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公司采暖费物业费缴交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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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油田公司采暖费物业费缴交指导意见

1. 参照《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和物业管理费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03〕89号)规定的面积标准,普通员工面积标准为100平方米,相应行政级别参照执行。(科级120平方米,副处级150平方米,正处级160平方米,每名员工只支付一套住房的物业费、采暖费,面积不足的差额部分不进行差额补贴。)

2.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严格按控制面积标准支付,不得超标准支付。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及本人责任,给予党纪、行政处分,退回多支付的费用。

3.离异员工实行按人支付的原则,按员工相应面积标准的一半支付。离异员工因生活困难,可向单位房产部门申请,经审查核实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单位批准后,由单位补交超面积物业费、采暖费的全部或一部分。(离异困难员工参照送温暖基金的办法执行)

4.离退休人员、内部退养人员、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异地购买的住房,可凭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费、采暖费指导性文件和物业费、采暖费发票回单位按员工控制面积标准报销。上述三类人员在异地与子女同住或居住子女住房的,经公司房产处认定后,可予以报销。(但价格标准不能高于大庆市政府的物业费18元/平方米/年,电梯7.2元/平方米/年、采暖费32元/平方米/年价格标准)

5.2010年及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物业费执行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员工个人物业费报销管理的通知》(中油预算〔2010〕151号),不再报销个人物业费;2013年及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执行《关于规范新进员工福利性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油预算〔2013〕81号),采暖费按照集团公司规定住房控制面积的一半与当地政府规定收费标准

的乘积支付或报销。(普通员工75平方米的一半37.5平方米、价格为32元/平方米/年)

6.由于目前员工住房的房源不同、居住地不同,各单位在支付物业费、采暖费时,政策把握不准的,可向公司房产处反映,给予政策解释。

7.公司各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和标准,加强管理、认真核查,对于超标准或金额支付的,追缴多支付的费用。对于用不当手段骗取物业费、采暖费,除追缴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追究其法律或行政责任。

8.如集团公司或大庆市政府在物业费、采暖费方面有新政策时,油田公司根据情况进行重新调整,重新调整后,按新规定执行。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意见:

1)、单身员工只要购买住房的,即按规定的控制面积标准的一半执行。2)、女方行政级别高于男方的,由女方单位进行补差,但必须提供男方单位已支付情况的证明。

3)、会战员工购买的创业城住房,在支付物业费、采暖费时,按照公司有关会议要求执行,即每名会战员工只支付一套住房的物业费、采暖费;对会战员工购买的创业城住房,按实际面积全额支付。会战员工去世后,按产权变更人的控制面积标准支付。(女员工为会战员工,购买的创业城住房,男方为油田或市政员工的,男方按面积标准支付,女方单位补差。)

4)、员工购买的商业用房,不予支付物业费、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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