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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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绍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采购下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不包括基本建设采购项目):

(一)列入政府集中采购(包括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市政府规定执行)。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其他应当纳入本办法管理的采购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局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采购小组),并在局领导下具体负责采购审核、实施和监督工作。采购小组由分管办公室局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计财处、监督指导处及申请采购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采购小组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核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以内的采购项目并具体实施采购。

(二)负责审核政府集中采购(包括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目录以外的、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的采购项目并具体实施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以外的、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申请采购处室(单位)按相关规定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实施,局采购小组负责监督。

(四)负责处理采购工作中发生的申诉、投诉和相关纠纷。

第三章采购预算(计划)及资金

第六条各处室(单位)在编报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向局办公室、计财处报送该财政年度的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办公室、计财处审核汇总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审批。对未按规定申报或未纳入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未追加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八条各处室(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采购预算并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编制采购计划。

第四章采购实施程序

第九条采购申请。申请采购处室(单位)填报《采购

申请审批表》,经局办公室、计财处及申请采购处室(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涉及资产采购的需经资产事务中心审核)后连同《采购计划》报局采购工作小组。《采购计划》内容应当包括预算安排、采购方案、采购相关资料等。

第十条采购申请提交时间。申请采购处室(单位)根

据工作需要,在预算年度内提交采购申请。(1)通过公开

招投标方式实施采购的,一次性项目提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当年8月底;延续性项目的,须提前4个月向局采购小组提交下一轮采购申请。(2)通过其他方式实施采购的,一次

性项目提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当年10月底;延续性项目的,须提前2个月向局采购小组提交下一轮采购申请。

第十一条采购审核。局采购小组召开会议审核采购申

请和计划,如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的,须报局党组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采购实施。申请采购项目经局党组会议审定

后由采购工作小组按照规定的采购程序具体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与验收。采购完成后由申请采购处

室(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填制《采购验收表》(表二),验收难度较大的可聘请专业人员验收,验收人对验收结果负责。形成固定资产的,由资产事务中心参与验收,申请采购处室(单位)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采购备案。采购完成后,局办公室负责对采购相关资料原件(包括采购审批材料、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资料等)及时进行存档备案。处室(单位)自行采购的由处室(单位)自行备案,局采购小组负责检查。

第五章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所有采购项目原则上都须凭相关审批手续支付采购费用,对特殊原因需要先采购再审批的项目须经相关领导同意后才能实施,未经同意擅自采购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采购费用。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按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程序的规定执行,并严格按合同约定做好结算支付工作。同时应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采购合同、验收意见、审计报告等材料交计财处作报销附件。

第十七条非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时,申请采购处室(单位)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批后交财务部门报销,同时需提供采购合同、验收意见、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审计报告等材料作为报销附件。

表一

采购申请审批表

采购处室(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表二

绍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验收表采购处室(单位):

注:形成固定资产的由申请采购单位和资产事务中心共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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