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地退出补偿与利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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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补偿的构成与计量

我国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补偿的构成与计量

㊃城乡统筹与农村改革㊃第24卷第5期㊀2014年9月㊀Vol.24㊀No.5㊀Sep.2014DOI:10.3969/j.issn.1674⁃8131.2014.05.05我国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补偿的构成与计量∗张学敏(重庆工商大学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重庆400067)摘㊀要:承包地退出补偿是对离农农民放弃合法土地权益所造成效用价值损失的合理补偿,是增强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内在动力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促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㊂目前,我国各地在统筹城乡改革试验中对离农农民承包退出补偿的探索,存在补偿依据不清㊁补偿构成不合理以及补偿资金不足等问题㊂承包地退出补偿是对离农农民放弃土地承包权所造成的所有效用损失进行的补偿,应包含对承包地的 生产资源价值 保障价值 财产预期价值 和 其他价值 的补偿㊂目前我国各地农民的离农程度㊁离农类型差异较大,应分情况㊁分类别建立差异性的承包地退出补偿制度㊂关键词: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补偿;土地生产效用;土地保障效用;土地财产效用;土地心理效用;补偿构成;补偿依据;农民退休制度中图分类号:F321.1㊀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674⁃8131(2014)05⁃0040⁃06一㊁引言离农农民是指以集体成员权拥有承包地而从业和收入不依赖农业的农民群体,主要包括离开农业生产从事非农劳动的务工经商人员及其家属㊁升学和参军离农等人员㊂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是我国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刘同山等,2013)㊂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农村人口向城镇大量转移,导致大量承包地粗放经营和撂荒蔓延,不利于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的进一步推进㊂党的 十八大 提出,要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㊂‘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 2020年)“也指出:城镇化是解决农业㊁农村㊁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要健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和市民化推进机制㊂在建立健全离农农民城镇进入机制的同时,必须建立科学的离农农民农村土地退出机制,才能增强离农农民自愿城镇化动力,为发展现代农业腾出宝贵的土地空间,促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同发展㊂近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开始成为学界㊁政府和农民关注的重点㊁难点问题㊂综观现有研究,有关承包地退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退出机制㊁退出补偿与退出意愿及影响因素等三个方面:吕天强(2004)㊁楚德江(2011)和王建友(2011)认为,现行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缺乏承包地退出机制,农民主动放弃承包地不04∗收稿日期:2014⁃04⁃28;修回日期:2014⁃06⁃09㊀基金项目:重庆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项目(KJ130722) 农民异质分化条件下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机制创新研究 重庆工商大学青年博士基金(1351007) 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机制研究㊀作者简介:张学敏(1973 ㊀),女,四川营山人;讲师,博士,在重庆工商大学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任教,主要从事农业经济管理研究;E⁃mail:zxm@ctbu.edu.cn㊂能得到相应补偿,缺乏退出的有效激励㊂钟涨宝等(2012)认为,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是现实需求㊁制度反思和政策考量的结果㊂滕亚为(2011)研究认为,重庆户籍制度改革中的土地退出补偿存在补偿标准不统一㊁偏低和退出程序与远期考虑不足等问题㊂罗必良(2013)认为,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显著降低,土地保障功能替代机制逐步形成,土地退出不是一个简单的福利保障功能及其替代问题,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应该从保障农民的土地福利功能转向强化农民的土地财产功能㊂一些学者,如吴康明(2011)㊁罗必良等(2012)㊁王兆林(2013)㊁张学敏(2013)㊁王同山(2013)㊁郑兴明(2014)还从退出损失㊁地权期望㊁退出能力和退出风险等多视角对农民承包地退出意愿进行了研究㊂但上述文献缺乏对承包地退出补偿依据㊁标准等的深入研究㊂本文将根据几个典型的统筹城乡改革试验区在农民承包地退出补偿方面的实践探索,分析其存在的问题,进而对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补偿的依据㊁构成和计量进行探讨,以拓展相关研究,并为有关农民承包地退出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参考㊂㊀㊀二㊁统筹城乡改革试验区对农民承包地退出补偿的探索㊀㊀早在2006年,中央就提出 统筹城乡发展 ,寻找解决 三农问题 的新思路㊂重庆㊁成都㊁浙江嘉兴等统筹城乡改革试验区,积极探索农民市民化与承包地退出新路径㊂2006年,成都的统筹城乡改革从 双放弃 (放弃宅基地和承包地)转向到 持地进城 ;2008年4月,浙江嘉兴实行 两分两换 ,即将农民宅基地和承包地分开,将搬迁和土地流转分开,用宅基地置换城镇的房产,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的社会保障;2010年8月,重庆启动户籍制度改革,发起农民以 土地换户口 的城镇化改革,计划3年内1000万农民脱下农村 三件旧衣服 (承包地㊁宅基地和林地)换上城镇 五件新衣服 (就业㊁住房㊁教育㊁养老㊁医疗),转户进城成为市民㊂我国各地的统筹城乡改革试验,通过户籍㊁土地和社会保障制度等联动改革,纷纷出台了农民承包地退出的补偿办法(见表1),对承包地退出的补偿标准进行了量化㊂从表1可以看出,各地承包地退出补偿标准大体上可分为3类:成都㊁重庆的补偿标准=剩余年限ˑ年平均流转收益ˑ面积安徽铜陵的补偿标准=剩余年限ˑ(年平均流转收益+惠农补贴)ˑ面积陕西的补偿标准=固定年限(10年)ˑ(土地流转费用+农业直补的平均值)ˑ面积根据上述补偿标准,各地在补偿依据的选择上趋同于以农业用途不变条件下承包地使用权流转的地租收益为基础,安徽铜陵还考虑了农业补贴收入,陕西虽考虑了农业补贴收入但把补偿年限缩短了8年①㊂㊀㊀三㊁试验区承包地退出补偿的进步性与存在的问题㊀㊀各地关于承包地退出补偿的探索的历史进步性值得肯定:承包地自愿退出从 无偿 走向 有偿 ,转户退地农民的土地产权利益得到部分保护㊂各地的统筹城乡改革实践都突破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 农业转移人口转户进城无偿退地 的政策局限,政府认知已从 集体土地无偿承包就该无偿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 走出,承认承包地退出对农业转移人口存在的利益损失,愿意进行补偿,且试图在 制度改革 土地产权对价 与 退地主体社会保障 三者之间建立起承接联动关系㊂但是,各地在确定承包地退出补偿标准时主要考虑了对退地造成的现有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补偿资金也主要用于购买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保险,没有考虑承包地的其他保障效应和心理效用,而且政府承担补偿过高也导致在具体实践中存在难以执行和推广应用的问题㊂具体来讲,目前关于承包地退出补偿的实践还存在以下问题㊂14①因为2028年为二轮承包到期年,以2010年为计算基期年,剩余年限尚有18年,按10年固定年限计算,尚差8年㊂早退要吃亏,晚退更有利,鼓励晚退㊂表1㊀部分地区农民承包地退出补偿相关规定地区承包地退出补偿标准成都温江(2006年)符合限制条件可参与 双放弃 (承包地和宅基地),农民应得土地补偿,按所在村组的宅基地㊁林盘地㊁承包地㊁自留地人均面积应补偿额计算㊂据计算,政府对 双放弃 的每个人补偿高达12万元,可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养老㊁医疗㊁教育等社会保障㊂安徽铜陵(2009年)对自愿退出承包地㊁林地的,补偿标准按本轮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年平均流转收益(含各级惠农补贴)确定,其具体办法和补偿标准由县㊁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㊂家庭部分成员迁移到城镇居住的,其家庭的承包地㊁林地可继续保留,并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承包地㊁林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㊂待整户退出承包地㊁林地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㊂重庆忠县(2010年)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承包期内(2028年止)剩余年限和年平均流转收益标准给予补偿:(1)农村居民自愿转户并退出其承包地使用权和承包权给予一次性补偿(附着物不予补偿);(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承包地时获得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承包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承包地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3)承包地(含自留地)的补偿标准:承包地(含自留地)退出按每年600元/亩补助㊂重庆丰都(2010年)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承包期内(2028年止)剩余年限和年平均流转收益标准给予补偿㊂不分土类和等级,统一按500元/亩㊃年的标准执行㊂重庆南川(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转户居民退出的承包地,由区政府明确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同时期征地政策给予补偿;扩展边界范围外的承包地退出补偿标准:城镇经济带300 600元/亩㊃年,北部生态农业园区250 500元/亩㊃年,南部特色旅游区100 500元/亩㊃年㊂陕西韩城(2010年)退出承包地补偿标准依据农户实际退出的土地面积,按照收回当年的农村土地流转费用加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医疗㊁养老保险等费用补贴㊂我市农村承包地分三个类型:水浇地㊁川塬旱地㊁山地㊂2010年土地流转费用平均分别为水浇地每亩350元㊁川塬旱地每亩300元㊁山地每亩200元,农业直补平均值每亩58元㊂以10年计算,即我市2010年至2011年进城落户农民退出承包地补偿标准依次为:水浇地每亩4080元㊁川塬旱地每亩3580元㊁山地每亩2580元㊂以后每年标准由市农业局核准当年土地流转费用平均值后公示执行㊂陕西汉中(2010年)退出的承包地,由集体流转,按当地流转费用+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上补助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㊂㊀㊀资料来源:根据相关政府的网站资料整理㊂1.补偿依据不清显然,各地对承包地退出补偿,仅看到了现有直接显性的经济损失,没有看到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的福利等间接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即仅对承包地使用权流转收益损失以及农业补贴损失进行补偿㊂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补偿的目的,在于激励其将粗放经营㊁撂荒等低效占有的承包地释放出来,从而优化农地资源配置,为农业现代化规模经营创造条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㊂对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的补偿,从土地产权视角看,应是离农农民承包权退出的地租收益和福利收益(包括保障和农业直补等)损失补偿;从效用价值视角看,宏观上包括土地规模经营㊁耕地质量保护㊁生态保护和国家粮食安全等正效用价值的成本分担,微观上包括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的生产㊁保障㊁财产和心理效用价值损失的回补㊂2.补偿构成不合理各地对承包地退出补偿依据认识的局限导致补偿构成仅包含了 一定年限 年均收益 (流转收益或流转收益+农业补贴)和 面积 三项指标㊂一定年限 ,无论是选择 剩余年限 ,还是少于剩余年限的 固定年限 都低估了年限数量①㊂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只要农民身份存在,承包到期后,拥有 继续承包权 ,因此,农民承包地的24①假如建立了 农民退休 制度,则其承包地收益年限至少应是退休年龄与现有年龄的差值㊂收益年限不仅是承包剩余年限,而是其死亡所在承包期的到期年限㊂因此,可能因年限指标的选择不合理导致承包地退出补偿仅对高龄农民有激励㊂如重庆的承包地退出制度对40岁以上的农民有激励作用,认为退出承包地 比较划算 ;而对青年农民,尤其是农村户籍大学生没任何吸引力㊂年均收益 ,无论是选择 年平均流转收益 ,还是 年平均流转收益+农业补贴年收益 都低估了承包地的实际收益㊂首先,我国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发育不足㊁流转量少㊁供大于求,而且普遍存在的 赠与流转 本身就没收益,导致年平均流转收益指标的计算本身偏低㊂其次,关于农业补贴年收益,一方面,随着农资价格的上涨,我国农业补贴年年上涨,趋势明显;另一方面,对离农农民而言,农业补贴本就不应该补给这部分承包人,而应补给实际经营者㊂最后,承包地养老㊁失业等土地保障收益以及心理安全等情感收益,在年均收益指标中都没有体现出来㊂3.补偿资金不足在各地的实践探索中,承包地退出路径设计为:离农农民把承包地退给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再组织承包给新的规模经营主体,然后用出租收得的租金支付补偿费㊂按照这种退出补偿逻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先垫付补偿款给退地离农农民,或者等待出租后才能支付㊂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尤其是农区集体经济组织并没有经济来源,没有资金垫付能力和农业用途土地的集中整理经营能力㊂重庆市政府在‘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退出的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统一经营使用,通过流转等方式筹措土地补偿资金或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㊂但实际上承包地集中交易费高,流转也较困难,对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政府也缺乏有效激励,补偿资金不能得到保证,导致补偿资金短缺,难以落地执行㊂四㊁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补偿的依据㊁构成和计量明确补偿依据是完善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机制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㊂承包地是我国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土地,退出承包地意味着合法土地权益的放弃,所造成的效用价值损失理应得到补偿㊂我国离农农民承包地具有多重效用价值,包括生产效用㊁失业和养老等土地保障效用㊁租金收益和预期增值等财产效用以及 有地心不慌 等心理效用㊂因此,承包地退出补偿是对离农农民放弃土地承包权所造成的生产㊁保障㊁财产和心理等承包地效用价值损失进行的补偿㊂1.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补偿的构成(1)承包地生产资源价值㊂从我国承包地的土地产权看,农民的承包权具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份额,是准所有权㊂马克思地租理论认为,土地都存在绝对地租,是土地所有权享有者凭借所有权的垄断所取得的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同时,承包地的自然条件差异形成了级差地租,是承包合约关系的经济价值体现,也是承包地本身具有的生产资源价值㊂(2)承包地保障价值㊂我国农民的承包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的社会保障责任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以将其所有的土地均等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方式来体现对农民承担的保障,形成了承包地的保障价值㊂离农农民承包地的土地保障价值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失业保障价值㊂一旦离农农民非农失业,还可以回到农村耕种承包地,以保障家庭基本生存㊂二是养老保障价值㊂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离农农民绝大多数从事不稳定的体力劳动,且没有城镇养老保障,若年老不能从事非农劳动,回到农村还可再耕种土地㊂(3)承包地预期财产价值㊂一是承包地出租的租金收益,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提高,土地集中规模经营边际产出提高,规模经营土地需求上升将带来农地租金上升;二是工业化㊁城镇化扩张,土地征用带来的巨额增值以及增值分配中农民所占比例提高的预期㊂(4)承包地心理价值等其他价值㊂包括劳动享受的快乐㊁心理眷念㊁心理安全感等所带来的其他非经济价值㊂2.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补偿的计量承包地退出补偿( Rtj)应包含承包地的生产资源价值(Rt1)㊁保障价值(Rt2)㊁财产预期价值(Rt3)和其他价值(Rt4)四部分,即:34Rtj=Rt1+Rt2+Rt3+Rt4(1)承包地生产资源价值补偿的计量㊂承包地生产资源价值补偿一般按原用途产值计量,但承包地在原用途使用过程中,由于每块土地的用途内容㊁经营能力和市场环境条件等差异而使原产值差异较大㊂因此,不宜选择每块土地的原用途产值计算承包地资源价值,而应选择一定区域平均原用途产值,即一定区域的承包地年均净收益来计算:Rt1=nˑaˑs其中,n为年限,年限的取值为 农民退休年龄-实际年龄 ①;a为单位承包地年均收益,可取农业经营平均收益;s为退出承包地的面积㊂(2)承包地保障价值补偿的计量㊂承包地保障价值补偿的测算应以满足退地离农农民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为出发点,考虑到退地后离农农民失去土地保障,应当将其纳入国家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㊂目前,我国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要求城镇居民按照职工工资收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 五险一金 (即医疗保险㊁养老保险㊁失业保险㊁工伤保险㊁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㊂承包地实质承担的社会保障主要是农民的 养老 和 失业 保障,在其他条件不改变的情况下,适龄劳动力离农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其收入水平不会有大的改变,则可将退出承包地当年农村人均年纯收入水平作为基数来计算退地保障价值补偿:Rt2=Yˑc/r其中,Y为农村人均年纯收入,c为社会保障费率(养老8%㊁失业1%),r为贴现率㊂(3)承包地预期财产价值补偿的计量㊂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内核,应该从保障农民的土地福利功能转向强化农民的土地财产功能㊂承包地预期财产价值影响因素众多,在农地严格用途管制和耕地总量平衡管制下,一般农区承包地转非农用地的概率极小,且少量地块用途转换的土地增值受众多因素影响,如区位条件㊁人文环境㊁自然环境㊁具体用途㊁开发程度等,因此这部分价值很难预计㊂同时,我国承包地归集体所有,预期财产价值归属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其分配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㊂为保障退地离农农民的权益,在其 再包权 存续期期间和 退休农民 退休期间,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这部分价值的分配权㊂因此,可以用一定区域(省/市)土地增值收益乘以适当的土地增值比例来计算承包地预期财产价值的额度㊂Rt3=Vˑ(S∗/S)ˑs其中,V为一定区域(省/市)土地征用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农民分享部分的金额,S∗/S为一定区域(省/市)土地征用率(即承包地征用面积S∗除以承包地总面积S),s为离农农民退出承包地面积㊂(4)承包地心理等其他价值补偿的计量㊂承包地心理等其他价值更多是非经济价值,其补偿可以通过离农农民退地后的其他权益和新的非经济价值补偿,如公共服务的增加(廉租房或公租房获得权等)㊁生活的体面㊁劳动强度的减轻㊁生活的方便和质量的提高等㊂五、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补偿的几点建议加强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顶层设计,建立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补偿制度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叶延,2012)㊂但是,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补偿是一个复杂的经济㊁社会和心理问题,而且目前我国各地农民的离农程度㊁离农类型差异较大,应分情况㊁分类别建立差异性的承包地退出补偿制度㊂本文仅就离农农民的不同类型提出几点建议:第一,已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离农农民,应无条件退出承包地㊂已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离农农民,已由国家供养,就业收入稳定,养老㊁医疗等有保障,理论上不应再占有承包地,应该无条件退出,将承包地交回给集体经济组织㊂第二,非农就业为非国家公职人员的离农农民,按补偿标准获得退出补偿㊂在我国现有体制下,通过就业市场 打工 或自主经营而离开农业生产的离农农民不在国家供养和保障范围内,就业㊁收入的稳定性没有保障,养老㊁失业㊁医疗等城镇社会保障主要依靠自己或用人单位购买②㊂这部分离农农民若自愿退出承包地,可根据承包地退出补偿标准获得退出补偿㊂第三,老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劳动力的离农农民,按补偿标准获得退出补偿㊂因年老或其他原44①②比如,如果农民在70岁自愿退出承包地可以获得更高的养老补助,则可将70岁作为农民退休年龄㊂调查显示,这部分离农农民城镇养老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障购买情况分别仅占样本人口的6.46%㊁4.27%和6.25%㊂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开农业生产的离农农民,达到 农民退休 年龄的,可自愿申请退休,退出承包地,根据承包地退出补偿标准获得退地补偿;未达到 农民退休 年龄的,可允许申请退出承包地,纳入农村最低社会保障范畴,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到 农民退休 年龄后再申请退休,并可根据承包地退出补偿标准获得退地补偿㊂参考文献:楚德江.2011.我国农地承包权退出机制的困境与政策选择[J].农村经济(2):38⁃42.刘同山,张云华,孔祥智.2013.市民化能力㊁权益认知与农户的土地退出意愿[J].中国土地科学(11):23⁃30.罗必良.2013.农地保障和退出条件下的制度变革:福利功能让渡财产功能[J].改革(1):66⁃75.罗必良,何应龙,等.2012.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退出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基于广东省的农户问卷[J].中国农村经济(6):4⁃19.吕天强.2004.建立农村土地退出机制促使务工农民市民化[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0):48⁃50.滕亚为.2011.户籍改革中农村土地退出补偿机制研究 以重庆市为例[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4):101⁃105.王建友.2011.完善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机制[J].农业经济管理(3):47⁃50.王兆林,杨庆媛,范垚.2013.农户土地退出风险认知及规避能力的影响因素分析[J].经济地理(7):133⁃139.吴康明.2011.转户进城农民土地退出的影响因素和路径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89⁃95.叶延.2012.失地农民的土地保障[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6(8):33⁃35.张学敏.2013.离农分化㊁效用差序与承包地退出 基于豫㊁湘㊁渝886户农户调查的实证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5):44⁃52.郑兴明.2014.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探析 基于福建省部分地区的调研[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19⁃24.钟涨宝,聂建亮.2012.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建立健全[J].经济体制改革(1):84⁃87.CompositionandMeasurementfortheCompensationoftheContractedLandQuittedbytheFarmersWhoLefttheCountrysideZHANGXue⁃min(ExperimentTeachingCenterforEconomicsandManagement,ChongqingTechnologyandBusinessUniversity,Chongqing400067,China)Abstract:Thecompensationforthecontractedlandquittedbythefarmerswholeftthecountrysideisthedeservedcompensationforutility⁃valuelossfromtheirquittedlegallandrights,istheobjectiverequirementfortheintrinsicmotionofthefarmerswhoquittheircontractedlandandisconducivetoboosturbanizationandagriculturalmodernization.Currently,theexplorationonthecompensationofthecontractedlandhassuchproblemsasunclearcompensationbasis,unreasonablecompensationcomposition,andinsufficientcompensationfundsandsoonintheprocessofpilotoverallurbanandruraldevelopmentreform.Becausethecompensationforthecontractedlandquittedbythefarmerswholeftthecountrysideisthecompensationfortheallutility⁃lossfortherightsofthecontractedlandandshouldcontainthecompensationfor productionresourcesvalue , securityvalue , assetsexpectationvalue and othervalue ofthecontractedland.BecausethereisbigdifferenceindifferentpartsofChinaintheperspectiveofthedegreeforleavingthecountrysideandthetypesforleavingthecountryside,presently,thedifferentcompensationpoliciesforthecontractedlandquittedbythefarmerswholeftthecountrysideshouldbesetupbasedondifferentsituationsanddifferenttypes.Keywords:farmerswholefttheruralareas;compensationforthequittedcontractedland;landproductionutility;landsecurityutility;landassetsutility;landpsychologicalutility;compensationcomposition;compensationbasis;peasantretirementsystemCLCnumber:F321.1㊀㊀㊀Documentcode:A㊀㊀㊀ArticleID:1674⁃8131(2014)05⁃40⁃06(编辑:南㊀北)54。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推动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

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

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进城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户籍,影响在城市的消费积极性。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市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

长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交流障碍,有利于加快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

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忠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19•【字号】忠府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忠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2021年2月19日目录第一篇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第一章发展环境第一节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第二节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三章发展目标第一节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第二节“十四五”时期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第二篇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第四章加快培育创新力量第一节培育多层次创新平台第二节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第五章促进产业链创新链协同第一节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第二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第六章激发人才创新活力第一节加快人才聚集第二节优化人才生态第七章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第一节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第二节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第三节优化创新创业创造生态第三篇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第八章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第一节壮大四大特色产业集群第二节拓展工业发展空间第三节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第四节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第九章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第一节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第二节积极发展现代金融业第三节发展壮大电竞产业第四节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第五节推动先进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第六节升级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第十章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第一节推动数字产业化第二节促进产业数字化第三节强化数字化治理第四篇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第十一章积极参与国内国际双循环第一节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第二节全面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第三节加快融入“一区两群”协调发展第四节打造“三峡库心·长江盆景”第十二章全面促进消费第一节推动消费供给升级第二节营造安全友好消费环境第十三章拓展投资空间第一节积极扩大有效投资第二节深化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第五篇大力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第十四章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第一节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第二节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第三节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第十五章持续推进城市提升第一节加快建设特色中等城市第二节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示范县城建设第三节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第十六章构建城乡融合发展新机制第一节全面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第二节加强农业农村发展要素保障第十七章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第一节构建内畅外联高效立体交通网第二节加快布局新型基础设施第三节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第四节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网第六篇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第十八章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第一节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第二节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三节加强“四上”企业培育第十九章完善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第二十章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第二十一章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第一节夯实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第二节完善市场要素配置机制第二十二章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第二节持续优化政府服务第三节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第七篇推动全方位开放发展第二十三章提升开放平台能级第二十四章强化招商引资第二十五章提高开放型经济发展质量第一节加强对外经贸合作第二节提升外贸发展水平第八篇加快文化强县建设第二十六章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第一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二节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二十七章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第一节推进文艺事业繁荣发展第二节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第三节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第二十八章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第一节健全文化产业体系第二节构建文旅融合发展新格局第三节丰富文旅产品和业态第四节完善旅游配套设施第九篇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第二十九章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第一节优化生态安全格局第二节加强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第三节推进生态系统修复第三十章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第一节深入开展防污治污行动第二节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第三节健全环境治理机制第三十一章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第一节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第二节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第三节倡导绿色生活方式第四节探索绿色发展示范第五节创新绿色发展体制机制第三十二章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第一节推动能源节约和能效提升第二节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第三节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第四节加强资源综合循环利用第十篇提高社会建设水平第三十三章建设现代化教育强县第一节推进基本公共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第二节增强教育服务支撑高质量发展能力第三节加快完善现代化教育治理体系第三十四章实施健康中国忠县行动第一节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第二节全面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第三节加强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保障第四节促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五节全面发展体育运动第三十五章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第一节提高生育托育服务水平第二节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第三十六章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第一节健全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第二节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第三十七章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第一节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第二节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第三十八章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第一节完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障体系第二节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第三节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第四节健全退役军人工作体系和保障制度第三十九章关心关爱重点群体发展第一节促进妇女和青少年全面发展第二节提升残疾人服务保障水平第四十章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第一节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第二节夯实社会治理基础能力第十一篇守住安全发展底线第四十一章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第四十二章坚决维护政治安全第四十三章突出抓好经济安全第一节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第二节加强战略物资储备第四十四章切实保障公共安全第一节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第二节严格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第三节提高事故灾害防范应对能力第四十五章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第一节防范化解社会矛盾风险第二节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现代化第四十六章增强国防动员和保障能力第十二篇健全规划的领导和保障机制第四十七章坚持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导第四十八章持续营造风清气正良好政治生态第四十九章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第五十章凝聚全社会力量共同奋斗第五十一章推进全面依法治县第五十二章加强规划实施和管理第一节建立统一规划体系第二节落实规划实施主体责任第三节完善规划评估监督机制忠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忠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根据《中共忠县县委关于制定忠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编制,主要阐明方略意图和工作重点、引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是未来十五年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县人民共同奋斗的行动纲领,是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依据。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忠府办〔2019〕82号•【施行日期】201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市政府工作安排,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自2019年7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

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城乡居民社保费职责划转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税务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税务、人力社保、医保、财政、人行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税务局,由县税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保费职责划转工作协调。

各成员单位要厘清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顺畅衔接,平稳征收。

二、明确职责分工(一)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优惠政策登记,及时、准确向税务部门提供参保登记、优惠标识、政策和数据等信息。

(二)县医保局: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享受优惠政策人员标识,积极协助税务部门推广新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及时、准确向税务部门提供参保登记、优惠标识、政策和数据等信息。

(三)县税务局:负责城乡居民社保费的征收,征收数据及时回传人社、医保部门。

三、强化征收服务县税务局负责统筹全县城乡居民社保费征收工作,做好征收设备的配置和信息系统安装及运行维护,确保征收系统稳定运行。

各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公共服务中心社保服务平台提供服务,村、社区协助办理。

征收方式上继续沿用银行批扣、微信自助缴费等征缴方式,共同落实“放管服”要求,提升缴费人满意度和便捷度。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工程类扶贫项目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忠府办发〔2019〕67号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工程类扶贫项目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忠府办发〔2019〕67号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工程类扶贫项目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工程类扶贫项目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忠县工程类扶贫项目监督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6日忠县工程类扶贫项目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切实加强工程类扶贫项目监督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绩效,实现阳光扶贫、廉洁扶贫,有效遏制扶贫项目选择不精准、工程进度慢、工程质量差、项目随意变更、资金长期闲置、贪污挤占挪用等问题。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类扶贫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3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工程类扶贫项目(以下简称扶贫项目),是指通过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以及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财政涉农资金,在全县贫困村及贫困户受益的非贫困村实施的路、水、房、电、讯、环保、生态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扶贫项目管理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对扶贫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管理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扶贫项目实行村级申报、乡镇(街道)审查、县级审批的程序。

县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制定三年脱贫攻坚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扶贫部门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报市扶贫办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忠府办发〔2017〕117号•【施行日期】2017.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忠府办发〔2017〕11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忠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5日忠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为提高我县农村生活垃圾有效处理水平,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工作的通知》(建办村函〔2017〕390号)和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推进会就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等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实际情况,编制了《忠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指导全县农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运营管理、资金安排和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以统筹城乡发展、造福农民群众为出发点,以实现农村环境全面长效治理为目标,以切实改善和提高农村生态环境水平为导向,进一步理顺全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体制机制,以“垃圾分类倒逼环境整治,环境整治促进垃圾分类”的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措施。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循环经济理念,既要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为全面提高我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能力、资源再生利用和循环经济水平,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由政府大包大揽向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生态保洁制度转变,为我县城乡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创新积累经验。

关于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doc 10页)

关于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doc 10页)

关于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doc 10页)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调查报告班级:2011经济九班一、引言重庆市是2007年6月国家批准设立的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

2010年8月,重庆在全市启动了被称为中国最大规模的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从2010年8月15日-11月7日,全市已有12.6万户、59.5万农民自愿办理转户成为城镇居民,这一试验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海内外媒体称之为“重庆样本”、“重庆模式”。

为了深入了解重庆实施的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情况,2012年1月12日-2月10日,我校经济9班全体学员深入重庆,在学校的大力支持下,先后考察了两江新区、沙坪坝区、渝北区、南川区等区县,实地调研了民心佳园公租房、西永微电园、大学城、南川新农村建设居民点等21个项目,通过拜访部门、走访农户、实地调查、查阅资料、深入街道社区进村入户访谈等多种方式,对重庆市正在实施的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二、调查结果此次调查的群体分布均匀、广泛,共调查200多人重庆市主城区的重点区域两江新区、渝北区等,渝西地区的铜梁县,大足区等,少数名族区域的酉阳、彭水等区县,重庆市中部的涪陵区、忠县渝东地区的万州区、开县、巫山县等。

调查的样本除区域分布广泛、均匀以外,人员结构从18周岁到75周岁,男女比例恰当,调查的对象有农民工、工人干部和农村基层工作人员、学生等,文化层次分布均匀有小学文化、初中文化、高中文化、大学文化的各文化层次人员,转户的基本情况如下:到2011年12月31日,全市共办理农村居民转户1453686人,其中整户转移的有 36 万户,平均每天转户10458人。

2011 年摸底的时候,符合条件的人口大概是 338万,最后到年底能够转户145万。

从年龄段来看,18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转户218800 人,占15%,18—60岁劳动年龄段人口是转户的主体,大概占51%。

60岁以上的老年人员大概有49万,占3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15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总页数】4页(P14-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1
【相关文献】
1.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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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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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改革中农村土地退出补偿机制研究

户籍改革中农村土地退出补偿机制研究

户籍改革中农村土地退出补偿机制研究——以重庆市为例滕亚为2010年8月重庆市户籍改革政策出台,放宽了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门槛,分主城区、远郊区县城、其他乡镇三级城镇设置了更加宽松的准入条件。

这一政策出台后,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户籍改革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社会进步和克服城乡二元结构的良策。

但是,目前的户籍改革有大量的问题需要解决,尤其在农村土地退出方面。

本文仅就户籍改革中农村土地退出补偿机制问题进行探讨。

一、农民对户籍改革、退出土地的态度及原因(一)农民对户籍改革态度积极农民对制约自身发展的户籍制度期盼改革,特别是本身在城市工作稳定、有住房的农民工,在遇到孩子上学、生病住院等问题时,意愿特别强烈。

重庆市从2010年8月15日正式启动户籍改革,在不到8个月的时间,就有190万农民进城,成为城市居民,说明户籍改革很有必要。

在户籍改革前,重庆市各地对农村人口流向和居住意愿进行了专题调查,结论是广大农村居民进城意愿强烈。

以重庆市江津区为例:“目前江津全区农村人口108万人,其中外出进城42.3万人,占农村人口的39.2%,通过江津区农村人口流向和居住意愿专题调查结果,愿意到江津主城购房居住的占11.7%,到镇(街)购房居住的占36.1%。

”从重庆市目前已转户分布情况看,不同地区和不同人对户籍改革的期待不同,“转户进城人员中,进入“一小时经济圈”的占63%、渝东北地区占12%、渝东南地区占25%;18-60岁(女55岁)农村劳动力转户占转户总人数的53%,18岁以下转户占16%,60岁以上转户占31%。

从区县进度来看,合川、江津、璧山转户人数最多。

”(二)多数农民不愿退出土地在农民强烈的转户意愿下,有多少人愿意放弃拥有的宅基地,承包地和林地呢?其主要顾虑又是什么呢?为此笔者组织调研组对“一小时经济圈”及远郊区县的农民的退地意愿进行了抽样调查。

表1重庆“一小时经济圈”农民转户退地意愿调查表(略)从调查中也发现,农民进城愿望强烈,却不愿放弃承包地、宅基地,特别是主城区、近郊区的农民,以及青壮年农民。

忠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主要政策实惠明白卡

忠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主要政策实惠明白卡
忠县“农转城”主要政策实惠明白卡
序号 转户 群体 政策类别 1.承包地 政策内容 全市:3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 自愿退出给予补偿 转户前待遇 转户后政策好处 允许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 退出无补偿 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退出土地。 每年600元/亩,二轮承包剩余年限至2028年,2010年退地每亩可获得10200元补偿。 退出无补偿 转户后待遇
一般 11.就业帮扶 一 转户 12.创业扶持 群体 13.计划生育 二、重点群体 1.土地 2.户口挂靠 3.贫困资助 大中 4.住房 (一) 专学 生 5.创业扶持 6.司法考试 1.退役安置 农村 籍退 3.住房 (二) 役士 兵 4.就业帮扶 5.创业扶持 农村 (三) 五保 社会救助 对象
允许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及农房的使用权及收益权。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 全市: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及农房 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退出土地。农房可依法与县域范围内质量较差的房屋进 退出无补偿 2.宅基地使用 行置换或流转。 权和农房 农房、构(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忠府发〔2008〕35号文件征地拆迁补偿二类地区标准执行 自愿整户退出给予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每平方米20元,每亩13333元。 退出无补偿 购房补助:到县城购房每人补助4000元,到乡镇购房每人补助2000元。 3.林权 保留林权 可选择流转或自主经营,不强制收回。 4.农村补贴 保留农村各项补贴 继续保留目前享受的农村种粮直补、农机具补贴等惠农政策。 享受农村各项补贴 “4050”人员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年限,约41000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可按月领 以家庭为单位整体转户后退出农村 取养老金。 宅基地的,可自愿参加退地农转城 老年人员参保缴费:75岁及其以上15000元,60岁—75岁,每差一岁增交1300元,缴费后即 人员养老保险 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目前最低标准为500元/月;70岁以上550元/月;75岁以上600元/月。 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 5.养老保险 转户后未退出农村宅基地,有用人 个人缴费比例仅为8%,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12%增加到2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城镇职 老保险 单位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一般 工享受同等养老待遇,按2010年标准,退休后每月平均领取养老保险金1411元。 养老保险 一 转户 转户后未退出农村宅基地,无用人 群体 个人缴费比例为20%,按现有标准,每月个人最低缴费309元,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养老待 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 遇,按2010年标准,退休后每月平均领取养老保险1411元。 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转户后可由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转 单位缴费比例从1.5%提高到6%,个人缴费比例2%(全额进入个人帐户),纳入待遇支付范围 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内的特病病种从4种增加到20种。 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 6.医疗保险 老保险 转户后在一年之内以个人身份参加 个人缴费3.5%或8%,即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均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在70%左右。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农民工转户参加失业保险后失业的,在规定期限内可按月领取失业救济金最高520元。若未 无失业保险 7.失业保险 可参加职工失业保险 转户,能一次性领取农民工生活补助金,标准为城镇职工失业救济金的一半。 转户后,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可按 根据家庭人均收入状况,按城市低保标准享受差额补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40元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8.低保 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月。 114元/月 符合条件的纳入公租房 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公租房居住 租金仅为同类住房市场价格的60%。条件成熟时可登记购买。 范围 9.住房 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享受每平方米0.6-1.2元的租金。 未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子女不能近入读城市学 转户居民子女可就近入读城市学校 与城市学生享有同等的学生入学及资助政策。 校,与城市学生不同等 10.子女教育 库区移民农村籍学生、集聚地少数民族农村籍学生转户后,继续享受高考照顾政策。 享受高考优惠政策 继续享受高考优惠政策

忠社险发〔2012〕2号(忠县农转城参保有关问题通知)

忠社险发〔2012〕2号(忠县农转城参保有关问题通知)

忠社险发…2012‟2号忠县社会保险局关于农转城人员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按照渝人社发…2010‟182号文件规定:“成户转为城镇居民并退出宅基地的转户人员,可从领取宅基地补偿费之月起,自愿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和完清费用的(3个月完成申报,6个月完清费用),其基本养老待遇享受时间为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正式受理之月。

”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请各乡镇社保所按照农转城人员参保所需资料按时报送。

附:忠县农转城人员参保所需资料及申报电子档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忠县农转城人员参保所需资料一、各乡镇农转城人员参保申报资料:(以下资料装入档案袋)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本人户口簿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增减页)3、农转城确认书(原件,若是复印件,社保所验原件加盖社保所鲜章)4、退出宅基地及构建筑物协议(原件,若是复印件,社保所验原件加盖社保所鲜章)5、领取补偿费证明(原件,若是复印件,社保所验原件加盖社保所鲜章)6、转户人员参保申请书7、转户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委托协议(一式三份,白色联)另外收取:(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转户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委托协议(绿色联)、(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存折复印件(若没有农商行存折的,请自行到农商行开户),和档案袋及电子档的档案号一致,一并上交社保局。

二、各乡镇农转城申报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必须在当月上报社保局。

(每月20日前上报的人员可在次月3号准时扣款,20号后上报的人员在第三月才可扣款,请各乡镇做好解释工作。

)三、电子档格式要求各乡镇在填写电子档时,身份证、出生年月(如1947-5-9)、姓名、性别(男填写数字1,女填写数字2)完全准确无误,不要更改表格格式。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0]2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

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

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

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

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土地、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0.22•【字号】忠府发〔2015〕44号•【施行日期】2015.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忠府发〔2015〕4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忠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2日忠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渝国土房管〔2013〕921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三条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转发、印制复垦相关政策,对全县复垦项目进行监管,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县土地整治中心根据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制定的复垦标准、复垦各环节要求、标准化管理流程(制式文书等)等技术规范开展复垦技术指导,规范中介队伍管理,负责全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人员培训,协调处理复垦、验收环节的相关问题。

乡镇(街道)对复垦地块的合规性、真实性、权证合法性和合规性、复垦工程组织规范性、复垦工程真实性及质量负责;对复垦地块真实性、权利人信息及申报意愿真实性、复垦地块权属清晰负责。

受托测绘单位、测绘审查单位对复垦地块面积准确性、与基础数据的协调性负责;工程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的规范性、合理性负责;工程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与设计的一致性、工程记录准确性、费用支出规范性、变更规范性负责。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的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的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30•【字号】忠府办发〔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的通知忠府办发〔2015〕4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忠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经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经县委第62次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30日忠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被征收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27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58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房屋的补偿(一)房屋的补偿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计算货币补偿金额,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款。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对就近还房的,被征收房屋应补偿面积与安置房(实际选房)等建筑面积部分,实行1:1不补差价的方式补偿安置。

关于印发忠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

关于印发忠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

忠府办发…2010‟144号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忠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0年11月8日县政府第6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忠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忠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渝府发…2010‟78号、渝办发…2010‟203号、渝办发…2010‟269号及渝国土房管…2010‟381、384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细则。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县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统筹规划原则、依法自愿原则、合理补偿原则、统一管理原则、用途管制原则。

第四条在县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县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和指导做好转户居民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工作。

第五条县土地整治中心为全县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实施单位。

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审核工作;(二)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复垦整治工作;(三)筹集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复垦整治资金和土地补偿周转金。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工作;(二)做好退出的宅基地复垦后农用地的管理与利用工作。

关于农转城户籍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土地处置与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农转城户籍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土地处置与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农转城户籍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土地处置与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为稳妥处理转户农村居民农村承包土地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及转户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重庆市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农村居民农村承包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农发〔2011〕1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按照“依法规范、尊重自愿、有效利用”的原则,引导转户农村居民有序处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相关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后,原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继续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权益,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有效利用。

农村居民家庭整体转户的,经其家庭全体成员同意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后,可自愿申请退出农村承包土地,在完善承包土地退出手续并获得相应补偿后,其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三、退地条件为了更好地保护转户农村居民的权益,有利于其转户后的生活和发展,整体转户农村居民申请退出农村承包地的,应当符合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规定:即在主城区务工经商满五年以上,区县务工经商满三年以上;转户进城后在城镇有稳定的居所;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四、退地程序(一)整体转户农村居民退地时,应向承包土地所在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退出承包地事由、退出承包地面积、全体家庭成员是否同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等,并同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九龙坡区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二)退出承包地的农户,应与承包土地所在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退出承包地协议。

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承包农户户主姓名、承包人口、承包地共有人姓名;2.退出承包地的地块、四至界、面积、地类等;3.补偿方式及补偿金额;4.退出承包地的时间等;5.其他约定的事项。

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忠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忠府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忠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2021年6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四章住房安置第五章附则忠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土地征收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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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地退出补偿与利用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

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

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

应当给予退出农村承包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合法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

退出的农村承包地应当由村、社集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

农村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指导村、社(组)切实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工作。

第五条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下列工作:(一)退出的承包地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二)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本乡镇、村的退出承包地后的补偿、整治及管理、利用工作;(三)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等渠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承担承包地退出后补偿与利用工作。

也可接受委托承担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的具体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做好退出承包地的管理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量力而行,引导、鼓励、扶持社会资本参与退出农村土地的整治、流转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城市工商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章退出和补偿第七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细则规定的农村承包地退出对象。

第八条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按本细则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

第九条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承包期内(2028年止)剩余年限和年平均流转收益标准给予补偿:(一)农村居民自愿转户并退出其承包地使用权和承包权给予一次性补偿(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承包地时获得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承包地的权利。

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承包地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三)承包地(含自留地)的补偿标准:承包地(含自留地)退出按每年600元/亩补助。

第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全部承包地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按"征转分离"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征收手续,按照同时期征地政策给予补偿安置后,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一条转户居民退出承包地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一)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退地申请:1.自愿退出承包地申请表;2.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3.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4.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5.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清理,承包地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面积为准,自留地以实际丈量为准,承包地证上面积加上自留地实测面积为补偿面积;并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后由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签订《自愿退出承包地协议》。

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

乡镇人民政府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愿退出承包地协议》、补偿清单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承包地经批准退出后,转户居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及时上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同时获得退出承包地的补偿费。

退出承包地后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依法予以注销。

凡协议约定了转户退地过渡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并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转户退地过渡期内,转户居民不得转让、出租和改变承包地的用途、现状等,只能交归村社集体另行发包,确保承包地不撂荒。

第十二条转户居民承包地的退出,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农户退出承包地时,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包含退出承包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地的面积、全体家庭成员是否同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等内容,并同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县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二)退出承包地的农户,应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自愿退出承包地协议》。

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承包农户户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2.退出承包地的地块、坐落、面积;3.补偿方式及金额;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集体经济组织应对退出承包地及其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退出承包地的补偿,首先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

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能出资的,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可用县筹集的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支付。

(五)由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支付退地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退地农户的退地申请书、退地协议、相关退地事由及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真实性及是否符合退地规定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后方可向退地农户支付补偿费。

(六)退出承包地并获得补偿后,退地农户应交回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交回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请求发证机关注销。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收回或注销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书面告知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

第三章利用第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对田、水、路、林、村、房的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

第十四条退出的承包地其所有权和用途不变。

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退出承包地的管理、整治和经营利用,防止土地撂荒。

退出承包地零星分散的,可以通过承包地置换等办法使其相对集中连片,并积极引入城市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退出的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统一经营使用,通过流转等方式筹措土地补偿资金或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第十六条由县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支付补偿费的退出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签订托管协议,由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对托管的承包地组织流转或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流转收益用于归还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退出承包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出资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托管协议,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退出的承包地已经流转的,在变更转出方后原流转合同继续实施。

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的,其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或新的承包人。

由县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或县土地储备中心垫付补偿的,其流转收益用于归还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或县土地储备中心。

第四章监管第十八条土地、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承包地退出补偿、利用及资金使用的监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退出承包地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撂荒并负责调处承包地退出纠纷。

第十九条擅自将退出的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有关当事人违反本细则规定,以隐瞒、欺骗、编造等手段获得补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转户居民退出的承包地补偿不到位、不及时或有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侵犯转户居民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土地、农业、财政、监察等主管部门及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县土地储备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应分设并公开举报监督、政策咨询电话和公众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咨询并监督承包地退出、补偿、整治与利用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10年11月9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县农委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承包地△实施细则通知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1月9日印发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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