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第十章再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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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作的保险说 合作的保险说
合作的保险说旨在扬弃再保险为第二层的、次 要的观念。是以合作的法律行为来说明再保险合同的 法律性质。所谓合作的法律行为,是指以经济行为由 他人依法参与且由于他人的帮助而使经济行为的成果 成为可能,这种法律行为称为合作。在再保险活动中, 合作的法律行为与再保险的关系是,再保险人经济上 将一种信用给予原保险人,并收取再保险费;对于保 险赔款,也依其承担成分分摊。因此,再保险人又有 参与直接保险的立场,挽回了第一层保险的立足点。
(三)干预再保险公司的活动 1、国家直接干预再保险 a.建立国家再保险公司 b.强制再保险分出 c.建立地区性再保险集团 2、国家对国际再保险的限制 a.直接限制 b.间接限制 (四)清理再保险公司
二、再保险业务监管的方法 (一)直接监管 (二)间接监管 1、再保险计划的审查 2、再保险业务资料的申报 3、自留额度的限制 4、再保险对象的限制
(二)对再保险人对待再保险业务和市场态度 的评估 (三)对平衡表及报告数据的分析
三、我国再保险监管模式的选择 四、完善我国再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议
关于再保险的立法基础的几种不同说法 1、责任保险说 责任保险说
认为再保险人是承保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非 承保原保险的危险,原保险所承保的危险仅为原保险 责任发生的原因,故原保险的危险事故发生、原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成立时,再保险人才开始负再保险责任, 而并不是原保险的危险事故发生时,再保险人即要负 责。因此,再保险为原保险的补充责任的保险,故称 之为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说过于正视保险利益与填补责任,而将 再保险视为第二层的次要角色,对于因经济发展、巨 大标的出现而再保险已高度地共同参与了直接承保经 营的事实却予以忽略。
第十章 再保险监管
第一节 有关再保险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再保险的立法性质
(一)再保险的立法基础 大多数国家都在保险法或其他法令中包括有对再 保险的某些规定。研究再保险的立法基础,除保险法 外,还应参阅相关法令,如: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及经济合同法、商法、民 法、国际法等相关内容。
三、再保险业务监管的手段 国家对再保险公司管理的手段有三种:一 是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通过制定各种保险法规来实施对 法律手段 再保险公司的管理;二是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通过税收 经济手段 政策和资金限制对再保险公司进行管理;三是 行政手段,通过行政命令管理再保险公司。 行政手段
第三节 世界各国对再保险的监管
2、再保险合同的监管 (1)再保险合同方式的监管:主要是对三 种特殊的合同方式的监管 a.对承担性再保险合同的监管 b.对前卫业务合同的监管 c.对财务再保险合同的监管
(2)再保险合同内容的监管
主要是对一些特殊且重要的条款的监控。 a.失去偿付能力条款 b.抵消条款 c.终止条款 d.新中介人条款 e.直接给付条款
2、合同契约说 合同契约说
认为再保险为民法上的合伙,不是保险合同的一种。 即:再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对于危险的分配、费用的 分担、利益的获取有共同的目的,其法律关系可适用 民法的合伙规定。进一步说,原保险人将再保险费即 获取利益的机会分与再保险人,来达成危险分散的目 的,而再保险人也因获得再保险费而参与了危险的分 担。 该学说以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要参与他方的事业便 认为是合伙关系,理由不充分。参与同一事业而未订 立合伙契约的情形也相当多。此外,合伙契约在当事 人之间许有共同的目的,但再保险为危险的转移,不 能称为合伙,因为其目的正相反。 但该学说将再保险视为第二层保险属“次要的” 地位的观念作了提升,认为是与原保险人共同承担危 险关系。
再保险业务监管的内容、 第二节 再保险业务监管的内容、方法与手段 一、再保险业务监管的内容 (一)审批再保险公司的设立 1、营业执照的取得 2、组织方式的监管 3、营业范围的限制
(二)检查和监管再保险公司的经营 1、财务方面的监管 (1)资本的充足性 (2)准备金的提存 (3)资金运用的限制 (4)偿付能力边际
三、仲裁 原保险合同可能发生的争议一般只限于保 险标的的价值或赔款的金额,而再保险合同仲 裁的范围则为合同条文的释义与应用、当事人 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其他未预先规定的事项。
四、再保险与税法 各国的再保险税法各不相同,但主要的税 种一般有:
1、公司税和贸易税 2、印花税 3、保费特殊税 4、准备金利息所得税 5、国际汇兑税 6、再保险合同的证书税
(二)再保险的立法性质 再保险的立法性质应以合作的有关法律为 依据。
二、再保险与国际法
国际私法规定,再保险合同缔约双方在签 订合同时必须商定解决争议时适用何种法律。 目前,一般多是应用原保险人所在地的法律 (国家法或民法)。我国的再保险合同规定按 所在地法律办理。日本许多保险公司的再保险 合同强调应用日本法律。国际公法实际上没有 真正的理解一致的公众法律体系或固定的再保 险原则。
二、再保险Fra Baidu bibliotek可靠性的评估
(一)评估再保险人可靠性的标准 1987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公布了对再保险 可靠性问题的调查结果,其评估标准包括下列14条内 容:1、公司所有者、经理、承保人及管理人的个人素 质、信誉及行为表现。 2、技术能力与管理技能、业 务的连续性及稳定性。3、公司所有权及相互关系。4、 过去表现。5、市场表现及服务质量。6、一定数额自 身扣款政策。7、风险分散。8、承保活动结果。9、技 术后备金。10、应付有价证券行情波动的基金资金。 11、支付能力差额。12、损失率综合指标。13、法规 情况。14、自由汇兑资金程度
一、几种不同的监管方式
(一)再保险监管的方式 直接监管、间接监管 (二)再保险监管的严格程度 不同国家对再保险业务的监管存在很大差别:一 些国家的保险监管不涉及专业再保险公司的活动,另 一些国家则对专业再保险人的活动实施严格监管,也 有的国家采取中间监管形式。 对外国再保险人活动的法律监管主要是指:准不 准许它进入国内市场,在什么条件下准许进入。在不 拥有代表处的情况下,外国再保险人如果想经营业务, 可通过跨国服务贸易的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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