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婴员、家政员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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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1月20日,在《儿童权利宣言 》通过30周年之际,联大通过了《儿童权利 公约》。1990年9月2日,《公约》在获 得20个国家批准加入后正式生效。目前《公 约》已获得193个国家的批准,是世界上最 广为接受的公约之一。
(1)《儿童权利公约》共有54项条款。根据 《公约》,凡18周岁以下者均为儿童,除非 各国或地区法律有不同的定义。《公约》规定 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应该享有的数十种权利, 包括其中 最基本的生存权 全面发展权 受保护权 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 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 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孕产期保健 《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 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
(2)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 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 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 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规定对未 成年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 教育的同时,还规定学校应对未成年人进行 社会活动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4.未成年人享有劳动的权利 劳动权利是指由劳动能力的公民享有要求劳 动就业的机会和按劳取酬的权利。 在我国,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 人,如果完成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在 继续升学的,依法可以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 动或者个体劳动。
(4)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名誉、人格尊严不 受侵犯的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 害未成年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将 “尊重未成年的人格尊严”列为保护未成年 人工作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 年人人格尊严的重视和保护。
(5)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未成年人有接受政府、社会组织、单 位对自己的表彰、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并对荣誉 加以维护的权利。未成年人的荣誉权不得非法干 涉的权利。未成年人的荣誉权不得非法侵犯,禁 止非法剥夺未成年人被授予的荣誉称号
3.爱护公物
4.保护环境 5.遵纪守法
C 保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D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 织
E 依照法律纳税
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是 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 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 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纳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税计算7级标准
B 社会公德是人类社会生活最基本、 最广泛、最一般关系的反映。 社会公德的特点: 1.基础性。社会公德水平的高低又昭示 着一个社会道德风气好坏的程度 2.全民性。社会公德是社会全体成员都 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具有最广泛的群 众性和适用范围。 3.相对稳定性。
B 社会公德:
1.文明礼貌
2.助人为乐
5.未成年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诉讼就是公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 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各种 争议案件的活动。根据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 题的不同和因此产生的诉讼形式的差异诉讼一 般分为三种: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四.《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知识
1.《儿童权利公约》背景和意义 《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 今为止历史上规范儿童权利内容最丰富、 最全面、最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具有法 律效应的文件。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税率 3% 10% 20% 25% 30% 35% 45%
(6)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个人生活不被 公众知晓,禁止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未 成年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7)受抚养权 未成年人出生后有权享受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的抚养。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 的义务,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义务的服 务,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服务给付抚养费。
育婴员相关的
法律、法规知识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和准则、懂得法 律知识是公民素质的表现。 本节所讲的内容主要以我们日常工作过 程当中实用为主,有别于学术研究。
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 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 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 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 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的十类主要部门法为:宪法、行政 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 劳动法、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军事法、 科教文卫法。
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 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 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 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 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 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并建立联系卡
1.婚前保健 《母婴保健法》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 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 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
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 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 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4)继承权:指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 能够武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 财产的权利。
3.未成年人享有的受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等对未成年人享有的受 教育权做了明确的规定。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学 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 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 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2)姓名权 未成年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由 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登记的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用、假冒。未成年人可以随父亲姓,也 可以随母亲姓。
(3)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 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 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 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未成年人对 以各种形式反映自己容貌特征的个人形象 享有的专有权。
A 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肖像,并有权通过对 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财产上的利益; B 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允许他人 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未成年人有权取得适 当的报酬; C 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任何 人不得以营利为母的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 D 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 毁损、侮辱、玷污未成年的肖像。
(4)《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 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 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 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 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未成年人享有的财产权益
(1)财产所有权:指未成年人所有人依 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
(2)受赠权:即接受别人赠与的财务的权 利。未成年人接受的赠款、赠物归未成年人 所有。任何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监 护人,不得以该未成年人为成年为由将该款、 物据为己有。
(3)知识产权:指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 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速算扣除数(元) 0 105 555 1005 2755 5505 13505
二 《母婴保健法》的相关知识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的 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要 求,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 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健 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 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 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 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3)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四条 从事 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 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三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 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 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
《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于1989年11月2 0日获得联合国大会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 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 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 《儿童权利宣言》,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 的各项基本权利。但一些儿童工作者指出,宣 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起到更大的作用。 1978年,联大决定制定一份具有法律效力 的《儿童权利公约》并成立了起草工作组。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 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 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 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 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 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 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 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五)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 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六)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检检查 和预防接种,逐步做到对新生儿疾病筛查, 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提供医疗保健服 务。
3.行政管理 (1)《母婴保健法》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 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 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 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1.人生权利是指与公民的人身不能分离的、 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未成年人作为 公民的一部分,享有如下人身权利:
(1)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 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 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与健康是公 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 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 害的权利。 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 权利。 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对侵害未成年生 命健康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向有关机 关控告,直至诉诸法律。
一、(1)公民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 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一(2)公民的基本权利 A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B 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机 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 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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