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风险与再保险监管的国际趋势及启示(doc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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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风险与再保险监管的国际趋势及启示(doc 12)
有限风险与再保险监管的国际趋势及启示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AIC)是全球最大的保险公司,2004年市值达813.03亿美元,位列《财富》杂志世界500强第20位,业务遍及130多个国家。作为保险业的龙头老大,2004年以来AIC一直麻烦不断:先是于当年10月卷人马什保险经纪贿赂丑闻,后又因向Brightpoint Inc.及PNC金融服务集团出售结构交易产品而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与司
法部盯上。2005年2月14日纽约州总检察长斯皮策又以涉嫌利用不当再保险粉饰财务报表为由正式调查AIG,这些不当再保险交易主要包括:一是AIG与通用再保险公司(General Re)之间在2000年至2001年间达成的一宗再保险交易,该交易可能使AIG保费收入虚增5亿美元,同时也使其财产和意外保险赔款准备金增加了5亿美元。二是AIG 与在百慕大注册成立的Richmond保险公司和在巴巴多斯注册成立的Union Excess公司之间达成的一些再保险交易,这些交易可能使AIG保费收人虚增12亿美元,负债减少12亿美元。在斯皮策调查的压力下,执掌AIG达37年之久的M.R.格林伯格被迫先后辞去首席执行官职位和董事长职位,AIG股票价格大幅下降。
除AIG丑闻外,近年来世界保险市场还发生了多起影响巨大的保险公司破产事件与财务丑闻。如2001年澳大利亚第二大保险公司HIH破产是该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案件;2003年美国相互保险公司的破产被称作福吉尼亚州历史上最大的保险欺诈案;苏黎士金融服务集团、德国Hannover Re等多家著名保险公司因提供不当再保险产品而受到证券监管等机构的调查与处罚。
这种特别结构性支付计划与分出入的实际损失没有对应关系。在这种保险中,再保险费一般等于将来索赔款的净现值加上手续费。对分出入而言,相当于索赔额的再保险摊回,在收益表中可被反映为利润,而且,这种再保险摊回是允许进行打折的。当时保险人使用这种产品的目的,是逃避监管机构限制对损失准备金进行打折的规定。
上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财产保险危机的出现,再保险承保能力下降,这极大地促进了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发展。然而,随着安然事件、HIH公司破产等相继发生,监管机构加大了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监管,有限风险再保险陷入发展低谷,甚至有人惊呼:有限风险再保险死期已至!但事实上有限风险再保险并未寿终正寝,其仍继续存在和发展。
二、有限风险再保险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由于有限风险再保险历史不长,且其本身甚为复杂并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之中,故人们对何为有限风险再保险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在一份研究报告中,瑞士再保险公司甚至称,“从某种程度上讲,我们很难为有限风险再保险提供一个全面的定义。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定义,所谓有限风险再保险,是指那种以有限保费支出为代价获得有限风险转移的一类再保险安排。为弄清什么是有限风险再保险,需正确区分以下几个概念:
1.有限风险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traditional reinsur-ante)
有限风险再保险属非传统风险保险的一种,与传统再保险区别甚大。它们的区别主要为:前者对分出人所负风险转移的比例极低,后者转移风险比例较高;前者价格较后者低;前者期限一般较长,多为三至五年,后者一般为期一年;前者的费率更为灵活,常依分出人事后索赔的情况来确定保险费,后者一般不能根据分出人事后索赔情况来确定或调整保险费。
2.有限风险再保险与财务再保险
这是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不少人甚至将它们视为同一保险产品的不同称谓,也有人认为有限风险再保险在本质上届财务再保险的一种”j。但严格地说,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指两种不同的保险产品。所谓财务再保险,是指以改善财务报表或提供资金融通为唯一目的,不含任何实质性风险转移的再保险。其与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主要区别是承保范围与功能不同:财务再保险中并无实质的风险转移行为,分出入购买该保险的目的仅为资金融通;有限风险再保险包含一定的风险转移成份,兼具风险转移与资金融通功能。
3.有限风险再保险与ART
ART即另类风险转移或非传统风险转移,是指通过传统再保险产品以外的途径进行风险转移,包括通过非传统风险载体和非传统风险转移产品。其中,非传统风险载体包括自保计划、自保公司、风险自留集团和共保集团等,非传统风险转移产品包括有限风险再保险、责任自然终止解决方案、承诺资本等。可见,有限风险再保险属非传统风险转移产品的一种,有限风险再保险与ART属属种关系。
(二)有限风险再保险特点
1.风险转移与风险融资相结合。传统再保险产品仅能转移分出入的核保风险,不能分摊分出人的财务风险。有限风险保险的目的是在有限转移核保风险的同时为分出入提供财务支持。
2.再保险接受人承担很有限的风险。在有限风险再保险中,当核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再保险接受人虽须依合同约定承担赔付责任,但分出人将在其后的年限中依合同约定将其接受的赔款返还给后者,即在有限风险再保险中,大部分风险仍由分出入自己承担。
3.合同期限较长。有限风险再保险是利用“时间经过”的概念来分散风险的。换言之,通过购买有限风险再保险,分出入将其所承担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接受人,接受人
再通过合同安排,将此风险分散到各保险合同期间,以减轻分出人短期之资金调度及巨灾损失等财务危机,故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较长,实践中多为三至五年。
4.强调金钱的时间价值,在合同中明确考虑投资收入。在估算保费时,有限风险再保险多将保险期间内保费的预期投资收益作为一项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5.与分出入共同分享成果。在有限风险再保险中,当保险合同期满时,如实际经验损失率低于预期损失率时,再保险接受人要依合同约定将资金结余的部分退还给分出人,与分出人分享再保险合约正绩效所产生的利润。
三、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功能与被滥用的危害
(一)有限风险再保险功能
1.平衡各期收益,减少收益波动。通过传统再保险,分出入可将核保风险予以分散,但有时成本可能过高,且只能将损失在分出人与接受人之间进行分散,不能实现损失在时间上的分摊,难以有效减少收益波动。通过有限风险再保险,分出人可将某一年度内较大的索赔分散到数个年度内,从而有效地减少收益波动,平衡各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