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局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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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铁路局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办理行车有关规定〉的通知》(铁运〔2007〕226号)和《关于印发站内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整治实施指导意见通知》(运基信号〔2008〕504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重新修订本办法。
一、检查确认
1.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判断原则
轨道电路区段分路状况由电务部门按照下述原则进行判断并在附件3中做好相应记录:
⑴检查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应使用定压(24.5kn)分路灵敏度测试仪和实际压车测试两种手段进行,两种测试方法有一个残压高于《铁路信号维护规则》规定的标准的,视为该区段分路不良。
⑵测试点应选在全区段分路最不利处;对于道岔区段应按直股区段、弯股区段分别测试。
⑶分路不良判断测试不得对轨面采用敲打、除锈等措施,禁止在连接
线上进行测试。
2.每月固定检查:各站站长(特、一、二等站可指定负责人)与电务、工务等有关专业负责人,每月至少一次对轨道电路分路不良进行专项检查、共同确认。检查的重点为:分路不良区段整治情况、易发生分路不良轨道区段进行分路效应等。检查结果在运统-46(日常)中登记,共同签认。如判断为分路不良区段,电务人员需在运统-46(各站应专门设一本运统-46,封面注明“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上登记该区段(股道、道岔直向/侧向)名称及其范围。
3.临时发生确认:车站在接发列车和调车作业时,若发现列车或机车车辆占用轨道区段后控制台显示异常,即压不出红光带、红光带时有时无或出清后进路遗留白光带等轨道电路异状时,必须及时通知电务部门,并在运统-46(日常)内登记发生异常的现象。
电务部门接到车站通知后,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在运统-46(日常)上销记时注明。如判断为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应在运统-46(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上登记。如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仍能使用其联锁条件办理行车时,电务部门须在运统-46(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中注明“不影响正常排列进路、开放信号”。电务部门对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进行登记、销记,车务部门应签字确认。
长时间停留的机车车辆轮对生锈或粘有异物,可能造成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所属(管辖)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向车站值班员报告,并在运统-46(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登记。
4.根据铁道部规定的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的判断原则,电务部门在日常检查测试中发现的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必须及时在运统-46(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中登记,车务部门签字。
5.对于电务部门已经在专用登记本上登记过的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车务部门应在控制台上揭挂统一制作的分路不良标志牌,计算机联锁车站在显示屏侧竖立分路不良标志牌(样式见附件5),标志上应标明区段名称(道岔区段还应标明是定位还是反位区段),运统-46(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上登记的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必须与行车室分路不良标志牌上的标志相一致。
6.在CTC区段车站,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管理根据CTC设备特点,除执行南昌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及相关管理要求外,特增加如下规定:
电务部门在专用登记本上登记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的同时,须在CTC的维护终端进行明示化设置。设置完成后,与车站车务终端、控制台及专用登记本进行一致性核对,同时与局TDCS/CTC中心维护工区联系,共同对调度所调度台终端设备标识一致性进行核对。当分路不良区段消除
后,现场信号工区应及时在CTC电务维护终端上办理取消设置,并与TDCS/CTC中心联系,共同对车务终端和调度台终端的标识显示进行核对。每次核对完成后,局TDCS/CTC中心维修工区做好记录建档。
二、整治
1.对由于轨面生锈等非电务设备原因造成分路不良的轨道区段,运输、工务、电务等相关部门应配合做好整治工作。
(1)正线、到发线及其相衔接的轨道电路区段,原则上不得出现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如有发生,由电务部门向车站值班员提出申请,车站值班员根据列车运行情况,向列车调度员报告需压道区段,列车调度员在不影响列车运行秩序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列车压道,有条件的车站可利用调车机车或本务机车调车进行压道,24小时之内必须整治完毕。恢复分路效应后的三天,每天应创造条件至少安排一列货物列车通过压道(利用调车机车或本务机车调车时压道两遍)。
(2)其他区段发生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情况,由电务部门向车站值班员提出申请,车站值班员根据调车作业情况,向列车调度员汇报,经同意后,安排调车车列进行压道,5日内必须整治完毕。有条件的,在恢复分路效应以后每天至少应安排一钩调车作业经过该轨道区段。
(3)车站应根据列车运行、调车作业情况,每周安排一列货物列车或一钩调车作业经过上述已整治的分路不良区段。电务部门应对已整治过的分路不良区段加强监测,若发现分路残压超标,立即向车务部门提出申请,组织压道。
(4)整治期间,车站要指派专人会同电务人员共同按要求进行整治,加强与列车调度员联系,利用列车进行压道时应在《行车日志》记事栏中注明“压道”字样。利用调车机车或本务机车调车压道时,应在调车作业计划记事栏内注明“压道”字样。
(5)压道除锈整治需列车进侧线通过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6)电务部门对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的整治申请和销记应在运统-46(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上登记。
(7)站内或车站衔接区间有施工作业、设备临时故障时,不得安排压道整治;压道时需变更列车基本进路,应得到列车调度员的准许,并通知车站干部到场把关。双线电气化区段安排压道的列车系电力机车牵引时,车站值班员须通知车站干部把关,原则上不得变更基本进路,如需变更,应得到把关干部的准许。
(8)电务部门申请压道后,车站、调度所应根据列车运行情况在规
定的期限内安排调车或列车进行压道,电务人员务必在场。在压道完成后,对已恢复正常的轨道电路区段,电务部门应及时销记(CTC区段还应在CTC 电务维护终端上办理取消设置),车务部门应及时撤除分路不良标签。
2.电务段要认真组织开展轨道电路标调工作,确保轨道电路电气特性指标符合《信号维护规则(技术标准)》规定,并在轨道电路标调的基础上,在确保轨道电路正常运用的前提下,在《信号维护规则(技术标准)》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提高轨道电路分路灵敏度。
3.电务段应加强对轨道电路的测试和调整,对发生过分路不良轨道电路区段的分路残压测试每年二次。已开通微机监测的车站,应安排专人每天调阅发生过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的调整、分路状态参数,段、车间必须建立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测试台帐。对已恢复正常的轨道区段,应立即销记。
4.电务段每月末必须向电务处上报管内分路不良区段明细表(电子和书面),报表格式见附件3,并书面上报当月分路不良轨道电路标调、整治分析材料;每天向电务处调度汇报管内分路不良区段增减数量表,报表格式见附件4。
三、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