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答案案例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在进行国际贸易实务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
公司A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包括手机、电脑等产品。
在最近一次交易中,公司A与一家国外电子产品制造商(以下简称公司B)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了交付日期、产品规格、价格等细节。
然而,在交付过程中,公司A遇到了一些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交付货物给公司B。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公司A需要进行案例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分析:1. 问题分析:a. 交付延迟:公司A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给公司B,这可能给公司B造成了损失,并可能违反了合同约定。
b. 产品质量问题:公司B收到的货物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例如有些产品存在缺陷或损坏,这可能会导致公司B不满意并要求退货或索赔。
c. 支付问题:公司A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收到货款,这可能会给公司A造成资金压力,并可能导致公司B对公司A的信任度下降。
2. 解决方案:a. 交付延迟解决方案:- 公司A应该对交付延迟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导致延迟的具体原因,例如生产问题、物流问题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 公司A可以与公司B进行沟通,解释延迟的原因,并提供一个新的交付日期,以尽量减少对公司B的影响。
- 如果延迟是由于公司A的过失造成的,公司A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与公司B商讨补偿措施。
b. 产品质量问题解决方案:- 公司A应该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导致问题的具体原因,例如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问题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改进产品质量。
- 公司A可以与公司B进行沟通,解释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并提供解决方案,例如退货、更换产品或者提供补偿。
- 公司A应该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c. 支付问题解决方案:- 公司A可以与公司B进行沟通,解释支付延迟的原因,并提供一个新的付款日期,以尽量减少对公司B的影响。
- 公司A应该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控制,确保按时收到货款,并遵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及案例集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及案例集含答案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及案例集含答案1. 案例一:进口电子产品某电子制造公司在国际市场上购买了一批电子产品,其中包括手机、平板电脑和耳机。
但在收到货物后,公司发现有部分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某些货物与订单不符。
公司希望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并获得赔偿。
答案: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解决问题:1)联系供应商:首先,公司应该联系供应商,向其指出质量问题和订单不符之处,并要求供应商解决问题或提供赔偿。
2)检查文件:公司应该仔细检查与供应商的合同、发票和装运文件,确保有充分证据支持其索赔。
3)通知争议解决机构:若供应商不愿或无法解决问题,公司可以在适用的贸易协议或国际贸易组织中通知争议解决机构,并寻求仲裁或调解。
4)采取法律行动:如果仲裁或调解无法解决争议,公司可以考虑采取法律行动,寻求法律救济。
2. 习题一:国际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有电汇、信用证和托收。
请分析并比较这三种支付方式的特点和适用场景。
答案:电汇:指购买方使用银行转账方式将货款直接汇入卖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
电汇速度较快,适用于小额交易和紧急交易,但存在付款方与收款方之间的信任问题。
信用证:指购买方开立信用证,以银行的信誉作为担保,要求卖方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向指定的银行或机构索取付款。
信用证可以提高买卖双方的信任度,适用于大额交易和跨国贸易。
托收:指买卖双方约定由银行作为中介出具汇票或者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结算。
托收适用于贸易伙伴之间互信程度较高的情况,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及时性。
综上所述,选择支付方式应考虑交易金额、紧急程度、信任度等因素,并根据实际需求做出决策。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常常会综合运用多种支付方式以满足各种需求。
3. 案例二:反倾销措施某国家的纺织品制造商向另一国家出口纺织品,并得知该国家正在考虑对该纺织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制造商希望了解反倾销措施的定义、影响和应对措施。
答案:反倾销措施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倾销行为的伤害,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交易磋商的两个基本环节是( D )A 询盘、接受B 发盘、签合同C 接受、签合同D 发盘、接受2、根据《公约》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是(A )A 接受生效的时间B 交易双方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C 在合同获得国家批准时D 当发盘送达受盘人时3、发盘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在于( B )A 前者发生在发盘生效后,后者发生在发盘生效前B 前者发生在发盘生效前,后者发生在发盘生效后C 两者均发生在发盘生效前D 两者均发生在发盘生效后4、根据《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在未送达受盘人之前,发盘人可以( D )A 还盘B 接受C 撤销D 撤回5、我某公司于5月5日以电报方式向法国商人发盘,限5月8日复到有效。
对方于7日以电报方式发出接受通知,由于电讯部门延误,我公司于9日才收到该通知,事后我公司未表态。
根据《公约》( B )A 该逾期接受无效B 因我公司未及时提出异议,该接受有效,合同成立C 只有在我公司及时表示确认后,该接受才有效,否则,合同不成立D 只有在对方再次发出接受通知时,该接受才有效,否则,合同不成立6、关于接受的生效,英美法系实行的原则是( A )。
A 投邮生效B 签署日生效C 到达生效D 双方协商7、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和接受的生效采取( D )A 投邮生效原则B 签订书面合约原则C 口头协商原则D 到达生效原则8、下列哪一项内容的修改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发盘的内容( D )A 解决争端的办法B 数量、支付方式C 交货时间和地点D 要求分批装运9、我国A商人向B商人用口头发盘,若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则B商人( B )A 任何时间表示接受都可使合同成立B 立即接受方可使合同成立C 不超过24小时接受合同即成立D 不超过48小时接受合同即成立二、多项选择题1、构成一项发盘应具备的条件有( ABC )A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B 表明发盘人受该发盘的约束C 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D 发盘必须规定有效期2、《公约》规定,一项已生效的发盘不能撤销的条件是( ACE )A 发盘规定了有效期B 发盘未规定有效期C 发盘中明确规定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D 发盘中未表明是否可撤销E 受盘人有理由相信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采取了行动3、发盘效力终止的情况包括(ABCD )A 过了发盘规定的有效时间或合理时间B 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C 发盘人进行有效的撤销D 发盘人破产4、构成一项有效接受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BCD )A 接受必须由合法的受盘人作出B 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接受C 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作出D 接受必须表示出来5、“你10日电我方接受,但支付条件由D/P改为L/C即期”,该电文是( BCE )。
完整word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交易磋商的两个根本环节是〔 D 〕A询盘、接受B 发盘、签合同C接受、签合同D发盘、接受2、根据?公约?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是〔A〕A接受生效的时间B交易双方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C在合同获得国家批准时D当发盘送达受盘人时3、发盘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在于〔B〕A前者发生在发盘生效后,后者发生在发盘生效前B前者发生在发盘生效前,后者发生在发盘生效后C两者均发生在发盘生效前D两者均发生在发盘生效后4、根据?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在未送达受盘人之前,发盘人可以〔D〕A还盘B接受C撤销D撤回5、我某公司于5月5日以电报方式向法国商人发盘,限5月8日复到有效。
对方于7日以电报方式发出接受通知,由于电讯部门延误,我公司于9日才收到该通知,事后我公司未表态。
根据?公约?〔B〕该逾期接受无效因我公司未及时提出异议,该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只有在我公司及时表示确认后,该接受才有效,否那么,合同不成立只有在对方再次发出接受通知时,该接受才有效,否那么,合同不成立6、关于接受的生效,英美法系实行的原那么是〔 A 〕。
A投邮生效 B 签署日生效C到达生效 D 双方协商7、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和接受的生效采取〔 D 〕A投邮生效原那么 B 签订书面合约原那么C口头协商原那么 D 到达生效原那么8、以下哪一项内容的修改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发盘的内容〔 D 〕A解决争端的方法 B 数量、支付方式C交货时间和地点 D 要求分批装运9、我国A商人向B商人用口头发盘,假设双方没有特别约定,那么B商人〔 B 〕任何时间表示接受都可使合同成立立即接受方可使合同成立不超过24小时接受合同即成立不超过48小时接受合同即成立二、多项选择题1、构成一项发盘应具备的条件有〔ABC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说明发盘人受该发盘的约束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发盘必须规定有效期2、?公约?规定,一项已生效的发盘不能撤销的条件是〔ACE 〕A发盘规定了有效期 B 发盘未规定有效期1发盘中明确规定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发盘中未说明是否可撤销受盘人有理由相信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采取了行动3、发盘效力终止的情况包括〔ABCD 〕过了发盘规定的有效时间或合理时间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发盘人进行有效的撤销发盘人破产4、构成一项有效接受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BCD 〕接受必须由合法的受盘人作出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接受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作出接受必须表示出来5、“你10日电我方接受,但支付条件由D/P改为L/C即期〞,该电文是〔BCE 〕。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案例分析4-1】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某冷冻商品1500箱,合同规定1~5月按合同等量装运,每月3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我方1~3月份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在4月份时,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5月6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4月30日,并送银行议付,议付行也未发现问题。
后在5月10日,我公司又同船装运300箱运往目的地,开具的提单为5月10日。
进口商取单时发现问题,拒绝收货。
(当然开证行也拒付)问:我方的失误在哪里进口商为何拒收货物并拒付答:1.我方的失误:(1)拖延交货期。
(2)将5月6日装运出口的货物装船日期倒签为4月30日,这是违法行为。
(3)最严重的错误是5月10日将信用证中规定分月等量装运的货物装在5月6日的同一船上,这个错误无疑告诉对方4月30日的提单是倒签的。
再者,将分批装运的货物装在同一只船上,从根本上违背了信用证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
2.进口商拒收货物的理由:(1)卖方倒签提单的行为成立,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2)对5月10日装运的货物,虽然5月装运是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装运,但进口商以前批(4月份)应装的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可判决5月10日所装货物也无效。
因为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案例分析5-1】进出口商签订一批生丝合同,订价为USD18万D/A30天远期交单,而托收指示中交单方式改为D/P即期。
进口商声称,出口方货物迟发1个月一时无法销售处理,市场行情跌落,因此他要求降价为USD16万,交单方式应按合同D/A 30 days after sight。
经代收行向托收行去电后,出口方最终同意,货物降价为USD16万,但交单方式仍为D/P sight, 进口商接受了这一条件指示银行按降价后的金额付出。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及参考答案
第一篇国际贸易术语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第二章主要国际贸易术语第三章目的地交货的各种贸易术语【案例 1】我某出口公司按 CIF 贸易术语出口英国一批运动鞋,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并取得了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并向银行交单议付。
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运动鞋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问:该批交易按 CIF 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 2】某进出口公司以 CIF 伦敦向英国某客商出售圣诞礼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 9 月底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 12 月5 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 CIF 合同?为什么?【案例 3】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法国某客户发盘,供应牛仔裤 10000 件,每件 CIF 巴黎 10 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法商要求我方改报 FOB 大连价,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 FOB 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区别?【案例 4】我方用 CFR 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到非洲吉布提,装船后我公司业务员疏忽,未将装船通知告之买方,导致买方未及时投保,结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意外事故,全部灭失。
问:谁将承担损失的责任。
参考答案:【案例 1】分析:我公司不应理赔,以 CIF 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 2】分析: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 CIF 合同。
因为:(1)CIF 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后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及答案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共2000箱。
货到目的港买方凭“已装船清洁提单”提货时发现下列情况:A、50箱被雨水淋湿B、200箱被海水浸泡过C、10箱包装完好但箱内货物短少问以上损失应属何方责任?为什么?答:请为以上货物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并说明理由1、阿姆斯特丹-北京5000支郁金香2、乌鲁木齐-神户3万公吨铁矿石3、上海-法兰克福展览用的医学仪器一套4、广州-香港500公斤新鲜鸡蛋5、台北-上海300公斤新鲜木瓜6、沈阳-莫斯科100套包装机我某公司与科威特外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
合同签订后,在装运前,我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货运到科威特卸船后,存进码头仓库。
在存进码头仓库第三天,被炮弹击中,货物全部灭失。
问此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吗?为什么?答:思考:如使用远期D/P,货物已到达目的港,市场状况非常好,你作为进口商因为没有支付货款而无法提取货物,那怎么办?思考题:中方某公司同时向某国出口三单货物,采用三种不同的托收方式:D/P即期;D/P见票后30天付款;D/A见票后30天付款。
假定该公司跟单汇票开立日期为1月2日,寄单邮程为10天,则托收日、提示承兑日、付款日和交单日各为哪一天?下列一组电报,请分析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有希望的接受)1、星期三A用电报向B发出实盘:“中国松香W级100吨,每吨香港仓库交货价1500美元,现金现货交易,星期五电复有效。
”2、星期四B用电报答复:“你星期三来电,中国松香W级100吨,每吨香港仓库交货价1500美元可接受,你能否同意两个月内交货。
”3、B等到星期五中午12时尚未收到A的任何答复。
于是在1时25分发出接受电报:“中国松香W级100吨,每吨香港仓库交货价1500美元,现金现货交易,我接受。
”1、星期四B用电报答复,究竟是一项期望或请求,还是一项还盘?2、提示:根据国际上一些有名判例的解释,受盘人在接受中提出某项请求或希望,是不会导致原发盘失效的,只要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时间内作出有效接受,合同仍能成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 1、 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
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要求撤销合同。
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答案: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
此案涉及不可抗力的后果。
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是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
什么情况下撤销,什么情况下延期履行,什么情况下履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可以要求延期履行合同。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我方应否办理?答案:根据《200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X(1+10%)投保平安保险。
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有推卸责任之嫌,不能答应。
3、我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
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温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椤纸箱,再装入20尺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标明:全部货物湿、霉、沾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
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EXW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1、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
2、本案例涉及EXW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3、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的。
FCA我国某食品进口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与越南金兰市某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2350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是FCA金兰每公吨870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20天预付货款金额的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
合同签订后两星期,买方如约支付了25%的定金.当年5月7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
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35%的货款。
于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买方于当年7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
试问:(1)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否完成?(2)买卖双方孰是孰非?(3)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定?答案要点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 术语下,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2)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及案例集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及案例集含答案一、单选题1、国际贸易中,凭样品买卖时,样品()A 只能由卖方提供B 只能由买方提供C 既可以由卖方提供,也可以由买方提供D 以上都不对答案:C解析:在国际贸易中,凭样品买卖时,样品既可以由卖方提供,也可以由买方提供。
2、按照《2010 通则》的解释,CIF 与 CFR 的主要区别在于()A 办理租船订舱的责任方不同B 办理货运保险的责任方不同C 风险划分的界限不同D 办理出口手续的责任方不同答案:B解析:CIF 术语下,卖方负责办理货运保险;CFR 术语下,买方负责办理货运保险。
这是两者的主要区别。
3、某外贸公司出口茶叶 5 公吨,在海运途中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一部分茶叶发霉变质,这种损失属于()A 实际全损B 推定全损C 共同海损D 单独海损答案:D解析: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本题中,一部分茶叶发霉变质是由于暴风雨这一风险直接导致的,属于单独海损。
4、下列支付方式中,属于银行信用的是()A 信用证B 汇付C 托收D 支票答案:A解析: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属于银行信用。
汇付和托收都属于商业信用。
5、我某公司按 CIF 条件出口坯布 1000 包,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货舱淡水管道滴漏,致使该批坯布中的 150 包遭水渍,这种损失属于()A 实际全损B 推定全损C 共同海损D 单独海损答案:D解析:单独海损是由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
本题中,150 包坯布遭水渍是由于货舱淡水管道滴漏这一意外事故直接导致的,属于单独海损。
二、多选题1、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有()A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B 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是有意合理的C 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特殊的,费用支出是额外的D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有效的E 共同海损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答案:ABCD解析:构成共同海损需满足以下条件: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是有意合理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特殊的,费用支出是额外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有效的。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篇一: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一)第一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案例讨论 1.2001 年12 月,中国天津a 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 公司在大连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b 公司向a 公司出售一批移动电信设备,总金额为200 万美元,交货地点在a 公司设在沈阳的仓库。
合同进一步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自愿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其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并明确双方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 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试分析,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恰当?答案要点目前,在国际上,与国际贸易关系较为密切的国际贸易条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确立有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原则时,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国家,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但在1986 年核准《公约》时, 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其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对此,我国提出了保留,即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4-1】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某冷冻商品1500箱,合同规定1~5月按合同等量装运,每月3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我方1~3月份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在4月份时,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5月6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4月30日,并送银行议付,议付行也未发现问题。
后在5月10日,我公司又同船装运300箱运往目的地,开具的提单为5月10日。
进口商取单时发现问题,拒绝收货。
(当然开证行也拒付)问:我方的失误在哪里?进口商为何拒收货物并拒付?答:1.我方的失误:(1)拖延交货期。
(2)将5月6日装运出口的货物装船日期倒签为4月30日,这是违法行为。
(3)最严重的错误是5月10日将信用证中规定分月等量装运的货物装在5月6日的同一船上,这个错误无疑告诉对方4月30日的提单是倒签的。
再者,将分批装运的货物装在同一只船上,从根本上违背了信用证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
2.进口商拒收货物的理由:(1)卖方倒签提单的行为成立,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2)对5月10日装运的货物,虽然5月装运是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装运,但进口商以前批(4月份)应装的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可判决5月10日所装货物也无效。
因为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案例分析5-1】进出口商签订一批生丝合同,订价为USD18万D/A30天远期交单,而托收指示中交单方式改为D/P即期。
进口商声称,出口方货物迟发1个月一时无法销售处理,市场行情跌落,因此他要求降价为USD16万,交单方式应按合同D/A 30 days after sight。
经代收行向托收行去电后,出口方最终同意,货物降价为USD16万,但交单方式仍为D/P sight, 进口商接受了这一条件指示银行按降价后的金额付出。
可是,几天后进口方匆匆找到银行总经理,称单据上所描述的货物为生丝(silk),而实际上收到的是棉花(cotton)。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及答案
案例1、我方向新加坡A公司以CIF250美元/吨的价格出口香料15吨;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运输..我方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放与湛江港货运码头仓库;不料当晚发生火灾;货物全部烧毁..试想由谁来承担货物灭失的损失2、We offer to sell T-shirt No.8160 2000 dozen US$10 per dozen;EXW30 Xu Zhou Road;tianjin;Delivery during July.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答: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3、某公司按照FCA条件出口一批商品 ;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但到了4月30日;仍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此期间;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问此项货物应由谁负担答:买方承担..买方没按时给出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4、我某公司按照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我方委托卖方办理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10万元损;可否向国外卖方索回答:我公司的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不能向国外卖方索偿;应由自己的承担..因为;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FCA条件下;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到装运地点接货..买方可以委托卖方代办运输事项;但此项活动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负担..所以;本案例卖方未租到船的风险要由我公司承担;因此而导致的违约也应由我公司自己承担..5、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完成后;国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卖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答:不我方对于卖方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的要求可以拒绝..采用 FAS 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即买方所指派的船的船边;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下;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批货物运至船边;驳船费用是在风险费用转移以前发生的;理应由卖方承担..6、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主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答:卖方对此项差价不负责..因为: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责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卖方已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装运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经由货物的卖方转移给买方..在运输途中部分的大米受到海水的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因此;按照FOB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要负责..7、有一笔新闻纸进出口交易;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FOB合同;港口为伦敦;装运期为9月份;进口商指派的船舶在9月30日之前没有能够抵达伦敦港;实际船舶10月5日才到..正巧10月3日一场意外火灾让货物损失80%..出口商让进口商赔偿损失;进口商说货物没有装船;不属于进口商承担的风险;出现争议;如何处理答:本案涉及到FOB下的船货衔接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和延迟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费Dead Freight、滞期费De—murrage及卖方增加的仓储费等;均由买方负担..在本案中;买方延迟派船;致使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后来发生的损失理应买方承担..8、买卖双方签订FOBS合同;在日本某港装货;装到一半时突然遇到台风;为避免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港务部门要求船舶离开泊位;到锚地避风..由于时间仓促;加上尚未装完船;所以上船的货物未能理舱;结果货物在台风中受损..对于这部分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买卖双方之间发生了争议..你认为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答:损失由买方承担..FOBS只是规定买方要支付理舱费;但风险转移并没改变;只要越过船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9、我国北京A公司拟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新港条件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的原因..答:北京到天津新港还有一段距离;必须通过其他运输方式把货物运输至天津新港;也就意味着北京至天津新港段运输有风险..A公司是想以FCA成交;原因是减少风险..B公司想以FOB成交;原因是减少风险10、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答:我方应从中吸取以下主要教训:1做进口业务中时;客户资信如何事关重大;因按信用证支付时;开证行仅凭单据议付..与新客户做大宗买卖;更应对对方的资信作深入的调查了解;以防上当受骗..2CFR条件是卖方负责租船订舱;买方负责投保;对买方来说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对于大宗初级产品的进口交易;在正常情况下应争取按FOB条件成交;必要时可指定装运船只的船名或所属的船公司;以减少风险..11、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已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此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卖方没有发出装船通知;我方买方不会见单付款的;尽管CFR属象征性交货.丢失应由卖方负担;因为卖方没有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没办保险;即使后来收到单据;补办了保险;保险公司也可能不给赔偿.根据CFR术语规定;卖方有义务给买方发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可以及时买保险;而题中卖方显然未尽到责任;所以是卖方的责任..12、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答:CIF术语虽然表示是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表面上看是卖方负责保险;其实是卖方为买方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保险;但是风险转移点为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在装运港前;买方负责所有风险;但是货过船舷后;就是买方承担风险..所以不能拒付货款或向卖方索赔..而是在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可以请卖方代为办理..13、我方按CIF“卸到岸上”条件对外出口;并按规定提交了全套符合要求的单据;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以“卖方需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安全卸到岸上才算完成交货任务”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答:不合理..CIF“卸到岸上”条件只要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14、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答:合理;因为按照CIF条件;卖方必须承担购买保险的义务..13、某公司以CIF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罐头..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2这批货物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付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答:1我方应拒绝买方在将货船避风暴而增加的费用从货款中扣除的做法;应向买方追回这笔款项..2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但卖方支付运费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因运输途中的风险而增加的运费;按照风险界点划分界线的规定;因由买方承担..14、我拟出口一批滑石块;向香港客商报价USD80/MTFOBXIAMEN..香港客商回电同意我方价格;但是要求我方贸易术语改为CIFHK;即要求USD80/MTCIFHK..请依据通则的有关规定;分析我方可否接受15、汉堡某商人向纽约出口一批货物;交易双方按照CIF贸易术语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中订有一些与CIF合同性质相抵触的条款..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从汉堡运抵纽约后;买方以CIF 贸易术语不符拒绝凭单付款;卖方因此向纽约法院起诉;要求买方付款;法院如何判定16、我方外贸公司与英国商人签订一批番茄酱出口合同;条件为FOB天津新港;等装运期前三个星期;英国商人突然来电说让我外贸公司办理运输;我方能否接受如何处理为妥17、我公司与荷兰商人签订一批农产品出口合同;条件为CIF安特卫普;装运期为10月..我方因货物到达港口稍晚;装完船后的日期已经是11月5日..为了使得顺利收汇;我出口商与船公司商定出具了已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的海运提单;请问这种做法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为什么答:法律上将此种行为称为“倒签提单”..一般来说海运公司出具倒签提单;你们是出具了保函给他的..既然他愿意;那么荷兰商人会向海运公司索赔;海运公司在赔付后;持保函向你公司索赔..18、中国一家外贸公司与日本进口商签订出口裘皮大衣合同;CIF大阪;合同中出口商允诺10月底保证到货..由于加工延误;该外贸公司无法赶上10月底到大阪的船舶;后尽力提高加工速度;全部货物运到大阪已经在11月8日;货到后;进口商提出交货期已过;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拒绝付款;而出口商坚持让对方付款19、中港柑皮品质纠纷案:广东省 XH 县传统盛产柑子;并形成了一种优质品种;称为“XH 柑”..XH 柑品质上乘;一直享誉东南亚地区..XH 县某出口公司曾与某港商订立了一项向香港出口大宗柑皮的合同..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仅规定:“XH 种柑皮”;货物交收后;港商提出异议;称这些柑皮不是 XH 县当地产的;因为他已派人调查了全县所有产地;即使全县生产的柑子也无法剥出这么多皮..我方出口公司解释;合同仅规定:“XH 种柑皮”;只要是XH 品“种”的柑皮就符合合同规定..对方认为;合同规定:“XH 种柑皮”;必须是在 XH 县当地“种”植的柑皮才是符合合同要求的;双方各持己见..最终;还是中方为维持双方业务关系而赔偿港方了事..20、2003年在广州交易会上;中国向日本出售一批“土纸”;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品名栏内;载明“土纸”即为手工制造书写纸..在卖方发运的商品及包装上;还贴有标签;并印有“手工制造”字样;而且卖方在发票、提单、品质与质量检验证书和产地证书中;也都载明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 made writing paper..买方收到货物后;据该国XX制纸实验场鉴定证明:“抄纸”及“干燥”工序;均为机械操作;故不应表示为手工制纸..买方据此向卖方索赔..卖方拒赔;其主要理由是;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且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操作;并显示其特点..谁有理答: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按本国行业习惯均表示为手工制造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简评:应注意双方对货物品质在不同地区的理解差异;明确货物的品质标准究竟是依照样品还是强调完全手工..结果: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有关人士调解;双方取得谅解;中方赔偿部分损失..21、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上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品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二级品比三级品质量好;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可以答: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很不妥当..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和合同不符的;在出现价格下跌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对方;与买方协商寻找双方都可接受的解决办法..但需注意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22、1989年;在上海秋季交易会上;由中国山东省青岛食品公司与印度一家K公司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填鸭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我方向对方出口带头翼蹼、无毛的一级冻北京填鸭20吨;填鸭都必须按印度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我方K公司不清楚伊斯兰教的宰法;凭主观想象认为只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个证明;说明是按伊斯兰教的方法宰杀的;就可以了;于是对这些鸭子全部采用最科学的屠宰方法;即从鸭子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血后加工速冻..然后请示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了“确为伊斯兰教方法屠宰”的证明;货物运到印度后;经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检验;发现这批鸭子是用“钳宰杀法”屠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为伊斯兰教标准所不容;于是;买方便拒绝收货;并通知我K公司;或当地销毁;或立即退货..K公司不得已;只好同意退货;我K公司弄巧成拙;除了损失往返运费及其销售差价之外;还要向买方表示歉意;挽回已造成的不良影响..23、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含量为14%;杂质不超过2.5%..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抵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具相应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10%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我方能否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为什么答:不行..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 14% ;杂质不超过 2.5% ;从合同内容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的买卖;只要我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品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不予理赔..24、我国某出口公司与俄罗斯进行一笔黄豆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如下:每袋装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发现每袋黄豆净重94公斤;1000袋;合计94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罗斯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答:不合理UCP500规定;货物数量一般允许有5%增减;除非以个数计数..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单位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写明:大米 100 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千克;共 1000包;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25、某出口公司对中东出口电风扇 1000 台;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 40 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员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上仍允许有 5%的增减;故决定少交 40 台风扇;即少交 4% ..结果;遭银行拒付..为什么答:关于允许 5% 伸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整件计价的货物.. 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可有5%的增减幅度..但当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以个数计数时;则此增减幅度不适用..本案例是以"台"为计量单位的商品..也所不适用溢短装条款..也就是说;该公司的单证与信用证不符;所以银行拒付..如:大米 100 公吨;即使不规定可增减;也允许5% 的增减..但是;若写明:大米 100 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千克;共 1000包;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26、我向阿联酋出口冻羊肉20公吨;每公吨FOB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结果我按22公吨发货装运;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到拒绝..请问原因何在答:我们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时遭到拒付;因为单证不符..在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时;银行议付是以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为限;如果议付金额超出信用证金额;就会遭到银行拒付..在上述交易中;虽然合理规定数量可增减5%;但由于买方在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没有响应规定约量;故而要遭银行拒付..27、商品数量短缺买方拒收案: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商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答: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一..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8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28、出口商品已刷制唛头;目的港通关时;海关未发现而要求买方补制;买方照办后要求我方赔偿其支出的费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29、某出口公司销往加拿大一批货物;价值15万美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求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粘纸..但出口公司实际交货时改用了其他包装;并只使用了英文的贴头..国外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更换包装和贴头;之后向该公司提出索赔..30、菲律宾客户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永久牌”自行车10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买方为何提出这种要求我方能否接受为什么答:要拿到授权方的品牌授权说明书..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一般可以接受..但是在处理该项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首先要注意对方所用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如果我方一时无法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31、国内某厂向国外出口一批灯具..合同上规定每筐30只;共100筐..我方工作人员为方便起见;改为每筐50只;共60筐;灯具总数不变..请问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构成违约答:属于违约;卖方违约..包装也是合同要件之一;必须按合同履行..32、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成交自行车1000台;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ed in wooden case”木箱装..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 B签回.. 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后加“” KNOCKED DOWN完全拆散;只好认赔..评析: 1.卖方忽略C.K.D;造成实际装载与合同不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卖方虽然已经结汇;但买方仍有拒收货物的权利..33、某乡镇企业与香港M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烤花生的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40公吨;采用纸箱包装;每箱内装10袋;每袋450克..付款采用即期信用证方式;签约后15天内将信用证开到中方;交货期4月30日以前..因客户对花生的内包装不太满意;决定使用自己的包装袋;于是在合同的包装条款中附带了一句“内包装由港方提供”..3月20日签约后的14天;港方开来信用证;审核无误后即组织加工;同时催促对方抓紧发送包装袋..4月15日加工完毕;包装袋仍未到;在多次催促之后;包装袋于4月24日到货..出口方立即组织装袋打包;但仍未赶上4月28日的船期;而下一班船是5月8日;超过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于是;出口方于4月28日致电港方公司;由于迟交包装袋;导致未能按时交货;要求改证..但遭到对方拒绝;并要求将信用证改为跟单托收方式结汇..出口方表示同意..货到香港后;港方公司突然来函称市场看跌;要求降价10%;在极为被动的情况下;经交涉减让了8%;才得以办理赎单手续..答:本案例中属于由于买方没有及时提供约定包装导致最后我方交货延误..通常交易中商品包装由卖方提供;若买方对于包装有特殊要求;则应该提供或者承担相关的费用..我方在。
国际贸易实务各章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共10章,21页)
第一章贸易术语案例分析1.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德国商人按CIF汉堡、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
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
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2.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不区别?3.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4.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不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一、进出口交易的磋商案例[案例1]199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 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 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
”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问题):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此时合同是否成立?(分析)发盘,又称报价,即民法上所称的“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一个以上特定的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l)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中必须十分明确、肯定。
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明确即需要写明货物名称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如果要约中伴随着要约人的保留条件,就不算是有效的要约,而只能是要约邀请,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同仍然不能成立。
③要约要送达受约人。
接受,又称“承诺”,是指受盘人(受要约人)愿意根据报价人所列的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l)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才发生效力。
(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发生效力。
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一项要约之后,对方对该项要约无条件予以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达成协议,从而成立了一项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国际贸易实务综合案例及答案
参考答案: 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 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 卖方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 不可避免的。
[案例3] 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 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 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 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 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 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 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 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 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 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 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参考答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 案例。 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 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 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 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 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 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 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 的中小企业。
参考答案: 这是一件对方要求中性定牌包装的一起案 例。 自行车是美国、欧盟等对我国实施反倾销 的商品,对原产地有严格的要求以防转口 贸易。
[案例13] 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同,合同
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100 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 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200克。国外 买方见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 要求撤销合同。请问,买方有权这么做吗?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4-1】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某冷冻商品1500箱,合同规定1~5月按合同等量装运,每月3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我方1~3月份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在4月份时,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5月6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4月30日,并送银行议付,议付行也未发现问题。
后在5月10日,我公司又同船装运300箱运往目的地,开具的提单为5月10日。
进口商取单时发现问题,拒绝收货。
(当然开证行也拒付)问:我方的失误在哪里?进口商为何拒收货物并拒付?答:1.我方的失误:(1)拖延交货期。
(2)将5月6日装运出口的货物装船日期倒签为4月30日,这是违法行为。
(3)最严重的错误是5月10日将信用证中规定分月等量装运的货物装在5月6日的同一船上,这个错误无疑告诉对方4月30日的提单是倒签的。
再者,将分批装运的货物装在同一只船上,从根本上违背了信用证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
2.进口商拒收货物的理由:(1)卖方倒签提单的行为成立,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2)对5月10日装运的货物,虽然5月装运是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装运,但进口商以前批(4月份)应装的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可判决5月10日所装货物也无效。
因为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案例分析5-1】进出口商签订一批生丝合同,订价为USD18万D/A30天远期交单,而托收指示中交单方式改为D/P即期。
进口商声称,出口方货物迟发1个月一时无法销售处理,市场行情跌落,因此他要求降价为USD16万,交单方式应按合同D/A 30 days after sight。
经代收行向托收行去电后,出口方最终同意,货物降价为USD16万,但交单方式仍为D/P sight, 进口商接受了这一条件指示银行按降价后的金额付出。
可是,几天后进口方匆匆找到银行总经理,称单据上所描述的货物为生丝(silk),而实际上收到的是棉花(cotton)。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 出口合同, 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品发出后, 银行议付了货款, 但货到目旳港后发现严重破损, 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由于买方没有指明), 买方规定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 我方应否办理?答: 买方规定不合理。
此案波及到CIF 合同旳性质。
1.根据.年通则》, CI.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 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旳对旳完整旳单据, 就算完毕了交货义务, 而不必保证到货, 因此不是到岸价。
2.CI.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商定,如果没有商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3.在CI.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解决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规定卖方替代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当。
本案例, 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规定。
案例二: 某年11月,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 公吨钢材旳合同, 价格条款为CIF 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有关费用, 获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 不料货品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 所有灭失。
外商以货品灭失为由回绝付款赎单, 问我方如何解决?答: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
在CIF 术语中, 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 越过船舷后旳风险由买方承当, 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 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
此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 即凭全套合格单据, 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
尚有, 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 应由议付银行承当第一付款责任。
解决措施:我方一方面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 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 只要全套单据合格, 付款行不得拒付。
另一方面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 提出严重交涉, 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 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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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我方向新加坡A公司以CIF250美元/吨的价格出口香料15吨,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运输。
我方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放与湛江港货运码头仓库,不料当晚发生火灾,货物全部烧毁。
试想由谁来承担货物灭失的损失2、We offer to sell T-shirt 2000 dozen US$10 per dozen,EXW30 Xu Zhou Road,tianjin,Delivery during July.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答: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某公司按照FCA条件出口一批商品,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
但到了4月30日,仍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在此期间,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
问此项货物应由谁负担答:买方承担。
买方没按时给出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4、我某公司按照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我方委托卖方办理运输事项。
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
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
问对我公司的10万元损,可否向国外卖方索回答:我公司的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不能向国外卖方索偿,应由自己的承担。
因为,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FCA条件下,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到装运地点接货。
买方可以委托卖方代办运输事项,但此项活动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所以,本案例卖方未租到船的风险要由我公司承担,因此而导致的违约也应由我公司自己承担。
5、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完成后,国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卖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答:不我方对于卖方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的要求可以拒绝。
采用 FAS 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即买方所指派的船的船边,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下,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批货物运至船边,驳船费用是在风险费用转移以前发生的,理应由卖方承担。
6、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主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答:卖方对此项差价不负责。
因为: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责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卖方已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装运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经由货物的卖方转移给买方。
在运输途中部分的大米受到海水的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
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
因此,按照FOB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要负责。
7、有一笔新闻纸进出口交易,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FOB合同,港口为伦敦,装运期为9月份,进口商指派的船舶在9月30日之前没有能够抵达伦敦港,实际船舶10月5日才到。
正巧10月3日一场意外火灾让货物损失80%。
出口商让进口商赔偿损失,进口商说货物没有装船,不属于进口商承担的风险,出现争议,如何处理答:本案涉及到FOB下的船货衔接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和延迟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费(DeadFreight)、滞期费(De—murrage)及卖方增加的仓储费等,均由买方负担。
在本案中,买方延迟派船,致使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后来发生的损失理应买方承担。
8、买卖双方签订FOBS合同,在日本某港装货,装到一半时突然遇到台风,为避免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港务部门要求船舶离开泊位,到锚地避风。
由于时间仓促,加上尚未装完船,所以上船的货物未能理舱,结果货物在台风中受损。
对于这部分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买卖双方之间发生了争议。
你认为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答:损失由买方承担。
FOBS只是规定买方要支付理舱费,但风险转移并没改变,只要越过船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9、我国北京A公司拟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新港条件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的原因。
答:北京到天津新港还有一段距离,必须通过其他运输方式把货物运输至天津新港,也就意味着北京至天津新港段运输有风险。
A公司是想以FCA成交,原因是减少风险。
B公司想以FOB成交,原因是减少风险10、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
我开证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
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答:我方应从中吸取以下主要教训:(1)做进口业务中时,客户资信如何事关重大,因按信用证支付时,开证行仅凭单据议付。
与新客户做大宗买卖,更应对对方的资信作深入的调查了解,以防上当受骗。
(2)CFR条件是卖方负责租船订舱,买方负责投保,对买方来说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对于大宗初级产品的进口交易,在正常情况下应争取按FOB条件成交,必要时可指定装运船只的船名或所属的船公司,以减少风险。
11、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已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
此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
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卖方没有发出装船通知,我方(买方)不会见单付款的,尽管CFR属象征性交货.丢失应由卖方负担,因为卖方没有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没办保险,即使后来收到单据,补办了保险,保险公司也可能不给赔偿.根据CFR术语规定,卖方有义务给买方发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可以及时买保险,而题中卖方显然未尽到责任,所以是卖方的责任。
12、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答:CIF术语虽然表示是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表面上看是卖方负责保险,其实是卖方为买方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保险,但是风险转移点为在装运港越过船舷。
在装运港前,买方负责所有风险,但是货过船舷后,就是买方承担风险。
所以不能拒付货款或向卖方索赔。
而是在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可以请卖方代为办理。
13、我方按CIF“卸到岸上”条件对外出口,并按规定提交了全套符合要求的单据,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以“卖方需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安全卸到岸上才算完成交货任务”为由拒付货款。
请分析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答:不合理。
CIF“卸到岸上”条件只要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
14、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
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
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答:合理,因为按照CIF条件,卖方必须承担购买保险的义务。
13、某公司以CIF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罐头。
(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2)这批货物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付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答:(1)我方应拒绝买方在将货船避风暴而增加的费用从货款中扣除的做法,应向买方追回这笔款项。
(2)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但卖方支付运费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因运输途中的风险而增加的运费,按照风险界点划分界线的规定,因由买方承担。
14、我拟出口一批滑石块,向香港客商报价USD80/MTFOBXIAMEN。
香港客商回电同意我方价格,但是要求我方贸易术语改为CIFHK,即要求USD80/MTCIFHK。
请依据《通则》的有关规定,分析我方可否接受15、汉堡某商人向纽约出口一批货物,交易双方按照CIF贸易术语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中订有一些与CIF合同性质相抵触的条款。
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从汉堡运抵纽约后,买方以CIF贸易术语不符拒绝凭单付款,卖方因此向纽约法院起诉,要求买方付款,法院如何判定16、我方外贸公司与英国商人签订一批番茄酱出口合同,条件为FOB天津新港,等装运期前三个星期,英国商人突然来电说让我外贸公司办理运输,我方能否接受如何处理为妥17、我公司与荷兰商人签订一批农产品出口合同,条件为CIF安特卫普,装运期为10月。
我方因货物到达港口稍晚,装完船后的日期已经是11月5日。
为了使得顺利收汇,我出口商与船公司商定出具了已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的海运提单,请问这种做法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为什么答:法律上将此种行为称为“倒签提单”。
一般来说海运公司出具倒签提单,你们是出具了保函给他的。
既然他愿意,那么荷兰商人会向海运公司索赔,海运公司在赔付后,持保函向你公司索赔。
18、中国一家外贸公司与日本进口商签订出口裘皮大衣合同,CIF大阪,合同中出口商允诺10月底保证到货。
由于加工延误,该外贸公司无法赶上10月底到大阪的船舶,后尽力提高加工速度,全部货物运到大阪已经在11月8日,货到后,进口商提出交货期已过,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拒绝付款,而出口商坚持让对方付款19、中港柑皮品质纠纷案:广东省 XH 县传统盛产柑子,并形成了一种优质品种,称为“XH 柑”。
XH 柑品质上乘,一直享誉东南亚地区。
XH 县某出口公司曾与某港商订立了一项向香港出口大宗柑皮的合同。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仅规定:“XH 种柑皮”,货物交收后,港商提出异议,称这些柑皮不是 XH 县当地产的,因为他已派人调查了全县所有产地,即使全县生产的柑子也无法剥出这么多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