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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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经营责任,实现经营目标,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结合市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业绩考核是指市公司通过一定的指标体系,以责任制的形式对市公司所属企业、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公司聘任和管理的县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经营业绩考核及企业工资总额核定、企业负责人年薪核定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公司对县级供电分公司的考核。
第六条经营业绩考核以经审核确认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为基准。以下客观因素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经市公司同意,可以进行基础数据调整:
(一)国家宏观调控及电价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承担专项任务或落实专项政策;
(五)考核组织机构认可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考核指标体系及指标计分办法第七条考核指标体系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由经济指标和管理指标两部分构成。
考核指标及权重如下表:
第八条指标计分原则
(一)经营业绩考核合计得分=∑各项指标得分×权重。
(二)若经济考核指标与管理考核指标都达到基本分,则综合得分乘经营难度系数1.05。
(三)各项指标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00分。完成值每超过或低于浮动比值1%时得分进行加减分,最多加减40分。(见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四)由于特殊原因某项指标当年无法考核的,按基本分计分。
第三章考核兑现
第一节考核结果的确定及运用
第九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中经营指标项目的得分。
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中经营指标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中经营指标权重
第十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公司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依据国资委发布的年度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对县公司进行年度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并按照任期内各年度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的平均分,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合计得分进行调整。绩效定量评价平均分以80-85分为基准分。高于85分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合计得分上浮2%,每超过5分再上浮2%。低于80分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合计得分下浮2%,每低5分再下浮2%,最多下浮6%。
年度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解释及计分方法,按照《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执行,并对供电单元相关指标的计算方法进行必要的调整:(一)供电单元净资产按上级拨入资金余额计算,平均净资产=(年初上级拨入资金+年末上级拨入资金+本年利润总额)/2
(二)供电单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初上级拨入资金+本年利润总额)/年初上级拨入资金×100%
(三)供电单元负债总额按扣除上级拨入资金后的金额计算。
第十二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分级及运用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照考核得分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考核得分达到100分为C级进级点。高于100分(含100分)的按照2:3:5的比例分别确定为A、B、C三个级别,低于100分的为D级。
公司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分级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延期绩效年薪兑现方案,并把经营业绩考核分级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奖惩及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企业工资总额与新增效益挂钩办法第十三条工资总额由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单列工资及其他项目四部分组成。
公司核定的新增效益工资、单列工资纳入下年的工资总额基数,其他项目不列入下年的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总额基数由被考
核单位按月列入成本费用,依照内部考核办法发放。
第十四条当年新增效益工资按照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由省集团公司统一预提,当年预提的新增效益工资在下年经市公司清算后兑现。
第十五条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
新增效益工资分别与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增长挂钩,挂钩指标比上年每增长1%,工资增长0.5%。营业收入增长率占40%,利润总额增长率占60%。
新增效益工资=与营业收入挂钩的新增效益工资+与利润总额挂钩的新增效益工资。
(一)与营业收入挂钩的新增效益工资=工资总额基数×0.5×0.4×〔(当年完成营业收入-上年完成营业收入)÷上年完成营业收入〕
(二)与利润总额挂钩的新增效益工资=工资总额基数×0.5×0.6×{〔(当年实际完成利润总额-上年实际完成利润总额)-与营业收入挂钩计提的新增效益工资〕÷(上年实际完成利润总额+工资总额基数×0.6×0.5)}。
(三)单列工资不作为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计提基数。
第十六条新增效益工资的确定
(一)新增效益工资分档计提
1、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增长过快的,在计提新增效益工资时要严格执行分档计提办法:新增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基数10%以内(含10%)的部分可以全部提取;10%-25%(含25%)的部分最高提取50%;25%-40%(含40%)的部分最高提取30%;40%
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取10%。
2、挂钩经济效益指标下降较大,在计算新增效益工资出现负数时,按零确认。
(二)由盈转亏企业当年不得计提新增效益工资,下年工资基数按当年工资基数加单列工资之和的80%核定。
第十七条单列工资是按照市公司审定的人员增减情况单列的工资项目。
第十八条以下项目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一)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纳入当年的工资总额,在工资总额的其他项目列示。
(二)各种一次性奖励工资纳入当年的工资总额,但不作为下年工资总额基数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对业绩突出、利润连续三年保持增长的县公司进行奖励。以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三年利润平均增长额的10%作为奖励基数(补贴收入和财务费用对利润的影响要扣减),其中30%为奖励工资,40%为市场拓展费,30%为用于改善办公环境及添置办公设备的资本性支出,成本费用在增加后不得低于上年利润,否则进行相应调减。当年亏损的单位不奖励资本性支出。利润连续三年增长可滚动计算。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在考核年度次年元月底前提出奖励申请。
第三节企业负责人年薪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负责人年薪的构成和核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