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森林抚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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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幼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中幼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中幼林抚育作业设计〔试行〕第一章总因此第一条为典型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治理,依据国家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林造发[2022]20号〕、?甘肃省森林抚育治理方式?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本适用于甘肃省实施的中心财政补贴的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

第三条抚育作业是以中幼龄林为对象进行的抚育间伐、定株修枝、除草割灌以及抚育区内简易道路修建维护、抚育材集运、抚育剩余物处理、林地清理等森林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幼龄林抚育以形成稳定、健康的森林群落结构,提高森林质量、林地生产力和综合效益为原因此,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明显下落的林分。

第五条中幼龄林抚育要广泛应用先进、成熟的技术,总结成功经验,筛选和组装配套有用技术,提高森林抚育成效。

第六条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由具备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担负。

第二章抚育对象第七条防护林、特用林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以及禁止人为活动的生态公益林,不纳进抚育对象。

〔一〕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地区1、各级自然保卫区的核心区;2、未经人为干扰的地带性顶级群落;3、国家一、二级保卫植物集中分布的原生地;4、国家一级保卫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生殖地;5、具有国际或国家意义的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及其四面的森林,历史性和具有特定意义的纪念地森林;6、国境线、国界江〔河〕以内第一层山脊或平坦地区至少5公里内及国防与军事禁区;7、流程1000公里以上河流及一级支流和具有特不地位河流的源头汇水区;8、高原湖泊四面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其四面平地500米以内地段。

〔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1、山体坡度36°以上的地段;2、季落水变率70%以上地区;3、土壤侵蚀抵达严重侵蚀程度的地区〔黄河、长江、三北区出现崩山、深度沟蚀,沟壑密度﹥3㎞/㎞2,沟蚀面积﹥21%〕;4、潜在重力侵蚀〔塌方、滑坡、泥石流〕严重的地段;5、严重荒漠化地区的植被生长区;6、森林植被分布上限的高山、高原、高冷冻融地区。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21年修订)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21年修订)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属、规划与保护第三章造林绿化第四章全民义务植树第五章经营管理第六章森林公园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构筑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贯彻科学经营、分类管理、推进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的要求。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2012年度森林抚育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编制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2012年度森林抚育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编制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2012年度森林抚育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1.16•【字号】甘林造函[2012]685号•【施行日期】2012.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2012年度森林抚育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编制工作的通知(甘林造函〔2012〕685号)有关市(州)林业局,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小陇山林业实验局、林业科技推广总站:为进一步提高森林抚育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编制质量,确保2012年度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迅速开展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科学、规范地编制森林抚育实施方案是森林抚育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力量,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森林抚育规程》,委托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认真对符合抚育条件的林分开展外业调查工作。

要以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的基础上,重点对急需抚育的林班,合理确定抚育措施和作业内容,确保抚育措施科学有效,把抚育任务落实到林班、小班和山头地块。

二、要规范程序,切实提高作业设计文本质量。

要依据《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现地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决杜绝“闭门造车”的现象。

要以森林资源调查数据为基础,在现地踏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抚育作业区,选择符合抚育条件的地块。

要按照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的原则,优先选择密度大、结构不合理、卫生条件差的中幼龄林作为抚育对象。

要根据林分特点和生长现状,科学合理设计抚育方式,以实现改善林木生长环境、提高单位面积森林蓄积量。

作业设计要充分结合本地森林资源实际,提出既符合林分实际需求、又切实可行的抚育方式、抚育措施,确保文本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要严格审核,确保方案和设计文本规范准确。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作业设计规定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作业设计规定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作业设计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0号)(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1篇)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江西、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林业厅,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森林经营是发展现代林业的永恒主题。

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加强森林抚育,提高森林质量,提升森林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是发展现代林业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林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体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抓好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扎实推进森林经营,我局研究制定了《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2。

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附件1: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森林经营水平,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精神,结合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旨在对急需抚育的中幼龄林采取科学合理的森林抚育措施,优化森林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探索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和管理机制,为全面推进森林经营奠定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支持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包括试点单位确定、任务安排、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成效监测、信息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组织领导,科学设计,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积极推进。

要加强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落实相关责任,确保试点成效。

第五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单位优先选择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单位、森林经营示范国有林场、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单位、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单位、国家森林经营科技示范项目试验示范单位等。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2年修正)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2年修正)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3.30•【字号】•【施行日期】1999.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颁发林权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林地地籍、林木权属等森林资源档案;(三)负责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指导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森林抚育采伐限额,对森林资源消长实施动态监测;(四)负责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林种;制定和实施采种育苗、植树造林和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规划,并进行监督和管理;(五)负责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的管理;(六)对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森林生态效益实行资产化管理;(七)负责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止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八)负责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工作;(九)负责组织林业科学研究和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的林业工作站或者林业中心站,负责乡(镇)林业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林业的投入,依法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肃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实施细则(试行)

肃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实施细则(试行)

甘肃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抚育目的森林抚育是提高森林质量、增强生态功能的重要措施,也是林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森林经营的要求,结合全省森林资源实际情况,通过对森林采取科学合理抚育,改善林木生长环境,促进林木生长发育,提高林分质量,增加蓄积,培育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更好地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1.2依据与原则1.2.1编制依据(1)《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3)《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4)《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5)《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国家林业局林造发〔2014〕140号)。

1.2.2设计原则(1)现场调查、现场确定原则。

(2)生态优先、维护生物多样性原则。

(3)抚育保护利用相结合原则。

(4)突出重点、集中连片原则。

(5)因地制宜、技术创新、措施得当原则。

(6)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社会、经济效益的原则。

1.3其它要求1.3.1实施细则适用范围甘肃省范围内的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其它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可参考使用本实施细则。

1.3.2设计单位资质要求甘肃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2、抚育对象与方式2.1抚育对象和范围2.1.1抚育对象除法律法规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规定不允许实施抚育的森林外,均可作为森林抚育的对象。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对象和方式还应当符合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经济林、竹林暂不作为中央财政补贴的抚育对象。

2.1.2甘肃省森林生态功能类型划分甘肃省地处内陆,地貌复杂,气候类型多样,生态系统脆弱,区位重要,是西北乃至全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

同时,甘肃省森林生态系统类型多,森林服务功能多样、特点突出,因此甘肃省森林抚育应按照不同的生态区位和森林生态类型选择不同的抚育方式。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度森林抚育补贴项目成效省级调查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度森林抚育补贴项目成效省级调查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度森林抚育补贴项目成效省级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08.23•【字号】甘林资便〔2019〕138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度森林抚育补贴项目成效省级调查工作的通知(甘林资便〔2019〕138号)各有关市(州)林业和草原局,各有关单位:全省2018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项目已基本实施结束。

为客观评价森林抚育补贴项目实施成效,省林草局决定开展2018年度森林抚育补贴项目成效省级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自查复查工作按照《甘肃省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试行)规定,各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抚育施工作业任务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含林业总场)要及时组织开展自查,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县级自查报告及市级复查申请。

各市州、单位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开展市级复查,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复查报告及省级验收申请。

县级自查、市级复查中要重点检查作业面积、作业质量、作业设计质量和抚育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如实收集上报有关数据和资料。

二、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各项目实施单位要结合自查工作认真总结年度森林抚育工作,分析森林抚育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形成自查工作总结。

各市州、单位要在复查验收的基础上,形成复查验收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抚育补贴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措施经验及成效、主要问题及其政策建议等,要对作业设计审批及执行、施工作业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及抚育成效进行重点总结。

承担全省森林抚育成效监测任务的单位,还要将抚育成效监测落实情况一并上报。

三、配合做好项目成效省级调查在各市州、单位复查的基础上,省林草局委托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开展2018年度森林抚育项目成效省级调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与现地调查等方法进行。

甘肃森林管理条例

甘肃森林管理条例

甘肃森林管理条例甘肃森林管理条例(1999年9月25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颁发林权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林地地籍、林木权属等森林资源档案;(三)负责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指导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森林抚育采伐限额,对森林资源消长实施动态监测;(四)负责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林种,制定和实施采种育苗、植树造林和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规划,并进行监督和管理;(五)负责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的管理;(六)对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森林生态效益实行资产化管理;(七)负责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止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八)负责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工作;(九)负责组织林业科学研究和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林业的投入,依法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具体办法由政府规定。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制定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逐年提高,林地面积不得减少,有林地面积逐年增加。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依法治林,加强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林业的科研和教育,加快林业先进技术的引进、推广与应用。

甘肃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3甘肃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甘肃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助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林造发〔2010〕20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号)、《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财农一〔2017〕61号)、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森林抚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抚育是指从幼林郁闭成林到林分成熟前根据培育目标所采取的各种营林措施的总称,包括抚育采伐、补植、修枝、浇水、施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以及根据抚育需要进行的割灌、割藤、除草等辅助作业活动。

第三条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森林抚育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针对森林抚育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按照项目管理。

第四条项目安排原则(一)自愿申报原则。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抚育经营需求,结合相关规划自愿申报。

未申报的不得安排。

(二)相对集中原则。

项目实施单位森林抚育任务安排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规模推进,要便于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

(三)公开透明原则。

项目实施单位要将抚育补助政策、工作任务、地点范围、林分现状、作业方式、作业时间、资金安排及抚育施工人员等情况及时公告公示,主动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限额管理原则。

计划任务下达后,市县要在省政府下达的年度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森林抚育任务。

同时做好林木采伐限额、采伐作业等政策宣传工作。

(五)促进增收原则。

天保工程区内国有林抚育任务鼓励由林区职工完成,促进林业生活困难职工增加收入。

(六)奖优罚劣原则。

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对项目实施好的单位加大支持力度;对项目管理差、质量不高的单位调减或暂停安排任务。

第五条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抚育工作组织领导,科学设计,合理安排,积极推进。

加强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工作成效。

219336587_林业生产中的造林抚育技术及管理措施分析

219336587_林业生产中的造林抚育技术及管理措施分析

452023.5林业生产中的造林抚育技术及管理措施分析杨 阳(甘肃省小陇山林业保护中心洮坪林场,甘肃 礼县 741020)摘要:林业一直以来都在我国的主要产业中占据重要位置。

做好造林抚育及林业管理工作,不仅能够有效提升林业为社会发展创造经济价值的潜力,而且能够让生态环境更加和谐、稳定,有利于我国经济的绿色健康发展。

本文主要从林业生产中的造林抚育技术以及相关的管理措施展开分析,旨在促进林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林业生产;造林抚育技术;管理措施1 造林抚育技术分析1.1 苗木选择由于各个地区的土壤条件与气候环境等都不尽相同,因此在对苗木进行选择时,必须充分尊重地域实际。

只有当所选择的苗木能够适应抚育基地的气候、生态环境、土壤等条件时,才能较为顺利的存活。

1.2 良种壮苗林业生产的最终发展水平与林木的存活率有着密切联系,只有保证的林木的存活率,才能够让林业生产的发展保持稳定性。

因此林木基地要确保育苗技术的先进性,以此实现林木存活率的提升。

具体做法可以在造林抚育的过程中准备专门的育苗苗圃地,采取先育苗,后筛选的方式来挑选出更高质量的苗木。

1.3 充分整地在对挑选出的高质量苗木进行栽种前,还需要对林木抚育基地的土壤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林木抚育人员需要在充分了解苗木生长习性,有目的地对土壤环境以及地质条件进行调整,通过充分整地来保证土壤的水分、养分以及光照等,满足林木生长的需求。

倘若林木抚育基地的土壤条件不够理想,则可以通过深耕、施肥等方式来提升土壤的疏松性与养分含量。

1.4 科学密植对林木进行科学密植,不仅能够有效提升林业生产产量,而且能够起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作用。

林木抚育基地在正式展开造林工作前,需要结合基地的空间结构,对种植区域进行优化。

比如,林木抚育基地可以采取对林地面积进行扩增的方式来实现对空间布局的优化。

此外,林木抚育基地还可以采取混交林栽种的方式,利用低矮植物与高大树木的混合栽培,从垂直的角度对林地的环境进行充分利用。

甘肃省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甘肃省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甘肃省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客观评价森林抚育政策实施成效,促进森林抚育作业质量提高,根据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及其组织管理。

其他抚育作业检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甘肃省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在甘肃省实行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核查验收三级管理。

第四条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组织、专业实施的原则。

县级林业局负责自查本县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任务各实施单位的抚育工作质量,各市(州)、管理局、林业局等负责复查辖区各单位的抚育自查工作,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全省的省级核查验收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具有林业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二)科学检查、注重效率的原则。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以现场检查为基础,实行内业检查与外业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

(三)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的原则。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要重点核实作业面积、检查作业质量和作业设计质量,同时检查了解森林抚育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四)严格规范、责任到人的原则。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及其组织、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实施。

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务求客观、全面地反映森林抚育作业质量和成效。

(五)绩效考核、支持决策的原则。

检查验收结果是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拨付、计划安排和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森林抚育检查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一)《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三)《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四)《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国家林业局林造发〔2014〕140号);(五)《甘肃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实施细则》。

211104986_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抚育技术要点

211104986_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抚育技术要点
洮河保护区于每年 4—6 月开展补植作业。依据不 同地块的规模、距离及适宜性,优选地块规模较小的 地块种植目的树种 [5]。2022 年,洮河保护区封山育林 占地 3 333.33 hm2、退化林修复占地 800 hm2,实施生 态修复面积 17.17 hm2,林木良种培育 100 万株。开展 补植工作前需对林区进行清理,扶正苗木。补植苗木 需应用同龄优良苗木,连续两年进行补植,每 667 m2 每年补植苗木 33 株,以保证苗木保存率达 80% 以上。 坡度达到 30°左右时,采用穴状补植;坡度在 40°及 以上时,区域采用开挖台地方式补植,一般挖掘台宽 保持在 1.5 m 以上,补植密度不低于同类林分密度的 85%。补植植被以波氏落叶松、紫果云杉、秦岭冷杉 等为主。 2.3 近熟龄林阶段 2.3.1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采用修枝的方法对被病害侵染的下部病枝、枯枝 等进行修剪。通常情况下,工作人员在每年秋冬期间 修剪被病害侵染过的枝条,次年 5 月左右清理林区落 叶。修枝期间,工作人员需注意被云杉遮蔽到的树冠 下部枝条,若树冠下部枝条受光不足,出现枝条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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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卷第4期 Vol.17 No.4
南方农业 South China Agriculture
谭玉霞 . 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抚育技术要点 [J]. 南方农业,2023,17(4):76-79.
2023年2月 Feb. 2023
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抚育技术要点
谭玉霞 (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甘肃卓尼 767600)
2 技术要点
2.1 幼龄林阶段 2.1.1 透光伐
洮河保护区森林在幼龄林阶段,林木树种上方或 侧上方易出现严重的遮荫问题,会对青松、冷杉、白 桦等目的树种的生长产生不良影响,为此,需开展透 光伐抚育操作,改善遮荫现象,以促进林区幼龄林树 木的健康生长。透光伐技术一般应用于洮河保护区的 混交林与天然纯林中,根据林地的土壤厚度、土壤肥 力、土壤水分,结合主要造林树种的适宜初植密度开 展透光伐。洮河保护区一般采用全面抚育、团状抚育、 带状抚育 3 种抚育技术。1)全面抚育:洮河保护区内 林地坡度< 25°、林木间伐超 25% 以上的林地,在工 作人员充足的情况下采用全面抚育技术,全面伐除病 害木或枯死的林木。2)团状抚育:洮河保护区内林地 坡度> 25°、林木间伐保持在 16% ~ 25% 的林地,工 作人员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可采用团状抚育技术,且 抚育仅在有目的树种存在的群团中进行。3)带状抚育: 洮河保护区内等高线平行、林木间伐距离保持在 15% 以下的林地,一般在 5 ~ 10 m 的相邻两个林木之间 布 设 抚 育 带、10 ~ 20 m 的 相 邻 两 个 林 木 之 间 布 设 保留带 [4]。 2.1.2 修枝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甘政办发[2010]173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7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月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省林业厅二○一○年九月八日)保护森林资源是巩固和发展林业建设成果的基础性工作。

随着我省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工程项目占用林地的情况日渐增多,一些地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林地,随意采伐林木,在林区采石、取沙、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巩固和发展来之不易的林业生态建设成果,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林业在可持续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具有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具有基础地位,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

实现科学发展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重大举措,建设生态文明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首要任务,应对气候变化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战略选择,解决“三农”问题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重要途径。

我省地处祖国西北中心地带,是黄河、长江重要水源涵养区,国土面积辽阔,生态区位重要,自然条件严酷,林木生长缓慢,造林成本较高,森林资源总量严重不足,森林覆盖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要站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依法行政、多策并举、标本兼治,扎实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甘政办发[1999]7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甘政办发[1999]7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甘政办发〔1999〕72号1999年12月29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9号)下发以来,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有力地遏制了毁林开垦和滥批乱占林地的歪风。

但个别地区和部门在贯彻国务院文件过程中,态度不坚决,宣传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未批先用、越权批占、不批先占等非法使用林地的现象仍然存在。

最近,国家林业局又下发了《关于对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经济林地有关问题的函》(林函资字〔1999〕346号),进一步强调和明确了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审查、审批等有关问题。

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加大宣传和贯彻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两个《通知》精神的力度,确保有关行业和部门都能严格执行冻结征占用林地的有关规定。

二、征占用林地冻结期间,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报批。

凡临时使用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林地经营单位依法收缴林地、林木补偿费,省林业主管部门收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冻结期间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1999〕15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审核手续的函》(林函资字〔1999〕145号)的规定,严格审核把关。

林地保护办法

林地保护办法

林地保护办法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规范林地管理,合理利用林地,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林地保护的投入,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改善林地质量,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牧、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林地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制止、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依法登记的林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林地权属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使用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集体所有的林地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第九条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文件。

甘肃省公益林管护办法

甘肃省公益林管护办法

甘肃省公益林管护办法第一篇:甘肃省公益林管护办法甘肃省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加强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依据《甘肃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其所管辖的公益林管护全面负责。

第二章队伍建设和职责第五条各实施单位要组建管护队伍,专门负责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

集体公益林承包到户的,农户负有管护责任。

第六条管护人员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护林人员组成,其中,护林人员包括专职护林人员和兼职护林人员。

第七条管护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热爱林业事业,遵纪守法,能适应林区野外工作环境,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18~60岁之间,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林业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专职(兼职)护林人员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安全和自我保护基本知识,能识别管护区内的主要树种和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种类,能判断是否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具备森林火灾防治有关技能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能力。

第八条管护人员实行聘用制,聘期为一年,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管护人员聘用办法,对聘用的管护人员基本情况登记造册。

第九条管护人员的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补偿工作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公益林档案。

(三)负责公益林的日常巡护,做好巡护日志记录和管护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以小组为单位巡护的,巡护日志以组为单位填写(巡护日志样式见附件一)(四)制止毁林开垦、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捕滥猎、采石、采沙、取土、采集珍稀植物、放牧等各种破坏公益林的行为。

(五)制止在公益林区违章用火,及时消除林火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展情况。

[修订]中幼林抚育实施方案

[修订]中幼林抚育实施方案

[修订]中幼林抚育实施方案中幼林抚育实施方案重点公益林中幼林抚育实施方案(一)康南林业总场重点公益林中幼林抚育实施方案根据《省林业厅关于转下2009年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甘林计字[2009]279号)、《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重点生态公益林中幼林抚育和珍稀树种培育基地建设示范项目工作的通知》(甘林造便函字[2009]19号)精神,结合《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为积极稳妥地做好重点公益林中幼林抚育这项工作,实现优化林分结构,调整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树种组成和密度,改善林分卫生生长环境,促进林木生长发育,达到科学培育森林资源,发挥重点公益林多种效能的目的,依据《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现编制《陇南市康南林业总场重点公益林中幼林抚育实施方案》。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为基础,以《森林法》、《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09)及《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2001)为依据,以保护、利用和充分发挥重点生态公益林三大效益为目标,以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为方向,通过开展重点生态公益林中幼林抚育工作,探索科学经营重点公益林中幼林的技术和方法,进一步促进林分生长,达到科学经营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目标。

2.基本原则为做好重点生态公益林中幼林抚育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生态公益林中幼龄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必须坚持下列原则:(1)、设计的重点公益林地块必须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界定的公益林。

(2)、坚持以培育生态公益林为基础,按照任务集中连片、交通便利、便于施工、稳步推进、促进就业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调查编制好生态公益林中幼林抚育作业设计。

(3)、坚持森林抚育试点作业必须以林场职工为主的原则,全面落实经营承包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或合同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公示,利于社会监督。

甘肃省森林抚育管理办法

甘肃省森林抚育管理办法

甘肃省森林抚育管理办法(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甘肃省森林抚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甘肃省森林经营水平,确保森林抚育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林造发〔2010〕20号)、甘肃省林业厅、财政厅《关于开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森林抚育工作,通过对中幼龄林采取科学合理的抚育措施,达到促进林木生长,优化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的目的,为今后深入探索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和管理机制,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奠定基础。

第三条森林抚育的范围:涉及全省除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地区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以外的防护林、特用林以及用材林中的中幼龄林。

自然保护区禁止森林抚育作业。

第四条森林抚育的对象:防护林和特用林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的规定执行;用材林按《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森林抚育抚育任务优先安排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

抚育方式优先安排卫生伐和幼龄林透光抚育,且任务安排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规模推进。

第六条按照甘肃省《关于开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甘财农[2010]12号)精神,森林抚育工作应优先安排林区林业职工、林区群众参与,以增加林区职工和群众收入。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抚育工作组织领导,科学设计,合理安排,积极推进。

要加强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工作成效。

第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森林抚育规程》、《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森林抚育工作。

第九条各实施单位要在省政府下达的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森林抚育任务。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doc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doc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金华市婺城区林地的保护与利用矛盾日益突出,从林地需求总体趋势、林地资源分布、森林质量、林地保护投入等方面分析了林地保护存在的问题。

下文是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欢迎阅读!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规范林地管理,合理利用林地,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林地保护的投入,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改善林地质量,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牧、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林地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制止、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依法登记的林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林地权属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使用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集体所有的林地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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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森林抚育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甘肃省森林经营水平,确保森林抚育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林造发〔2010〕20号)、甘肃省林业厅、财政厅《关于开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森林抚育工作,通过对中幼龄林采取科学合理的抚育措施,达到促进林木生长,优化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的目的,为今后深入探索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和管理机制,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奠定基础。

第三条森林抚育的范围:涉及全省除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地区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以外的防护林、特用林以及用材林中的中幼龄林。

自然保护区禁止森林抚育作业。

第四条森林抚育的对象:防护林和特用林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的规定执行;用材林按《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森林抚育抚育任务优先安排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

抚育方式优先安排卫生伐和幼龄林透光抚育,且任务安排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规模推进。

第六条按照甘肃省《关于开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甘财农[2010]12号)精神,森林抚育工作应优先安排林区林业职工、林区群众参与,以增加林区职工和群众收入。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抚育工作组织领导,科学设计,合理安排,积极推进。

要加强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工作成效。

第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森林抚育规程》、《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森林抚育工作。

第九条各实施单位要在省政府下达的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森林抚育任务。

限额不足的,在新增采伐蓄积不超过本地区已批复采伐限额10%的前提下,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其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批复后实施。

同时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采伐管理的相关要求,采用多种方式,事先做好采伐限额和采伐作业的政策宣传和公示工作。

第二章作业设计
第十条作业设计编制。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必须由丙级以上(包括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作业设计审批。

县属林业局(总场)作业设
计由所属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省林业厅,省厅直属单位作业设计经自审合格后上报省林业厅,经省林业厅组织专家评审后,并适时对评审合格的作业设计进行现地抽查后再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作业设计变更。

作业设计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批复。

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施工作业;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按程序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章施工作业
第十三条各单位和施工作业主体要严格依据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

施工前必须根据标准地调查确定的采伐木标准和采伐强度,对全小班的采伐木逐一检尺、标识,并计算实际采伐强度、株数、蓄积和出材量。

采伐木以油漆在地径和胸径处同时涂刷标识,不得破坏树木韧皮部。

地径标识要统一朝向下坡。

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开展项目管理、调查设计、施工作业等技术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

关键岗位逐步推行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各单位和施工作业主体要强化作业质量管理。

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跟班作业,依事定责,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作业质量不合格的,责成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作业实行合同制管理,各单位与施工作业主体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依据作业设计明确作业地点、面积、方式、时间、质量要求、验收程序、合同金额、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施工作业合同一经签订,不得转包、分包。

第四章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检查验收组织。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成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检查验收队伍。

第十八条检查验收依据与内容。

检查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甘肃省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要求,对下达的抚育任务、批准的作业设计文件、签订的施工作业合同等进行同步检查。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作业设计执行、中幼龄林抚育作业数量与质量、资金使用、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成效监测、档案管理等情况。

第十九条检查验收方法。

检查验收按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核查和国家抽查的步骤分步进行。

县级自查。

施工作业主体完成施工任务后,县林业主管部门(林场、总场)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自查,向上级林业、财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市级复查。

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局)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

检查结束后要形成市级复查验收
报告,分别上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

市级复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作业设计执行、任务完成、施工作业质量、资金到位和使用、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及抚育成效、存在问题与建议等。

省级核查验收。

根据市(州)上报的复查验收报告,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核查,形成省级检查验收报告上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

第二十条设计质量、施工质量检查。

设计质量检查的抽样比为原测量标准地数的5%~10%,或小班面积的1%~5%。

现场核实标准地的测树因子、抚育作业的设计、作业小班区划等项目。

施工质量检查按照作业设计小班进行。

林分因子采用机械抽样方法、现地实测:实测样地的最小面积不得小于
0.02hm2。

每小班的实测样地数3块以上,样地累计面积不低于作业面积的1%。

检验合格的单位要发给检验合格证书。

检验不合格的单位要限期返工,直到合格方能发证。

无合格证的单位不能继续施工。

检查验收的实施细则及奖惩制度由省林业厅另行制订。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合理使
用资金。

对违规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浪费或损失的单位,要按照《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相关法规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资金补贴标准及使用范围:中央森林抚育资金补贴标准为每亩100元。

补贴资金用于中幼林抚育相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割灌、除草、采伐剩余物清理、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机械、燃油购置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编制、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

其中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之比为9:1。

中央森林抚育补贴资金间接费用省、市、县分配比例为3:3:4。

第二十三条资金拨付方式与比例: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作业设计批复后拨付40%,省级核查合格后拨付60%。

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奖惩制度。

省级核查和国家抽查验收结果要作为资金拨付和逐级调控下一
年度资金、任务量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森林抚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不按照规定作业和弄虚作假,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可责令该单位停止作业并进行整改,情况特别严重的,对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六章成效监测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监测范围与内容。

县、市级林业部门要结合森林经营需要,根据不同森林类型、抚育措施、区域分布等情况,选择确定森林抚育监测点。

依托科技支撑单位,开展森林抚育成效监测与评估工作,监测森林生长、林分结构、森林健康、林下植被、森林碳汇变化和森林抚育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总结森林经营技术和管理模式。

第二十七条监测方法。

抚育成效监测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监测工作平台与成果。

定期监测抚育后1年内以及抚育后第3、第5年相关因子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八条成效评估。

承担森林抚育成效监测工作的单位按程序定期向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监测报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开展成效评估,并将成效评估结果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七章信息档案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实行数字化管理。

第三十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组织管理、实施方案、任务下达、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资金管理、成效监测等方面的文件、图表和相关电子文档。

第三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相关信息要及时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实施细则,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甘肃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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