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处方格式书写规范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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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或不清楚。
❖ 7、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 含糊不清字句。
❖ 8、调剂人员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处方 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 调配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 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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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 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 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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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 (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 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 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 (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 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 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 晚两次空腹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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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 (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 (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
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 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 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 (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 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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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处方 格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
❖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我局 组织制定了《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现予印 发,请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在临床工作中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局医政司联 系。
❖ 处方开取不慎或审核不严、调剂差错而导致 医疗事故,医师和药师都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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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急 诊 处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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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急 诊 处 方
单张处方药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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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急 诊 处 方
单次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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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 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 项目。
❖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 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 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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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概念
❖ 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 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 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 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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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权
❖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 不得开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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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 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 期。
❖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 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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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十对
❖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门 急 诊 处 方
单次剂量 给药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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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急 诊 处 方
处方式样 给药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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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与用药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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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伍禁忌
门 急 诊 处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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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容易出现的问题
❖ 1、项目不全,如:诊断不写,诊断与开药内 容不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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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正文示例
❖ 黄芪15g 人参 (另炖) 酒当归10g 陈皮6g 升麻3g 柴胡3g 浙白术10g 甘草5g 海藻5g 薄荷 (后下) 五味子(打碎)细辛5g
❖ 2、处方正文中特殊用药未注明,如:先煎后 下,配伍禁忌等。
❖ 3、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 的留样不一致的。
❖ 4、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 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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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 明日、月龄。 ❖ 6、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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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 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 (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 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 (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 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 (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 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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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 第一条 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 第三条 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 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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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 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 理。
❖ 第六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 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 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 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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