对不同性质的物项和技术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其次是要建立进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确保每一项进出口行为都经过严格审核和审批。
对于已经获得许可的进出口企业,也需要加强后续的跟踪和检查,确保其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出口管理制度
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出口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两用物项是指既可以用于军事用途,也可以用于民用用途的物品。
对于两用物项的出口管理,各国都非常重视,因为这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为了加强对两用物项出口的管理,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出口管理制度,以确保出口物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两用物项出口管理的重要性1.维护国家安全:通过对两用物项出口的严格管理,可以预防可能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物品传播到不该传播到的地方。
2.保护国家利益:通过出口管理制度,可以防止敏感技术和知识被非法获取,从而保护国家的利益和技术优势。
3.维护国际和平稳定:通过限制某些敏感物品的出口,避免可能对国际和平稳定造成危害的情况发生。
三、两用物项出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法律法规的制定: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和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出口物品的管理要求和出口条件。
2.出口许可证制度:出口经营者在出口两用物项之前,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出口许可证。
相关部门会根据出口物品的性质和目的国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
3.出口行为监管:通过加强对出口经营者的行为监管,可以减少违规操作和不当行为。
相关部门会对出口经营者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出口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出口物品目录的制定:各国会根据自身的出口需求和国家安全考量,制定相应的出口物品目录。
该目录明确了哪些物品属于两用物项,以及对这些物品的出口管理要求和限制。
5.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各国之间通过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可以加强对两用物项出口的管理力度,共同应对跨国出口违规行为,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四、两用物项出口管理制度的推行挑战和对策1.技术壁垒:两用物项往往涉及敏感技术和知识,因此在出口管理过程中,遇到技术壁垒的情况是常有的。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各国应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提高自身技术水平,降低对其他国家技术的依赖。
2.信息交流和合作:两用物项的出口管理需要各国之间的紧密合作和信息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35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对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敏感物项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所附清单中的物项和技术。
第三条凡从事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
第四条满足下列条件的经营者,可向外经贸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以下简称科技司)提出登记申请。
(一)经外经贸部批准,获得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二)在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三)了解所申请经营物项和技术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四)有负责出口和售后跟踪服务事务的部门或机构。
第五条经营者申请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09051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
《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9年第8號《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9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佈,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陳德銘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完善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有關行政法規規章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等。
本辦法所稱兩用物項和技術是指前款有關行政法規規章管制的物項和技術。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是指商務部根據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者的申請,依照有關行政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准予其持商務部簽發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批復,依據許可有效期和範圍,在《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2005年第29號令)規定的發證機構多次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的行為。
未取得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出口經營者應當依據有關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逐單申請出口許可。
第四條商務部是全國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的主管部門。
商務部委託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地區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分為甲類通用許可和乙類通用許可。
甲類通用許可允許出口經營者在許可有效期內向一個或多個特定國家(或地區)的一個或多個最終用戶,出口一種或多種特定兩用物項和技術。
乙類通用許可允許出口經營者在許可有效期內向同一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固定最終用戶多次出口同種類特定兩用物項和技術。
第六條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16号--关于公布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16号--关于公布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12.29•【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1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11号--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6号)根据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第58号公告,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对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其中,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海关凭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本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96号公告所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说明: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二、本目录所列商品名称及描述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所附清单和名录以及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01号――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二)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01号――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1.12.31
•【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01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96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发布日期:2012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
续(一)
(四)重水生产厂的有关设备(核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物品)
2.试验和生产设备
(五)研制核爆炸装置所用的试验和测量设备
2.试验和生产设备
3.材料无
4.软件
无
(六)核爆炸装置的部件
2.试验和生产设备无
4.软件无
三、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一)人及人兽共患病病原体
(二)植物病原体
(三)动物病原体。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第77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31日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说明: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所附清单和名录以及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予以管制、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三、进出口本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四、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及其商品名称和描述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一、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名录所列物项二、易制毒化学品三、放射性同位素注释:豁免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除外Ⅱ、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一、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一)核材料(三)核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五)用于制造核反应堆燃料元件的工厂和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六)天然铀、贫化铀或特种可裂变材料同位素分离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除分析注释:离心机转动构件所用材料是:(a)极限抗拉强度为1.95×109N/m2或更高的马氏体钢;(b)极限抗拉强度为0.46×109N/m2或更高的铝合金;(c)适合于复合结构用的纤维材料,其比模量应为3.18×106m或更高,比极限抗拉强度应为7.62×104m或更高。
两用物项出口海关质疑权管理办法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商务部负责认定被海关质疑的出口物项和技术是否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第四条【质疑启动】接受申报的隶属海关或者直属海关现场部门不能确定出口物项和技术是否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对其实施查验;经查验后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向所在直属海关的监管部门提出质疑报告。
商务部向出口经营者制发业务答复函的,应当加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印章,并抄送海关。
因报请国务院批准等原因无法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出具业务答复函的,商务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海关总署。
第十条【A类处理】商务部对出口物项和技术出具《业务答复函(A类)》的,出口经营者应当持该函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在《业务答复函(A类)》有效期内,除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该函失效外,出口经营者可以持该函向同一国家(地区)多次出口相同物项和技术。
第八条【受理与审查】商务部收到出口经营者的业务咨询申请材料后,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出口物项和技术进行现场核查的,商务部应当联系海关总署予以协助。
第九条【答复】 除需报请国务院批准等原因外,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出口物项和技术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应当向出口经营者出具《业务答复函(A类)》(见附件5);
第十一条【B类处理】商务部对出口物项和技术出具《业务答复函(B类)》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对出口经营者进行处罚。
出口经营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并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可以在接受处罚后持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出口经营者无法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应当在接受处罚后向海关办理出口物项和技术的退关手续。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5.07.31
•【文号】2015年第31号
•【施行日期】2015.07.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
项出口管制的公告
公告2015年第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决定自2015年8月15日起,对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高性能计算机实施出口管制(相关技术指标见附件1),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第21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九、计算机”部分不再执行。
出口本公告所列物项,需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相关许可程序见附件2)。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高性能计算机出口管制技术指标
2.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高性能计算机出口许可程序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5年7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txt (2002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是指本条例附件《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贸易性出口以及对外交流、交换、赠送、展览、援助、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技术转移。
第三条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防止《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生物武器目的。
第五条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
第六条从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登记。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接受方应当保证:(一)所进口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不用于生物武器目的;(二)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三)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第八条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表(以下简称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二)合同、协议的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三)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技术说明;(四)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五)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保证文书;(六)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资料课件
成功引进技术,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 应用。
失败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公司试图出口敏感材料被拦截
背景
某公司不了解出口管制政策,试图出口敏感材料。
过程
在海关被拦截,受到处罚。
失败案例分析
结果
公司声誉受损,经济损失严重。
案例二
某企业进口不合格设备导致生产 事故
背景
某企业为降低成本,从非正规渠 道进口设备。
相应关税和增值税。
查验与放行
海关对货物进行查验,确保与 报关信息一致,无误后予以放
行。
通关手续办理
完成报关和查验后,申请人需 办理相关通关手续,如领取提
货单等。
支付与结算流程
支付方式选择
根据合同约定和交易习惯,选择适当的支付 方式,如电汇、信用证等。
汇款操作
按照选择的支付方式进行汇款,确保款项及 时到账。
遵守相关国际条约和公约 ,履行国家在两用物项和 技术进出口方面的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 口管制条例》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 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 制条例》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 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 管制条例》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 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 术出口管制条例》等。
03
区域一体化和自由贸易区的兴起
区域一体化和自由贸易区的兴起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提供更多机
遇。
企业如何应对未来挑战
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
建立多元化市场格局
企业应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的投入,提高 自身核心竞争力,以应对未来挑战。
企业应积极开拓多元化市场,降低对单一 市场的依赖,分散风险。
提高合规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3.12.01•【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3年第9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3年第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制订《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经2003年11月14日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商务部部长吕福源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对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家有关出口管制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有关出口管制法规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第三条依据国家有关出口管制法规,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管理目录》),并作为本办法的附件另行公布。
第四条《管理目录》中敏感物项和技术分两类。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5.13•【文号】商务部令2009年第8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令(2009年第8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9年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
本办法所称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前款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是指商务部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者的申请,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准予其持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批复,依据许可有效期和范围,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规定的发证机构多次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行为。
未取得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据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逐单申请出口许可。
第四条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的主管部门。
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地区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分为甲类通用许可和乙类通用许可。
甲类通用许可允许出口经营者在许可有效期内向一个或多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一个或多个最终用户,出口一种或多种特定两用物项和技术。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5.12.31•【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96号--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海关总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XXX署长:牟新生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履行我国在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加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关行政法规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本办法所称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前款有关行政法规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第四条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1,以下简称《管理目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两用物项和技术
出口质疑管理办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海关对出口物项和技术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质疑行为,保障出口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以任何方式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的出口物项和技术,海关不能确定其是否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向出口经营者提出质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质疑原则】海关质疑时应遵循客观、及时、公正原则。
第四条【各部门职责划分】海关总署监管部门是海关质疑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对海关质疑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直属海关监管部门是海关质疑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关区海关质疑工作。
商务部负责认定被海关质疑的出口物项和技术是否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第四条【质疑启动】接受申报的隶属海关或者直属海关现场部门不能确定出口物项和技术是否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对
其实施查验;经查验后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向所在直属海关的监管部门提出质疑报告。
第五条【制发质疑通知书】直属海关监管部门经审核认为需要对出口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收到质疑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向出口经营者制发《两用物项和技术海关质疑通知书》(见附件1)。
《两用物项和技术海关质疑通知书》应当加盖直属海关业务单证专用章,同时抄送接受申报的隶属海关或者直属海关现场部门。
第六条【被质疑物项和技术的处置】直属海关监管部门制发《两用物项和技术海关质疑通知书》的,有关的出口物项和技术暂不予放行。
出口经营者未获得商务部业务答复函的,不得向海关申请办理退关手续。
第七条【业务咨询申请】出口经营者应自收到《两用物项和技术海关质疑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出业务咨询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两用物项和技术海关质疑通知书》;
(二)《业务咨询函》(见附件2);
(三)《业务答复函申请表》(见附件3);
(四)出口合同副本;
(五)出口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六)出口物项和技术的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情况说明;(见附件4)
(七)商务部为确定物项和技术的属性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受理与审查】商务部收到出口经营者的业务咨询申请材料后,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出口物项和技术进行现场核查的,商务部应当联系海关总署予以协助。
第九条【答复】除需报请国务院批准等原因外,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出口物项和技术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应当向出口经营者出具《业务答复函(A类)》(见附件5);
(二)出口物项和技术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应当向出口经营者出具《业务答复函(B 类)》(见附件6);
(三)出口物项和技术虽未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但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应当向出口经营者出具《业务答复函(C类)》(见附件7)。
商务部向出口经营者制发业务答复函的,应当加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印章,并抄送海关。
因报请国务院批准等原因无法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出具业务答复函的,商务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海关总署。
第十条【A类处理】商务部对出口物项和技术出具《业务答复函(A类)》的,出口经营者应当持该函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在《业务答复函(A类)》有效期内,除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该函失效外,出口经营者可以持该函向同一国家(地区)多次出口相同物项和技术。
第十一条【B类处理】商务部对出口物项和技术出具《业务答复函(B类)》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对出口经营者进行处罚。
出口经营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并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可以在接受处罚后持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出口经营者无法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应当在接受处罚后向海关办理出口物项和技术的退关手续。
第十二条【C类处理】商务部对出口物项和技术出具《业务答复函(C类)》,且出口经营者已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并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可以持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出口经营者收到《业务答复函(C类)》的,可以直接向海关办理退关手续。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商务部出具《业务答复函(B类)》或者《业务答复函(C类)》后,出口经营者再次申报向同一国家(地区)出口相同物项和技术,且未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出口经营者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和其他走私行为,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海关总署和商务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
两用物项和技术海关质疑通知书经营单位:编号:××-××××-××××
注:1、编号格式为:2位年份-4位关区代码-4位顺序号
2、本通知书须加盖接受申报海关的业务单证用章。
附件2:
业务咨询函
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我公司拟于年月日向(国家或地区)出口(物项或技术名称),合同号,数量(吨或其他计量单位),报关口岸海关。
海关对我公司出口的物项(或技术)是否需要海关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提出疑问,要求我公司向贵司申请予以明确。
现特向贵司提出申请,予以审核。
我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手机号:
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特提供如下附件,供贵司审定:
1、业务答复函申请表
2、合同、协议书或意向书的副本
3、出口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4、出口物项和技术的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情况说明
公司
年月日(加盖公章)
附件3:
业务答复函申请表
注:本表一式两联,须一并使用,并骑缝加盖企业印章。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业务答复函(A类)
编号:xxECxxxx
公司:
你公司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你公司向 (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合同号
项下吨(其他计量单位) (物项或技术名称)
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本函自答复日起个月内有效。
在此期间,如国家对上述物项和技术采取管制措施,则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履行两用物项和技术
出口申请手续。
为保证你公司对外贸易业务的正常开展,特建议你公司随时浏览商务部网站,关注国家有关进出口管制的政策法规,获取最新信
息。
商务部有关进出口管制的网站地址如下:
http://
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加盖公章)
年月日
抄送:海关总署、海关(直属海关)
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业务答复函(B类)
编号:xxECxxxx
公司:
你公司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你公司向 (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合同号
项下吨(其他计量单位) (物项或技术名称)
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
你公司自收到此函起,10个工作日内前往报关口岸办理相关手续。
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加盖公章)
年月日抄送:海关总署、海关(直属海关)
附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业务答复函(B类)
编号:xxECxxxx
公司:
你公司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你公司向 (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合同号
项下吨(其他计量单位) (物项或技术名称)
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
请你公司依据出口管制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办理出口许可。
如你公司主动放弃出口,应自收到此函起,10个工作日内前往报关口岸办理相关退关手续。
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加盖公章)
年月日抄送:海关总署、海关(直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