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有限风险与再保险监管的国际方向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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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有限风险与再保险监管的国际方向及启

有限风险和再保险监管的国际趋势及启示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AIC)是全球最大的保险X公司,2004年市值达813.03亿美元,位列《财富》杂志世界500强第20位,业务遍及130多个国家。作为保险业的龙头老大,2004年以来AIC壹直麻烦不断:先是于当年10月卷人马什保险经纪贿赂丑闻,后又因向BrightpointInc.及PNC金融服务集团出售结构交易产品而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盯上。2005年2月14日纽约州总检察长斯皮策又以涉嫌利用不当再保险粉饰财务报表为由正式调查AIG,这些不当再保险交易主要包括:壹是AIG和通用再保险X公司(GeneralRe)之间在2000年至2001年间达成的壹宗再保险交易,该交易可能使AIG保费收入虚增5亿美元,同时也使其财产和意外保险赔款准备金增加了5亿美元。二是AIG和在百慕大注册成立的Richmond保险X公司和在巴巴多斯注册成立的UnionExcessX公司之间达成的壹些再保险交易,这些交易可能使AIG保费收人虚增12亿美元,负债减少12亿美元。在斯皮策调查的压力下,执掌AIG达37年之久的M.R.格林伯格被迫先后辞去首席执行官职位和董事长职位,AIG股票价格大幅下降。

除AIG丑闻外,近年来世界保险市场仍发生了多起影响巨大的保险X公司破产事件和财务丑闻。如2001年澳大利亚第二大保险X公司HIH破产是该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案件;2003年美国相互保险X公司的破产被称作福吉尼亚州历史上最大的保险欺诈案;苏黎士金融服务集团、德国HannoverRe等多家著名保险X 公司因提供不当再保险产品而受到证券监管等机构的调查和处罚。

细察前述事件,不难发现它们均涉及有限风险再保险(finiteriskreinsurance)或财务再保险(financialreinsurance)产品的滥用。这表明保险X公司利用有限风险再保险来粉饰财务报表之情事且不鲜见,在某种程度上也折射出监管机构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监管存在不足。在我国,虽尚未发生和有限风险再保险有关的消极事件,但且不表明我国目前不存在、将来也不会发生滥用这种再保险产品之情事。因此,有必要对有限风险再保险及其国际监管趋势加以研究,且就我国如何防患于未然提出建议。

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壹般认为,有限风险再保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劳合社保险市场。当时在劳合社保险市场上出现了壹种称为“滚动”(rollover)的保险产品。这种保险产品的基本特征是,先由分出人向接受人交纳保险费,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则解除接受人的承保责任,即接受人无需向分出人支付赔款,但他有义务向分出人返仍保险费且加付按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保险事故不发生,则分出人所交保险费及其利息继续滚入下壹年。购买这种再保险产品的多为劳合社保险辛迪加中的个人,他们通过这种再保险产品可免于缴纳高额的税金。上世纪80年代劳合社禁止了此种做法。

随后,劳合社保险市场上出现了壹种称为“时间和距离”(time-and-distance)的保险产品。这是壹种溯及性的再保险产品,它在特别的结构性支付计划中为分出人提供摊回,这种特别结构性支付计划和分出入的实际损失没有对应关系。在

这种保险中,再保险费壹般等于将来索赔款的净现值加上手续费。对分出入而言,相当于索赔额的再保险摊回,在收益表中可被反映为利润,而且,这种再保险摊回是允许进行打折的。当时保险人使用这种产品的目的,是逃避监管机构限制对损失准备金进行打折的规定。

上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财产保险危机的出现,再保险承保能力下降,这极大地促进了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发展。然而,随着安然事件、HIHX公司破产等相继发生,监管机构加大了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监管,有限风险再保险陷入发展低谷,甚至有人惊呼:有限风险再保险死期已至!但事实上有限风险再保险且未寿终正寝,其仍继续存在和发展。

二、有限风险再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壹)概念

由于有限风险再保险历史不长,且其本身甚为复杂且壹直处于不断发展之中,故人们对何为有限风险再保险尚未形成统壹认识。在壹份研究报告中,瑞士再保险X公司甚至称,“从某种程度上讲,我们很难为有限风险再保险提供壹个全面的定义。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定义,所谓有限风险再保险,是指那种以有限保费支出为代价获得有限风险转移的壹类再保险安排。为弄清什么是有限风险再保险,需正确区分以下几个概念:

1.有限风险再保险和传统再保险(traditionalreinsur-ante)

有限风险再保险属非传统风险保险的壹种,和传统再保险区别甚大。它们的区别主要为:前者对分出人所负风险转移的比例极低,后者转移风险比例较高;前者价格较后者低;前者期限壹般较长,多为三至五年,后者壹般为期壹年;前者的费率更为灵活,常依分出人事后索赔的情况来确定保险费,后者壹般不能根据分出人事后索赔情况来确定或调整保险费。

2.有限风险再保险和财务再保险

这是俩个极易混淆的概念,不少人甚至将它们视为同壹保险产品的不同称谓,也有人认为有限风险再保险在本质上届财务再保险的壹种”j。但严格地说,这是俩个不同的概念,指俩种不同的保险产品。所谓财务再保险,是指以改善财务报表或提供资金融通为唯壹目的,不含任何实质性风险转移的再保险。其和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主要区别是承保范围和功能不同:财务再保险中且无实质的风险转移行为,分出入购买该保险的目的仅为资金融通;有限风险再保险包含壹定的风险转移成份,兼具风险转移和资金融通功能。

3.有限风险再保险和ART

ART即另类风险转移或非传统风险转移,是指通过传统再保险产品以外的途径进行风险转移,包括通过非传统风险载体和非传统风险转移产品。其中,非传统风险载体包括自保计划、自保X公司、风险自留集团和共保集团等,非传统风险转移产品包括有限风险再保险、责任自然终止解决方案、承诺资本等。可见,有限风险再保险属非传统风险转移产品的壹种,有限风险再保险和ART属属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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