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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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人才基地作用发挥和建设管理水平,促进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不断优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基地是培养和集聚高层次人才、促进人才作用发挥的重要平台载体,主要面向重点学科、重点领域及重点产业等,依托优势企事业单位或产业园区建立,具有领军人才突出、高层次人才聚集、专业和年龄结构合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明显等特点。
第三条人才基地建设应服务于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重点在以大数据为引领的电子信息产业、以大健康为目标的医药养生产业、以绿色有机无公害为标准的现代山地高效农业、以民族和山地为特色的文化旅游业、以节能环保低碳为主导的新型建筑建材业等五大新兴产业,以及新材料、先进制造业、节能环保、绿色生态、文化创意等重点领域和
医疗卫生、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等重点学科中建设。
第四条人才基地遵循“稳步发展、动态调整”的原则,每两年评选调整一次,每次评选20个左右,每个给予60—120万元的建设经费,具体数量根据申报的学科领域、建设单位的综合情况确定;结合考核评估情况,对取得“良好”及以上等次的追加工作支持经费,并继续纳入管理;对期终考核取得“一般”等次的,不再继续作为人才基地进行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五条人才基地建设的申报对象为:
(一)涉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方向的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各类产业园区、服务业聚集区。
(二)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场化重大工程项目和科研项目,学科专业特色鲜明、人才聚集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医疗卫生、生产性服务业系统中重点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三)科研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
(四)其他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
第六条人才基地应有高水平的人才团队。
应有在省内
外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和学术、技术地位的带头人,有3名以上核心专家或省管专家以及在行业领域有较大影响的专家,有不少于2个相关联的人才团队,有一批结构合理的中青年骨干。
人才团队的职称、专业、年龄结构要形成合理比例和梯次。
第七条人才基地应承担多项国家级省部级重大工程项目、科研项目或市场化、社会化委托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项目,科研成果或产业化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多项国家级、省部级成果或成果之间转化取得明显实效,并在人才选拔培养、引进使用及机制创新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一)在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领域,有重要科学发现、重要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推动学科发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为技术创新或推广应用做出重要贡献,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得到业内同行公认。
(二)在农业领域,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化示范或技术推广普及工作,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转化推广模式在业内有重要影响。
(三)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有重要理论观点或取得重要的政策咨询成果;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对繁荣文化事业和发展文化产业做出积极贡献,在省内相关专业领域有重要影响的。
(四)在医疗卫生领域,有重要的理论或技术创新,或诊疗技术和效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业内有重要影响。
(五)在金融、财会、商务、法律等领域,有突出成果和重大贡献,或产生重大影响,得到业内同行公认。
(六)在各类园区建设领域,通过管理创新或模式创新,集聚一批创新创业人才,产生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对园区改革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并具有示范价值。
第八条人才基地应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为人才提供必要的创新转化条件和配套服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体系,为人才提供良好的服务,积极探索创新人才聚集使用体制机制;制定了目标明确、措施可行的人才基地建设发展规划;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为目标,研发转化的项目能产生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同领域、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有较强发展潜力。
第九条人才基地应具有良好的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和团队文化氛围。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各项人才政策,能营造学术民主、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能为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有效的条件保障,能不断建立和完善吸引人才、培养人才、集聚人才和发挥人才作用等方面的体制机制。
第三章申报评选
第十条人才基地建设申报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注重业绩贡献和行业、社会认可。
第十一条申报人才基地应填写《贵州省人才基地建设申报书》,具体内容包括建设人才基地的团队建设、研究领域、发展方向、平台载体、承担项目、科研成果、人才环境建设等方面。
第十二条人才基地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由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同时报省人才办。
省人才办会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汇总和审查核实,建立申报单位信息库。
第十三条人才基地的评选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专家组评审。
由省人才办邀请省内外相关专业领域知名专家学者组成评审专家组,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分类评审,并根据一定比例提出人才基地初步候选单位名单。
(二)组织答辩。
由省人才办邀请省内外相关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答辩专家组,听取初步候选单位介绍基地的建设可行性、团队构成、效益分析和预期业绩贡献等,分类提出候选单位名单。
(三)评选委员会表决。
组建由知名专家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评选委员会,在听取专家组评审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答辩情况,进行充分酝酿,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评选产生人才基地建议单位名单。
第十四条具有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
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与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载体平台的建设单位,申报后经省人才办组织专家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列入人才基地建议单位名单。
第十五条人才基地建议单位名单及主要情况须进行为期5—7天的公示。
公示结束后,提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人才基地由省人才办统筹管理和考核评估,日常管理工作由主管单位具体负责,各市(州)党委组织部、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和省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协助管理。
第十七条人才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为5年。
管理期内,各人才基地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为期5年的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经主管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才办备案。
第十八条建立完善考核评估机制。
按照管理期限,考核评估分为年度抽查、中期评估和期终考核。
重点考核评估体制机制和业绩贡献,包括人才团队建设、承担项目、创新
成果、成果转化应用、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等。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一把手”对人才基地建设负总责,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工作任务要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条强化考核评估结果运用。
人才基地的中期评估和期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次。
考核评估结果是人才基地建设成果的重要体现,作为人才基地享受经费支持、管理期满后是否继续作为人才基地管理等一系列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管理期满五年的,进行期终考核。
考核获得“优秀”、“良好”的,继续作为人才基地进行管理,并按等次适当追加工作支持经费。
其中,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追加工作支持经费30—50万元;考核获得“良好”等次的,追加工作支持经费10—30万元;考核获得“一般”等次的,不再继续作为人才基地进行管理,并对主管单位、依托单位进行通报。
(二)管理期满三年的,进行中期评估。
按“优秀”、“良好”、“一般”确定考核评估等次,并进行通报。
考核评估获得“优秀”等次的,追加工作支持经费10—30万元;获得“良好”等次的,督促建设单位加大建设力度;获得“一般”等次的,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三)省人才办每年不定期对人才基地开展年度抽查,
促进人才基地建设良性发展。
第二十一条人才基地应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实际和优势,发挥好平台载体作用,集聚一批高层次人才、加强创新创业团队建设、加快成果转化应用、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章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建立完善协调会商机制。
省人才办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与人才基地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人才基地的建设情况,积极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建立完善优质服务机制。
省有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对人才基地建设的有关事项特事特办、限时办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人才基地建设资金以建设单位投入为主,政府引导为辅。
在落实配套建设资金的基础上,用好用实人才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确保专项经费用于人才基地引进关键性高层次人才、培养急需紧缺人才、奖励优秀人才及其他有关人才基地建设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整合有关资源,加大对人才基地的支持,充分发挥人才基地的作用,形成“基地—人才—项目”的有机衔接和
统一。
第二十五条建立完善报告制度。
建设单位每年年底对人才基地的建设进度、团队建设、组织机构、人才招引、人才培养等情况,按程序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省人才办。
人才基地负责人的变更,须及时报省人才办审批。
第二十六条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强化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因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人才基地建设不力的,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
1.贵州省人才基地建设申报书
2.贵州省人才基地建设申报评选指标
3.贵州省人才基地考核评估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