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押品管理办法
附件3: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动产融资业务营销针对性,统一营销、评审、监管等机构认识,提高我行对动产融资涉及押品业务的处理效率,有效防范风险,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章目录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产融资业务标准押品目录范围(以下简称《目录范围》)是指按正常程序报审后,全行可统一执行的货押商品清单。
第三条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集中统一公示并维护管理全行动产融资业务中标准押品目录范围,根据押品变化及业务需求进行定期调整修订;特定时期或条件下设立押品(抵)质押率上限规定幅度标准。
针对押品存在地域、客户类型限制的押品注明目录适用范围。
第四条《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抵质押可以作为风险控制的主要手段,各级评审机构在具体授信操作过程中审查审批时,需对相关押品进行独立的审查并参数选择,并结合市场及客户信用度确定科学合理的商品(抵)质押率,作为回避或风险控制的手段,确保安全操作每一笔动产融资业务项目。
第五条合格押品、标准押品目录范围与标准押品目录。
一、合格押品:可以作为风险控制主要手段的合格押品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该商品存在现存的与抵质押价值相应的批量交易市场;(二)该抵质押商品已事先进行了可靠的处置交易安排。
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商品抵质押只作为风险控制的辅助手段使用,审查审批时应当主要关注授信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授信材料要求和评审标准按一般授信执行。
二、标准押品目录范围:合格押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能进入我行标准押品目录的商品选择范围:(一)存在较大规模的市场交易;(二)市场交易价格较为透明;(三)商品质量容易鉴定且质量具有较好的时间稳定性;(四)数量易于计量;(五)商品的标准化程度较高,出售无需附加服务。
满足以上条件的方能进入我行标准押品目录的商品选择范围,标准押品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抵质押可以作为风险控制主要手段。
但审查审批仍需对押品进行独立的审查并选择有关参数。
三、标准押品目录: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建立并随时完善标准押品目录,进入标准押品目录的商品无需进行审查,可以直接引用公示的参数。
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doc
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附件二: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授信操作和授信档案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对授信操作程序和授信档案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授信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说的授信业务包括综合授信、贷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函、保理、贸易融资、票据承兑等对公授信业务。
第二章放款中心操作流程第三条放款审核的基本操作程序分为授信资料的报送、授信资料的受理和审核、授信资料要素审核、合同的签订和审核、验印、通知放款、综合业务系统的信息录入、授信资料归档及权益凭证的管理、信贷台账和信贷登记系统登录等环节。
第四条放款中心办理业务的基本流程如下图:2第三章授信资料的报送第五条报送的授信资料必须满足有关授信业务管理制度要求,客户经理要确保授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六条按授权权限经各级有权人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资料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发放审查表》(连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由授信审批部门移交放款中心审核。
第七条经办行要按各项授信业务的操作细则,补充、完善授信资料,将补充、完善的授信资料送放款中心签收、审核。
第八条授信审批通过后,经办行要根据授信终审意见的要求,具体落实授信条件,并根据授信条件落实情况填写《中国民生银行授信项目终审条件落实确认书》(见附件1)。
第九条放款中心收到授信资料时,需在《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附件2)签收。
第四章授信资料的审核第十条放款中心要按照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授信审批意见及具体授信业务的资料清单,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授信资料的齐全性:所上报的授信资料必须齐全,符合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漏报;二、授信资料的有效性:1、审核营业执照、贷款卡等是否年检,是否有效;2、审核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是否有效,授权是否明确等;3、审核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等3的有关规定;4、其他;三、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审核:1、审核授信终审条件是否得到完全落实,手续是否完备,不能落实的事项是否经有权人批准。
再保理服务合作协议(可编辑)综述
再保理服务合作协议协议编号:甲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电话:传真: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电话:传真:甲方、乙方为进一步深化业务合作,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开展同业再保理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除非本协议的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1.1同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国内保理项下,乙方接受其客户的保理申请并受理客户的应收账款转让后,向甲方申请叙做再保理业务,甲方接受乙方申请后,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催收和管理、保理融资等再保理服务。
1.2 保理融资金额是指国内保理项下,乙方接受其客户申请受理客户应收账款转让,应向客户提供的融资额。
1.3工作日指银行工作日。
1.4再保理业务金额或业务金额是指甲方与乙方叙做同业再保理业务时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的融资额。
1.5同业再保理业务的实际天数(简称“实际天数”)是指自甲方将再保理业务金额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至乙方应将再保理业务金额偿还至甲方指定账户之日止,连续计算的天数。
如业务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仍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条业务范围、币种2.1再保理业务货币的币种为人民币。
2.2甲方同意为乙方授权操作国内保理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办理本协议项下的业务,乙方对本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争议解决等事项与甲方进行协商,乙方下辖分支机构无权就本协议与甲方进行协商。
第三条业务额度、业务金额和期限3.1甲方与乙方开展的同业再保理业务全额占用甲方总行为乙方核定的同业拆借授信额度。
3.2 甲方与乙方开展同业再保理业务的业务金额不超过保理融资金额。
3.3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与乙方叙做的同业再保理业务期限,依据对应的国内保理项下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加上宽限期限确定,但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再保理价格与息费计算4.1再保理价格的确定再保理业务价格包含利息和手续费。
民银评审通知字[2012]90号附件一:中国民生银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管理办法
附件一:中国民生银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工作,明确公司业务授信贷前调查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要求,实现公司业务授信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技术体系的标准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升调查报告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尽职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是指占用我行信贷资金的授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是指不使用银行信贷资金、仅使用银行信誉的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调查,指从接受授信申请开始,经过资料收集、调查分析、完成授信调查报告、出具明确的授信方案建议、直至形成完整的授信申报资料报送授信评审部门的整个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调查报告是各经营机构为对授信申请人提供授信业务在一定的技术框架内形成的调查分析报告,是授信业务上报各级评审机构的必备要件。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称授信调查人员是指各经营机构参与授信调查的客户经理、支行负责人、行业金融部负责人、风险经理以及进行授信补充调查的评审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中所称支行(部),指经营机构辖属的支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行业金融部等。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工作。
各事业部可根据自身专业化经营需要,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定分析需要的授信调查报告及技术规范体系。
各事业部自身系统范围内的调查报告规范体系应报备总行授信评审部。
第八条为真实、全面反映授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各项信息,授信调查人员。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保理业务是一种信用担保贷款方式,以应收账款为基础,将企业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进行融资和管理。
为了规范保理业务的操作,促进其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一般内容和相关规定。
一、保理业务的定义和分类保理业务是指根据市场情况,由保理公司以其信用为基础,收购应收账款,并提供资金、催收、贷款咨询和风险管理等服务的一种信用担保贷款方式。
根据交易结构和业务对象的不同,保理业务可分为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两种。
国内保理是指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保理业务,其中包括单账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等形式。
单账保理是指保理商收购卖方全部或部分的应收账款,而不负责催收或承担风险。
明保理是指买方明确知晓卖方已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同时保理商负责催收和风险管理。
暗保理是指买方不知道卖方已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的情况下,保理商对应收账款进行融资。
国际保理是指发生在两个或更多国家间的保理业务,包括进口保理和出口保理两种形式。
进口保理是指进口商为增加流动资金而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以获得短期融资。
出口保理是指出口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以获得资金和风险管理服务。
二、保理业务的主要特点保理业务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 资金融通:保理业务通过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解决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资金周转不灵的问题,提高了企业的流动性。
2. 风险分担:保理公司在收购应收账款的同时,承担了相应的信用和违约风险。
这种风险转移为企业降低了经营风险和亏损的可能性。
3. 融资成本低:由于保理公司以应收账款为基础,可以为企业提供低成本的融资,相比于传统的贷款方式更加灵活且具有竞争力。
4. 服务综合化:保理公司不仅提供融资服务,还包括催收、风险管理和贸易咨询等服务,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支持。
三、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内容为了规范保理业务的操作,保护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其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准入:保理公司需要依法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符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包括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和风险管理能力等。
国内保理案例
国内保理事例B企业为汽车零配件生产厂商,主要为我国几大汽车生产厂家供货,因为行业特征以及买家的强势地位,买家向 B 企业提出的付款周期为 3-6 个月,付款周期较长,企业一定增补流动资本,跟着销售收入的增添,营运资本在生产各环节中占比随之增添,造成 B 企业流动资本紧张,为保证 B 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满足市场需求,该企业希望可以融资来特地用于满足买家的采买需求。
但因为 B 企业成即刻间较短,受自己的积累和融资担保影响,融资较为困难。
基于客户这类状况和需求,民生银行向客户提出了国内保理解决方案。
详尽操作为, B 企业发货后,向民生银行提交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文件,并转让给民生银行,民生银行确认账款后,向 B 企业供应融资。
以后,民生银行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
同时,因为买家资质优异,民生银行还对这部分买家的应收账款供应信誉风险担保服务,假如到期买方无力付款,民生银行将做担保付款。
民生银行的国内保理业务给 B 企业带来以下好处:1、有效缓解了 B 企业的营运资本压力,加速资本周转,缩短资本回收期,增强竞争力;2、买方的信誉风险转由银行银行肩负,收款有保障;3、B 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账款马上变换为销售收入,优化了财务表结构;4、资信检查、账务管理和账款追收等由民生银行负责,节约 B 企业的管理成本。
5、成本较低,手续简易, B 企业可随时依据买方需要和运输状况发货,掌握商机(1)国内保理事例在己有的国内保理事例中,以发生卖方信誉风险比率最多。
信誉风险表现特色中,有卖方经营困难,挪用保理回款,即间接还款;有卖方欺骗,即提交空头发票的。
下边是某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5 年发生的一笔国内保理逾期事例。
保理种类为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保理风险种类为卖方信誉风险。
2004 年 4 月 21 日某股份制银行授与 A 企业人民币 1000 万元综合授信,限期 12 个月,业务品种为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由 B 企业担保,并供应丽水某地 60.39 亩土地使用权抵押。
保理融资业务保后管理办法
保理融资业务保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保理融资业务的经营管理,有效控制保后风险,确保保理资产安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后管理”是指从保理融资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各项管理与服务活动。
主要包括:日常监测、保后检查、风险预警、风险分类及保理款到期处理、不良保理款处理、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保后管理坚持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安全收回的原则。
第四条保后管理的最终目标是按期足额收回保理融资业务本金及保理费用,并与客户建立持续发展的业务合作关系。
第二章保后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五条保后管理由公司协同承担,日常管理由公司业务部门负责。
第六条职责分工如下:(一)业务部职责业务部是保后管理的具体承担者,承担客户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主要职责是:1.日常管理。
及时收回保理融资本金及保理费用。
2.保后日常监测和检查。
监测客户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及现金流变化情况,开展保后跟踪检查,收集客户财务、非财务信息。
通过对相关信息的分析,并与授信审批时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变化的原因及对客户未来发展、现金流的影响,填写保后检查表。
3.资金监管及客户维护。
限制性条件落实情况,如有资金监管条件的,监管账户资金回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并定期联系客户,做好客户维护工作。
4.对担保人近况及担保物、质押物情况进行定期监测。
5.风险预警。
发现风险信号及时预警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及时上报。
6.提出不良保理款的清收预案,上报审批后并具体实施。
7.公司交办的其它保后管理工作。
(二)风险管理部职责1.指导业务部进行保后检查。
2.对保后管理情况实施检查,审核业务部提交的《保后检查表》,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走访客户,深入了解客户风险状况。
3.对保理款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随时上报,及时提示并督促业务部限期处理。
4.对风险预警信号提出处置意见或对业务部提出的处置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咨询律师等专家,报批后督促业务部落实。
融资租赁业务及售后回租介绍
(一)基础业务合作模式分析1、直接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合作模式该模式项下,租赁机构用自有资金或筹集资金,向供货商购进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租赁机构在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
直接租赁最大的受益人往往是生产厂商,对生产厂家来说,租赁可为其客户提供融资的增值服务,故可有效提升其企业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市场份额。
图表1:直接融资租赁保理流程图2、融资性售后回租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该模式项下,承租人为获得融资为目的或改善财务结构,将自有物件出卖给租赁机构,同时与租赁机构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租赁机构处租回,是承租人和供货商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售后回租进一步发挥了租赁资本形态灵活转化的功能,企业①租赁物买卖合同④融资租赁合同在添置设备等动产时将资本货币转化为了实物资本。
而通过将现有设备卖给租赁再租回使用,又将实物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为企业开辟了一条融资新渠道。
和普通贷款相比,租赁既有债权债务关系,又有物权关系,而借贷只是债权债务关系。
融资租赁可对租赁物进行加速折旧,而贷款则无法起到这个功能。
图表2:融资性售后回租保理模式流程图3、厂商租赁保理业务合作模式该模式项下,租赁机构通过供货商(及其经销商),签订针对其终端用户融资的合作协议,并通过为终端客户提供金融租赁服务,使终端客户为从供货商获得的设备支付租金,成为承租人,从而获得设备使用权的租赁形式。
通常,供应商承担回购责任。
厂商租赁其实是直接租赁的一种变形,是厂商为了销售采取的融资租赁。
由于设备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所以比分期付款有更安全的资金回收保障。
图3:厂商租赁保理流程图(二)基础交易模式准入标准及操作流程上述三种基础交易以租赁公司为授信主体,须严格按照民银发[2014]86号《关于印发<中国民生银行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的通知》及我行相关管理办法操作执行。
三、售后回租无追索权保理合作模式(一)模式简介1、产品简介特殊的售后回租业务,银行买断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根据承租人的信用状况给予支付对价,还款时由承租人将租赁款划至我行指定账户的一种融资业务。
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以供应商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我行现只办理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有三方:(一)供应商(卖方),指为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当事人;(二)买方,指对由于供应商提供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三)应收账款受让方(银行),指在国内保理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下载后可编辑复制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形式反映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的业务。
第五条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分类:根据我行是否保留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又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我行原则上只受理有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有追索权的隐蔽型保理及无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三种国内保理业务。
(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二)有追索权隐蔽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后不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供应商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下载后可编辑复制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违约金费用的一种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以供应商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我行现只办理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有三方:(一)供应商(卖方),指为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当事人;(二)买方,指对由于供应商提供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三)应收账款受让方(银行),指在国内保理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形式反映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的业务。
第五条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分类:根据我行是否保留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又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我行原则上只受理有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有追索权的隐蔽型保理及无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三种国内保理业务。
(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二)有追索权隐蔽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后不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供应商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违约金费用的一种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本外币贷款。
我行流动资金贷款分为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和不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一)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及我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三)按中国**银行集团客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运转正常,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我行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借款人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四)借款人流动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五)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银行融资租赁保理操作可行性分析及业务解决方案
课题融资租赁保理操作可行性分析及业务解决方案课题组分行营业部成员融资租赁保理操作可行性分析及业务解决方案〈一〉一、课题及营销团队的构成、简介:课题:融资租赁保理操作可行性分析及业务解决方案团队:分行营业部人员组成:能力介绍:1.ⅩⅩ拥有近20年的银行从业经验,熟悉银行信贷业务品种及操作流程,精通企业财务分析,具有很强的团队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在课题的确立、研究方面有着独到的见解。
2.ⅩⅩ经济师职称1981年参加银行工作,1983年进入信贷岗位,先后从事工、商业信贷岗位营销,担任过国际业务部信贷部经理及支行副行长等职,较熟悉企业财务分析及银行信贷业务品种和操作流程,有较强的营销能力及团队协调能力。
目前已成功营销了国内首家外资独资、上海地区经营规模最大的外资租赁公司——仲国际租赁XXX。
3.ⅩⅩ高级经营师、会计师职称具有十年公司工作经历,曾历任会计财务主管、财务经理、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2002年1月入行至今。
任客户经理、市场总经理、对公分管副总,分管营业部对公业务营销工作。
能熟悉掌握一般公司、上市公司的相关财务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核算方法,熟悉银行信贷业务品种,具有较强的市场营销和沟通能力。
4.ⅩⅩ经济师职称从1997年工作至今已有10年的银行工作经验,从建行到民生银行先后从事过会计、信贷综合等不同岗位,熟悉银行的信贷业务品种和操作流程,有较强的营销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2006年6月进入深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工作,担任客户经理,工作期间通过自身的努力分别营销了上海上实(集团)XXX和中标国船舶物资华东XXX两家核心客户,并且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二〉一、课题涉及的融资租赁行业现状分析国内融资租赁业始于二十世纪80年代初,在二十年来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现代租赁业的规模与创新程度发展较快,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租赁业务中融资租赁额、设备市场渗透率还很低。
从融资租赁在设备购买的市场渗透率(租赁总额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率)上看,美国的市场渗透率30%,德国的市场渗透率18%,日本的市场渗透率8%,中国只有1.5%(2000年数据)。
中国民生银行交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民生银行交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交易融资业务营销和管理水平,规范管理组织架构,提升风险管理质量,推动全行交易融资业务健康、有序、规模发展,依据中国民生银行相关制度、办法及其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对生产、贸易或物流等领域内的企业,通过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采用一种或多种产品模式,以债权、货权或其他形式做担保,在能有效控制企业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的前提下提供的融资性资产业务。
第三条交易融资业务范围:包括存货类融资、预付类融资、应收类融资、预付与存货组合类融资、国际贸易项下相关产品类融资、其他可设权且可控性融资业务。
第四条交易融资业务项下具体授信品种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国际贸易融资等。
一、预付类融资业务产品,如银票承兑、商票保贴、信用证等;二、存货类融资业务产品,如仓单质押、动态抵(质)押、静态抵(质)押业务等、提货担保、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抵(质)押等;三、应收类融资业务产品,如保理、应收款(池)质押、动态融资、应收款票据化、信保融资等;四、其他类融资业务产品,购销通、海陆仓、租赁保理等。
第二章相关单位及职责第五条总行主要涉及部门:公司银行部、产品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保障运营管理部门。
一、总行公司银行部(一)统筹管理交易融资类产品;(二)负责交易融资产品的研发与管理;(三)负责交易融资监管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管理,统筹与监管商的合作与管理,维护与总行及区域级监管商的合作关系;(四)牵头组织重点产品全行销售。
二、产品部门含:贸易金融部、金融市场部。
主要负责本领域内产品研发、培训及其相关工作。
三、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含:风险管理部、授信评审部、资产监控部、法律与合规事务部。
主要职责为:(一)授信评审部1、制定交易融资业务的授信指引及授信政策;2、监管商资格准入和动态评级;3、新押品审查审批;4、参与“总对总”核心客户及新商业模式方案设计;5、参与交易融资中心分类管理,协助验收交易融资中心,并提供必要人员支持。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加强风险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一项。
第三条开展保理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第四条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负责保理业务的市场拓展、客户营销、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资金投放、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保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对保理业务进行风险审查和监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保理业务的会计核算、资金清算、财务分析等工作。
第七条法律合规部门负责保理业务相关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查,提供法律咨询和保障,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章客户准入与授信管理第八条保理业务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产品或服务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和违约行为;(四)买卖双方之间的贸易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基础交易合同条款完备,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五)应收账款权属清晰,无权利瑕疵和争议。
第九条对保理业务客户进行授信管理,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交易记录等因素,综合确定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
第十条授信额度的审批应遵循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确保授信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保理业务流程第十一条业务受理客户提出保理业务申请,保理业务部门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合同、发票、发货单、验收单等。
第十二条尽职调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客户,保理业务部门进行实地尽职调查,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交易背景等,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年第号完整版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年第号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详细规范的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业务范围、相关部门职能分工、授信和融资制度、业务操作流程以及风险管控、监测和处置等政策。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评估保理业务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第二十四条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商业银行,必须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负责产品研发、业务操作、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直接开展保理业务,不得将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明确各类保理业务涉及的风险类别,对卖方融资风险、买方付款风险、保理机构风险分别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行统一的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总行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保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保理业务建立完整的前中后台管理流程,前中后台应当职责明晰并相对独立。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动态关注卖方或买方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风险信息,定期与卖方或买方对账,有效管控保理业务风险。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保理业务IT系统建设。
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程度较高的银行应当建立电子化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对授信额度、交易数据和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控,并做好数据存储及备份工作。
第三十一条当发生买方信用风险,保理银行履行垫付款义务后,应当将垫款计入表内,列为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并计提资本。
[1-2]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保理业务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银行保理融资业务发展较快,其中卖方单保理增长尤为迅速,一些银行存在借保理融资之名叙做一般性贷款,放松融资审查等问题。
为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银行一保理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理业务是指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银行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欲转让给银行,不论是否融资,由银行向其提供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和坏账担保中的至少一项服务。
二、银行保理融资是指在保理业务基础上开展的以卖方转让应收账款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其中,卖方双保理融资是指在买方保理机构承担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风险的前提下,由银行为卖方提供的保理融资,包括出口双保理和国内销售双保理。
卖方单保理融资是指没有买方保理机构参与,由一家银行独立为卖方提供保理融资的服务,包括出口单保理、国内销售单保理等。
三、银行应结合本行经营战略对保理融资业务清晰定位,并根据保理融资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相匹配的组织架构。
保理融资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银行,应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建立完整独立的前中后台管理流程。
四、银行应对各类保理融资业务制定明确的政策和程序,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司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司,由我司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二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须缴纳金额为销货方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二)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由军队军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军队采购行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使用国防专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四)销货方因向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政府采购行为除外,而形成的应收账款;(五)我司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五条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销货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二)销货方与购货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条款;(三)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条以下应收账款不得办理保理业务:(一)已到期的应收账款;(二)因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三)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四)销货方计划提供或约定提供(但目前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预计将于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五)我司认定的其他不宜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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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贸易融资业务的稳步发展,满足客户多样化的融资需求,提高保理业务市场竞争力,同时配合总行下发的《中国民生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在统一授信体制下控制和防范业务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操作流程作为《中国民生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和《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的补充,为相关融资业务提供授信指引。
第二条保理业务(含国际保理、国内保理)项下融资业务是指卖方(授信申请人)在将其以赊销为支付结算方式的货物或服务贸易形成的合格应收账款以保理业务形式转让我行,我行根据客户实际交易需要,在其可用卖方融资额度范围内为其办理融资的授信品种。
第三条融资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开证、押汇、打包贷款、订单融资、进口保理、保函等,也可采用以上产品的组合方式。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和原则第四条向我行申请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的申请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登记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如为其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应当获得总公司授权;(二)在我行分支机构开立相应业务本外币结算账户以及相应的保理业务保证金账户;(三)办理国际保理须具备进出口经营资格;(四)申请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的卖方普华信用评级需在B3(含)以上;(五)无不良信用记录;(六)无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不良记录;(七)我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应收账款作为还款来源或担保品办理融资时,可采取以下操作模式:以客户的多笔应收账款作为保理账款池,我行就保理账款池内的多笔发票计算可融资金额并为客户办理融资,原则上入池买方应不少于三家且买方资质良好,在申请人的买方客户中至少有两家业务量排前十位。
第六条保理项下融资上限原则上为合格应收账款总额的80%,收款后统一进入我行保证金专户,客户不断向我行交单,保证授信的任一时点上保理账款池对应的可融资金额与保证金之和不小于客户的实际融资余额,对超出我行融资余额的部分,可依客户要求从保证金账户中划入客户的结算账户,各经营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应注意应收账款收汇期限与融资期限的合理匹配。
第七条除经保理业务部及风险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外,原则上用于融资业务之应收账款必须未逾期且无瑕疵。
第八条原则上用于融资业务之应收账款应是申请人对应买方的所有发票全部转让予我行。
第三章融资币种、保证金、金额、期限、收费第九条融资币种限于自由兑换货币或人民币。
第十条保理项下融资业务,根据授信批复,原则上申请人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放款机构应控制业务敞口余额不超过申请人可用保理项下融资业务额度余额。
对于国际保理业务,还应考虑以外币计价的可用保理项下融资额度余额与人民币计价的业务敞口余额间的汇率折算关系。
第十一条保理项下的融资业务期限根据发票、合同载明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并预计合理的在途时间确定。
根据业务需要,表外融资业务的融资期限可以长于发票的付款期限加在途时间,从而使相应的其他融资授信品种到期日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后(通常时间差超过30 天),但是原则上不超过180 天,用以确保保理项下的回笼资金按时用于归还授信敞口。
第十二条保理项下融资业务费率标准及收取方式应严格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中的标准进行收取,转开其他融资业务品种的费率、利率应参照中国民生银行相关规定以及指导价格执行。
(一)保理费率最低收取标准:1、上述收益为扣除我行成本后的保理费净收益,我行成本是指我行为落实买方付款的信用风险担保而由买方保理商或信用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2、上述费率适用于付款期限为90天(含)以内的应收账款,如付款期限超过90天的,原则上按照每增加30天(含)增加0.1%的标准加收费率,不足30天按30天计。
3、年化后收益计算方式为:费率X 360/应收账款天数。
(二)保理单据处理费:(三)保理费率或保理单据处理费的实际报价低于上述规定者,须根据总行中间业务定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四)定价原则遵循收益覆盖风险原则,综合考虑应收账款质量、期限、融资模式等因素。
第四章额度管理以及放款审批第十三条办理保理项下的融资业务的申请人必须在我行享有综合授信额度或贸易融资额度,并在额度内提出申请。
保理项下的融资额度可循环使用,有效期不超过1年。
申请人在签订《保理服务合同》的基础上,还需签订《保理服务合同——附属合同4》(详见附件1),同时申请人在每次业务操作时需向我行提交的《保理预付款融资申请书》中加入可供申请人选择提款方式的内容。
(详见附件2)第十四条申请人在发放首笔融资之前应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保理保证金账户是用于初始保证金划入和所有应收账款最终回款的账户。
第五章还款以及催收第十五条开展保理项下融资业务时,各经办单位应严格监管保理项下的回款,明确要求保理项下的账款应汇入我行指定的保理保证金账户,不可划入客户结算账户或其他账户,至融资到期日将保证金存款及其利息用于偿还融资本息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如我行在融资到期日之前收到买方支付的货款,我行有权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偿还融资的本息和相关费用,也可选择将该款项保留在相应的保证金账户或指定账户中,作为授信申请人相应保理融资的还款来源,至融资到期日将该款项及其利息用于偿还融资本息和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如果保证金账户余额大于现有授信余额,可应客户要求将超出部分划入申请人的结算账户;在融资业务结清后,如申请人保证金账户内尚有余款,亦可出具联系单将余款划入申请人的结算账户。
第六章应收账款纠纷、逾期的处理第十八条发生如下情况,保理业务部应将相关应收账款从保理账款池中剔除,并及时通知卖方以及相关经办人员:1、已经入池的应收账款发生商业纠纷;2、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发生逾期三十天以上。
第十九条应收账款在从保理账款池剔除后,如保理项下融资余额>保证金账户余额+可融资金额,则申请人应在收到剔除账款通知后的七天内转让新的合格应收账款,或向保证金账户内补足现金。
第二十条如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未补足合格应收账款或现金的,我行可宣布授信额度提前到期,并要求卖方提前偿还已使用融资款项。
第二十一条如因商业纠纷而剔除的应收账款在商业纠纷解除后,经保理业务部审核通过,可以重新入池。
第七章保理项下融资业务逾期、展期处理第二十二条如遇保理项下融资逾期,转逾期贷款科目核算,同时向卖方计收逾期利息。
我行应要求卖方主动筹措资金归还我行融资本息和费用,并有权从保证金账户或卖方其他账户主动扣收融资本息和费用。
扣款时如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可考虑使用该申请人其它交易的收入款来优先抵补该部分欠款,并自到期日开始计收逾期利息。
第二十三条若保理项下融资采用表内融资形式的,申请人可在融资到期日前十天,申请融资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展期利息由卖方承担,展期只能办理一次。
保理项下融资采用表外融资形式的,申请人可在到期日前十天申请将表外融资转为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贷款资金用于支付到期表外融资,利息由卖方承担,贷款到期不得再展期。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办理本条规定的展期或将表外融资转为流动资金贷款:1、进口保理商或保险公司承诺担保赔付;或2、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申请人承诺到期还款;在此期间内,相关经办部门应敦促卖方以及保理商尽快完成理赔程序。
保理项下融资采用表外融资形式的,如保理商的担保赔付已经到账,表外融资仍未到期,存入相应的保理业务保证金账户。
第八章风险控制第二十四条申请及业务受理阶段对需我行提供保理项下融资的客户,营销人员除根据保理业务制度的要求对卖方及其与下游采购商间的贸易背景进行尽职调查外,还应在有需要的业务品种中对该卖方与上游供应商间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确定适合组合业务开展的应付账款账期、衔接方式等要素。
第二十五条重点审查申请人的经营、财务和资信情况。
国际保理项下的其他融资授信应选择具有较丰富的出口贸易经验,财务、经营状况正常,资信良好,出口收汇记录正常的出口商。
特别应重点审查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有无明显的政治风险,有无禁止或限制外汇汇兑的政策,对进口货物有无进口管制等。
第二十六条如果是无追索的保理业务,应重点审查和控制买方的信用风险。
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在以往的付款记录中,没有发生过严重拖欠、拒付等违约行为的买方。
第二十七条对单据主要审查合同、商业发票、增值税发票、出货单、运输单、提单和出口报关单等相关单据。
审查标准是单据与合同相符,以及单单相符,即单据与单据之间内容不发生矛盾。
第二十八条转让发票上加注民生银行要求的特别条款保证买方的付款汇至民生银行指定的账户中。
第二十九条如获悉买方未通知我行付款而将货款通过其他金融机构汇入卖方或其代理人在其他银行的账户,市场营销部门应立即联系卖方,要求其立即支付我行的保理项下融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同时市场营销部门应要求卖方与买方联系,要求其按照我行指定付款路径付款。
第九章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的管理第三十条客户风险管理。
客户经理应严格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的客户风险和贷后管理,对金额较大的融资业务,客户经理应派专人或亲临卖方单位和现场察看货物的生产或出货情况,并监督卖方生产经营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如有发生下列情况的,应立刻停止办理保理项下的融资业务:卖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使其不能按期、按质、按量交货的;2、卖方串通买方恶意将有关款项不汇入我行指定账户的;3、其他使我行承受较大风险的事项。
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况,我行针对该卖方发放的保理项下融资提前到期,我行应要求卖方主动筹措资金归还我行融资本息和费用,并有权从保证金账户或卖方其他账户主动扣收融资本息和费用,用以规避风险。
第三十二条在国际保理业务中,进口商、进口商所在国、地区出现政治风险、商业风险的,则针对该进口商的融资业务应该停止办理。
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况,我行有权要求卖方主动筹措资金归还我行融资本息和费用,并有权从保证金账户或卖方其他账户主动扣收融资本息和费用。
第三十三条客户经理、产品经理以及相应负责人员应第一时间通知保理业务部应收账款的转让、融资、收款事宜,协助保理业务部加强与客户以及保理商的对账工作。
第三十四条贷后管理。
办理保理项下的融资业务后,业务相关部门应按照《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后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按期对卖方产品出货履约情况、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现场调查,密切关注买卖双方之间的贸易情况。
第十章部门职责与分工第三十五条总行贸易金融部保理业务部是该项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的综合管理、检查监督工作;对相关产品经理上报的保理项下的融资业务出具协查意见;总行相关部门之间的业务沟通;全行系统内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的培训和推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