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再保险的滥用及其监管
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问题探讨
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问题探讨财务再保险最早来源于1960年代伦敦Lloyd’s惯用的滚转式记账方式(Rollovers)及船舶吨位保险(tonners),直到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保险业开始将其运用于资本市场,其相对传统再保险而言,它有着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偿付能力、有效地减少财务波动而平衡各期收益等作用,财务再保险开始备受青睐,迅速在全球发展起来。
但也正国为财务再保险的这些用途,采用这种再保险的同时也存在被滥用的风险,事实上也发生被滥用的情形,最具有冲击力和代表性的案例则是澳大利亚的HIH保险公司破产案和美国AIG案。
因此各国监管机构无不密切的关注其发展,对其制定相关法规,规范其发展。
我国保险业真正发展只有20来年的时间,传统再保险在我国再保险市场仍处于首要地位,但在再保险实务中,财务再保险已悄然在我国开始使用。
由于我国在财务再保险运用及其监管上都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相关法规的构建并不完善,虽然我国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保监会出台的一系列法规,几乎都没有涉及到财务再保险,也没有对这种特殊的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明确规定。
本文主要通过比较分析美国财务报告准则、英国财务报告准则及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中对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如何建立我国财务再保险的会计处理体系提出政策建议。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对财务再保险基本理论进行介绍,对国外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情况进行介绍并加以对比和评价,接着分析我国现行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法规的现实情况和问题,最后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制度提出了一点建议。
第一章:绪论。
本章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然后对相关问题进行文献综述,最后阐明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第二章:财务再保险概述。
本章简单介绍了财务再保险的背景、分类及其主要用途,为以后的论述作好铺垫。
至今,财务再保险已逐渐发展成一有力的工具,允许保险公司自留更多的风险,但同时通过一段时期的综合风险融资来平滑财务结果,也可以达到更多的目标,如:优化自留与再保险的结构、减轻发生损失的频率低但损失程度高的事件的影响、支持资产负债表和盈余流动性、优化投资策略、支持公司计划和风险管理、促进公司内部报酬率及股东权益等等。
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3.05•【文号】保监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本篇文件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2号)不符的,自2021年9月17日起以后者为准。
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28号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再保险信用风险管理,加强对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实现再保险市场健康协调发展,中国保监会决定建立再保险登记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自保公司、互助保险组织、再保险共同体、劳合社及辛迪加,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类型保险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
本通知所称再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再保险分出公司利益、为再保险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订立再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二、适用范围(一)所有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注册的分出公司开展再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参与中国境内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中国保监会建立的再保险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二)中国境内的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及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作为一个用户,由其总公司统一注册并登记。
中国境外的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及参与中国境内再保险业务的每一个分支机构均应单独注册并登记信息。
劳合社及其参与中国境内再保险业务的每一个辛迪加均应单独注册并登记信息。
再保险共同体作为一个用户,注册并登记信息。
中国境内仅分出、不分入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可只注册,不需登记信息。
建立财务再保险的合理利用机制
建立财务再保险的合理利用机制李慧发布时间:2010-11-162008年,中国平安通过财务再保险使其税前利润一次性增加48.71亿元,财务再保险也因此成为国内保险界关注的焦点。
而今年,银行的“逐出令”会使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因而财务再保险很可能成为各家公司“平滑”利润的首选工具。
财务再保险的优点和问题和传统再保险一样,财务再保险也是保险公司转移风险的工具,只是更侧重于分担财务风险(包括信用风险、资产风险、利率风险、时间风险等),其优点在于能实现一般再保险不能达到的目的。
首先,财务再保险能够使原保险人在某一时点上得到包括偿付能力在内的综合资金实力。
其次,财务再保险可以改变险种利润或损失的显露方式及时间,避免利润的剧烈波动,提高经营稳定性。
最后,财务再保险还能降低股东的资金投入,提高资本的回报率。
正是因为上述优点,财务再保险得到了保险公司的重视。
但由于其能够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作用,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问题。
财务再保险最主要的滥用情形,就是没有转移风险或者转移的风险不够充足,从而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再保险合同。
最常见的原因在于,合同双方签订的部分合同内容不予公开或者有时口头协定,导致整体合同不再是一份再保险合同。
目前,一些保险公司利用财务再保险“制造”账面资产,通过调整利润粉饰资产负债表来掩盖经营不济的事实。
在财务分保合同中,再保险人只是将利润提前支付给原保险人,而承担很少甚至没有的风险,其实质只是借款合同。
原保险公司实际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巨大差别,会给投资者和客户造成误导,易导致其遭受较大的损失。
建立财务再保险的合理利用机制国际保险界有这样一个比喻,“风险转移”和“财务安排”好比天平的两端,财务再保险在其中寻找一个精巧的平衡点。
如果财务再保险过多的偏向“财务安排”,就会演变为“纯粹的资金转移”工具,原来微妙的平衡就会被打破,罪与罚不期而至。
因此,在我国财务再保险处于萌芽期之时,进行有效约束有利于其健康发展。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是针对再保险公司在开展再保险业务过程中合规经营、风险控制及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障再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下面是一个大致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供参考:一、再保险公司资质管理规定:1. 再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取得公司设立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2. 再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并按照规定缴纳风险准备金。
3. 再保险公司应当有稳定的管理团队和合格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再保险业务知识和技能。
二、再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规定:1. 再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流程及责任。
2. 再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风险分类、评估和控制机制,对再保险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合理控制。
3. 再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风险。
三、再保险公司合规经营规定:1. 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再保险业务经营计划和风险管理计划。
2. 再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3. 再保险公司应当规范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再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规定:1. 再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架构、权责清晰、信息透明等方面。
2. 再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审慎受托管理和董事监管制度。
3. 再保险公司应当强化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五、再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规定:1. 再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公司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2. 再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清晰地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再保险合同相关方提供相关信息。
六、再保险公司风险处置规定:1. 再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评估和处置机制,及时处置风险事件。
2. 再保险公司在发生风险事件后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补救和防范。
以上是对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一个大致描述,具体的规定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为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12•【文号】保监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7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规范财产再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高再保险业务管理水平,实现财产再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财产再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高再保险业务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现财产再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8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主体为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对于本规范有明确规定适用再保险交易双方和再保险经纪人的内容,也适用于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经纪人。
三、本规范所称直接保险、再保险、合约分保、临时分保、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分出业务、分入业务、再保险经纪人等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第二章再保险战略管理一、再保险是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控的重要手段,是公司经营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转移风险、稳定经营、提升技术和扩大承保能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财产保险公司应从公司发展战略层面确定再保险在公司经营中的地位,正确发挥再保险在风险管理、资本融通和技术传导方面的作用,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开展再保险业务,合理分散风险,优化业务结构,实现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通用再保险公司与AIG财务再保险案例分析
通用再保险公司与AIG财务再保险案例分析摘要:近年来,凭借相对于传统再保险的众多优势,财务再保险受到许多保险公司的青睐;然而,财务再保险的滥用引发了保险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
本文是对aig与通用再保险公司滥用财务再保险引发财务丑闻的案例分析。
文章主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是简述了案例的发展过程;二是分析了aig利用财务再保险粉饰财务状况暴露出来的问题,并由此得到一些启示。
关键词:通用再保险公司美国国际集团财务再保险案例分析2008年2月25日,通用再保险公司四名前高管及一名aig前主管被判有罪,罪名是不正当合谋、证券欺诈、邮件欺诈以及向美国证监会伪造文件。
2009年6月16日、9月15日,科隆再(crd)的首席执行官和通用再保险公司的高级副总裁也分别被判刑。
通用再保险公司与aig之间的问题交易可以追溯至2000年底和2001年初两笔价值总额5亿美元的财务再保险安排。
财务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约定,保险人支付再保险费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为保险人提供财务融通,并对于保险人因风险所致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财务再保险最初产生于美国产险市场,产险业希望从再保险人那里获得财务上的帮助,以减少因天灾而造成的巨额亏损。
自90年代开始,寿险业者发现财务再保险能解决有关风险与资本的问题,于是开始将财务再保险用于寿险业务,并将其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再保险工具。
然而,近年来国际保险市场发生了多起影响巨大的保险公司破产事件与财务丑闻。
如2001年澳大利亚第二大保险公司hih破产;2003年美国相互保险公司破产。
细察前述事件,不难发现它们均涉及财务再保险产品的滥用,这使得财务再保险成为保险业研究的热点问题。
尽管财务再保险在国内实务操作中还不多见,随着中国平安2008年年报出炉,其通过寿险再保险安排锁定风险减少损失的操作方式,使得财务再保险这种资本筹集方式引起了业内的关注。
然而,目前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再保险监管制度中,仍然没有对财务再保险作出相关规定,这个空白极需要弥补。
财务再保险的介绍
财务再保险介绍吴士亮准精算师1101 1009501024财务再保险起源于美国的非寿险市场,原先是非寿险公司希望得到再保险公司的财务援助,来降低因为自然灾害发生、赔偿支付过多造成公司财务亏损。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寿险公司也开始运用财务再保险这种新型理财工具,转移投资风险,调节原保险人财务状况,平衡利润和改善公司财务报表。
财务再保险是原保险人把已有业务的利益或损失分给再保险人,由再保险人来承担将来保险业务收益的风险。
依据合同约定,原保险人支付一定的分保费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按照原保险人的要求向其返还扣除经营费用之后的保费和投资收益。
财务在保险的简介财务再保险是原保险人把已有业务的利益或损失分给再保险人,由再保险人来承担将来保险业务收益的风险。
依据合同约定,原保险人支付一定的分保费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按照原保险人的要求向其返还扣除经营费用之后的保费和投资收益。
原保险人购买财务再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得到在某一时点上包括偿付能力在内的综合资金实力,保证其财务收支平衡,避免由于积累承保损失或其他经济因素的变化所致的亏损或破产。
对于再保险人来说,一般财务再保险合同也要设定一个再保险人所承担累计责任风险的上限,并赋予再保险人再一定的条件下终止合同的权利。
原保险人购买财务再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得到在某一时点上包括偿付能力在内的综合资金实力,保证其财务收支平衡,避免由于积累承保损失或其他经济因素的变化所致的亏损或破产。
财务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约定,保险人支付再保险费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为保险人提供财务融通,并对于保险人因风险所致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再保险人融通的资金与保险人整体财务状况有显著关系,且其现金流量应大于保险人传统再保险安排的现金流量。
财务再保险起源于美国的非寿险市场,原先是非寿险公司希望得到再保险公司的财务援助,来降低因为自然灾害发生,赔款支付过多造成公司财务亏损。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人寿保险公司发现财务再保险也能够解决有关风险与资本的问题,于是开始将财务再保险观念应用在人寿保险业务的经营中。
保监会再保险管理规范XXXX
保监会再保险管理规范XXXX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再保险业务的管理,确保再保险业务的有效运作和风险控制。
保监会将依据本规范对再保险业务进行监管。
二、再保险业务的定义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分散冒险、降低风险,将自己通过保险合同承保的险种再次转移给另一家保险公司承担。
再保险分为传统再保险和非传统再保险两种形式。
2.1 传统再保险传统再保险是指采用传统保险方式,通过保险合同转移风险的再保险形式。
该形式包括比例再保险和超额再保险。
2.2 非传统再保险非传统再保险是指除传统再保险之外的其他再保险方式,例如衍生品、资本市场投资等形式。
三、再保险风险管理再保险风险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在开展再保险业务过程中,对风险进行评估、监控和控制的过程。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再保险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控和风险控制三个环节。
3.1 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在进行再保险业务前,应对风险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再保险合同的潜在风险、再保险公司的实力和稳定性等方面。
评估结果将作为再保险交易的依据。
3.2 风险监控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系统,对再保险业务进行实时监控。
监控内容主要包括再保险合同的履约情况、再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风险偏好等。
一旦发现风险异常,保险公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3.3 风险控制保险公司应根据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控的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控制措施主要包括设置再保险合同的限制、控制再保险交易的比例和金额等。
四、再保险业务的报告和披露保险公司应向保监会定期报告再保险业务的相关情况,并按照保监会要求对再保险业务进行披露。
报告和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再保险合同的签约情况、再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再保险业务的内部审查和外部审计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再保险业务的内部审查制度,并定期开展内部审查。
同时,保险公司应委托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对再保险业务的审计。
六、违规处理和处罚对于违反再保险管理规范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和处罚。
财务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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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分出公司A将2005年之前承保的某业务在 2008年后的赔款责任转移给财务再保险人B,假设这笔 赔款转移合约是在2007年年初签订的,那么在签订之时, 需要将2008年初的赔款责任准备金贴现到2007年年初, 再扣除必要的成本、利润,加上附加费用等,就构成了分 保费。在这个过程中,分出公司免去了该项业务在2008 年之后的赔付义务,分出公司将2008年以后的时间风险 和投资风险完全转移给了再保险人,无需担心理赔时间和 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带来的损失。另外,由于在赔款转移
追溯再保险是指由财务再保险人对分出公司过去
承保年度已经发生的损失将带来的未来赔偿责任 进行承包的保险设计。主要包括赔款转移合约和 回溯累计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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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款转移合约
在赔款转移合约中,分出公司将未决赔款责任全 部或者部分(一般会规定限额)转移给财务再保 险人,并支付一笔分保费作为交换,分保费等于 未决赔款准备金折现后的现值扣除分出公司的成 本、利润,再加上财务再保险人承担风险的附加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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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再保险的定义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由于市场利率的不确定性而引起的,
即实际利率与预定利率存在偏差而产生的风险。 如果实际利率小于预定利率,使保险公司在原来 高利率环境下预定的收益无法实现,不能满足保 险赔付或者给付的需要,就会产生利差损,严重 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是指中国财政部于2024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准则26号”)。
准则26号的发布旨在规范并统一企业对于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以确保企业在再保险交易中的会计信息公允、真实和可比,增强投资者及其他有关方的决策依据。
再保险是保险公司将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一种合同。
再保险合同的特点是涉及到两个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易,因此其会计处理相对复杂。
准则26号通过对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再保险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等进行规范,提供了对再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详细指导。
准则26号明确了再保险合同分为两种类型:合同账目类型和计量方法类型。
合同账目类型包括合同账单制和协议账单制两种,其区别在于计量方法的选择和对应的会计处理方式。
计量方法类型包括合同账单制、义务账单制和限定合同的待定期款计提法。
企业在确定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类型和方法,并在财务报表中按规定进行相应的披露。
准则26号要求企业在进行再保险交易时,需关注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相关信息。
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应符合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基本原则,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和可比。
同时,准则26号还规定了对再保险合同价值的测试和会计结算等相关要求。
准则26号的发布对于规范和完善中国企业对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具有积极的作用。
它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更多的决策依据。
同时,准则26号还对企业进行了更多的披露要求,有助于增强企业的信息透明度和信任度。
总而言之,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是中国财政部发布的一项关于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准则。
它为企业提供了详细的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指导,规范了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
准则26号的发布对于提高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比性,增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的决策依据具有积极的作用。
我国再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研究
我国再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研究我国保险业受诸多方面的影响,发展起步较缓,再保险业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起步就更加慢了,目前我国保险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目前我国国有再保险公司数量较少,专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除了2016年刚成立的太平再保险公司以及人保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占有约80%的市场份额,这导致了我国再保险市场一家独大的局面。
反观全球市场,根据多年的数据显示,我国的再保险公司占有境内再保险份额虽有上升趋势,但仍不足20%,境内主要的份额都被国外再保险公司分割。
根据我国保险业学界的研究表明,提高财务风险管理水平,是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保险业之间差距的有效途径。
风险无处不在,而再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风险的管理是企业最为重视的。
正因为如此,在财务风险的识别、管理和控制防范上,就需要再保险公司投入更多的精力,健全财务风险管理机制,保证再保险公司长远的发展。
财务风险不可能完全消除,这就要求再保险公司通过财务预警系统、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等手段,识别和控制财务风险,将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危机的风险识别出来,再利用财务手段规避或降低,使再保险公司健康有序的发展。
本文首先通过对国内外学者过往的研究进行总结归纳,指出再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主要是对于筹资风险、投资风险、收益分配风险和偿债能力的管理,然后根据财务风险管理理论,对再保险、财务风险和财务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尤其是再保险财务风险管理概念的界定,为后文的案例分析做基础。
再保险公司财务风险形成的原因具有特殊性,根据文献综述和基本概念的整理后,本文根据再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特性,分析再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先指出我国再保险业存在责任准备金提存不足或不实、资金匮乏、投资收益低、应收账款过多、收益分配等情况,为深入研究我国再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的问题,本文选取A再保险公司的案例,全面剖析其财务风险管理的现状、财务指标数据,根据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风险评估相关知识分析出A再保险公司存在盈利能力低、投资效益不高、偿债能力下滑等财务风险,在财务风险管理中存在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缺乏财务预警管理、财务决策失误等问题。
财务再保险的兴起及对我国保险业的启示
财务再保险的兴起及对我国保险业的启示
李晓翾
【期刊名称】《上海保险》
【年(卷),期】2007(000)001
【摘要】财务再保险这个崭新的名词。
最近几年间忽然成为国际保险与再保险业的重要论题。
在过去的几年里.美国与欧洲的国际知名保险公司相继因涉嫌滥用财务再保险合约为其他公司或自身粉饰财务报表而受到司法调查。
这提示我国的保险公司尤其是已经上市或者拟上市的保险公司,很有必要对财务再保险这种非传统的再保险安排方式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
【总页数】3页(P60-61,58)
【作者】李晓翾
【作者单位】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
【相关文献】
1.略论财务再保险对我国保险业的启示 [J], 吕鍠芹
2.尽快将我国再保险业打造成保险业的坚实后盾 [J], 沈新荣
3.尽快将我国再保险业打造成保险业的坚实后盾 [J], 沈新荣
4.国外财务再保险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J], 杨永宁;钟毅恒
5.论再保险业新模式的构建及对我国的启示 [J], 邱波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8号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年)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8号《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4月23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7月21日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转分保,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再保险接受人需按照约定分保条件承担再保险责任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逐保单办理再保险,再保险接受人需逐保单约定分保条件并承担再保险责任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再保险业务,加强再保险市场监管,防范和化解再保险风险,促进再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再保险公司)、再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代理人。
第三条再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业务。
第四条再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自愿互利的原则,依法开展再保险业务。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对再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再保险公司、再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本规定,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再保险公司第七条再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三)有符合再保险业务需要的专业人才;(四)有符合再保险业务需要的资金;(五)有符合再保险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和设施;(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再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再保险公司经营策略和业务发展需要;(二)具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和专业能力;(三)具备符合再保险业务需要的资金;(四)具备符合再保险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和设施;(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再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再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再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结算等流程;(二)再保险合同管理;(三)再保险业务风险控制;(四)再保险业务统计和报告;(五)再保险业务培训和教育;(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条再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再保险业务风险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健全再保险业务风险评估体系;(二)制定再保险业务风险控制措施;(三)定期对再保险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四)及时处理再保险业务风险事件;(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再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再保险业务统计数据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再保险业务收入、支出、利润等财务数据;(二)再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结算等业务数据;(三)再保险业务风险控制情况;(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数据和信息。
财务再保险在我国保险公司的运用
财务再保险在我国保险公司的运用
魏婷
【期刊名称】《大众商务》
【年(卷),期】2009(000)005
【摘要】金融风暴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造成了巨大影响,中国平安的2008年年报把我们的视角又投向于财务再保险.本文通过对财务再保险的介绍及其目的,具体分析其在我国保险公司的运用.
【总页数】1页(P93-93)
【作者】魏婷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
【相关文献】
1.财务再保险在我国保险公司的运用 [J], 魏婷
2.运用非比例再保险优化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 [J], 朱雨顺;靳庆彬
3.略论财务再保险在我国的具体运用 [J], 何庆娴
4.A.国务院、中央金融工委任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J],
5.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停止损失再保险策略选择博弈 [J], 林祥;钱艺平;任余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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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再保险法律性质之分析
财务再保险法律性质之分析引言财务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再保险公司转让风险,并通过与再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以获得再保险公司在发生风险时向其支付赔款的保证。
财务再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和资本管理工具,被广泛应用于保险行业。
然而,财务再保险涉及的法律性质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旨在对财务再保险的法律性质进行深入分析。
财务再保险的定义和特点财务再保险是指再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达成的,再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进行转移和融资的一种方式。
财务再保险的特点包括风险转移、资本优化、风险分散、税务优惠等。
首先,财务再保险通过再保险合同实现风险的转移。
保险公司将承担的风险部分转移给再保险公司,以减轻自身的风险负担。
其次,财务再保险可以帮助保险公司优化资本结构。
通过转移风险,保险公司可以减少自有资本的占用,从而提高资本利用效率。
此外,财务再保险具有风险分散的作用。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与多家再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将风险分散到不同的再保险公司之间,降低集中风险带来的损失风险。
最后,财务再保险在税务方面具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财务再保险可以享受税务减免政策,减少税负。
财务再保险的法律性质财务再保险的法律性质一直是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
目前,国际上对财务再保险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再保险和融资。
再保险性质观点再保险性质观点认为,财务再保险是再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一种再保险合同关系,再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承担发生风险时的赔款责任。
这一观点主要侧重于财务再保险中的风险转移和赔款责任的履行。
根据再保险性质观点,财务再保险的法律关系应遵循再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
再保险合同具有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等。
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风险转移的对象、范围、责任、赔款等事项。
融资性质观点融资性质观点认为,财务再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融资工具,再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以实现保险公司的资本优化和风险分散。
再保险监管ppt课件
再保险监管
第一节 再保险监管引论
国家的再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 构成: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再保险的法律法规,对本 国再保险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
保险监管机构根据法律对再保险进行行政管 理,以保证再保险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再保险监管
再保险是否需要监管?
再保险特殊的操作方式
没有统一的格式保单或费率 再保险交易当事人都是保险同业,双方地位基本对等 再保险事物具有技术性、复杂性、专业性强的特点,监管
抵消条款、终止条款、新中介人条款、直接给付 条款
对国际再保险业务的限制 直接限制国内保险公司进行国际再保险交易 间接限制:外汇管理、对再保险公司提存准备金 的规定、对再保险公司纳税的规定
再保险监管
财务监管
资本金的监管 准备金的监管 资金运用的监管 偿付能力的监管 财务核算的监管
再保险监管
国家的间接监管
再保险计划的审查 再保险业务资料的申报
分出再保险业务摘要表 主要合同再保险人和临时再保险人资料表
自留责任额的限制 再保险对象的限制
再保险监管
第三节 我国的再保险监管
世界各国对再保险的监管
发达国家:法国制度、英国制度、德国制度 发展中国家
再保险市场准入
再保险监管的方法
直接监管
国家层面的监管
建立国家再保险公司 强制再保险 建立区域性再保险集团
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
组织监管 经营监管 财务监管
再保险监管
间接监管
通过监管再保险分出人达到间接监管分入人的效 果
再保险监管
再保险监管的手段
法律手段 经济手段:财政、税收、资金管理等 行政手段:指示、命令、规定等
对经营再保险实行国家垄断 非垄断性 允许外国再保险人进入本国市场,但在法律上规定条
财务再保险对于杜邦财务分析体系的影响
财务再保险对于杜邦财务分析体系的影响贲育发布时间:2010-12-14财务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将已有业务的利润和损失分给再保险人,由再保险人承担业务在未来由于经营结果不确定性而产生的风险,作为支付对价,原保险人将一部分保费分给再保险人,而再保险人则在未来将这部分保费扣除业务费用后,返还给原保险人。
财务再保险的根本目标是平滑保险公司未来的现金流,从而减少保险公司未来面临的财务不确定性。
从这个角度上讲,银行信用额度也能够达到相同的作用,但是财务再保险与银行信用额度的根本区别在于:财务再保险转移了原保险人在承保业务中所积聚的财务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等等,而银行信用额度则仅仅是一种损失后融资安排,没有起到风险转移的作用。
但是财务再保险同时也存在滥用以及粉饰财务报表的问题,尤其是在传统杜邦财务分析体系下,财务再保险通过改变保险公司的现金流,可以轻松地避开监管条例的约束,实现对保险公司财务数据的更改,这种更改将会误导利益相关者做出错误的决策。
例如2005年2月14日,美国纽约州以涉嫌利用不当再保险粉饰财务报表为由,正式调查AIG,这些不当再保险交易主要包括:一是AIG与通用再保险公司(General Re)之间在2000年至2001年间达成的一宗再保险交易,该交易可能使AIG保费收入虚增5亿美元,同时也使其财产和意外保险赔款准备金增加了5亿美元。
二是AIG与在百慕大注册成立的Richmond保险公司和在巴巴多斯注册成立的Union Excess公司之间达成的一些再保险交易,这些交易可能使AIG保费收人虚增12亿美元,负债减少12亿美元。
国内保险市场上,平安保险集团在2008年通过财务再保险使其税前利润一次性增加48.71亿元,正式拉开了财务再保险在国内应用的序幕。
可以预见,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趋于饱和、竞争的日渐激烈,财务再保险将会越来越广泛地被国内保险公司所使用。
杜邦分析体系在运用中产生扭曲财务再保险迄今为止在我国并没有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正式出现,保险监管也并没有涉及此领域,而在未来,随着财务再保险在中国保险界越来越广泛的使用,必将会对保险公司内部所使用的杜邦财务体系产生如下的扭曲:1.虚增保险公司初始年度的利润类指标,包括营业利润率、承保利润率以及辅助的保费收现比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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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 即 是 时 间 风 件对公司的影响, 平滑利润, 缓解 下面以实例加以详细说明。
险、投资 风 险、 资本需求的压力, 保护关键的比
2005 年 3 月 8 日, 美国市政
的
信用风 险和 费 率和评级。财务再保险在现代再 债券保险 商 M BIA 承认 没有正 用 风 险) 的 再 保险市场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 确记录与 CR( Co nverium Re) 签
再保险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的问
财务再保险的优点在于它能 题以及相应的监管方式可以为我
实现一 般再保 险不能 达到的 目 国的财务再保险监管提供借鉴。
的, 如一般再保险安排中, 直接保
一、财务再保险的滥用
险公司支付保费给再保险 公司,
财务再保险的优点引发了不
同时再保险公司将支付直接保险 少滥用情形, 最主要的就是没有
须满足的最低要求, 要求 在分保 起始日结果为 0, 这样合 同对于
给再保险人的部分, 再保险人必 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就是 0。所以
须承担显著的保险风险( 包括时 对于财务再保险谨慎监管, 防止 间风险和承保风险) 是否转移了 其滥用是保险监管部门重点要关
保险风 险 要经 过 9a 测 试 ( 9a 注的内容。
极调查的过程中, 接到 NYAG 和 SEC 传票的还有慕尼黑再( M unich Re) 、安盛再( AXA Re) 等等
M BIA 分保的风险, 超出 1300 万 美元的部分分保给了 ARF ( 法国 安盛 再 的 简 称) , 而 ARF 与
金式保障、损失组合转移、累计损 国际上的再保险巨头。至 此, 美 M BIA 有一个口头合同, CR 承保
著的保险风险转移时, 要满足两 适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台湾, 监 个条件: ( 1) 在合理的可能性下保 管部门只允许人寿公司采用风险
险人会有显著损失; ( 2) 在合理的 保费再保险这一种财务再保险方
可能性下会存在一个显著的损失 式, 我们也可以借鉴台湾的做法,
的范围。 显著 根据商业本质的 明确规定财产公司和寿险公司分
滥 用 及 其 监 管梁
子 君
保险称 为财 务 再保险 或称 为 非传统 再保 险。真正 意 义 上的财 务再 保 险 起 源 于 20 世 纪 90 年 代 的美国 非寿 险 市 场, 对 于 目 前的财 务再 保 险, 可以 分 为 非寿险 财务 再 保险和 寿险 财 务 再保 险, 其
用, 给直接保险人和再保险人都 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利润。
财务再保险正因为具有一般 再保险所不具有的一 些优点, 而 得到了保险 公司的重视。但是, 由于其可以达到 粉饰报表 的作
用, 所以由它引发的问题也越来 越多。2005 年 2 月, AIG ( 美 国 国际保险集团的简称) 收到了来 自纽约州司法部长 NYAG 和美 国证券管理委员会 SEC 的传票, 最终 AIG 承认相应合 同不应当 记为再保险业务, 致使虚增利润 约 5 亿美 元。在对 A IG 开展积
故, 并在保险事故 发生后尽快向 险人并未在预期年限 内身故, 保
单贴现人被迫延长投资期间。举 例来说, 近几年的心脏病患者, 受 惠于 新药的 上市而 得以 延长寿
命; 对于保单贴现人来说, 虽然未 来索赔金额不变, 但是投资报酬 率则随着期限延长而大大降低。 原本预期两年获利 30% , 平均投 资收益率( 单利) 为 15% , 但因为 被保险人延后三年才身故, 总计 投资期间为五年, 投资收益率( 单 利) 则 降到 6% 。为了化 解这一 风险, 部份 保单贴现。人推出了 再保险机制, 如果被保险人并没 有在预计的年限内身故, 再过两 年后则由再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1. 没有转移风险
险, 而 将 转 移 总的来说财务再保险可以使得再
没有转移风险最常见的原因
一部分 承保 风 保保费较低, 再保险人承担的风 在于, 合同双方签订的部分合同
保
险和一 部分 或 险较小, 更为重要的是其可以减 不予公开或者有口头协定导致整 全部财 务风 险 轻巨灾等低频率但后果严重的事 体合同不再是一份再保险合同。
失合约和超额损失合约; 前瞻式 国 SEC 及相关部门展 开了对财 的 M BIA 的分保给 A RF 的风险
财务再保险可以分为: 分摊损失 务再保险的全面调查。我国已经 由 MBIA 完 全 承 担, 合 同 约 定
再保险、财务成数份额再保险、经 开始大力发展再保险 市场, 财务 M BIA 代 替 ARF 在 2005 年 10
同时检查保单的有效性。接下来 相关度较小, 可有效分散投资风
就是卖 方与买 方作一 轮讨价 还 险。
价。价钱谈好后, 保单贴现人支
整体而言, 保单贴 现人可能
付贴现金而获得保单。
面临的风险包括:
被保险人于第二市场卖出保
1. 保险公司的违约风险。目
单后, 也等于将该 保单的拥有权 前保险公司的经营环境正面临着
财务再保险成为再保险取决 款 按其面值接受, 保险人的资产
于两点: 第一, 转移什 么风险; 第 负债表中盈余会明显提高; 如果
二, 转移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少风险。
视为贷款, 将来支付的 保费 就
首先, 财务再保险 需要转移 是还款, 而摊回款就相当于贷款,
什么风险。美国设置了再保险必 两者按照一定利率折现到合同期
M BIA 同意 以 成 数基 础 分保 给 CR 签单新业务, 总的分出保费 为 1 亿 1 百万美元, 时间期限为 6 年, 到 2004 年 10 月 1 日终止。 但是在 另一 份合同 中, CR 将其 在成 数份 额再 保险 合同 下从
中非寿险财务再保险主要可以分 为两类: 回溯式和前瞻式。其中 回溯式财务再保险可以分为: 基
著的损失 。是否可能承担显著 相关的基本标准, 要明确什么样
损 失 要 经 过, 9b 测 试 ( 9b 的财务再保险可以按照再保险的
t est) 。对于这 个 显 著 的 标准 会计处 理 方式 来 处理。相 比之
并没有正式给出, 不过非正式的 下, 美国的要求更为严格一些, 要
文件定义该 标准为 10% - 15% 求再保险合同要符合两点要求,
一般多数也会是被保险人, 将自 展前景。根据美国保单贴现市场
己的有效保单, 加 上身患重病的 的发展经验, 保单贴现商的平均
医院证明交给保单贴现人 审查。 年收益率达到 8- 14% , 是一项稳
保单贴现人会让独立的专业人员 健而报酬较高的投资; 另一方面,
去评估该被保险人的预期 寿命, 这种投资与股市、利率、经济周期
的两 个财务 再保险 合同 所得的
7000 万美 元的再 保摊回 款。在 超额 损 失 再 保 险 合 同 中, 因 为 M BIA 承保 了 AH ERF ( 宾 西法 尼亚医院集 团的简称) 发行的 2 亿 6 千 5 百 万债券, 而 AH ERF 在 1998 年宣布破产, MBIA 得到 CR 支付 的 7000 万美 元摊 回款 并 记 为 对 损 失 的 冲 销。 然 后
公司一定的再保佣金。而财务再 转移风险或者转移的风险不够充
保险合同中, 再保 险公司可以通 足从而不能成为再保险合同。如 M BIA 与 CR 财务再保险示意图
SH A N GH A I I N S URA N CE DE CE MBE R 2005
57
保苑沙龙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 这里 财务再保险的滥 用是因为 ARF 与 M BIA 之间 存在口 头协议 使 得 MBIA 分保给 CR 的风险经由 ARF 又全部转回 M BIT 自身, 这 样在这个成数再保险合同中, CR 几 乎 没 有 承 担 任 何 风 险, 而 MBIA 支付 1 亿 1 干万美元保费 的原因在于其在 1998 年收到 CR 赔偿其的 7000 万美 元 的 摊 回 款 , 所以这 7000 万美元应当记 为贷款, 随后的成 数份额合同中 的保费分出部分按应付利息记为 贷款的偿还款。
同的 伪装 是冗长而复杂的, 这 不仅需要审计人员非常专业的保
险知识, 更需要合同签订人员积 样的 财务再 保险可 以作 为再保
极负责的态度, 与此同时还需要 险, 简单来说, 原因在于如果是再
具体而有效的监管措 施、披露要 保险支出一般借记收益帐户, 记
求。 二、财务再保险的监管
为保费, 收入贷记为理赔摊回款、 返回保费或者佣金, 将来的 摊回
灾损防控
财
传统 上 将 只 过大大提高佣金的支 付: 例如支 果原合同不再是再保险合同而成 转 移 承 保 付正常佣金 水平 120% 的形 式: 为其他金融工具比如说是贷款就 风险的 再保 险 提前把该业务的利润支付给直接 会使得公司帐面虚增利润。
务 再
称为一 般再 保 保险公 司, 使 得公 司提 前盈 利。
或者时间风险的要素要充足才能 时间风险源于理赔支付的不确定
作为再保险, 会计上才能作为再 性, 也可以单独构成保险风险, 但
保险处理 。英 国保险协会 ABI 是鉴于我国再保险监管力量相对
( Associat ion of Brit ish lnsurers) 薄弱, 采取从严到宽的模式可能
提出在考虑合同中是否发生了显 比较恰当, 采用美国的模式比较
2. 转移风险不够充足 与 MBIAl998 年财务再保险 合同有关的再保险公司还有慕尼
黑 再 ( Munich Re ) , 1998 年 MBIA 收到的再保摊回款中还包 括 ARF 和慕尼黑再分别支付的 5000 万 美 元。之 后 M BIA 与 ARF 和慕尼黑再 单独签订 了成 数份额再保险合同, 以新签单业 务为基 础, 给 ARF 的总 调整 保 费( adjust ed gross premiums) 共 计 9700 万美元, 给慕尼黑再共计 9800 万 美元。调查组 调查后 认 为 M BIA 分给 这两家 再保险 公 司的业务属于 MBIA 的好业务, 几乎没有转 移风险, 所以 M BIA 对这两笔摊回款的处理方式也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